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業知識產權訴訟趨勢之二: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戰還遠嗎?
作者:齊寶鑫 池振華 龔未云 朱樂雯 2020-02-02引言
2019年4月,專利數據公司IPlytics發布的汽車行業5G標準必要專利(SEPs)競爭態勢報告指出:“除智能手機外,汽車行業可能會成為全球首批最依賴5G技術的行業之一[1]。”該報告同時統計了持有與車載應用相關的5G技術SEPs專利族的前15家企業(詳見圖片1),可以看出,其中多為通信企業,并無任何一家汽車制造商或供應商。因此,傳統汽車企業為了實現車聯網和自動駕駛技術的轉型,不得不與這些手握SEPs的通信企業進行協商談判,而因授權費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短兵相接的情形也并不鮮見,如接連發生的戴姆勒與諾基亞、德國電子公司Bury與諾基亞、大陸汽車系統公司與專利許可平臺Avanci等專利訴訟案件。某車企知識產權部負責人表示:“隨著汽車從電動化走向智能網聯化,預計國內很快就會產生來自通信企業的專利訴訟。”[2]本文統計了國內過往通信企業的標準必要專利訴訟,從案件的案由、地域分布、標的、賠償額、勝訴率等角度出發,為汽車企業進一步分析通信企業的訴訟思路以及法院的審判要點。 (圖片1:來源于“中科院IP信息”) 一、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概況 以“標準必要專利”為關鍵詞,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威科先行(https://law.wkinfo.com.cn)上共檢索到64起案件,去除非通信行業案件及程序性裁定書,僅剩7起與通信行業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詳見圖片2)。 (圖片2:與通信行業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 從案由上進行細分,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占比71.4%,標準必要使用費糾紛占比14.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占比14.3%(詳見圖片3)。 (圖片3) 從地域上進行細分,北京審理的案件共4起,廣東審理的案件共2起,上海審理的案件共1起(詳見圖片4)。 (圖片4) 從標的額上進行細分,標的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案件共計1件,標的在100-1000萬元之間(含1000萬元)的案件共計1件,標的在1000-5000萬元之間(含5000萬元)的案件共計3件(詳見圖片5)。 (圖片5) 從賠償額上進行細分,賠償數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案件共計4件,賠償數額在100-1000萬元之間(含1000萬元)的案件共計1件,賠償數額在1000-5000萬元之間(含5000萬元)的案件共計1件(詳見圖片6)。其中,判賠額在100萬元以下的4起案件中,3起為駁回訴訟請求、1起為原告撤回起訴;判賠額在1000-5000萬元之間的該起案件中,法院是全額支持了原告請求賠償的經濟損失。 (圖片6) 從勝訴率上看,上述7起案件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勝訴的案件共計1起,占比14.3%;撤訴的案件共計1起,占比14.3%;非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勝訴的案件共計5起,占比71.4%(詳見圖片7)。 (圖片7) 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侵權認定思路 在上述5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諾基亞公司、索尼移動通信產品(中國)有限公司、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皇家KPN公司與西門子公司起訴時均以其擁有某項標準必要專利,而被告所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手機均需遵循該標準,故被告的手機必然落入其專利的保護范圍,被告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已侵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例如在(2018)京73民初1086號案件中,西門子公司訴稱其為“選擇傳輸信道的方法及基站、移動終端和移動無線網”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為3G無線通信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被告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制造的手機由于遵循3G標準,故其實施標準的同時也必然至少會實施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8的技術方案。且OPPO公司早在2011年開始即已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支持3G網絡的手機,這些手機均必然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OPPO公司銷售侵權手機時間長、銷量大,但從未向西門子公司支付過專利許可費,給西門子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自2018年6月26日起,西門子公司就開始向OPPO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多次發函,愿意在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基礎上與OPPO公司對包括涉案專利在內的移動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許可事宜進行談判,但是至今沒有實質性進展。綜上,請求法院認定OPPO公司、豐卡迪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三、法院的審判要點 在(2017)京民終454號案件中,北京高院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是指為實施技術標準而必須使用的專利。由于專利權人在將其標準納入標準時會做出承諾,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或免費許可等方式許可實施人實施其專利,因此,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有別于普通專利侵權案件。其區別主要在于:專利納入技術標準且該標準被廣泛使用后使得該專利具有了“鎖定效應”,并具備一定的公共利益屬性;此外,專利權利效力上承載專利權人做出的不可撤銷承諾對專利權利的行使產生一定的拘束力。這就導致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其獨特的審理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處“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即“FRAND”義務),在本文統計的第1起(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05號案件中,廣東省高院認為:對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費的善意的標準使用者,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得徑直拒絕許可,既要保證專利權人能夠從技術創新中獲得足夠的回報,同時也避免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借助標準所形成的強勢地位索取高額許可費率或附加不合理條件。“FRAND”義務的核心在于合理、無歧視的許可費或者許可費率的確定。 司法實踐中,在判定是否支持專利權人停止侵權行為的主張時,法院會結合專利權人和實施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實施許可協商過程中的具體表現進行判斷: 1) 對于專利權人無明顯過錯,而被訴侵權人在協商中存在明顯過錯的,法院一般會支持專利權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 2) 當沒有證據證明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義務,且被訴侵權人在標準必要專利的實施許可協商中也沒有明顯過錯的,如被訴侵權人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所主張的許可費或提供不低于該金額的擔保,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專利權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 3) 在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法院則會基于專利權人和實施人的過錯大小平衡雙方的利益,決定是否支持專利權人有關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 總結 綜上,通信行業的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戰主要集中于北上廣地區,主要基于三大原因引起專利之戰: 1)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認為標準實施人未經許可,實施其標準必要專利,提起侵害專利權糾紛之訴; 2)標準實施人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出的專利許可報價及條件違反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義務,提起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之訴; 3)標準實施人認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 汽車行業企業目前由于沒有掌握與車載應用相關的5G技術SEPs專利族,為實現車聯網、自動駕駛等技術,暫只能作為標準實施人,與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進行協商談判。而在談判過程中,車企應積極與專利權人進行協商溝通,避免被法院認定為存在過錯,而支持專利權人停止侵權的主張。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部分,收費模式的不同、交易基礎的差異都可能導致許可費率存在差異。這對于車企判斷專利權人是否違反“FRAND”義務形成障礙,但車企若發現在基本相同的交易條件下,如果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給予某一被許可人比較低的許可費,而給予己方較高的許可費,則有理由認為受到了歧視待遇,違反了無歧視許可的承諾。 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戰,最后建議車企“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 腳注: [1]《IPlytics分析汽車行業5G標準必要專利競爭態勢》,中科院IP信息,中科院知識產權信息 [2]《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戰將蔓延到汽車產業?車企該怎么辦?》,陳景秋,中國知識產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