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海關特許權使用費,究竟應該補多少?
作者:李雄 2020-09-13海關總署于2013年首次頒布關稅征收和分類的規則,并要求特許權使用費的進口關稅應當在貨物進口前繳納。雖然2019年海關總署建立了允許后補繳的新機制,但由于近期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數額激增,海關總署已持續加強對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監管。
因此,諸多企業不僅要補繳巨額稅款,還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為規避財務和經營風險,企業必須加強對相關規章制度的遵守。
征稅條件 根據中國法律和法規,海關對特許權使用費征稅要滿足兩個必要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在征收和分類規則下,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的相關性。企業應當結合前述規則規定的類別,分析交易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特許權使用費是否與進口貨物相關。 第二個條件是,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構成進口貨物向中國境內銷售的前提條件,即,進口商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就不能購買該貨物或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將該貨物用于未來的生產。通常,海關檢查程序的依據是合同內容和能表明交易性質的文件。 一些例外 對于特許權使用費海關征稅的兩個條件,盡管有關規則和規定似乎有明確的界定,但存在一些例外情況,或使相關規章的解釋復雜化。其中一種情況是,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是為了獲得在中國境內的復制權。例如,如果A公司從B公司進口示例音樂專輯,以在中國復制和銷售,那么A公司支付的復制權費用不需要向海關申報。 另一種情況是,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是為了獲得技術方面的支援或管理指導,不涉及轉讓技術/許可證。例如,如果中國A公司從B公司進口制造設備,B公司為其制造過程提供技術援助,那么A公司無需向海關申報技術援助費用,因為這些費用是在中國境內的生產制造過程中發生的,且僅與成品有關。 計算方法 企業可以按照三個步驟計算特許權使用費的完稅價格。第一步,使用公式確定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金額:特許權使用費應稅總額 = 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總額 × 公司進口貨物價值占貨物應計基礎價值總額的百分比。如果A公司和B公司分別在國外支付了1000萬人民幣的特許權使用費,但各自進口貨物的價值分別占應計基礎總額的20%和60%,那么A公司和B公司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稅總額應分別為200萬美元和600萬美元。 第二步,確定為每一類進口貨物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假設A公司進口了貨物X、Y(均占應計基價的10%),而B公司僅進口了貨物Z,那么,就貨物X、Y、Z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應分別為100萬元、100萬元、600萬元。 第三步,計算海關稅額。假設貨物X、Y和Z的價格如下: 貨物X、Y、Z的綜合稅率分別為28.7%、40.4%、17%(綜合稅率 = 進口稅率 + 增值稅稅率 + 進口稅率 × 增值稅稅率),而將綜合稅率乘以就該貨物支付的特許權許可費,即可計算得出每樣貨物特許權許可費的稅額。據此,貨物X、Y、Z的海關稅額為28.7萬元、40.4萬元、102萬元。因此,盡管A公司和B公司都支付了1000萬人民幣的特許權使用費,但各自支付的海關稅款金額并不相同。 三點建議 筆者建議,企業應當通過采取以下措施,來遵守特許權使用費的海關征稅規則: (1)企業應合理確定每一筆特許權使用費的性質。為此,企業應分析貿易協議和特許權使用費協議中規定的條件,結合發票、技術文件和資料、財務報告等證據,審查每一筆特許權使用費的性質。 (2)企業還應妥善分離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避免因特許權使用費(a)與進口貨物無直接關系;或(b)不構成向中國銷售進口貨物的前提條件,而多繳稅款。企業應提供證據表明特許權使用費與貨物進口之間相互獨立,包括與不同方分別簽訂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和進口合同、證明沒有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就完成交易的財務記錄,以及表明從第三方進口貨物的發票。 (3)鼓勵企業與海關當局溝通,提供計算依據,并解釋其決策背后的邏輯和理由。此舉將有助于企業為海關可能提出的異議做好準備,并幫助企業避免罰款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