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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

作者:吳衛明 吳純佩 毛彤 2020-10-12

2020年9月2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本文從梳理互聯網保險業務近年來的監管動態出發,對《辦法》中值得關注的重點內容進行總結和解讀。


一、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動態


隨著互聯網與信息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的發展和保險行業監管。自2012年1月1日《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監發〔2011〕53號)正式施行以來,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逐漸走向規范化、專業化。2013年9月29日,由阿里巴巴、騰訊、平安等國內知名企業發起成立的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眾安保險”)獲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開業批復,成為國內首家互聯網保險公司。此外,近年來互聯網企業也紛紛入局保險中介市場,例如,螞蟻金服旗下的螞蟻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騰訊持股的微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百度金融收購的黑龍江聯保龍江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美團控股的重慶金誠互諾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等均是相應代表。


然而,在互聯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其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一定挑戰。筆者將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動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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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1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動態


通過以上梳理,可以看出,監管機構在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防范經營風險、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不斷出臺監管措施,并逐步明確“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持牌經營要求,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本質,優化互聯網保險監管頂層設計,從而使得相關規則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其他監管制度的協同效應不斷加強,監管理念和方式也隨著保險業態的發展而逐步創新。


二、《辦法》的體例與重點內容


本次銀保監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范內容包括:一是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二是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三是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全流程規范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改善消費體驗;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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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2 《辦法》體例及重點內容


三、《辦法》的政策適用范圍


1.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與適用范圍


本次《辦法》的亮點之一便是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本質和適用范圍。根據2015年《暫行辦法》,“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本次《辦法》沿用2019年《內部征求意見稿》的表述,在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中取消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的平臺載體概念,且在《辦法》中不再使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這一概念,根據《辦法》,“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在此基礎上,《辦法》進一步規定了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滿足的具體條件:第一,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第二,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第三,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由此可見,《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采取了較為嚴格的認定標準,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業務才能被認定為互聯網保險業務。


2.   明確線上線下融合的監管標準


本次《辦法》的亮點之二便是明確線上線下融合的監管標準。統籌考慮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全流程各環節,特別是實踐中各種渠道交錯、線上線下融合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一)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提供咨詢服務的,其服務行為應同時滿足采用相同方式開展保險銷售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的保險監管制度中相關業務行為的規定;(二)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三)其他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此外,若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執行。


基于上述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只有在保險機構通過線上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消費者完全通過線上獨立了解并自主投保的行為才可被認定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但在實踐中,不乏會出現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提供咨詢服務等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情形,從而導致很難清晰區分線上與線下業務活動,進一步為監管帶來挑戰。通過明確線上線下融合的監管規則,可以為業態的創新和成長預留合理空間,同時能夠填補監管空白,避免出現對新型業態監管不力的情況。


四、重新界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準入機構


1.  持牌經營要求


《辦法》明確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由此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的持牌經營這一核心要求。


2.  新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兩類保險機構


《暫行辦法》對“保險機構”的范圍規定為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本次《辦法》最為重要的修改之一為新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兩類保險中介機構。《辦法》規定的“保險機構”體系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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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3 《辦法》規定的“保險機構”體系


 (1)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銀行作為互聯網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中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本次《辦法》基于實踐進一步完善“保險機構”的概念范圍,為銀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監管進一步夯實基礎。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應滿足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主要服務于在實體經營網點開戶的客戶,原則上不得在未開設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業務;四是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銷售從業人員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2)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目前的實踐中,互聯網企業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主要以“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角色導流,或者通過其控制的其他獨立實體獲取保險代理牌照或者保險經紀牌照開展保險業務。若《辦法》中此內容正式實施,互聯網企業自身將有機會通過成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獲得保險銷售資質。并且,《辦法》相比于《內部征求意見稿》更明確的一點是,將“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納入“保險代理人”的范疇進行管理,使得互聯網企業將可以在持牌的情況下依據明確的運營監管規則開展互聯網保險相關業務。可見《辦法》是支持多元化業態發展的,也更有利于將保險產品嵌入各類消費場景,例如電商平臺上的運費險,機票預訂平臺上的航空意外險、延誤險等。此外,由于《辦法》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相較于小平臺,頭部互聯網企業可利用代理業務許可資質直接在自有平臺完成投保全流程,能夠顯著簡化投保流程,提升流量轉化效率。


3. 對保險機構之合作機構的影響


(1)導流合作模式受到沖擊


本次《辦法》并未采用《暫行辦法》中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內部征求意見稿》中的“營銷宣傳合作機構”概念,《辦法》強調“持牌經營”原則,從而將原有“第三方網絡平臺”模糊的業務范圍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導流模式的空間進一步壓縮,將可能使大量非持牌第三方機構面臨轉型或清退,給現有第三方導流的合作模式帶來沖擊。


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是指保險機構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其他形式,就保險產品或保險服務進行商業宣傳推廣的活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機構應通過其自營網絡平臺或其他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服務,投保頁面須屬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結合《辦法》中對“保險機構”以及“自營網絡平臺”的定義,線上銷售渠道僅限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


此外,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保險機構可以在非自營網絡平臺設置投保申請鏈接,由投保人點擊鏈接進入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非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不得設置保險產品銷售頁面。因此,如不涉及具體的保險產品或者保險服務,僅在前端展示保險機構基本信息和投保申請鏈接,通過該鏈接跳轉的導流模式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間,這無疑會壓縮非保險機構在營銷宣傳領域與保險機構開展合作的空間,對于互聯網平臺的導流合作模式帶來極大沖擊。


(2)核保、保全、理賠等保險業務活動相關線下服務合作僅能由保險機構提供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于部分無法在線完成核保、保全、理賠等保險業務活動的,保險公司應通過本公司分支機構或線下合作機構做好落地服務,銷售時應明確告知投保人相關情況,而且該“線下合作機構”應是“其他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包括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由此,將進一步規范實踐中存在的保險公司委托其他非保險機構進行核保、理賠等保險業務活動的情形,相應非持牌保險機構也將面臨轉型或清退。


(3)技術服務及客戶服務可由其他合作機構提供,但需滿足監管要求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合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客戶服務的,應建立委托合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進行有效的監測監督”。此前《內部征求意見稿》中對保險公司運用新的技術手段,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線上全流程服務能力提出了總體要求,但并未對其委托合作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客戶服務進行明確規定,本次《辦法》則將技術支持和客戶服務類合作機構納入規范化合作及保險機構合規管理的范疇。因此,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其他合作機構可以向保險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和客戶服務,但其同樣需要滿足如下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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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4 其他合作機構相關監管要求


4.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劃定紅線


根據持牌經營要求,《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第二十三條則進一步對非保險機構的禁止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其行為邊界劃定紅線,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通過此規定,以最大限度地杜絕實踐中存在的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


五、明確自營網絡平臺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


《辦法》明確了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并對自營網絡平臺作出了嚴格、明確的定義,即“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 而且明確規定,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因而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如前所述,《辦法》取消第三方網絡平臺作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載體,將使大量非持牌機構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但與此同時,通過對自營網絡平臺的嚴格定義,將自營網絡平臺作為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能夠全面強化和堅持“持牌經營”原則,壓實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利好頭部互聯網保險銷售平臺,同時也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于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六、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辦法》第七條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進行了規范。相較于《暫行辦法》,《辦法》增加了關于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營銷模式、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相關內容,并對部分條件進行了細化。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以下簡稱“銀保監會答記者問”),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根據《辦法》,保險機構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經整改后滿足規定的方可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與此同時,《辦法》從經營范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事中事后監管予以強化。


七、規范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的特殊要求


《辦法》第三章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傳統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一是對互聯網保險公司,明確互聯網保險公司的定義,從互聯網保險產品開發和定價、線上銷售、風險管控與投訴處理機制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對傳統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要求總公司統一垂直管理,優化業務模式和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線下分支機構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屬地化服務,線上線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銜接。三是對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要求其立足角色獨立、貼近市場優勢,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互聯網保險產品和服務,并從產品篩選、業務范圍、機構簡稱、客戶披露告知、委托行為、服務、基礎建設等方面對其提出要求。四是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持牌經營要求,明確相關經營條件,并從獨立運營、委托關系、售后服務快速反應、風險隔離與網絡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辦法》按照經營主體分類監管,針對不同主體規定不同監管要求,完善了相應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監管空白。


八、《辦法》的過渡安排以及與《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的關系


為保證現有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連續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附則部分規定了過渡安排。保險機構應根據《辦法》規定對照整改,在《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根據銀保監會答記者問,《辦法》是互聯網保險監管領域的基礎性制度,是《保險法》之下的部門規章,統領互聯網保險領域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政策。《辦法》第三十三條對“全流程可回溯”進行了基本規定,《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則是對《辦法》第三十三條的細化,屬于規范性文件,其具體規定了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定義和范圍、銷售頁面管理要求、對保險機構互聯網銷售過程管理要求、可回溯內控管理要求,以及對融合業務和自助終端業務的管理要求,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九、總結


“持牌經營”原則是本次《辦法》合規要求體系的核心,并為業態發展預留了空間。《辦法》厘清了業務開展邊界、主體準入邊界,并采取一般機構與特殊渠道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融合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強調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全流程管理,已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發展指明了監管方向。各類機構及時根據政策導向調整業務開展方向方為良策,持牌機構將可以依據要求調整業務模式、加強合規管理,互聯網企業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等融合性政策的放開則為新業態的發展提供了合規前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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