互聯網小微貸:數字經濟背景下發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工具—互聯網小微貸重點法律問題解析及操作建議
作者:林先海 2022-07-22互聯網小微貸是數字經濟背景下發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工具。互聯網小微貸對于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為小微企業紓困解難具有重要作用。但互聯網小微貸發展過程中亦存在關鍵環節外包、綜合成本、法定代表人簽署借款合同效力、格式合同、貸款用途核查問題等一系列法律問題。互聯網小微貸業務發展應秉持既“普”又“惠”的普惠金融發展理念并注重風險防范。
關鍵詞:互聯網小微貸 數字經濟 普惠金融 法律問題 操作建議
引言:互聯網小微貸是數字經濟背景下發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工具
根據艾瑞咨詢于2021年11月發布的《中國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顯示,“小微企業占我國市場主體的96.5%,貢獻GDP60%,就業80%。”小微企業對于我國經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小微企業貸款等金融服務一直是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重心。如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所述:“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在穩定增長、擴大就業、促進創新、繁榮市場和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是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和穩定就業、鼓勵創業的重要內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繼國家“十三五”普惠金融發展規劃后,“十四五”確定了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根據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5)74號),小微企業是當前我國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之一,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是發展普惠金融總體目標之一“提高金融服務可得性”的重要內涵,同時鼓勵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新興信息技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根據2021年12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9號),金融等服務業數字化轉型是大力推進產業數字化轉型的重要手段。同時,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等實體經濟的支持。 在當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互聯網小微貸是數字經濟背景下發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工具。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小微企業生存更加艱難,便利的貸款服務成為其維持生存的重要工具。人民銀行于2020年創設兩項直達實體經濟的貨幣政策工具,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投放力度。互聯網小微貸在此背景下不斷發展并于2021年獲得廣泛應用,各大貸款平臺開始逐步布局互聯網小微貸業務,甚至是消費金融公司亦在探索參與布局小微企業業務。例如,根據相關報道,抖音的運營主體“字節跳動”于2021年底通過并購方式獲得小額貸款牌照后開始進軍小微貸[1]。消費金融公司亦開始布局參與向小微企業主發放消費貸款[2]。并且,伴隨著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商協會逐步收緊消費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審批標準,銀保監會甚至在2022年3·15前夕公開發布《關于警惕過度借貸營銷誘導的風險提示》提示消費者注意“誘導消費者超前消費”、“誘導消費者把消費貸款用于非消費領域”等消費貸款陷阱,互聯網消費貸發展受到了一定限制。互聯網小微貸將會成為這兩年普惠金融業務發展的重點,將成為數字經濟背景下發展普惠金融的重要工具。 互聯網小微貸發展過程中亦存在關鍵環節外包、綜合成本、法定代表人簽署借款合同效力、格式合同、貸款用途核查問題等一系列法律問題。筆者將在本文中介紹互聯網小微貸的業務模式、分析互聯網小微貸的法律基礎,并解析互聯網小微貸的重點法律問題,以及提供互聯網小微貸的操作建議,以供互聯網小微貸從業者參考討論。
一、互聯網小微貸的業務模式
參照《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于互聯網貸款的定義,本文所稱互聯網小微貸是指金融機構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于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并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后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互聯網小微貸的主要特點是運用金融科技技術及用途為日常經營周轉。 (一)互聯網小微貸的認定 互聯網小微貸的認定決定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適用。我國法律法規未對互聯網小微貸做出明確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對互聯網貸款和小微貸做出了相關規定,筆者將分別分析互聯網貸款的認定及小微貸的認定。 1、互聯網貸款的認定 根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9號)規定,互聯網貸款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①運用信息通信技術;②線上完成核心業務環節操作;③借款用途為消費、日常經營周轉。而對于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來源于線下的貸款以及進行線下辦理手續的抵質押貸款,則不屬于互聯網貸款的范疇。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貸款才能被認定為互聯網貸款,反之,符合上述條件的貸款則必須被認定為互聯網貸款。是否被認定為互聯網貸款則決定著其是否適用《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互聯網貸款相關規定。在實務中,不同的貸款業務會基于其不同的業務需求而希望被認定為互聯網貸款或不被認定為互聯網貸款。例如,《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從事互聯網貸款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有特殊要求,并要求單戶用于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等,部分金融機構為避免相關內部制度違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而不希望其開展的貸款業務被認定為互聯網貸款,部分貸款業務為避免受到20萬元授信額度的限制而不希望被認定為互聯網貸款。 在實務中,有些貸款業務的特點決定著其明顯不屬于互聯網貸款,有些貸款業務則存在討論空間。例如,對于房抵貸業務而言,鑒于目前絕大部分地區抵押登記手續仍需通過線下辦理,對于需線下辦理抵押登記的房抵貸業務而言,盡管其他業務流程通過線上操作,其仍不屬于互聯網貸款。對于助貸業務而言,部分助貸機構通過線下方式完成獲客、收集基礎材料等流程,金融機構通過線上方式對接助貸機構并完成貸款審核等流程,對于該等業務模式,部分金融機構將其解釋為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來源于線下,進而解釋為不屬于互聯網貸款。對于該等助貸業務的認定方式是否準確,不能一概而論。該認定方式是否準確的關鍵在于該貸款業務的授信核心判斷來源問題,若通過線下流程獲取的相關數據信息可以認定為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例如,對于小微貸業務通過線下貸前調查方式獲取其經營數據等信息并作為貸款授信的主要依據,則該認定方式沒有問題;而若通過線下流程獲取的相關數據信息僅為基礎信息,其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需來源于同盾、百融或其他線上數據,則該認定方式則有待商榷。并且,按照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助貸業務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若僅依據助貸機構的業務流程認定貸款授信核心判斷是否來源于線下,而忽視了金融機構業務流程均為線上的結構,則從另一側面又可能會導致金融機構將核心業務外包的違規問題。 因此,對于互聯網貸款的認定,從法律法規規定層面而言是較為清晰的,從實務層面而言,則需要根據具體業務結構全方位考慮其業務合規性后再行判斷,其業務界線并不會像法律法規規定一樣清晰。 2、小微貸的認定 我國法律法規對于小微貸既規定了相關鼓勵政策又明確了相關約束條件,對于小微貸的認定決定著相關貸款業務是否適用相關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小微貸既包括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經營貸款的業務又包括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主發放經營貸款的業務。 例如,《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從營業收入、從業人數等角度對農、林、牧、漁業等行業小型、微型企業標準進行了明確。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監發[2013]7號),“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支持政策問答》,“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是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19年金融機構金融統計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8〕346號)相關規定,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發放的純信用經營性貸款。”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49號)規定,“要繼續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作為投放重點。”“對貨車司機、出租車司機、網店店主等個體經營者,可比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在同等條件下為其經營性貸款辦理延期還本付息。”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39號)規定,“近期一些企業和個人違規將經營用途貸款投向房地產領域問題突出,影響房地產調控政策效果,擠占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信貸資源。” (二)互聯網小微貸的主要模式 筆者主要從借款主體及核心風控邏輯角度來介紹目前主流互聯網小微貸的基本模式。 1、按借款主體區分的主要模式 按借款主體的不同進行區分,可以將互聯網小微貸的主要模式區分為個人經營貸模式和企業經營貸模式。 (1)個人經營貸模式 個人經營貸模式是指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控股股東等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其控制的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例如美團生意貸產品即為個人經營貸模式,根據其官網介紹,“美團生意貸是面向美團生意人的經營性用途信用貸款”。[4] (2)企業經營貸模式 企業經營貸模式是指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用于其生產經營用途的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例如微眾銀行的微業貸產品即為企業經營貸模式,根據其官網介紹,微業貸為“小微企業專屬貸款”[5]。 2、按核心風控邏輯區分的主要模式 每個互聯網小微貸產品都有其特定的風控邏輯,按核心風控邏輯的不同進行區分,可以將互聯網小微貸的主要模式區分為平臺數據風控模式、政務數據風控模式、增信風控模式。 (1)平臺數據風控模式 平臺數據風控模式是指金融機構主要依據其關聯方或合作方互聯網平臺業務經營積累的平臺數據進行風險控制的互聯網小微貸款業務模式。例如網商銀行網商貸的產品之一“訂單貸款”的申請條件即包含:在淘寶和天貓平臺“當前有符合條件的‘賣家已發貨,買家未確認收貨’的訂單”的“淘寶網集市賣家和天貓賣家”[6]。筆者在支付寶平臺“網商銀行·網商貸”入口查詢到的“《授信申請和信息授權合同》”中有以下約定:“若您作為經營者在網商銀行關聯方平臺、其他電子商務平臺或目關服務平臺等(如淘寶、天貓······)產生或留存了注冊信息、聯系信息、賬戶信息(如平臺賬號ID、支付寶賬號ID)······等經營相關信息,網商銀行將向關聯方和/或上述其他合法留存您信息的其他方查詢并收集前述信息,以便綜合評估您的還款能力或風險。”根據以上信息可判斷出網商貸部分產品風控較為依賴其關聯方平臺數據及合作方平臺數據。 (2)政務數據風控模式 政務數據風控模式是指金融機構主要依據納稅等政府數據進行風險控制的互聯網小微貸款業務模式。例如,中國建設銀行“小微快貸—云稅貸”主要基于小微企業納稅數據并運用大數據分析進行風險控制。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官網介紹,申請“小微快貸—云稅貸”的基礎條件包含“具有良好納稅記錄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流程的重要環節包含在“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臺”[7]完成對中國建設銀行的授權[8]。 (3)增信風控模式 增信風控模式是指金融機構主要依據借款人或第三方增信措施進行風險控制的互聯網小微貸款業務模式。例如,在公開檢索到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世保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1)粵0604民初27469號)中,涉案業務模式即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向借款人發放經營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個人保證保險,借款人以不動產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該業務結構項下,保險人依據借款人的不動產抵押反擔保等措施實施個人保證保險層面的風控,貸款人依據保險人提供保證保險等措施實施貸款層面的風控,各方風控邏輯中均包含一定的增信因素。
二、互聯網小微貸的法律基礎
互聯網小微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金融機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關系,其涉及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為《民法典》、《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 1、基本法律:《民法典》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互聯網小微貸交易項下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在法律上為平等主體。盡管在實踐中存在其信息不對稱等看似不平等的情形,但不能改變其在法律上平等主體的關系認定,就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言其具有平等地位。因此,互聯網小微貸交易適用《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我國《民法典》合同編明確規定了借款合同應遵守的法律規定,其中“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規定是《民法典》相較于《合同法》等舊法新增的規定。 2、基本規則:《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快速發展,為避免其步P2P業務發展后塵,對其加強監管并規范其發展迫在眉睫。2020年5月至6月,銀保監會就《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于2020年7年12日正式發布生效。《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內涵及外延,并對金融機構參與該項業務應遵守的業務流程及風險管理體系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于經營性貸款額度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并未明確限定,即:“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對于適用的金融機構范圍,《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及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但未明確說明信托公司是否適用。 2021年2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就《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做出補充規定,具體包括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加強出資比例管理、加強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實施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嚴控地域經營等,并且將適用的金融機構范圍擴大至包含信托公司。 3、個人經營貸:《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貸款的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于生產經營用途貸款而言,貸款資金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可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發放貸款;貸款資金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發放貸款。 4、企業經營貸:《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第1號)就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貸款的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于貸款支付方式,要求符合“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或“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等情形時,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并未就自主支付條件做出明確規定。 5、其他法律法規 互聯網小微貸的發展是實現小微企業普惠融資的重點工作,歷年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一直在鼓勵及規范小微貸及互聯網小微貸發展。例如,《關于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39號),其圍繞“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的角度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開展經營用途貸款應遵守“加強借款人資質核查”、“加強信貸需求審核”、“加強貸款期限管理”、“加強貸款抵押物管理”、“加強貸中貸后管理”、“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加強中介機構管理”、“繼續支持好實體經濟發展”等要求,在小微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申報過程中,掛牌審核機構一般會要求中介機構就是否符合該規定發表意見。另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提出“充分挖掘保險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發展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目前互聯網小微貸的主要業務模式便包含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的信保貸業務模式。
三、互聯網小微貸的重點法律問題
(一)關鍵環節外包法律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與合作機構合作開展助貸業務模式中,金融機構不得將關鍵環節外包。例如,《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24號)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并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在互聯網小微貸業務項下,鑒于不同業務模式的核心風控數據不同,金融機構開展助貸業務模式借助合作機構的相關核心風控數據實施風控較為常見,例如,《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49號)提示到“研判是否存在為‘沖規模’‘沖時點’而在營銷獲客、授信審批、貸后管理等核心環節過度依賴第三方機構的隱患,及時糾偏”。若其核心風控結果主要依賴合作機構的審核結果,則不排除被認定為存在將關鍵環節外包的違規問題。 例如,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30號),重慶富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部分核心風控外包合作機構”的違規事實而被處罰。 (二)綜合成本法律問題[9] 我國法律法規對于金融借款關系中借款人承擔的綜合成本上限做出了相關規定。例如,《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14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22號)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相關規定對于小微貸綜合成本問題亦予以提示,例如《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49號)規定:“銀行保險機構通過銀保合作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要評估各環節費用,合理確定綜合成本,避免多段收費加重小微企業實際融資負擔。” 首先,對于綜合成本上限,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部分司法案例中對于超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4倍LPR的部分不予支持。例如,在《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馳咨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豫01民終2982號;裁判日期:2018年4月24日)中,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第2條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在《劉萍與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案號:(2021)冀0104民初1514號;裁判日期:2021.05.17)中,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確認超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無效的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對于綜合成本的范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擔保費、保險費等有相應服務資質的機構向借款人另行收取的費用是否計入綜合成本以判斷其效力存在不同認定。例如,在《維仕擔保有限公司與馮翠翠追償權糾紛案》(審理法院: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案號:(2019)魯0303民初1175號;裁判日期:2019年5月8日)中,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對于月利率0.90%的貸款利息及月費率的1.50%擔保機構擔保費均予以支持。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與湯國香、付祥九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案號:(2019)皖0203民初775號;裁判日期:2019.04.26)中,人民法院認為,“因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證保險保費具有類似銀行貸款利息性質,而本案銀行貸款的月利率為0.55%,加上每月保費率1.9%,實際每月利率2.45%,折算為年利率標準超過了24%但未超出36%,故逾期未付保費應按現有1.9%保費率減按1.45%(2%-0.55%)計算,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借款合同效力法律問題 在面向企業開展的互聯網小微貸業務中,有些產品采用僅認證企業法定代表人并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簽署借款合同等文件的形式開展業務,而不要求企業進行認證簽署相關文件。在此類業務模式中,法定代表人代為簽署借款合同等文件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簽署的合同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若相對人非善意則可能導致相關合同無效。 例如,在《福州嘉威電子有限公司與西安呈功商貿有限公司、翁程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5)榕民終字第749號;裁判日期:2015.04.14)中,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只要通過法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工商登記檔案查詢確定其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以法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對該法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法人因此享有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公司對外蓋章行為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分別獨立地代表公司的行為,并非必須有公司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才有效。” 而在《吳順友、江西省德安縣水利水電建筑工程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案號:(2021)閩0623民初3447號;裁判日期:2021.12.24),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樂億租賃公司在簽訂案涉《腳手架租賃合同》時并未要求案涉項目負責人張志剛出具德安水電公司同意對租賃合同進行擔保的公司決議進行合理審查,故其屬于非善意相對人,擔保合同對德安水電公司不發生效力。” (四)格式合同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22〕2號)規定:“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采用格式條款與中小微企業訂立合同,未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就與中小微企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中小微企業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中小微企業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應予支持。” 互聯網小微貸業務采用線上簽署,一般均采用格式條款,若金融機構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則存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例如,在《田剛、周靜與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號:(2020)滬74民終1034號;裁判日期:2021.01.04)中,人民法院認為:“貸款人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借款合同時,若因貸款人對利率格式條款未予披露和詳細說明的原因,致使借款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應當認為雙方就‘按照該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未達成合意,貸款人無權據此收取利息。” (五)貸款用途核查法律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應對貸款用途進行核查。例如,根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貸款用途進行監測”。根據《關于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規定:“加強貸后資金流向監測和預警,不得以已開展受托支付為由弱化貸后資金管控。” 若金融機構未審慎核查貸款用途,則存在被監管處罰的風險。例如,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荊門監管分局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荊門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分行因“貸后管理不慎,個人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而受到行政處罰。 (六)互聯網小微貸對資管產品影響法律問題 我國相關監管部門為了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針對小微企業融資發布了很多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利好小微企業的規定,其中部分規定對于參與小微貸款的資產管理產品(例如信托公司設立信托產品發放小微貸款,以小微貸款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等)可能產生一定影響。 例如,根據《關于印發加力幫扶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業函〔2022〕103號)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但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銀行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采用續貸、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現抽貸、斷貸”。相關法律法規鼓勵金融機構對于小微貸款實施紓困解難相關措施,對于金融機構以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發放或受讓的小微貸款債權而言,盡管金融機構根據資產管理產品相關文件約定及法律法規規定對資產管理產品項下財產以自身名義進行管理運用,但資產管理產品并非金融機構固有財產。因此,金融機構管理運用貸款資產的具體措施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文件約定,必要時應征得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者同意。[10] (七)夫妻共同債務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若無夫妻另一方追認且債權人無法證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經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互聯網小微貸項下,對于個人經營貸而言,一般較難獲得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書面文件,部分借款用途項下貸款人亦較難證明其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經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很難認定構成夫妻共同債務。若發生借款人違約情形時,貸款人僅能申請以借款人名下財產份額用于償還債務,而不能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中另一方財產份額用于償還債務。 例如,在《紹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平湖小微企業專營支行與張建中、蔣衛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案號:(2021)浙0482民初60號;裁判日期:2021.03.22)中,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張建中向其借款系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其主張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本院不予采信。” (八)破產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發生資不抵債等情形時可以申請進入破產程序,企業法人進入破產程序將對債權人債權實現產生一定影響。 近年來,我國對于個人開始完善破產法律制度,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該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根據該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 互聯網小微貸項下,若企業借款人或個人借款人發生破產情形的,貸款人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參與破產程序,并且貸款人債權的實現會因此受到影響。 (九)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 在著力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并踐行普惠金融的背景下,充分利用資產證券化工具是降低融資成本促進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我國相關監管部門發布多項規定鼓勵小微貸資產證券化發展。例如,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49號)規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直接轉讓等業務,盤活信貸存量,用于持續投放小微企業貸款。” 我們同時需要注意到,我國法律法規及金融機構針對小微貸推出的相關紓困解難政策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現金流回款穩定性可能產生一定的影響。
四、互聯網小微貸的操作建議
互聯網小微貸是金融科技背景下小微貸業務發展的必然趨勢,開展互聯網小微貸業務應當把握普惠金融基本原則,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工具,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并應注意風險防范。 1、把握普惠金融基本原則 近年來我國相關重要文件頻繁提及普惠金融,發展普惠金融是助推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升級及增進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互聯網小微貸應當把握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則才能持久發展。 2013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發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明確提出發展普惠金融,該文件是習近平總書記領導的新一屆中央領導精神的重要體現。2015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5)74號),明確提出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其后,“普惠金融”一詞在金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成為高頻詞匯。 普惠金融發展總體目標之一包括,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務可得性,明顯增強人民群眾對金融服務的獲得感,顯著提升金融服務滿意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特別是要讓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及時獲取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使我國普惠金融發展水平居于國際中上游水平。該目標總體體現了普惠金融既要“普”又要“惠”。 而普惠金融業務發展至今,更多的體現為普,而非惠。2020年11月2日,銀保監會發文《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值得高度關注》,明確指出“花唄”與銀行信用卡業務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續費高于銀行,與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實際上是“普而不惠”。 2020年底,銀保監會向各銀保監局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促進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提出了摒棄高收益覆蓋高風險的粗放風控思路、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獲客成本和風險成本、最大限度降低利費水平的要求。 因此,普惠金融業務的發展趨勢是“普”、“惠”并重。互聯網小微貸應當把握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則,并堅守“普”、“惠”并重的發展思路。 2、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工具 金融業務的發展歷程離不開科技應用發展的重要作用,近年來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科技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又稱金融科技),為金融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創新活力,其在互聯網貸款等創新業務中的重要性尤為明顯。 《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明確提出持牌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發展金融科技,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優化金融發展方式,筑牢金融安全防線,進一步增強金融核心競爭力,并對金融科技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互聯網小微貸應當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工具,金融科技工具可以有效解決互聯網小微貸發展面臨的成本高、收益低、效率低下等問題,進而有效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真正實現既“普”又“惠”的普惠金融。 3、充分利用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在資金融通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互聯網小微貸應充分利用金融工具,以實現普惠金融的目標。例如,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動建立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敢貸愿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的通知》(銀發〔2022〕117號)中,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業務實踐中,非標業務的放款承接模式及資產證券化模式都是互聯網小微貸發展常用的業務模式。其中,資產證券化工具是資本市場與互聯網小微貸資產聯系的重要紐帶,其對盤活互聯網小微貸資產降低互聯網小微貸業務成本具有重要作用。資產證券化模式是降低互聯網小微貸業務成本減費讓利的重要金融工具。 因此,互聯網小微貸發展應充分利用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工具。 4、注意風險防范 風險防范是金融業務的重點工作。根據相關報道,銀保監會黨委在《求是》撰文《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出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的指示,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防范化解重大風險。[11] 互聯網金融業務基于其批量自動化的業務特性更加容易產生相關風險。《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針對P2P網絡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業務、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重點問題實施風險防范整治。 互聯網小微貸業務亦具有互聯網金融特性,應注重風險防范。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合法合規開展業務是其風險防范的重點工作之一。例如,互聯網小微貸業務應注重遵守《民法典》、《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應避免關鍵環節外包的違規行為,應確保綜合成本合法合規、應注意關注法定代表人簽署借款合同效力風險、應注意避免格式合同法律風險、應注意避免貸款用途核查法律風險、應注意避免互聯網小微貸對資管產品影響法律風險、應注意避免夫妻共同債務法律風險、應注意避免破產法律風險、應注意避免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該等法律風險均可能對具體互聯網小微貸業務甚至是金融發展產生較大影響。 此外,充分金融科技工具亦可以協助互聯網小微貸高效實現合法合規發展,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合法合規完善業務流程,從而有效避免風險。
五、結語
對于普惠金融行業而言,繼2020年監管部門明確提出不能普而不惠的理念以來,監管部門繼續不斷加碼整頓。2021年4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金融管理部門先后聯合約談螞蟻集團及部分從事金融業務的網絡平臺企業,參與約談企業包括13家網絡平臺,約談內容涉及金融業務需持牌經營、斷開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合規開展個人征信業務、依法申請金融控股公司、合規審慎開展互聯網貸款等業務、規范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和赴境外上市交易、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等。其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下發通知要求個人信息與金融機構全面斷直連。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相繼限制醫美貸資產入池、限制教育貸資產入池,甚至逐漸控制消費金融資產、甚至小微貸資產入池規模。 從上述監管部門對于普惠金融行業的整頓情況來看,目前監管部門整頓的重點均圍繞互聯網平臺,無論是銀行還是信托等金融機構涉及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普惠金融業務基本都受到了整頓的影響。例如,2021年8月25日,監管部門下發了關于2020年銀行機構突出問題的相關通報,其中有兩點涉及互聯網平臺,具體為:“1、違規協助互聯網平臺加杠桿。銀行投資底層資產為互聯網平臺助貸業務的資管計劃和資產證券化產品,考慮到部分助貸業務金融機構自主風控不足,由互聯網平臺主導,但不在互聯網平臺資產負債表內反映。2、投資底層資產為互聯網平臺助貸業務的資管計劃管理不審慎,基礎資產的篩選、監控、清收、處置由互聯網平臺完成,甚至部分不掌握基礎資產明細。”[12] 互聯網貸款是近兩年普惠金融行業整頓的重點領域。隨著P2P的滅亡,與金融機構合作參與互聯網貸款一度成為P2P相關機構轉型的方向,互聯網貸款產品類型不斷增多,規模亦不斷擴大,并呈現出向頭部互聯網平臺集中的特點。但相應基礎設施及風險防控措施不夠完善,監管部門開始圍繞集中度風險防控的思路對互聯網貸款業務進行整頓。無論是約談13家頭部平臺還是相關資產證券化的限制,甚至是對螞蟻、美團等機構的反壟斷調查,均體現了該整頓思路。 就普惠金融業務的發展方向而言,其既不在于消費貸款,亦不在于經營貸款,而在于科技向善。普惠金融的業務邏輯在于金融科技的應用,金融科技應用的價值在于對社會大眾及經濟發展有利,只有符合科技向善這一大方向的相關業務才是符合發展趨勢和監管鼓勵的業務。消費貸款不全是違背這一發展方向的,例如有些低利率的消費金融產品確認能夠既普又惠。經營貸款亦不全是符合這一發展方向的,例如有些大額經營貸款用途難以核實。在金融科技應用的普惠金融創新業務環境下,我們需要先看清所謂創新業務的底層邏輯,符合科技向善邏輯有利于社會發展的必然會被監管鼓勵并走的長遠,我們需要跟進;違背科技向善邏輯不利于社會發展的必然會被監管整頓甚至發生風險,我們需要謹慎。互聯網小微貸業務發展亦應秉持該思路。
注釋 [1] 林先海,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擅長領域為互聯網金融、資產證券化、金融信托等資產管理領域。 [2]消費金融頻道:《獨家:字節跳動進軍小微貸》,網址: https://mp.weixin.qq.com/s/4d0CzBKVRbwrMBsWWnattg,訪問日期:2022年3月20日。 [3]消費金融頻道:《消費金融公司業務轉向,巨頭開拓線下、小微貸越來越香》,網址: https://mp.weixin.qq.com/s/Tndms7jR2hP6n6QAwce68g,訪問日期:2022年3月20日。 [4] 注:參見網址: https://xiaodai.meituan.com/。 [5] 注:參見網址: https://smewyd.webank.com/mesp-wpm/h5/rls/#/user/login?portal=1827_0008&advert_id=00507&channel_id=10。 [6] 注:參見網址: https://mobilehelp.mybank.cn/bkebank/knowledgeDetail.htm?id=1891#toMainCat。 [7] 注:根據“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臺”官網(網址: https://tax.shbanking.cn/#/indexPage/aboutUs)介紹,“‘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臺’是面向上海地區中小微企業開通的信息服務平臺,平臺遵循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的‘銀稅互動’活動要求,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與上海銀監局組織領導下,由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承建,并聯合在滬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企業線上自主授權,銀行在線實時查詢,通過互聯網安全數據交互通道,以中小微企業的涉稅數據為依據,實現銀稅一體化服務。” [8] 注:參見網址: http://ccb.com/chn/home/gnfx/gnfxgglm/fqdywtj/ywtj/xqyjr/xwkdysd/index.shtml。 [9]李憲明 林先海:《金融機構參與互聯網助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2021年2月。 [10]林先海 陸瀅伊:《助貸業務中實施新冠肺炎疫情金融支持舉措的法律分析及操作建議》,載《公司法律評論》(2020年卷總第20卷)。 [11]《銀保監會黨委在《求是》撰文: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網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2951004323324567&wfr=spider&for=pc,訪問日期:2022年6月3日。 [12]孫海波:《重磅監管通報!互聯網平臺助貸資管計劃和ABS不能投了?!》,網址: https://mp.weixin.qq.com/s/xxHhFvmyniBDWD9p3TvPCA,訪問日期:2022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