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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律師代理家族信托法律業務操作指引(2021)

作者:李憲明 周永勝 張瀚 2021-08-20
[摘要](本指引于2021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

(本指引于2021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試行一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法律依據


為指導律師從事家族信托法律業務,規范律師在家族信托法律業務中的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指引所稱家族信托法律業務,是指律師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信托公司的委托,為信托公司開展的境內家族信托業務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設計與審查、法律盡職調查、法律文件起草與審核、法律意見書出具等以非訴業務為主的法律服務,或者律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承辦的其他家族信托相關法律業務。


第三條 工作原則


律師從事家族信托法律業務,應當恪守律師執業紀律及職業道德,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合規原則,律師辦理家族信托法律業務,應當確保家族信托方案、法律文件等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且不得違反監管部門對于信托公司及家族信托業務的監管要求。


(二)勤勉盡責原則,律師辦理家族信托法律業務,應當恪盡職守,勤勉敬業,按照信托公司的要求完成各項具體法律服務,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制度,完整、真實、準確地記錄和留存工作底稿。


(三)誠實守信原則,律師辦理家族信托法律業務,應當維護信托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辦理具體業務時應當防范利益沖突。未經信托公司同意,不得將信托公司委托的法律事務進行轉委托,亦不得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四)信息保密原則,律師辦理家族信托法律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約定,充分保護信托公司的信息以及辦理業務過程中獲悉的家族信托業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個人或家庭信息、家族企業信息、信托財產信息等。


第四條 家族信托概念界定


本指引所稱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財產、家族信托當事人,具有下列含義:


(一)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以信托公司自身的名義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


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托業務不屬于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財產,是指在家族信托業務中,信托公司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財產,及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委托人交付的財產應當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確定的財產,且財產金額或價值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委托人交付的財產可以為現金形式財產及有價證券、不動產、動產等非現金形式財產。


(三)家族信托當事人,主要包括家族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家族信托委托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家族信托受托人應當為經金融主管機關核準的經營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

3、家族信托受益人應當為委托人、委托人家庭成員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主體,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


第五條 家族信托分類


本指引所稱家族信托,實務中常見的分類方式如下:


(一)根據家族信托設立時,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財產形態的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為現金類家族信托、非現金類家族信托和混合類家族信托。


1、現金類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財產僅為金錢的家族信托業務,但家族信托存續期間,因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不限于金錢。


2、非現金類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財產為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非上市公司股權、金融產品受益權等財產權利的家族信托業務。


3、混合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財產既包含現金類資產,又包括非現金類資產的家族信托業務。


(二)根據信托文件中約定的信托財產投資運用決策主體的不同,家族信托通常可以分為委托人決策型家族信托、受托人決策型家族信托和投資顧問決策型家族信托。


1、委托人決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員對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享有決策權,信托公司根據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員指令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用的家族信托。


2、受托人決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享有決策權,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限制等,自主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用的家族信托。


3、投資顧問決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或者信托公司聘請的投資顧問對信托財產投資運用享有決策權或建議權,信托公司按照投資顧問的指令或經委托人確認的投資建議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家族信托。


信托存續期間,委托人或其指定家庭成員發生身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其他無法履行投資決策權的特殊事件或投資顧問發生無法正常履職情形的,家族信托信托財產的投資決策主體、決策流程等可以進行變更,變更方式應當在信托文件中進行約定。


第二章 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接受委托


第六條 利益沖突審查和項目立案


律師事務所從事家族信托業務,應當建立嚴格的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律師在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之前,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決定。


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將導致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遵守律師執業利益沖突相關處理規則,并及時告知信托公司。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應當與信托公司初步確定服務范圍及內容,指定承辦律師,并按照律師事務所規定進行立案。


第七條 簽署法律服務合同


律師接受委托的,應當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與信托公司訂立法律服務合同,就服務范圍、律師費、委托期限、承辦律師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一)服務范圍,通??梢园易逍磐蟹桨冈O計與審查、信托財產或委托人信息的法律盡職調查、法律文件起草與審核、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常法律咨詢等。


(二)律師費相關事宜


1、收費方式


律師費可以采用計時收費或固定收費等方式,并根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需工作時間、工作難度、專業技能和經驗、人員及差旅費成本等因素確定。鑒于家族信托存續期間較長,若服務范圍既包括信托設立的法律服務,又包括信托存續期間的法律服務的,律師可以根據上述收費方式就兩階段的法律服務分別報價。


2、付費主體


律師接受信托公司委托,為家族信托設立及管理事務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費原則上由信托財產承擔,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信托公司要求以固有財產承擔或由委托人另行承擔的,應當在法律服務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


3、信托未成立時費用支付


律師可以與信托公司就家族信托未成功設立時律師費的承擔主體、收費標準等內容進行約定。


(三)委托期限由律師與信托公司根據服務范圍協商確定,通常可以約定委托期限截至家族信托成立日、家族信托終止日或雙方確定的其他日期。


(四)法律服務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承辦律師及其更換情形、更換程序等事宜。


第八條 約定保密事項


應信托公司要求,律師接受委托后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與信托公司簽署保密協議或在法律服務合同中設置保密條款,就保密信息范圍、保密期限等進行明確約定。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協議或保密條款的規定,不得將從事家族信托法律業務過程中獲悉的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泄露。


第九條 承辦律師的更換


律師從事家族信托法律業務應盡量避免隨意更換主要承辦律師,以確保法律服務的連貫性和私密性。發生法律服務合同約定的需更換律師的情形,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及時告知信托公司,并按照法律服務合同約定進行律師的更換。


更換律師后,承辦律師之間要及時移交材料、交接工作,并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交接手續。更換律師過程中,律師事務所和相關律師應當注意信息保密,保護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當事人的隱私。


第三章 家族信托設立階段的法律服務


第一節 材料接收


第十條 材料接收


律師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后,應當對信托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妥善接收及保管。律師可以對接收材料進行編號并制作材料接收清單,要求信托公司業務人員在材料接收清單上簽字確認。


信托公司前期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證明、婚姻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擬交付信托的財產信息、家族信托初步方案等。


第十一條 材料初步審查


律師接收信托公司提供的材料后,可根據信托公司要求對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若信托交易結構存在違反法律或相關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與信托公司進行溝通和提示。


第十二條 協助信托公司與意向客戶溝通


律師可以根據信托公司要求與家族信托意向客戶進行前期溝通,為意向客戶就信托方案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咨詢。


律師參與家族信托意向客戶前期溝通過程中,應當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并在信托公司業務人員在場或者知曉的情形下與意向客戶接觸。


第二節 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 盡職調查范圍


律師接受信托公司委托,為家族信托提供法律盡職調查服務的,應當首先與信托公司確定盡職調查目標、范圍和方法。


家族信托業務一般涉及對家族信托委托人主體信息及擬交付信托的財產的盡職調查。律師進行盡職調查的,應當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四條 盡職調查清單


律師應當根據盡職調查范圍,擬定盡職調查清單。盡職調查清單除列明所需資料名稱外,還應對專業文件或行業術語進行必要釋明,同時應明確資料的提供方式,如是否要求出示原件、需留存的復印件份數、是否需要相關主體簽字或加蓋公章等。


第十五條 家族信托委托人盡職調查


律師對于家族信托委托人相關信息開展盡職調查,一般采用對委托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必要審核的方式。律師可以通過書面審查、網絡查詢、委托人訪談等必要方式對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的下列信息進行核查:


(一)身份證明信息


委托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提供的大陸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委托人具有港澳臺籍的,提供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委托人具有外國國籍的,提供的護照以及其他根據其所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二)稅收居民身份信息


委托人為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的,對于其提交的相應聲明及證明材料,律師應當提示信托公司根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等規定判斷委托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


(三)婚姻狀況


委托人已婚的,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等能夠證明婚姻法律關系的證明文件,及按照本條第(一)款提供的配偶身份證明信息材料;委托人配偶死亡的,提供的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能夠證明配偶死亡(含宣告死亡)的證明文件。


委托人離婚的,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證》等能夠證明婚姻法律關系終止的證明文件(如有)。


(四)子女情況


委托人提供的子女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及其他可以證明委托人與子女關系的材料,以及委托人按照本條第(一)款提供的子女身份證明信息材料。


(五)信用狀況


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及配偶(如有)的個人信用報告或其他能夠證明委托人信用狀況的文件。


律師可以通過網絡查詢委托人是否存在納稅失信信息、失信被執行信息、限制消費信息及其他個人失信信息等。


(六)涉訴及被執行信息


委托人就委托人及配偶(如有)是否存在涉訴(作為原告或被告)及被執行情況提供的書面說明,以及涉訴或被執行情況(如有)的相關裁判文書、被執行材料等。


(七)民事行為能力調查


委托人年齡較高或患有嚴重疾病的,律師可以提示信托公司視情況要求委托人提供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盡職調查


律師對于信托財產進行盡職調查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財產權屬、權利負擔、轉讓限制、涉訴及行政處罰、其他法律風險等方面的如下證明文件,律師可以通過書面審查、實地調查、網絡查詢、政府部門查詢、訪談等必要方式對上述信息進行核查。


(一)信托財產權屬合法性


委托人應當提供擬用于設立信托的財產是其合法、有效所有財產的證明文件。常見的信托財產類型涉及的證明文件如下:


信托財產為金錢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名下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出具的銀行賬戶存款余額證明及存折等證明文件;


信托財產為不動產的,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價款付款憑證、完稅憑證、所有權人的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明文件;


信托財產為非上市公司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的,委托人提供的目標公司的公司章程、出資繳納憑證、股東名冊、證券賬戶信息、股票資產證明及其他股東證明文件;


信托財產為資產管理產品或私募基金的份額或受益權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簽署的資產管理產品或私募基金的認購/投資合同及認購/投資價款劃款憑證等證明文件。


(二)信托財產權利負擔及轉讓限制


委托人擬交付非現金形式財產的,提供的財產不存在抵押、質押、凍結、查封等權利負擔及轉讓限制的證明文件。


(三)信托財產涉訴及行政處罰


委托人就信托財產是否存在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的情況提供的說明。律師可以通過公開渠道核查信托財產的涉訴、仲裁及行政處罰信息。


(四)信托財產的特殊法律風險


律師應當提示信托公司核查委托人是否已就信托財產設立遺囑或作出其他處置,信托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存在其他共有人等情形,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應說明。


第十七條 家族信托受益人盡職調查


家族信托受益人應當是委托人、委托人的家庭成員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主體,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


律師可以提示信托公司核查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的受益人為委托人家庭成員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主體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身份信息證明文件、與委托人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等。


第十八條 家族信托保護人盡職調查


家族信托設置保護人的,律師可以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對家族信托保護人進行盡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保護人的主體或身份信息、保護人是否合法存續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保護人主營業務或從事的職業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同業競爭關系等。


第十九條 盡職調查注意事項


律師在家族信托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律師應當提示信托公司盡量收集盡職調查所需文件資料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保證與原件或正本一致的前提下,收集復制件或副本等,但復制件或副本等應當由提供人簽字、加蓋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確認;


(二)律師對于重要而又缺少足夠資料支持的盡職調查事項,應當及時告知信托公司,并取得家族信托當事人及相關主體對該事項的書面確認;


(三)因家族信托當事人為港澳臺籍或外國籍等情形,導致對部分事項難以開展盡職調查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信托公司并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四)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可以積極與其他參與盡職調查的中介機構保持溝通交流,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五)律師可以要求提供盡職調查資料的主體出具其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完整、真實、準確、無重大遺漏的書面聲明書或承諾函;


(六)律師應當制作和留存真實、完整、準確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 出具書面盡職調查報告


律師完成調查工作后,應當對收集到的材料及信息進行梳理、分析,撰寫書面盡職調查報告,并將依據的盡職調查材料在盡職調查報告附件中列明。


律師應當在書面盡職調查報告中,完整、準確的向信托公司披露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示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并可就具體的問題或風險提供解決方案或建議。


第三節 方案設計與審查


第二十一條 方案主要內容


家族信托方案通常應包含信托目的、信托當事人、其他家族信托參與人、信托財產類型、信托規模、信托財產投資運用決策權、受益人安排、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慈善安排等內容:


(一)家族信托目的,通??梢园ㄘ敻粋鞒?、子女教育、養老、家族治理等一項或多項信托目的,不得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的。


(二)家族信托當事人,包括家族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本指引所稱家族信托受托人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受益人通常為委托人的子女、父母、配偶等家庭成員。


(三)其他家族信托參與人,通常為家族信托的保護人、保管人、財務顧問、法律顧問等。


(四)家族信托財產,可以為現金財產,也可以為非現金財產,家族信托方案中應當明確非現金財產的規模、交付方式和管理方式等內容。


(五)家族信托方案應當明確信托財產投資運用的決策主體、決策流程、決策權變更等內容。


(六)家族信托方案應當明確受益人的具體安排,包括受益人范圍、信托成立時的受益人、受益人變更原則(包括受益權的轉讓或繼承安排)等。


(七)家族信托方案應當明確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方式、分配頻率、分配條件、分配金額等。


(八)家族信托方案中可以包括公益慈善安排,律師應當對公益慈善的方案進行審查,確保公益慈善方案合法合規。


第二十二條 方案設計及審查


律師在設計或審查家族信托方案時,應當重點關注家族信托方案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同時應當對家族信托方案可行性、操作性方面的問題向信托公司進行提示,并協助信托公司修改、完善家族信托方案。


第二十三條 方案合法合規性審查


律師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及婚姻、繼承相關法律法規,對家族信托方案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律師在對家族信托方案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時至少應注意審查以下要素:


(一)家族信托方案不得與現行的婚姻、繼承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相沖突。

(二)家族信托財產應當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確定的財產,且財產金額或價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三)家族信托不得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不得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不得以家族信托的名義變相從事投資理財業務,且不得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家族信托受益人應當為委托人、委托人家庭成員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主體,且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

(五)家族信托文件應當根據具體投資范圍和投資標的對信托財產投資風險予以充分、詳細揭示。

(六)家族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國家產業政策。

(七)法律法規對家族信托方案涉及內容另有規定的,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家族信托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方案溝通


律師審查家族信托方案后,應當與信托公司及時溝通,并就方案審查中發現的法律、合規風險向信托公司客觀、充分披露,修改、完善、確定家族信托方案。


根據信托公司要求,律師可以就家族信托方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向委托人、受益人等進行解釋或說明。


第四節 法律文件起草、審查與簽署


第二十五條 法律文件范圍及起草和審查原則


家族信托法律文件可能包括信托文件、家族憲章、投資顧問協議、保護人委任協議、保管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律師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合法合規性、真實有效性、完整明確性等原則,對法律文件進行起草和審查。


第二十六條 信托文件


信托文件一般包含信托風險申明書、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一)信托風險申明書主要內容


信托風險申明書一般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信托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委托人。

2、委托人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信托法、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信托合同規定的委托人的資格。

3、委托人應當對交付的信托財產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或以代持財產設立信托。

4、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財產如存在其他共有人的,委托人已將該事項告知財產共有人并取得了財產共有人的同意。

5、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不存在侵害債權人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非法利益輸送的情形。

6、委托人所提供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向受托人和投資顧問(如有)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7、家族信托涉及的各項風險揭示及風險應對措施。


(二)信托合同主要內容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信托名稱及信托目的;

2、信托當事人的名稱、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信托其他參與主體,如保護人、財務顧問、保管人、法律顧問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4、信托規模與期限;

5、信托成立與生效;

6、信托財產投資、運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決策主體、投資流程、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等;

7、信托財產的估值方式;

8、信托利益分配方式;

9、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收和費用,及信托管理費、保管人費用、投資顧問費等費用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10、信托受益權的轉讓、繼承和放棄等;

11、信托終止、清算及信托財產歸屬;

12、信托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

13、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14、風險揭示與風險應對措施;

15、信息披露;

16、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7、法律法規要求或信托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信托財產的交付與追加交付


信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信托成立時的信托財產類型、金額或價值、交付方式等事項。家族信托允許委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追加交付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信托財產追加交付的流程等事宜。信托財產類型比較復雜的,律師可以建議并協助信托公司起草信托財產清單作為信托合同的附件。


(四)信托財產管理運用


信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包括投資決策主體、投資流程、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等事項。


家族信托投資運用采用委托人決策型、投資顧問決策型的,信托合同還應當明確約定委托人或投資顧問的決策權限、投資指令發送和執行、投資后果和風險承擔等事項。


(五)信托業保障基金


家族信托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信托業保障基金,信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家族信托中信托業保障基金的繳納主體、繳納標準等事項。


(六)信托報酬


信托公司管理家族信托,可收取信托報酬,信托報酬一般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信托報酬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事項。


(七)其他信托費用及稅收


信托合同對除信托報酬外的其他信托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投資顧問費、保護人報酬、律師費、審計費、清算費用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等,應當明確約定計算方式、承擔主體等事項。


(八)信托受益權及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信托受益人和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以及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的條件、程序、限制等事項。


信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通常應當約定以下內容:


1、信托合同應當約定信托存續期間的分配方式,通常包括定期分配、情景分配(即受益人發生結婚、生育、疾病等特定事件時的分配)、指令分配等方式。信托合同約定情景分配的,應當明確不同的分配情景下信托公司應當審核的證明材料及信托公司的審核義務。


2、信托終止時,可以采用現金分配和信托財產原狀分配方式。采用信托財產原狀分配方式的,應當明確約定非現金信托財產的接收主體、移交方式、過戶登記手續辦理等事項,向受益人充分揭示原狀分配的風險。


(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信托合同應當對家族信托可能面臨的風險充分地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揭示,并明確約定風險的承擔主體、風險的應對措施。


(十)信托終止


信托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信托正常終止及提前終止的條件。


信托合同通常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或提前終止:


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托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5、信托被撤銷;

6、信托被解除;

7、信托財產已全部分配完畢;

8、其他導致家族信托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投資顧問協議


在家族信托中,可由委托人或信托公司聘請第三方機構作為投資顧問,為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提供專業化建議,律師可以協助信托公司及委托人起草、審查及修改投資顧問協議。


第二十八條 保護人委任協議


家族信托可以根據委托人需要設置保護人,對受托人及家族信托的運行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受益人的權益。家族信托保護人通常由委托人指定,律師可以協助信托公司及委托人起草、審查及修改保護人委任協議。


第二十九條 家族信托治理相關文件


(一)家族信托委員會議事規則


家族信托可以設置家族信托委員會作為家族信托的治理決策機構,并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家族信托委員會通常由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等成員組成,也可以包括家族成員以外的專業人士,具體由委托人指定。家族信托委員會根據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意愿設立,并非家族信托的必備組織。律師可以協助信托公司及委托人起草、審查及修改家族信托委員會議事規則。


(二)家族憲章


家族憲章是家族治理的綱領性文件,是家族成員對家族行為準則、家族事務決策、家族信托運營管理等內容所達成的共識。家族憲章的目的通常為規范和調整家族成員的行為,實施家族治理,傳承家族核心價值觀和家族文化傳統,提升家族成員的家族使命感,保障和促進家族和家族企業的長久健康發展。


家族憲章可以對家族信托的設立、運營和管理進行原則性的規定。家族憲章根據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制定,并非家族信托的必備文件。律師可以協助信托公司及委托人起草、審查及修改家族憲章。


第三十條 保管協議


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聘請保管人對信托財產進行保管。家族信托聘請保管人的,律師可以協助信托公司起草、審查及修改信托財產保管協議。保管協議主要包含保管人基本信息、保管費用、保管期限、保管人權利和義務、保管報告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其他法律文件


家族信托設立、存續階段涉及信托財產交付、信托財產投資等事項的,律師可以協助信托公司起草、審查及修改相關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條 法律意見書


律師可以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就家族信托的方案、法律文件等內容的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三條 法律文件簽署的律師見證


律師可以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對家族信托法律文件的簽署進行見證。律師從事見證業務,應當遵守律師見證業務相關規則。


第五節 信托登記


第三十四條 信托登記機構


信托登記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托登記機構對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與其受益權信息、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及其變動情況予以記錄的行為。根據《信托登記管理辦法》(銀監發〔2017〕47號),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托登記公司”)作為信托登記機構擔任信托登記職責。


第三十五條 信托登記內容


律師可以提示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設立前、設立后及存續期間發生變更、終止時應依法向信托登記公司辦理相應的登記,登記內容以法律法規及信托登記公司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信托登記事項的保密義務豁免


律師可以提示信托公司與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約定,信托公司就報送信托登記信息事項免除保密義務。


第六節 信托財產交付


第三十七條 信托財產交付法律文件


信托財產交付過程中,律師可以接受信托公司委托,起草、審查與信托財產交付相關的法律文件,包括信托財產明細清單、非現金信托財產的轉讓交付協議、信托財產交付確認書等。


第三十八條 信托財產登記、過戶手續的辦理


信托財產交付過程中,信托財產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有價證券、不動產等需要辦理登記、過戶的財產的,律師可以協助信托公司與相應的政府登記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協助辦理信托財產登記、過戶手續。


第四章 家族信托存續期間的法律服務


第三十九條 家族信托存續期間主要法律服務事項


家族信托存續期間,律師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可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方案變更審查、法律文件修改、信托財產投資運用涉及的法律盡職調查及法律文件起草審核、信托所涉爭議的解決、日常咨詢等法律服務。


律師在家族信托存續期間為信托公司提供上述法律服務的,可以參考本指引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


第四十條 協助辦理家族信托變更


家族信托存續期間,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方式、受益人及受益權安排、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其他家族信托參與主體等要素進行變更的,律師可以根據信托公司委托對變更后的信托方案進行審查、起草及修改相關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詢等。


第四十一條 協助信托財產管理運用


家族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財產投資運用時,律師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委托人或投資顧問享有信托財產投資運用決策權的,協助信托公司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

(二)信托財產投資運用所涉投資標的或交易對手的法律盡職調查;

(三)信托財產投資運用所涉法律文件的起草、審核及修改;

(四)信托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信托管理運用所涉爭議的解決


家族信托管理運用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律師可以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理家族信托相關的訴訟、仲裁案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協助收集證據、起草訴訟文書、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法律服務。


第四十三條 委托人法律服務


經家族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同意,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以接受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或家族企業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但應當依法避免利益沖突,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接受擬設立家族信托的自然人委托提供家族信托相關法律服務的,服務內容可以參考本指引。


第四十四條 律師擔任家族信托保護人或家族委員會外部專家委員


律師可以擔任家族信托保護人或家族信托委員會外部專家委員,監督家族信托管理運用,保護信托受益人合法權益,為家族信托治理提供專業服務。


第五章 家族信托終止階段的法律服務

 第四十五條 信托清算


家族信托清算過程中,需對信托財產進行變現的,律師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可以協助起草和審查信托財產轉讓所涉合同、決議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轉讓中的登記、過戶手續。


第四十六條 信托財產分配


家族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經清算后應當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向受益人進行分配。采用信托財產原狀分配方式的,律師可以協助起草和審查信托財產原狀分配涉及的合同、決議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信托財產轉讓的通知、登記和過戶手續。


第四十七條 材料歸檔和保存


家族信托終止后,律師應當對提供家族信托法律服務過程中的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完整歸檔,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 家族信托相關業務法律服務


第四十八條 家族信托稅收法律服務


律師在為家族信托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可以在家族信托方案設計與審查環節、信托設立環節、信托財產投資運用環節、信托終止清算環節等提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可能涉及的稅收法律問題,并建議信托公司咨詢專業機構意見,配合信托公司及專業機構優化和完善家族信托方案。


第四十九條 家族信托相關的其他信托業務


律師從事家族信托業務,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可以積極協助信托公司開展保險金信托、遺囑信托、家族慈善信托等相關業務,充分發揮信托制度優勢,探索并推動家族信托相關創新型業務的發展。


第五十條 家族辦公室服務


律師事務所可以和信托公司及私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其他中介機構等合作開展家族辦公室業務,發揮各專業機構優勢和協同作用,為超高凈值人群提供專業化、定制化、全方位的財富管理服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的約束力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信托業務研究委員會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范性規定,僅供律師在實際業務中參考。


第五十二條 其他機構開展家族信托業務可以參考本指引


律師為家族辦公室、私人銀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他機構的家族信托或其他財富管理業務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參考本指引,同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


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與法律不一致時的處理


法律法規發生變化與本指引不一致的,律師辦理家族信托業務應當執行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指引的解釋、修訂和補充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信托業務研究委員會負責解釋、修訂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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