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出臺,24年來首次修法
作者:劉炯、喬予 2017-03-062017年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在京舉行。會上,國務院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的議案,此次修訂是這部法律自1993年實施以來的24年間首次修訂。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作了說明。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從1993年12月1號開始施行,共5章33條。修訂草案共35條。修訂草案主要修改了四方面的內容:
(一)準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強法律的適應性與穩定性
草案保留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法律原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如果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競爭秩序,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草案還增加了兜底認定條款,對于嚴重破壞競爭秩序、確需查處的市場交易行為,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意見,報國務院決定。這就為查處未來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補充、完善應予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
比如,商業賄賂方面,除交易相對方以外,草案還規定經營者也不得賄賂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同時,除非有證據證明系員工個人行為外,經營者的員工利用賄賂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另外加強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增加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以及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還增加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對其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
草案還增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這部分內容在此前修訂的過程中備受關注。由于現行法沒有關于互聯網競爭的規定,有的互聯網公司甚至質疑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互聯網領域的適用。互聯網領域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但對互聯網企業造成影響,而且對廣大消費者的選擇造成干擾,如司法領域已判決的3Q大戰、百度訴3721等不正當競爭案等。
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傳播快、影響大、易復制。各級工商機關也陸續接到多起基于互聯網技術引發的不正當競爭問題投訴,但因為現行法律無明確規定,不能有效發揮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對于互聯網領域出現的一些全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現行法沒有分則條款,因而法院對同種行為的案件判決結果區別較大。
草案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比如,未經同意,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實際上,該種行為屬于典型的流量劫持。又比如,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在2010年騰訊訴搜狗不正當競爭案例中,搜狗拼音輸入法軟件通過彈出窗口方式,誘導用戶在“修復”輸入法時刪除QQ拼音輸入法在語言欄上的快捷方式,就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還包括干擾或者破壞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等等。
(三)理順本法與相關法律制度的關系,保持法律規定的協調一致
草案刪除了反壟斷法、招標投標法、廣告法、商標法等法律中已有的相關規定。同時,為了與商標法相一致,增加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也屬于不正當競爭。
現行法下,將他人注冊商標申請為企業字號等造成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較為普遍,不僅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和損害。這類案件只能在訴訟中適用基本原則予以處理,行政執法機關無法具體實施。“同仁堂”既是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字號,也是其商品的主要商標。但是按照現行法律,企業名稱是分級注冊,一些不法商人為搭“同仁堂”企業名譽和商品聲譽的便車,以“同仁堂”等字號經營,往往引起消費者誤認是北京同仁堂或者與其有關聯。這種情形就屬于基于商標、企業字號沖突造成的不正當競爭。
草案還列舉了涉及筆名、藝名、社會組織名稱及其簡稱、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以及頻道、欄目、節目等的名稱標識竊用牟利等行為,不管這些誤導公眾的行為如何改頭換面,今后都有望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例如此前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浙江衛視的“中國好聲音”等電視節目在名稱權利上的糾紛,在知識產權侵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方面,存在一些爭議。修訂草案有助于規范這些領域的市場競爭行為。
(四)完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與行政處罰并行的法律責任體系
完善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包括明確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加大了行政處罰的力度,增加了對違法行為人的信用懲戒。
在某著名藥企商業賄賂案的前期調查階段,當事人拒不向工商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搪塞拖延,使案件調查難以取得有效進展。商業秘密案件往往給權利人造成動輒上百萬甚至幾千萬的損害,行政調查往往耗費巨大精力物力財力,而行政處罰最高限額僅為20萬元,難以做到過罰相當。草案大幅提升了大部分行政處罰的上下限額,使之與當前貨幣價值相符。
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權,增加了檢查、查封、扣押、查詢等強制措施,還突出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并賦予民事賠償優先權。并初步建立了經營者信用記錄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