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問題助你理解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
作者:賈小寧 寧靜 2020-05-11在從價計征關稅的情況下,成交價格估價法是海關審定完稅價格首先考慮適用的方法。能否準確理解和適用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決定著企業申報的價格是否為海關所接受,以及海關是否以該申報價格作為成交價格來審定貨物的完稅價格,直接關系著企業的切身利益。
本期,小編從以下三個問題助你理解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
什么是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被海關接受的條件是什么?
在審價時,哪些因素需要計入成交價格,哪些因素需要從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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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審價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是什么?價格核查的重點和手段有哪些?
一、什么是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是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統稱《審價辦法》)的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簡單地講,成交價格=調整后的實付、應付價格 需要注意,這里的成交價格并不完全等同于貿易中實際發生的發票或合同價格,因為貿易中的發票或合同價格往往是由買賣雙方約定的,約定的價格有可能是實付或應付價格,也有可能包括運入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保費,或者可能包含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而海關審價中的成交價格是有特定含義的,必須是根據《審價辦法》的規定調整后的實付或者應付價格,同時還要滿足一定條件。 實付、應付價格,是買房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賣方或為賣方的利益已付或應付的支付總額。支付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也可以是間接支付。 二、成交價格被海關接受的條件是什么? (一)海關審價中的成交價格有其特定含義,需要按照《審價辦法》對應當計入以及扣減的因素進行調整,且滿足下述二(二)的條件,才能被海關接受作為成交價格。否則,無法適用成交價格法來估價。 (二)成交價格被海關接受的條件 以進口貨物為例,成交價格要被海關接受,需要滿足4個條件:一是,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銷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二是,進口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的影響;三是,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然有收益但是能夠按照海關規定做出調整;四是,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是特殊關系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我們來逐條解讀: 1.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或者使用不受限制 這是基于交易公平的要求。建立在限制基礎上的交易是不公平的,相應的價格自然也會受到影響,因此,此時不適用成交價格估價的方法。我們理解這里的限制不應擴大解釋,應該理解為對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的限制。 《審價辦法》對視為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進行限制的情形做了規定: 1)進口貨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費贈送的; 2)進口貨物只能銷售給指定第三方的; 3)進口貨物加工為成品后只能銷售給賣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4)其他經海關審查,認定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2、貨物價格不應受到導致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 比如,賣方的銷售價格取決于買方同時購買特定數量的其他貨物,也就是通俗說的搭售交易,此時可以認為銷售或價格受到某些條件或因素影響,海關可以拒絕采用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關于這個條件,可以結合《審價辦法》第十條來理解。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進口貨物的價格受到了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的影響: 1)進口貨物的價格是以買方向賣方購買一定數量的其他貨物為條件而確定的; 2)進口貨物的價格是以買方向賣方銷售其他貨物為條件而確定的; 3)其他經海關審查,認定貨物的價格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者因素影響的。 3、賣方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者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然有收益但是能夠按照《審價辦法》的規定做出調整。 《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實踐中,存在買方除了支付貨價之外,還返還一部分進口貨物的轉售、使用利潤,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不能按照前述規定作出調整,則海關可以拒絕采用成交價格法來估價。 4.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是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第一,什么是特殊關系?第二,如何認定特殊關系是否對雙方之間的發票或者合同價格構成影響? 什么是特殊關系? 《審價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 (一)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二)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八)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 如何認定特殊關系是否對雙方之間的發票或者合同價格構成影響 《審價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買賣雙方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但是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當視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一)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按照倒扣價格法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三)按照計算價格法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海關在使用上述價格進行比較時,應當考慮商業水平和進口數量的不同,以及買賣雙方有無特殊關系造成的費用差異。 海關經對與貨物銷售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一般商業慣例的,可以確定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三、成交價格的調整因素有哪些? 簡言之,就是哪些因素應當計入成交價格,哪些因素應當從中排除。通俗的講,前者是加項,后者是減項。海關在審核完稅價格時,要在申報的實付、應付價格基礎上,根據《審價辦法》的規定,加上應該計入的因素,減去不應當計入的因素,最終調整后的才是成交價格。 (一)應當計入成交價格的因素 《審價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未包括在該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下列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 1.進口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 2.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 3.在生產進口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制圖等相關服務。 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 2.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 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者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供本條所述費用或者價值的客觀量化數據資料。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的,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按照相同貨物、類似貨物、倒扣價格、計算價格、合理估價的方法來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二)需要從成交價格中扣減的因素 《審價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2.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 4.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5.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6.符合下列條件的利息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 1)利息費用是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融資所產生的; 2)有書面的融資協議的; 3)利息費用單獨列明的; 4)納稅義務人可以證明有關利率不高于在融資當時當地此類交易通常應當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沒有融資安排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價格與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非常接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