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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在法律層面規定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具結書撤回權

作者:何興馳 彭瀟 2020-09-14

最近在筆者辦理的一起涉惡案件中,檢察機關在與筆者、被追訴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企圖單方面撤回該具結書,就此問題筆者與檢察機關發生分歧,而導致該分歧的主要原因,即在于立法中并未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就具結書是否享有撤回權。然而,一旦發生此種控方單方“毀約”的情形時,辯護律師就會陷入無法維護自身及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狀態,筆者也堅信,于實務中遇到此種問題的絕非筆者一人。有鑒于此,筆者欲就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具結書之撤回權及其相關限制規定做簡要分析,淺談在法律層面作出其撤回權相關規定之必要性。


一、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撤回權之相關規定


法律層面上,關于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撤回權之規定尚處于空白狀態,不僅刑事訴訟法中未作出規定,兩院三部作出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也僅規定了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反悔與撤回。《指導意見》第51條至53條,雖未直接規定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撤回權,但分別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適用后,被追訴人反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處理應對方法,[1]也從側面肯定被追訴人即使已經作出認罪認罰之意思表示,在訴訟過程中仍可以反悔和撤回。下級各省高院以《指導意見》為基礎,也多對被追訴人之撤回權作出規定,少有涉及到檢察機關撤回權的。[2]就筆者檢索的結果,僅天津市《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中第27條規定了檢察機關之撤回權,即人民檢察院若發現足以改變案件定罪量刑的新的事實、證據的,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可申請撤回具結書。[3]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具結書之撤回權尚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撤回權?若享有其撤回權的行使應受到哪些限制或有哪些要求?對這些問題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然實務中,不乏檢察機關以此為“借口”,在無合理理由情況下欲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嚴重影響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且辯方無適當途徑維護其權益。因此,為了規范認罪認罰司法實務中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需要于法律層面對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撤回作出相關規定,本文擬基于認罪認罰具結書性質與效力、檢察機關職權性質等方面闡述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具結書之撤回權。


二、檢察機關享有認罪認罰具結書撤回權的基礎


談到檢察機關是否可以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首先需要明確具結書的性質與效力。認罪認罰具結書類似于民法中的協議,從表面上看是被追訴人單方面的聲明或承諾,但實際上是控、辯雙方相互協商合意的結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認罪行,并就量刑建議、審判程序選擇等內容與控方達成合意后簽署的書面協議,是一種訴訟契約。[4]具結書一旦簽署之后就具有法定效力,對控、辯雙方均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有義務配合推動協議的履行。但同時契約的拘束力不是永久不可變的,其也可能因為事后雙方反悔或再次達成合意而終止,因此,即便新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撤回權作出明確規定,但法理上控、辯雙方仍當然地享有撤回認罪認罰之意思表示的權利。因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性質和效力,天然的賦予了檢察機關撤回認罪認罰之意思表示的權利。


三、檢察機關撤回權受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   基于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中的主導地位


雖然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是控、辯雙方之合意,但是檢察機關仍主導整個程序的進行。首先,整個程序的啟動由檢察機關決定,雖然法律規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但是對于一些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即使被追訴人認罰認罰,檢察機關也可以決定不提出量刑從寬的建議,也就是說總整體上,是否啟動該程序,決定權仍掌握在檢察機關手中。其次,控、辯雙方協商一致后,具結書的簽署由檢察機關提出,具結書等資料由檢察機關移送法院,最后也由檢察機關說服法院采納其量刑建議,由此可見,認罪認罰整個程序的推動都在檢察機關的主導下進行。若檢察機關的撤回權不受任何限制的話,將導致程序的推動、結束均完全由檢察機關決定,該程序將被控方嚴格把控,被追訴人主體地位喪失。


(二)   基于檢察機關職權的特性


認罪認罰具結書雖然是控、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是該程序的啟動還是有賴于檢察機關職權的行使。就檢察機關一方,法律賦予其享有啟動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權利,因此,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且一旦決定適用后,必須嚴格遵守程序要求,推動程序順利進行。這是由檢察機關職權特性所決定,所謂職權,是指職責范圍內的權力,它既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職責與義務。[5]第一,檢察機關所行使的是國家公權力,而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因其強制性及侵害公民個人權益的可能性,其行使本身就應當受到限制,不可“朝令夕改”,因此,檢察機關在簽署具結書之后,無合理理由不得隨意撤回。第二,檢察機關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也是其職責,亦即責任,在啟動程序之后,其就負有推動程序順利進行的責任,不可隨意終結程序。由此可見,檢察機關職權的特性決定了,與被追訴人簽署具結書后,檢察機關不得隨意反悔和撤回。在明確檢察機關不得隨意行使其撤回權后,進而需要分析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之下,可以行使其撤回權,或者說檢察機關撤回權的行使條件和要求是什么?而對于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發現并沒有任何法律、指導意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然而,筆者由實務中體會到,對此問題亟需作出明確規定。


四、實務中的困境


由于法律對檢察機關撤回權行使的限制及要求沒有明確規定,而最高院、最高檢作出的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何理解與適用的文章等內容又不具備強制效力,這就給實務操作中到來諸多問題。就筆者此次代理的案件而言,在法律未作規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就不講信用,企圖無理由、單方撤回已經簽署的具結書,且在筆者和其溝通的過程中,也一直以法律沒有規定其不可撤回為理由回絕,而辯護方也沒有任何救濟途徑。檢察機關的這一行為,不僅影響律師與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溝通工作,更影響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導致被追訴人喪失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即決定是否適用程序、是否撤回具結書而終止程序檢察機關均享有“絕對權”。


更為嚴重的,可能會影響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筆者擅自揣度一下,為何兩院三部《指導意見》中,沒有對檢察機關撤回權作出規定。因為在前期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中選取的都是諸如北京、上海、杭州、南京等較為發達的城市,檢察機關工作水平相應較高,所以在試點中并未出現檢察機關單方撤回具結書的情況。因而最高院在作出《指導意見》時,也沒有考慮到會有檢察機關不講信用、企圖無理由撤回具結書的情形出現。但是,這在實務中是不可避免的,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工作能力不足、不講信用,企圖鉆法律的漏洞來實現自身目的,給認罪認罰司法實務帶來諸多問題。


因此,為了解決實務中的困境,更好的規范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程序中的職權行使行為,當務之急,就是在法律層面上規定其撤回權行使的條件及程序要求,至少需要最高院、最高檢對此問題作出指導意見。


五、檢察機關撤回權行使的具體條件要求


(一)  基于具結書的性質與效力


具結書雖類似民法中的協約,但是其又不同于傳統法意義上的契約,由于其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機關,又具備公法的性質。具結書的簽署是在檢察機關職權推動下進行的,檢察機關天然占據地位和心理上的優勢地位,而被追訴人于該制度下已經對自己的部分訴訟權利作出放棄,此時具結書更近似行政法上的契約,只是代表公權力一方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司法機關。因而,對于檢察機關而言,應本著嚴格的契約精神,嚴格遵守具結書之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回或終止。同時從“協議”的角度看具結書,契約的實現有賴于雙方的誠實履行,否則被違約方即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撤銷契約。與此類似,具結書既然是一種契約,從公平的角度出發,若被追訴人在簽署具結書后,違反契約或拒不履行的,若不允許檢察機關撤回,則將明顯顯示公平。此種情況下,應允許作為契約一方的檢察機關可行使其撤回權,撤回認罪認罰決定。因此,當被追訴人違約或不履行具結書的,檢察機關可撤回具結書。


(二)  基于刑法原則之要求


認罪認罰程序中,具結書的內容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基礎之上,檢察機關在綜合考慮被追訴人全部定罪量刑情節之后,與辯護方就量刑建議達成合意。因此,具結書的核心內容,即量刑建議離不開客觀的犯罪事實。而若具結書簽署之后,檢察機關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不允許檢察機關撤回具結書,則有違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即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被追訴人的犯罪事實不相一致。如天津市《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中規定,“若人民檢察院在簽署具結書之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足以改變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6]所以在此種情形下,應當肯定檢察機關撤回具結書的權利。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所享有的撤回權,僅在兩種情況下可行使。一是被追訴人違反具結書中的約定或者拒不履行的;二是檢察機關發現新的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


六、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撤回權行使之程序要求


當符合法定條件時,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從寬撤回之行使的具體程序要求,是明確該權利行使的重要內容,撤回認罪認罰之意思表示的行使形式有何要求?行使的時間節點是何時?


(一)  一審判決作出之前均可撤回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監察廳廳長苗生明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基本問題》一文中指出,“被告人在法院判決前,均可反悔。”[7]即被追訴人在法院一審判決作出之前,均可對其認罪認罰意思表示作出反悔或撤回。因此,本著公平原則,也應當允許檢察機關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前,在符合上述兩種情況之下,可撤回其作出的具結書。但是對于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應于當庭作出,庭審的最后階段為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最后陳述意見。[8]即在速裁程序中,檢察機關撤回認罪認罰的意思表示應當在聽取辯護人意見和被告人最后陳述意見終結之前作出。


(二)  原則上以書面形式作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發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第六條之規定,被追訴人撤回具結書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的,但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和認罪提出異議的,視為撤回。[9]該條明確規定被追訴人撤回權的行使原則上以書面形式作出,這是對被追訴人的要求。而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因其自身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其職權行使應當以公正、透明為原則,所以檢察機關撤回權行使的形式要求應當比被追訴人更為嚴格。因而,檢察機關撤回權行使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其職權行使行為留下相應的書面材料,以便檢查監督。


七、完善立法的幾點建議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在法律之上當然享有撤回認罪認罰之意思表示的權利,但是由于其在程序中的主導地位及職權的特性,其撤回權行使僅以兩種情況為限,即被追訴人違反約定或據不履行約定的以及發現新的能夠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在此基礎之上,筆者作為一名刑辯律師,以實務中的經驗為基礎,真誠的建議最高院、最高檢能夠就此問題及時作出回應,以規范認罪認罰程序運行和檢察機關行為,以便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一) 于立法上肯定檢察機關的撤回權


現今檢察機關的撤回權仍處于法律空白狀態,為了更好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于立法上,即于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認罪認罰從寬撤回權,及其行使的條件和程序要求。


(二) 檢察機關撤回權行使的條件和程序要求


于立法上肯定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撤回權基礎上,需對其行使的條件和程序要求作進一步規定。代表公權力的檢察機關一方,其撤回權行使應當以被追訴人違反約定或發現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新的事實、證據為限,且應當以書面的形式作出申請。因此,立法上可規定檢察機關在有證據證明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具結書約定,或者檢察機關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可以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應當書面提出申請。


腳注:


[1]兩院三部作出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第51條至第53條分別規定了“不起訴后反悔的處理”、“起訴前反悔的處理”、“審判階段反悔的處理”。


[2] 1.江蘇高法《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33條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在判決前又反悔而撤回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應當向被告人說明撤回的后果,包括可能被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再享有因此帶來的量刑從寬,不得再主張適用速裁程序等,確保被告人知悉撤回認罪認罰的后果。”2.寧夏回族自治區《關于開展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第五十二條規定:“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撤回的,應書面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但將失去相應幅度的從輕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重新制作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書面撤回申請,但對具結書確認的起訴書載明的主要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視為撤回具結書。”  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刑事案件的實施細則(試行)》第37、38、54條分別規定了“不起訴反悔處理”、“起訴前反悔處理”、“審判階段反悔處理”4.天津市《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前期的認罪供述有損其利益的,可以在一審法院裁判作出之前反悔,主張撤回認罪供述、撤銷具結書。…”;


[3]天津市《關于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足以改變案件定罪量刑的,在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之前,可以撤回已經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等材料,并重新審查證據材料,提出量刑建議。”


[4]萬毅:《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解釋和適用中的若干問題》,在《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年第3期。


[5]萬毅:《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解釋和適用中的若干問題》,在《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年第3期。


[6]見注釋3


[7]苗生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基本問題-<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8]《刑事訴訟法》第224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9]格式來源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胡云騰主編,沈亮、管應時副主編,最高法刑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明確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第六條:“《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應書面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將重新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書面撤回申請,但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和認罪表述提出異議的,視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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