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出口的法律風險
作者:王永亮 2023-03-14出口業務慘淡,越來越多的企業把目光轉向了形式出口,也就是貨物并不離開中國,只是借助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入區即視同出口的政策,開展出口退稅活動。本文就其中風險展開分析。
違規案例 例一:兩家海關特殊監管區外公司A和B之間貨權直接轉移,但資金流通過境外公司,貨物流從公司A到區內倉儲,然后再到公司B,以“一日游”形式實現出口退稅,外幣結算,出口與進口的申報價格完全一致。 例二:兩家海關特殊監管區外公司A與B簽訂合同,公司A將貨物出口到某地綜合保稅區倉儲企業,通過特殊區域間流轉的形式轉到某地公共型保稅倉庫,然后再由公司B報進口。幾次報關價格全部一致,比例一多轉了一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然而以上操作均不合規,原因在于購貨方的身份不符合視同出口的條件。
視同出口的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具體是指:經出口企業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下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五條規定,經出口企業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可申報出口退(免)稅,按有關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時,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憑證。 案例中的企業,只滿足了一個視同出口的條件,即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完成了形式上的出口,但是卻并未滿足另外一個條件,即“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以上交易的雙方都是境內、特定區域外企業。而貨物在進入特殊區域后必須產生所有權的轉移,而不僅僅是將貨物送進綜合保稅區內的物流企業倉儲一下,再出區銷售給區外企業。因此,兩家區外企業,不管貨物如何流動,均不符合出口退稅條件。
列名工業原料的視同出口問題
入區“一日游”看似屬于海關業務,是一個供應鏈的問題,但實際上入區和出區僅僅是手段,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出口退稅,因此該行為的合法性,必須同時符合海關總署與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于列名的工業原材料入區“一日游”,存在著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違反規定即可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雖然很多關務人員對這樣的行為抱有疑慮,但就其違法違規的依據并不十分清楚,原因就在于該類行為還涉及違反財政和稅務機關的監管要求。因此需要參考相關規定。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符合其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在未經實質性加工的情況下,不得轉售區內非生產企業(如倉儲物流、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和以保稅方式出區。違反此規定的,按騙稅和偷逃稅款的相關規定處理。上述享受退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國內的,照章征收各項進口環節稅。第四條規定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進區的符合其第二條規定的原材料不享受退(免)稅政策。 實操中的違規多出現在第三條和第四條當中,要么是區內生產企業將未經實質性加工的原材料以保稅方式出區,要么是原材料僅僅銷售給了區內的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非生產企業,隨后以保稅方式出區??瓷先ラ]環的操作,要么違反了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轉售的規定,要么違反了必須實現所有權轉移的一般規定,也就是貨物必須出售給綜保區內企業,而不能僅僅入區倉儲。列名原材料入區后未作任何實質性加工,在獲得退稅后就換了一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區的情況并不符合視同出口的條件,不應享受退(免)稅。 普遍存在的情況并不一定合法,關務、財務、稅務等從業人員應當了解其中的“貓膩”,防止偷逃稅行為的產生,更好履行自身的監管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