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補償方案,不是想調就能調
作者:靳如悅 張曉敏 2021-09-30依然在世界各地肆虐的新冠疫情,對于整個人類社會的影響是全面而深入的。2020年以來,國家開始推行延期繳納稅款、延期繳納社保、公積金、房產稅減免等政策,從各個方面減少疫情對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開始允許業績補償方案的調整,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被視為該等政策之一。但是應當明確,業績補償承諾一經做出,需要各方嚴格遵守,業績補償方案的調整應該像做出業績補償方案時一樣謹慎。
一、關于業績補償方案變更的規定 自2013年以來,中國證監會下發多個關于業績補償方案變更的規定,業績補償方案的調整也經歷了無法履行需要及時披露信息,到明確禁止變更業績補償承諾,再到因為疫情影響而允許延長承諾期限或適當調整承諾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1、2013年12月,中國證監會下發《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根據該指引,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于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2016年6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發布《關于上市公司業績補償承諾的相關問題與解答》,明確重組方不得變更業績補償承諾。即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重組方的業績補償承諾是基于其與上市公司簽訂的業績補償協議作出的,該承諾是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重組方應當嚴格按照業績補償協議履行承諾。重組方不得適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的規定,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 3、2020年7月,中國證監會下發《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上市類第1號》重申了重組方不得變更業績補償承諾。即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重組方業績補償承諾是基于其與上市公司簽訂的業績補償協議作出的,該承諾是重組方案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重組方應當嚴格按照業績補償協議履行承諾。除中國證監會明確的情形外,重組方不得適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的規定,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 2020年5月,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標的資產受疫情影響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明確對于尚處于業績承諾期的已實施并購重組項目,標的資產確實受疫情影響導致業績收入、利潤等難以完成的,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標的資產業績受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分階段充分揭示標的資產可能無法完成業績目標的風險。在上市公司會同業績承諾方對標的資產業績受疫情影響情況做出充分評估,經雙方協商一致,嚴格履行股東大會等必要程序后,原則上可延長標的資產業績承諾期或適當調整承諾內容,調整事項應當在2020年業績數據確定后進行。 二、業績承諾調整方式及相關案例 根據小編在公開網站查詢的部分上市公司業績補償調整案例,業績承諾調整方式主要包括延長業績承諾期限、調整業績承諾期限、減少業績承諾金額、調整業績補償方式(如將股權補償改為現金補償)等,部分案例列示如下: 三、業績補償方案調整的審議流程 調整業績補償方案的議案及上市公司與業績承諾方就調整業績補償方案簽訂的補充協議,均需經過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審議,并由獨立董事發表事前認可意見及獨立意見。 此外,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應當就業績承諾調整事項的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 四、結語 因受疫情影響,業績補償方案調整暫時開了一個口子。但是可以預測,這一政策必將隨著新冠疫情的有效控制而走向終結。該政策也不意味著業績補償方案可以隨意調整,上市公司需要在業績調整方案中,充分說明業績補償方案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調整后的補償方案是否對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權益產生不利影響,并在此過程中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