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及防控建議
作者:李劍鋒 吳孟鈺 2020-04-24企業家是社會的財富,一個優秀的企業家是社會快速發展的助推器。正如美國經濟學家J.A Schumpeter(熊彼特)所說,企業家就是開拓者、創新者,企業家是把科學技術發明引入經濟生活之中,把經濟推向前進的人。然而,我們發現,我們國家有一大批優秀的企業家,沒有敗在商業風險的巨浪中,反而倒在了刑事風險的漩渦里。回顧我國企業家犯罪史,近的有大型央企的負責人華融的賴小民、華潤的宋林,遠的有紅塔集團的褚時健、國美的黃光裕、被聯想舉報入獄的孫宏斌等,這些曾在站在時代風口,長袖善舞的企業家,最終由于種種原因,從事業的巔峰跌落,失去了自由。有的企業家因為個人能力或機緣際會,出獄之后還能東山再起,但是絕大多數的企業家卻是失去了往日的風采,消散于歷史之中。而這其中原因值得我們深思與分析總結。
本文作者根據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刑事犯罪報告的數據(見注1)和團隊經辦案例及裁判文書公開的判例中進行提煉,試圖通過我國企業家刑事風險大數據,例如涉案企業家數量、涉案企業家的身份特征、企業家涉案罪名等進行分析,對我國企業家犯罪的成因進行剖析,并根據我們自身專業知識和經驗,提出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建議,以期對企業家有所裨益,防范于未然!
一、企業家刑事風險大數據 根據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刑事犯罪報告,從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之間,共統計到企業家犯罪數量為2889次,犯罪人數為2773人。 在2773名涉案企業家中,性別明確的有2668人,具體數據見上表。上表反映出,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男性企業家犯罪比例遠高于女性,當然這也與男性在企業領導位置比例較高有關。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國有企業家犯罪年齡主要在40-59歲之間,民營企業家主要犯罪年齡較廣,集中在30-59歲之間,這是因為有部分民營企業已經涉及到企業傳承,年輕一代的企業家已經掌握一定的話語權。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不論是在國企還是民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都占據犯罪的最大比例,這也是權責一致的表現,因為在我國企業之中,一把手還是具有絕對的權威,所以一旦企業出現問題,大多數一把手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另外,負責具體執行的財務、銷售和技術的總監或者經理,占據了犯罪職位的次席。 在2018年的涉案企業家中,有2769個涉案企業家可以確定地域,共涉及全國32個省(直轄市、自治區)。除排名首位的河南以外,基本上涉案企業家數量與所在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呈正相關。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民企和國企的高頻罪名并不重合,國企主要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貪污賄賂型犯罪,而民企犯罪類型較廣,但主要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型犯罪,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行賄罪和合同詐騙罪,而涉稅型犯罪例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發票罪近年來一直呈上升趨勢。 二、企業家涉刑成因分析 1. 歷史淵源 中國是世界上契約思想和契約文化產生最早的國家之一,早在三千年前的《周禮》中,對契約就有了各種規定,《周禮·秋官·司約》載:“凡大約劑書于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可見西周已把契約分為邦國的大約和民間的小約,大約是指邦國之間政治關系上的盟約,小約乃指民間經濟關系上的各類契約,即“私契”。(見注2)但是我國封建時期“士農工商”的等級意識和“重農抑商”的思想導致中國的商品經濟發展高度遲緩,從而進一步導致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在中國并沒有盛行起來。反而是中國古代商人大多都與政治關聯,是政治獲取利益的工具,例如清初晉商就是作為清政府的皇商而發展到頂峰,而清末的紅頂商人胡雪巖更是利用權力經商的典型。這類紅頂商人的現象其實是違背了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游戲規則。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企業家群體的重新崛起,但是由于國家本身也是摸著石頭過河,有效的市場機制調控及監督尚不健全,法律的功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從而使一些企業家仍受一些古代殘余思想的影響,在企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帶有一抹揮之不去的灰色。 2. 主觀原因 正如上文所說,許多企業家特別是對于民營企業家而言,沒有樹立起良好的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沒有把犯罪作為經營風險來認識和對待,從而最終陷入了刑事風險旋渦之中。在對我們經辦的案件當事人進行深入了解和分析后,我們大致總結出有以下三種類型: (1)部分企業經營者缺乏現代企業意識,法律觀念淡薄,有的民營企業家仍習慣于將企業資產作為個人財產,認為是自己創立的公司,就可以隨意支配,根本沒有把侵占、挪用行為和犯罪聯系在一起。在我們曾辦理的一個刑事案件中,一位民營企業家苦心經營18年,把一家小作坊經營成了年銷售額過億的企業,所以這位企業家打從心底就認為整個公司就是他個人的資產,在公司經營困難的時候不斷用自身的錢往公司注資,在公司經營良好的時候就用公司賬戶的錢為自己的消費買單。直到2015年,他與小股東之間出現不可調解的矛盾,小股東直接以職務侵占罪進行刑事舉報導致該企業家被刑事羈押。雖然最終通過我們的努力,檢察機關沒有認定該企業家的刑事罪名,但是這個案子結束的時候,他的企業卻因此事因股東紛爭,經營陷入停滯,已不復往日光輝。 (2)部分企業家受錯誤價值觀的影響,認為“權力”和“關系”能解決一切問題,而不相信法律會羈束他們。他們在企業開始起步的時候,就是以“權力”、“關系”和“金錢”開路,發展迅速,到后來就錯誤地把行賄、洗錢、內幕交易等作為謀求企業發展的正常行為。殊不知,一旦法律要追究時,之前所謂的“權力”和“關系”早就避之不及;特別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大力倡行反腐,部分企業家背后的“權力”和“關系”本身就受到國家刑事的追究,而涉案的企業家也不在少數。 (3)部分企業家盲目地去追逐經濟利益而形成僥幸心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種僥幸心理是指,一些企業家并不是沒有法律意識或者沒有風險意識,而是即便意識到這種風險之后,卻認為可以僥幸避免。比如近些年頻發的涉稅案件,大部分涉案企業家都知道逃稅、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觸犯了法律,但是有的企業家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國家無法追查到,或者抱有法不責眾的心態,周邊很多企業家都在這么做,我不這么做就會吃虧,從而實施了不法行為。而事實上,隨著國家金稅三期和大數據等工具運用逐漸成熟,納稅合規已經成為很多企業的當務之急。 3. 客觀原因 除了歷史淵源和主觀原因之外,企業內部風險防控機制缺失或者不健全也是導致企業家陷入刑事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設立的時候,資金不是很充裕,所以把有限的資金都投入了經營之中,自身內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內部沒有形成成熟有效的經營治理和制衡機制。甚至大部分的公司的制度和規章都是在百度隨便找的文章,削足適履,根本沒有因地制宜,導致企業內部控制和監督缺位;甚至對于一些大型的央企和國企,雖然大部分已經建立起了法律或者合規的部門與制度,但是這種合規依然止于表面。我們的團隊人員大多數曾有過國企法務或者合規的經歷,但是從我們自身經歷來判斷,大部分企業合規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重點人員權力行使的監督力度不夠,且無具體懲戒措施;企業重大決策集體審批等制度流于形式;監事會等對企業高管決策的監督制約作用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發揮,致使一些企業高層、中層及其他重要崗位的人員,以權謀私或者串通作案。 三、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建議 2020年,全球遭遇了新冠病毒肆虐,在這次的全球危機面前,雖然我們國家在防疫的前期有一定的應對失誤,但是國家很快的統一了思想,集全國之力齊心抗疫,并最終取得很好的效果。仔細分析下來,我們控制疫情的措施可以歸結為檢測—防疫—事后救助,而這種科學有效的措施同樣適用于我們刑事風險防控之中。 (一) 刑事合規檢測 美國總統特朗普在疫情早期公開表示,這個病毒會像奇跡一樣消失。但是現在,美國的病毒不但沒有消失,反而愈演愈烈,成為全球疫情最嚴重的國家。《阿房宮賦》曾言,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正如病毒一樣,企業的刑事風險不會因為你不重視就不復存在,不會因為你不檢測就自動消失,反而會因為不重視和不檢測導致風險擴散,直到無法收場。有的企業本身強大,會像德國一樣,還能將病毒有效控制;有的企業則會像意大利和西班牙一樣,病毒致死率遠遠高于其他地方。 前文也陳述了有的企業初期資金不足的時候,沒有進行有效的風險防控體系的構建,那么我們建議企業家在渡過了企業的原始積累階段之后,一定要進行合規體檢,就類似于病毒的檢測,只有檢測出來問題之后才會更有針對性去解決問題,防患于未然;而如果檢測出來沒有問題,也會讓人更加放心。而企業的體檢又可以分為“定期體檢”和“特定檢查”,(見注3)具體形式如下: 1. 企業“定期體檢” “定期體檢”是指企業在未受到任何刑事指控之前,聘請律師幫助企業及其高管進行相關調查,診斷法律風險,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訴,提出應對刑事調查的具體方案。律師同時會為企業提供一般性合規業務咨詢,展開合規培訓,發現企業章程、規范方面的法律漏洞,發現企業的經營或交易行為中的法律風險,在公司企業設立、投資、經營、交易等各個方面提出避免法律風險的建議,幫助企業重新建章立制,幫助企業創立合規部門并樹立合規意識、培育合規文化等等。通過“定期體檢”服務,律師可以幫助企業或企業家遠離可能的刑事法律風險。 2. 企業“特定檢查” 企業特定刑事合規檢查,是指在企業或企業家已經面臨明顯的刑事法律風險的情況下,律師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防范或避免法律風險的服務。或者是企業面臨重大事項決策,聘請律師進行刑事合規審查。特定刑事合規檢查的最終成果是一份刑事合規報告書,該報告書可以分為“律所及合規團隊簡介”、“委托事項介紹”、“委托人歷史沿革”、“相關交易和經營活動”、“刑事法律風險診斷”、“化解刑事法律風險的建議”等主要部分,為客戶提供一份較為完整的刑事合規調查和咨詢建議。 (二) 構建企業合規防疫意識 我國有效防疫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全國人民齊心協力,構建了高度防疫意識。有的國家可能政府高度重視,而群眾放任自流;有的國家則是政府都不太重視,所以導致無法有效控制疫情。所以我們企業在構建合規體系的時候,應該適用我們國家成功經驗,構建企業合規防疫意識。 首先,企業高層應樹立合規經營的法律意識,防患于未然。企業家需要意識到企業經營是一個長跑,即使短期擁有較高的盈利,但盈利的同時如果帶來較大的隱患,那么對于企業來說,這可能是一個負擔。(見注4)企業家可以沒有法律知識,但不能沒有法律意識。2019年以來,全國多個省的政府部門在大力提倡“千所進萬企”的專項服務,幫助企業防范法律風險,讓常年法律顧問成為企業標配。此外,企業遇到重大事項,不僅要咨詢常年法律顧問,而且要進行刑事合規論證。相較于企業內設的法律顧問,專業的刑辯律師具有更專業的知識和更為豐富的實踐經驗。 其次,逐漸樹立企業的合規文化。企業應結合企業刑事體檢發現的問題,建立起有效的合規體系,這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制度建立和無效的合規培訓,而是真正地把合規意識根植于企業高管和員工的心里。企業應根據內外部環境設定治理結構與原則,明確合規義務,開展合規風險評估,并對體系的運行進行持續的監督。(見注5) 最后,建立企業合規風險評估機制,并對合規部門進行賦權。有了合規體系還不夠,我們很多的國企設立了較完整的合規體系,但是在實際經營中,還是有不少領導推行一言堂,內部監督機制缺位,從而最終使企業合規的權威性被削弱,甚至名存實亡。所以我們需要從制度上就樹立合規的權威性,例如將合規建設納入企業KPI的考核,賦予合規部門一票否決權等。這一方面國外的企業做的更好,很多大型企業的法務具有項目的一票否決權,例如,我們曾參與的一個海外EPC項目,涉及到國家電網與美國GE在海外的一個大型EPC設備采購項目,項目金額高達數千萬美金,前期雙方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但是最后卻被GE公司的法務以風險過高直接否決該項目。后來的事實也證明,該項目存在不少的問題,收益遠低于預期。所以,只有當企業合規部門享有應有的權利,才會使得企業合規不至于流于形式,而成為企業發展真正的防火墻。 (三) 事后及時救援 我們國家防疫的成功經驗還在于醫護人員的專業治療,正是醫護人員的英勇精神和專業水平,幫助我們很多病人康復出院,恢復正常。而我們律師則類似于企業的醫生。企業家在面對刑事風險之后應沉著應對,學會和律師一起進行事后救援。 首先,企業家需要學會危機公關,這里的危機公關是區別于托關系、跑后門的那種不正當方式;而是指企業或者企業家,在面臨被調查時如何通過合法的方式加以應對,并兼顧好刑事調查與企業的后續經營發展。其次,企業應聘請專業律師全程服務,刑責與民責兼顧。企業家一旦面臨刑事追究,在被判處自由刑的同時,往往會附加沒收財產或者高額的罰金,這是企業家不能承受之重。所以,一旦涉刑,刑事民事須兼顧,專業刑民交叉業務的律師為最佳選擇。 (四) 總結 《史記·鹖冠子》扁鵲曾言:“長兄於病視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閭。若扁鵲者,鑱血脈,投毒藥,副肌膚,閑而名出聞於諸侯。”這句話其實就很好地揭示了刑事風險防控的有效措施,最好的方法就是像扁鵲大哥一樣在病情(風險)發作之前就發現并解決掉,其次是像扁鵲二哥一樣在病情(風險)輕微的時候發現并解決掉,最后才是像扁鵲這樣,在病人重癥的時候,利用各種手段進行治療,這樣對于醫生而言,可以實現名氣遠揚,但是對于病人來說,是否能治好是一個問題,治好之后是否有后遺癥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正如新冠病毒一樣,早期發現,及時隔離治療,病人可能很快就恢復,但是一旦到晚期才被發現,即使病人被拯救回來,也會留下嚴重的后遺癥,刑事風險亦然,只有防患于未然,才是上策。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推動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具有重要意義,不僅能夠為企業和企業家行穩致遠保駕護航,而且能夠保障企業和企業家健康成長,從而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因此,企業家在經營管理中應該加強合規意識,定期進行法律體檢,樹立整個企業合規經營的法律意識和合規部門的權威性,建立起全面的刑事風險防控體系。 注1:本文數據參考了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中心所制作的《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2014-2018》中數據,該報告發布于2019年,該中心針對19年的企業家刑事數據還未出來,后續出來之后本文會進行及時更新,不過從2014年-2018年的數據來看,企業家刑事犯罪人數和數量都呈上升趨勢。 注2:《中國古代契約發展簡史》,乜小紅著; 注3:《體檢式刑事法律服務的興起》,陳瑞華著; 注4:《企業刑事風險與合規藍皮書(2019版)》,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規團隊和荷蘭威科集團著; 注5:《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和合規管理體系指南》,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