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傾銷中的價格承諾及其執行
作者:向東 2011-03-24歐盟市場是中國企業利用價格承諾獲得效益最大的市場。鑄鐵井蓋一案不但22家企業存活,而且保住了每年上億美元的市場份額,檸檬酸承諾企業從歐洲市場獲得的利潤是其他市場的一倍。
歐盟針對中國反傾銷案件以價格承諾方式結案的從2000年以來有四起,分別為彩電案、鑄鐵井蓋案、鎂碳磚案和檸檬酸案。前三起均由于中國企業在執行中違反價格承諾,而被歐方取消。其中彩電也可以理解為是中方主動放棄承諾,當時七家企業與歐盟達成價格承諾,其中一家企業后因銷售渠道的調整,不再需要價格承諾,所以拒絕了歐盟對承諾進行實地核查的要求,從而構成實質性違反承諾。收回承諾,多數情況下將使企業一下子又陷入了高稅的境地,對有些企業而言幾乎是滅頂之災,所以如何履行好來之不易的價格承諾,就顯得尤其重要。另外,市場經濟地位在2016年以前仍是懸在中國企業頭上的一把利刃,但價格承諾可以幫助我們獨辟蹊徑,有條件地繼續保留歐盟市場,實現“適度雙贏”。由此可見,學習和了解承諾在當前有著特殊的意義。筆者從事該領域的工作以來,部分接觸了上述幾起案件,所以以下的介紹也多圍繞這四起案件。
價格承諾是一種特殊的征稅方式,是在對案件采取反傾銷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時,采取價格承諾這種的方式代替征稅。在反傾銷調查中,最終結果只有采取反傾銷措施(anti-dumping measure)與不采取反傾銷措施兩種結案方式,在前者的情況下,又有從價稅、從量稅、最低限價和價格承諾四種方式。價格承諾與最低限價的區別在于價格承諾不允許在設定的限價(minimum import price)以下出口,只要是承諾范圍內的產品,只能適用承諾,不允許有交反傾銷稅的情況。
對于價格承諾性質的認識和理解,是我們研究價格承諾的前提。
針對價格承諾,WTO的規則及歐盟基本法的內容均體現在第8條,主要涉及承諾的條件、提出承諾的各方及時期、達成承諾后對原調查程序的影響、對承諾的監控及復審程序的適用,僅僅憑借這些條款,完全無法啟動承諾談判并達到順利完成承諾的執行。特別是承諾的執行,從承諾文本到具體執行,除了文件的準備、培訓,還會有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理解和適應,更何況執行過程中還會發生各種意想不到的事情。在下面的論述中應該看到價格承諾的內容也是隨著案件、企業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價格承諾的達成
1.1提出承諾的截止時間
提出價格承諾談判的請求是有時間要求的,這個要求并不是越早越好,因為根據反傾銷條例8.2條“除非進口成員的主管機關已就傾銷和傾銷所造成的損害作出初步肯定裁決,否則不得尋求或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承諾一定是在有了初步肯定性裁決之后提出,因為承諾是一種反傾銷措施,否則無須探討承諾的問題。
根據歐盟的規則,提出承諾的終止時間是終裁披露的抗辯提交前 [1]。這主要是考慮調查機關的工作效率,在歐盟反傾銷調查中,案件終裁前一個月出終裁披露,抗辯一般要求在披露后十天內提交,如果承諾的請求不能在這個時間之前提交,就會導致歐盟委員會再向咨詢委員會提交最后報告時,內容不全面,對案件的裁決產生影響。
至于公布承諾是否一定在終裁決定前,這個沒有一定之規,從實踐看,歐盟也有在終裁之后再通過修改裁定的方式公布價格承諾,鑄鐵井蓋一案就是在終裁之后半年才開始執行承諾。這從理論上是可行的,因為這只是相當于修改征稅的方式。
1.2有權提出承諾的各方
歐盟委員會或出口商,但調查機關在提出承諾時,僅僅是建議而非決定,所以出口商“不接受這樣做的邀請的事實,決不能有損于對該案的審查” [2]。
1.3承諾針對的產品范圍
一般承諾是針對反傾銷調查的涉案產品,但是也有的承諾只針對涉案產品中的部分產品。所以在承諾文本中存在“Product Concerned ”和”Product Covered ”兩個概念。
另外,正如價格承諾是一種反傾銷措施,所以能夠適用承諾的是出口商自產的產品,這與反傾銷稅的征收是一樣的,享受優惠稅率的也只是企業自產的產品。這一點非常關鍵,因為企業一旦在反傾銷結束后取得了比較好的結果,都會面臨生產量趕不上出口量,購買其他企業的產品則最簡便易行,但是購買的產品不能適用優惠稅或價格承諾。
1.4達成價格承諾的條件
根據反傾銷協議與歐盟基本法,都要求達成承諾,首先,出口商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 [3],且這樣的價格能夠達到“從而消除了傾銷所造成的損害”這一目的。但是“根據此類承諾的提價不得超過抵消傾銷幅度所必需的限度。如提價幅度小于傾銷幅度即足以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則該提價幅度是可取的。” [4]這也是遵循了低稅規則。
其二,從實踐中,我認為有一個重要的但卻不在條文中的條件,就是價格承諾的達成一定是基于雙方信任。承諾不是雙方權利義務,是單方面的允諾,即使是歐委會提出的承諾建議,最后落實到承諾文本上都只有出口方單方簽字。是出口商向歐委會承諾遵守文本中所規定的條件。如果沒有信任無法啟動承諾談判,更不要說承諾的執行。
這也是為什么近年來,歐盟的案件中很少有以價格承諾方式結案的原因之一。早在八十年代,中國有不少承諾案件,如石墨電極,但都以中國企業違反承諾而告終。所以進入二十一世紀后,在第一個承諾案件的談判中,歐方就曾對中方代表團提出需要政府保證,這顯然不現實。最后,本案被我方談判官員憑借責任心、使命感巧妙地化解了。鑄鐵井蓋和檸檬酸的承諾都要求商會參與監管。
最后,承諾在執行中有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接受監管,這個監管涉及多層面,多部門。
歐盟委員會可以拒絕承諾,這種拒絕可以基于多種理由,如產品復雜,不利于監管,或者實際或潛在的出口商過多,都可以成為一個拒絕承諾的理由。但需向出口商提供其認為不宜接受承諾的理由,并應在可能的限度內給予出口商就此發表意見的機會 [5]。
二、價格承諾的執行
2.1監管的機構及途徑:
除了鎂碳磚外,其他三個價格承諾都要求商會參與監管。同時監管還涉及歐盟各成員國海關、歐盟委員會。
商會的監管主要是審查承諾發票,開出承諾證明。一般是企業將承諾發票的電子文本在報關前提交商會,商會審查符合承諾要求后,開出承諾證明快遞給企業。承諾發票與承諾證明的原件須一起交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但實踐中也有個別成員國口岸,不需要承諾證明。
歐盟委員會的監管則是全面的,但法規和承諾文本規定有兩個監管途徑,就是通過定期報告和核查 [6],這個定期報告從四個案件的情況看主要是對出口的產品、客戶以及每筆交易的報告,彩電是旬報,也即每十五天一報,井蓋及檸檬酸則有所改進,是三個月一報。核查分書面核查和實地核查,書面核查是歐盟委員會向企業或商會發出信函,要求對某些發票或問題進行解釋,并提供書面證據,例如,去年三月歐盟就曾發信給檸檬酸的承諾企業及商會,要求對轉口問題進行說明。實地核查是歐委會派官員來企業實地核查,這與一般的反傾銷實地核查形式是一樣的,只是內容的側重有所不同。歐委會的監管還可能是向進口商了解情況,向成員國海關查詢等。
歐盟成員國海關除了在承諾產品清關時要審查承諾發票與承諾證明,還會通過對海關進口數據的分析,監督承諾的執行。
2.2價格承諾所適用的范圍:
概括成一句話,就是價格承諾適用于歐盟公布接受承諾的決定之日起,承諾企業所有對歐盟的一般貿易銷售中承諾協議項下的產品。
鑄鐵井蓋的價格承諾是在2006年2月17日公布的,井蓋是在原案終裁后半年歐盟才接受承諾,檸檬酸則是2008年12月4日,是與終裁同時。這就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接受承諾的決定生效之日,承諾協議項下的產品必須適用承諾的條件,而之前很多產品是已經發貨但未到港,肯定不會符合承諾的要求,即便有些價格符合,但沒有承諾發票與承諾證明,這種情況怎么辦。在井蓋一案中,我們為了爭取企業的利益,創造性地向歐盟提出,凡是承諾生效之日前已從中國口岸發貨,但承諾生效之日后到港清關的貨,一律讓企業取消普通發票,適用承諾價格開出承諾發票,按承諾條件清關。由于檸檬酸一案是在終裁時公布的價格承諾,進口商在終裁前就知道有可能達成價格承諾,所以就出現了很多產品在承諾決定公布之前到港,卻未清關。當時這類產品,我們也讓企業比照前者以承諾清關,最大限度地保證了中國企業的利益。
過境貿易和加工貿易不適用承諾,無須開具承諾發票。但歐盟要求通過這兩種貿易方式銷售的承諾協議項下的產品要在常規報告中報,接受監管。實踐證明這種監管是必要的,確有進口商通過這兩種方式逃避承諾的要求。
2.3承諾產品出口的文件要求:
承諾產品的出口文件就是歐委會要求的制式承諾發票和制式承諾證明,內容涉及企業名稱、地址、歐盟海關附加代碼、目的國、發票號、發票日期、付款方式等等,較為特別的是承諾發票上的一段聲明,有的企業曾經因為怕麻煩,忽略了這段聲明,而被歐委會指出其錯誤,因為根據承諾文本,文本上所列的承諾發票及承諾證明上的內容,缺一不可。
另請注意承諾發票上只允許開涉案產品,不能有其他非涉案產品。
2.4承諾價格的解讀:
價格承諾盡管有這樣或那樣的內容與條件,但價格始終是最根本的條件,除了彩電一案價格限制外,另有數量限制。其他三個產品都主要是價格。在國際貿易中我們所說的價格其實都不是單純的數字,它有著極豐富的內容。價格承諾的價格一般都是設定在,CIF價格(也有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企業是在出廠價的水平)、現金交易(信用天數在10天內的以零計算,超出10天需計算信用成本),同時如果不是歐元,則需按承諾文本中的要求使用適當的匯率折算。
價格承諾談判主要是圍繞價格的設定,每個案件都會針對產品、企業、銷售渠道等不同,探討既簡便易行,又有利于出口商,同時又能被歐盟委員會接受的價格計算方式。承諾的價格多數都是變動的,只是變動的頻率不同,彩電是一年一變,井蓋與檸檬酸都是每三個月一變,井蓋是以國際上三大金屬產品市場的平均生鐵的價格,按一定的耗用比計算;檸檬酸則是按國際市場美國2號黃玉米的價格,結合耗用,再加上一部分固定費用。每次價格的計算是由律師完成,交歐盟審查確認,再由商會向承諾企業公布。
2.5價格承諾執行過程中的磋商機制
價格承諾文本確定后,并非一成不變,企業在承諾過程中可能會有經營狀況的變化,也會遇到一些實際問題,所以承諾文本中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可以與歐盟委員會磋商:企業在歐盟境內設立新機構,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和技術困難,在接受承諾時企業在歐盟境內就有沒有參與本案產品生產和銷售的關聯公司,參與價格承諾后,準備參與本案產品銷售。但是如果涉及產品范圍及MIP水平的修改只能通過臨時復審。
另外如果企業結構在承諾實施期間有任何變化,要立即通知歐委會。因為這些變化很有可能導致承諾文本的某些條款發生改變。
三、構成價格承諾的違反及承諾的撤回
3.1違反承諾
每一次承諾談判達成的條件都可能不一樣,歐盟委員會也會根據以前承諾的教訓在后來的承諾中提出更多的要求,這里只是簡單例舉一些:
1)報告內容失實:季報與承諾發票
2)低于承諾價格銷售
3)在承諾項下出口非自產產品
4 )改變銷售方式導致有可能規避承諾,如間接銷售、第三方付款、 銷后通過退貨\補差等方式調整價格
5) 規避:無充分理由或經濟上的意義改變貿易方式和產品特性
6) 向非承諾產品開具承諾發票
7 )拒絕接受監管
一旦違反承諾,歐委會將在6-9個月內進行調查 [7],如果確認,則取消承諾,恢復征稅。請注意,這種違反可以不是是實質性的違反,僅僅是歐委會認為某種情況的存在破壞了信任關系或提高了監管的成本,歐委會都可能決定收回承諾。
在此,我將承諾文本中的英文原文抄錄于此,以便大家體會“*** aware that any breach or suspected breach of any provision of this undertaking by the company itself or the company shall lead to acceptance of the undertaking being withdrawn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regardless of the level of materiality of breach ”。由此可見,價格承諾要求的苛刻性。
3.2承諾的撤回 :
企業可以主動要求撤回承諾,歐盟也可根據執行的情況決定撤回對承諾的接受。撤回承諾后將對企業按原裁定征稅,當然,如果是在初裁階段就接受承諾,因此終止了調查,則歐委會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信息迅速裁決 [8]。
正式撤回的時間是歐盟向企業發出的接受撤回承諾的通知發出后120天內,或對企業恢復征稅前企業還須執行承諾。以二者中先到的時間為準,這個時間之后企業的出口就不再受承諾的制約了。
[1] Paragraph 2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and article 8.2 of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2] Paragraph 2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 2423/88 and Article 8.5 of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3] Paragraph 1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and Article 8.1 of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4] Paragraph 1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and Article 8.1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5] Paragraph 3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and Article 8.3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6] Paragraph 7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and Article 8.6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7] Paragraph 9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8] Paragraph 10 of Article 8 Regulation (EC) No.242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