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柜虧空的法律應對策略
作者:王莉萍 周夢怡 2022-04-30近年,化妝品行業隨著電商及直播的興起,銷售渠道由線下大量轉至線上。據Euromonitor數據顯示,隨著全球化妝品線上渠道的快速發展,2020年線下渠道占比達到了24.8%,線上渠道占比為74.4%[1]。線下渠道由于需要更多的租金及人力資源,所以相對于線上銷售,成本更高,而且線下獲客半徑有限,盈利劣勢顯著,在被線上渠道瘋狂搶占市場和公司巨大銷售壓力的夾擊之下,線下品牌專柜往往會采用低價團購的方式以低價優勢大批量賣貨,來應對公司的銷量要求。
所謂低價團購,是指將專柜的貨品按照遠低于商場正常售賣價的價格大批量賣給“黃牛”的行為。由于銷量增加,化妝品公司會向專柜發放更多的公司答謝禮、會員積分贈品,同時專柜員工通過制作虛假的會員資料將銷量分攤記在虛假會員名上以騙取積分,再將答謝禮和積分贈品私自賣出,獲取的收益用以彌補貨品售價差額產生的虧空。然而,由于直播行業的興起,頭部主播掌握的價格優勢越來越大,導致“黃牛”購買線下專柜團購貨品的價格也一降再降。因此,低價團購所造成的貨品差額愈來愈大,售賣答謝禮或積分贈品所獲得收益僅是杯水車薪,巨額的虧空就此滾雪球般的產生了。
面對這種已經產生的專柜虧空,作為化妝品公司,可以采取何種法律手段應對相關的法律后果?且看下文分析。
一、貨品所有權歸屬于商場的應對思路 化妝品公司如與商場之間采用商場買斷貨品的銷售模式,則專柜虧空貨品所有權系歸屬于商場。對于商場來說,低價團購所導致的后果即為“原本應該在倉庫里的貨品,莫名其妙不見了”。例如,某專柜原本庫存中有面霜100瓶,每瓶面霜正常售價200元。該專柜員工通過低價團購,用每瓶100元的價格賣出面霜60瓶,共計賺得收益6000元。換算為正常的售價,6000元收入僅對應30瓶面霜,專柜為正常入商場的銷售賬目,僅上報賣出了30瓶面霜。此時,商場的庫存記錄中面霜仍剩余70瓶,而面霜的實際庫存僅剩40瓶。 目前全國各大商場專柜員工基本上均屬于化妝品公司員工,因此我們僅以此為例。對于商場來說,商場的財產損失系由于化妝品公司的員工行為導致,常見的操作思路為商場直接向具有充分償還能力的化妝品公司追究用人單位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專柜員工系為了完成化妝品公司制定的銷售計劃,在化妝品公司指定的工作地點進行化妝品的銷售工作,這一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專柜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造成了商場的財產損失,進而成立化妝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無過錯責任。 此時,化妝品公司可嘗試從以下角度進行抗辯: 1.找出商場存在的管理疏失,抗辯其在侵權過程中亦有過錯 化妝品公司可根據其與商場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中有關貨品管理的條款為商場應承擔貨品管理責任尋找依據。一般來說,商場作為貨品所有權人,理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產,或應就專柜員工對貨品的保管履行監督職責。具體可體現為,商場應保有倉庫的鑰匙并監控專柜員工拿取貨品是否符合正常流程;商場收款時應要求僅可由消費者自行付款,不得由專柜員工代為付款,并監控單筆訂單的交易額是否明顯高于一般消費者的消費水平;商場應不定期親自盤點專柜庫存貨品是否和商場賬面記錄的庫存貨品一致,且不應事先告知專柜員工商場的盤點安排等等。化妝品公司可基于商場在上述環節未履行合理的管理職責抗辯商場存在管理疏失,以減少自身承擔的侵權責任。 2. 通過向商場賠付貨品進行損害賠償,避免損害賠償責任過大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商品緊俏,比如是茅臺,則權利人往往會要求賠貨。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商場也可以據此要求以市場價獲得金錢賠償。即,商場可以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化妝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也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要求化妝品公司賠償同類物,決定權在商場。雖然是否接受以物權代替債權是商場的權利,但這不妨礙化妝品公司因貨品成本價低于商場買入價而與商場協商直接賠償貨品,比如在虧空金額總數不變的基礎之上,多向商場賠付品牌暢銷品等,從而大大降低化妝品公司的賠償成本。 二、貨品所有權歸屬于化妝品公司的應對思路 如化妝品公司與商場之間采用的是寄售銷售模式,即貨品所有權歸屬于化妝品公司,則專柜進行低價團購會造成化妝品公司的財產損失。 在此種銷售模式下,首先需要核實專柜員工進行低價團購的收益是否已經全部上交。在實踐案例中,低價團購的操作往往比較復雜,專柜員工可能會利用商場自行舉辦的優惠活動延遲入賬,進而減少團購導致的貨品差額。具體而言,專柜員工在完成一筆低價團購并收到貨款后,可能不會立即將貨款入賬,而是等到商場舉辦滿減、優惠活動時再將該筆團購款入賬,這樣貨品的團購價與貨品的商場售價之間的差額便會減少,之中可能還會牽扯購買商場充值卡、換算商場積分、利用商場向化妝品公司結算貨款的時間差等復雜的交易方式。這就導致專柜員工的交易賬目非常混亂、難以查核,往往也給予部分專柜員工可乘之機,在此延遲交款過程中私自侵吞團購貨款,企圖以之后團購的收益填補之前產生的虧空數額。此時要掌握一個原則,如果掌握了員工侵吞財產且明顯不準備再上交的證據,可以向公安機關指控員工構成職務侵占罪;但如果員工明顯只是準備將銷售款短暫停留在自己手上后再交出來的,則以挪用資金罪指控為宜。兩種罪名,前者起刑金額低,后者則要高出很多,具體各地不一,不在此贅述。 三、向員工追償的民事法律策略 不論貨品所有權歸屬于商場還是化妝品公司,一旦化妝品公司在低價團購中直接產生了財產損失,或因向商場進行賠付而產生了財產損失,可通過民事途徑向員工追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1.是否需要經過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實踐中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觀點 案件1:希思黎(上海)化妝品商貿有限公司與周薇追償權糾紛案[2]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日,希思黎公司(甲方)與周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周薇擔任希思黎無錫三陽百盛柜臺柜長。2015年5月,希思黎公司對無錫三陽百盛柜臺的庫存進行抽查,發現存在貨品庫存短缺情形,5月28日,周薇便出具《保證書》,載明“因為做團購(裸貨五折)拿貨,產生柜臺實際貨品金額與商場金額差額140萬元,本人作為柜臺柜長在三個月內(8月底)前,把貨品的差額填補完整,使三賬統一、清晰,否則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我周薇承擔。”2015年6月28日,周薇被希思黎公司停職,不再擔任三陽百盛柜長。2016年6月3日,希思黎公司向周薇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周薇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雙方勞動合同于2016年6月3日解除。 法院認為:周薇與希思黎公司曾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勞動合同于2016年6月解除。本案中,希思黎主張的相關損失均發生在周薇擔任希思黎公司柜長期間,周薇采取的5折售貨,且將贈品、伴手禮等以正品銷售,再在商場77折時做賬回款的方式,希思黎公司無錫地區主管是知情的,也默認了上述交易方式,存在提升銷售業績的目的。雖然周薇因此出具保證書,承諾在3個月內補齊貨品,但是,實際操作時希思黎公司僅讓周薇擔任柜長補貨1個月,未按照周薇出具的保證書載明的內容執行。上述爭議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財產損失引發的糾紛,應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希思黎公司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直接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周薇承擔損失,程序不當。 案件2:上海天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與劉國銀追償權糾紛案[3] 基本案情:被告劉國銀原系原告上海天坊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員工,雙方簽有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的勞動合同。2015年5月9日,被告駕駛電動自行車受原告指派外出采購大米途中,與正通過人行橫道線的案外人朱黎忠發生碰撞,致案外人朱黎忠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2016年8月1日,經本院認定,被告作為原告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由原告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原告賠償案外人朱黎忠145,238.58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3,204元。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支付了上述賠償款項。2016年11月10日,原告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48,442.58元。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了被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44,532.77元的仲裁裁決。被告不服仲裁裁決,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不支付原告經濟損失44,532.77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性質應屬侵權損害賠償的追償糾紛,屬一般民事糾紛范疇,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被告應按一般民事糾紛另行主張,遂裁定駁回被告的起訴。原告不服裁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裁定。 綜上,就此類用人單位與員工的追償權糾紛案是否需要進行勞動前置,各個法院存在截然不同的觀點。因此,起訴前應與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及法院進行充分溝通確認是否需要履行仲裁前置程序,如無法得到確切答復的,建議化妝品公司先行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明確要求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再行進行勞動仲裁,以免勞動仲裁裁決書已經出具,但法院認為該訴請需另行主張的情況出現。 2. 證明員工的行為構成重大或故意過失,員工明知是關鍵 實踐中,此類案件為證明員工的行為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關鍵點往往在于證明員工明知化妝品公司禁止進行低價團購。證明員工明知方式可以體現為: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寫明低價團購是違紀行為,且該制度已經履行合法程序進行公示并被員工簽收;在員工培訓中明確提到低價團購不被公司所允許,且有相關的培訓提綱/文件及員工參與培訓的簽到記錄;事后通過合規調查訪談的方式,在訪談過程中詢問員工是否知情公司禁止低價團購,并要求員工對談話筆錄進行簽字或提供談話過程中的錄音等等。 3.多名員工共同進行低價團購,可以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專柜員工往往與其直屬領導共同配合才能完成長期一系列的低價團購操作,因此化妝品公司可以在訴訟中將涉案員工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涉案員工承擔連帶責任。 四、我們的建議 從事先防范的角度,我們建議: 化妝品公司在和商場簽署銷售合同或寄售合同時,應于合同條款中明確貨品的管理職責歸屬于商場,同時約定商場不得將貨品賣給非最終消費者的個人或單位。同時公司內部應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做到化妝品公司可直接與商場進行貨品盤點、入庫、銷售情況等的對接,避免化妝品公司獲得的信息皆需通過專柜員工進行傳達。 在與專柜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或下發員工手冊時,應書面明確化妝品公司禁止低價團購,且因低價團購所造成的公司損失,公司有權向員工進行全額追償。并獲得員工的簽收憑證。 如專柜虧空已經發生,我們建議: 應盡快固定專柜的賬本、銷售贈品的憑證、虛擬會員簿、消除贈品標志記錄等證據,并可采用公司內部合規調查的方式,在前期盡可能多的通過員工訪談或實地調查手段,固定專柜確實進行低價團購、員工資金交易明細、員工向“黃牛”發貨及收款的證據等,判斷是否需要采取刑事報案的手段解決問題。 如商場已經起訴化妝品公司,則可以從商場存在管理疏失的角度進行抗辯,盡可能減少化妝品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化妝品公司賠償后,可通過向員工追償的方式挽回損失。如化妝品公司經過考量,仍愿意繼續聘用員工的,可以與員工達成賠償協議,通過每月扣除員工工資的方式賠償公司產生的虧空損失[4]。 注釋 [1] Euromonitor前瞻產業研究院《2022-2027年中國化妝品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節選。 [2] 審判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原江蘇省無錫市郊區人民法院);案號:(2018)蘇0211民初1042號之一。 [3] 審判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滬0115民初76747號。 [4]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