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抗“疫” 與法同行 | 疫情熱點問題法律解讀之刑法篇
作者:楊永健 陳晶 唐山 2020-02-2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人數已超2003年SARS的感染總人數,且人數還在不斷增加,在這場疫情中考驗的不僅是政府的防控和治理能力,還考驗著我們每一個公民對生命和規則的敬畏。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在這個非常時期,“新型冠狀病毒”的防控可以根據最嚴苛的《刑法》懲治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打贏這場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全民戰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擬就通過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過程中的熱點事件和熱點問題的分析,一同探討《刑法》對身處在這場疫情中的每個人可能產生的規制和影響。
Q1: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正值春運,已經感染病毒的人員不配合檢疫、隔離或者治療四處走親訪友,是否涉嫌犯罪? A: 作為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該無條件的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若拒絕配合的,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極有可能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另外,已感染人員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同時,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Q2: 疫情誠然可怕,但是在自媒體時代的當下,大量無法考證的信息漫天飛揚,導致人心惶惶,那么無聊編造或傳播與疫情的有關虛假信息可能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A: 依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疫,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3: 口罩、消毒品等防護用品緊俏,多個藥店和經營者被曝出以高于市場價幾倍甚至幾十倍的高價販賣進行牟利,構成犯罪嗎? A: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Q4: 疫情期間需要大量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用裝備,但多地市場監管部門卻查獲了大量未檢驗合格的醫用防護用品,那么廠家生產或商家銷售不符合標準、以次充好的相關產品是否構成犯罪? A: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的,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生產或者銷售者銷售的偽劣的普通口罩向普通社會公眾銷售,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處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疫情不斷蔓延的非常時期,明知是不具備所需防護標準的防護器材,仍予以出售給醫護人員的,對醫護人員的生命健康于不顧,放任可能出現的醫護人員被感染病毒甚至失去生命的危害結果發生,其就侵犯了不特定多數醫護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甚至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嚴厲處罰。 Q5: 當年SARS出現了萬能的 “板藍根”,當下去到一些藥店會出現再次推銷板藍根等等據說對此次病毒有治理效果的藥品,那么假借疫情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進行宣傳,是否觸及刑法? A: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Q6: 在武漢疫情向全國蔓延的形勢下,又值春運人流量大的特殊時期,為了防控疫情,網絡上曝出大量村鎮用土堆、石塊等阻斷進出道路,嚴禁車輛通行的情況,在這特殊時期的封路等措施是否合法? A: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此,1月28日,公安部召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暨全國公安機關視頻會議,明確指出:對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依法穩妥處置,維護正常交通秩序。雖然為防止疫情蔓延,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措施不能過激,要依法依規選擇正確的封閉方式隔離病毒! Q7: 網曝武漢某患者在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后,將醫生口罩摘下,向醫生吐口水,那么,感染人員故意向特定主治醫護人員吐口水傳播“冠狀病毒”感染源,造成醫護人員感染,涉嫌何罪? A: 感染人員針對特定醫護人員傳播“新型冠狀病毒”主觀上具有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權的故意,客觀上造成醫護人員感染病毒身體健康權受損,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Q8: 據央視新聞報道,湖北黃岡市是僅次于武漢的疫情高發區,但在督查組到達黃岡進行督查時,黃岡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唐某某面對督查組的詢問卻一問三不知,讓民眾一片嘩然,那么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疫情擴散,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A: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防治疫情中,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人員負有領導、組織和實施的重任,若有嚴重不負責任,不采取或不正確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采用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等瀆職行為,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流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會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從而構成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最高可能被判7年有期徒刑。 截至發稿,該衛健委主任已被依法免職,在政紀黨紀處分后,是否會有刑事責任追究,我們拭目以待。 Q9: 為了疫情的控制,在各個機場、車站、高速路出入口工作人員設置了臨時檢查站,對進出人員的體溫等體征進行檢查,那么拒絕配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防疫工作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A: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屬于傳染病防治措施之一。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行為人遵守規定,佩戴口罩,如果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行為人采取暴力或威脅方式阻礙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執法的,構成妨害公務罪?!缎谭ā返诙倨呤邨l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Q10: 疫情爆發以來,全國上下全力支持抗擊這場災難,大量的款項物資向武漢集結,那么為了保證款項物資及時準確的用到該用的地方,刑法對此有無規制措施? A: 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而且需要強調的是疫情期間從重處罰。 Q11: 疫情期間,大量的詐騙信息又開始傳播,那么利用疫情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應如何處理? A: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面對疫情的蔓延和不確定性,我們應該樹立信心,不信謠、不傳謠,依法依規做好各項工作和防護措施,在這場與病魔搏斗的大考驗中,讓我們拿出對生命和規則的最大敬畏,共同贏得這場戰役的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