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下與企業破產相關的法律問題解析
作者:竇方旭 程淑娟 張安琪 2020-02-142020年新春伊始,一場席卷全國的新冠肺炎疫情仍未有消退之勢,疫情對全國人民的正常生活、各地企業的正常經營均造成嚴重影響。針對該類事項,各級法院、政府部門均積極出臺各類型的規定、政策盡可能的予以支持和保障。
全國各企業的情況呈現出不同的發展趨勢,其中部分已申請破產企業利用危機尋求重整出路,似有復活跡象,但也有部分中小企業由于持續停工、經濟負擔過重,可能面臨疫情結束后申請破產,針對上述不同企業面臨的與破產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擬在此予以剖析。
為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助力企業渡過難關,全國各地法院自2020年1月底陸續出臺相關舉措,針對中小企業面對疫情出臺“護企暖企”方面的措施,同時也對正在申請破產的企業可能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出臺相關規定予以明確。
針對各企業在疫情之下面臨的巨大經濟壓力,國家各部委、各地法院均出臺多項政策措施,筆者選取部分規定列示如下:
發布機構 | 政策文件名稱 | 政策內容 |
中國銀保監會 | 《銀保監會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1.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疫區的支持,減免手續費,簡化業務流程,開辟快速通道; 2.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 |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 | 《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 1.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疫情防控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2. 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貸款成本,完善續貸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
國家發改委辦公廳 |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 | 1. 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期限,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 2. 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 | 1. 各地主管部門全力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指導企業開展生產自救; 2. 用電、用水、用氣實施階段性緩繳費用; 3. 推動落實國家對防疫重點企業財稅支持政策,引導各級預算單位加大對中小企業的傾斜力度。 |
蘇州市人民政府 |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十條政策意見》 | 文件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小微企業,各銀行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可返還50%失業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1個月房租免收、2個月房租減半等。執行期限暫定為自政策發布之日起的三個月。 |
銀川中院 | 《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企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 | 主要內容包括著力加大對因疫情陷困企業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妥善審理疫情防控期間貨物買賣、運輸、保管、倉儲、加工承攬等商事合同糾紛;妥善審理疫情防控期間的金融糾紛;妥善審查疫情防控期間的企業破產、重整申請;切實強化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妥善執行受疫情影響的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等。 |
徐州中院 | 出臺疫情防控形勢下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的15項舉措 | 十五條舉措包括便捷高效化解糾紛、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強化司法導向作用、優化服務保障機制四方面,要求全市法院密切關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生產銷售、餐飲旅游等服務、房屋租賃等領域可能產生的糾紛,主動評估法律風險、前移服務關口。 |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 | 《關于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意見》
| 對有關疫情引發的涉法涉訴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專項探討,總結提煉疫情相關案件審理情況,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依法支持政府對企業實施的減輕企業負擔相關政策,穩妥審理企業因按規定經批準緩交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的行政案件,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
受本次疫情影響,部分企業難以為繼,可能已達到破產界限。如北京K歌之王總經理于2020年2月8日發布《致全體員工的一封信》,宣告企業可能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再如著名IT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兄弟連也于2020年2月6日通過公司微博表示公司擬申請破產。
在此情形下,各地法院針對已經申請破產或正在考慮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疫情之下的與破產相關的法律事項出臺了一系列舉措,應當引起重視。主要舉措列示如下,以供讀者參考:
頒布單位 | 文件名稱 | 文件內容 |
南京中院 | 《關于做好當前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 該《指導意見》結合當前疫情發展形勢與破產審判工作特點,把握破產案件的關鍵節點與重要事項,從破產審判審判的全過程,在聽證審查、企業接管、清產核資、債權人會議召開等九個方面進行具體明確,被稱為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審判九條新規。 |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 《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審判工作若干辦法》 | 該法院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審判工作出臺10條意見,主要包括破產申請審查、管理人工作提示及監督、債務人企業接管、債權申報與審查、債務人會議、財產協查與信息共享、財產處置、重整和解、網上辦理與專線渠道等。 |
浙江省高院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穩妥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助力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的通知》 | 對于疫情爆發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如債權人等主體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債務人企業異議程序,債務人企業對破產申請無異議的,在符合破產受理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對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慎審查,盡可能引導申請人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 |
重慶市第五中院 |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辦理企業破產及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通告》 | 1. 充分利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盡量采取網絡、短信、電話方式發布通知、送達文書、提交資料和溝通交流,并做好登記和記錄,避免人員不必要接觸的同時,保證文書、信息傳輸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涉及疫情防控物資開發、生產、存儲、運輸的企業,已經受理破產或者強制清算的,管理人或清算組應立即報告受理法院;對有關企業營業的任何決定,必須事先報告受理法院。 |
針對本次疫情下可能受到影響的破產審判工作,最高院及各級地方法院均已逐步發布通知,就司法系統防疫及破產審判工作的審理事項作出安排。如果企業已經處于破產程序之中,且管理人已經接管破產企業,針對破產管理人可能因疫情產生的執業風險問題就應當給予特別關注。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條之規定可知,破產法制定的目的是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從破產法的目的看,破產法本身不會考慮到因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導致的破產程序問題。
而破產管理人作為整個企業破產流程中的“先鋒”,勢必會直接受到疫情下出臺的各類限制性措施的直接影響導致其工作的開展出現障礙、自身的健康及安全受到威脅。如已經被指定為破產管理人,且因疫情被感染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因交通管制影響無法按時、按期履行其作為破產管理人的法定職責,從而使破產程序延宕。如果債權人因此而提出損害賠償,那么管理人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針對該類事項,有必要對破產管理人在疫情背景下的執業風險予以關注。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可知破產管理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結合我國《企業破產法》的制度設計,除重整中債務人自行管理這一特殊情形外,管理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指定時起,就要承擔起《企業破產法》第25條及其他條款賦予的職責。在整個破產程序持續的期間,原有債務人企業治理結構凍結,管理人是債務人企業當仁不讓的“一把手”。由此可見,在疫情防疫期間,管理人成為落實債務人企業防疫職責的實際負責人。同時,鑒于破產管理人已成為債務人企業的實際負責人,其在疫情防控要求下,需投入必要的財力、人力、物力等安排防疫措施,購置防疫設施,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職責。
承擔相應的職責同時就意味著管理人在未能履行該職責下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筆者查閱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4條[1]后推知,如破產管理人實質作為債務人企業的實際負責人,在防疫期間疏于履行其疫情防控職責時,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上述加諸于管理人的責任過于嚴苛,管理人僅僅是為破產企業提供破產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通過專業服務獲得相應的報酬,其在防疫情形下承擔的責任亦應當與其獲得的報酬相匹配。針對管理人在疫情背景下的保護,應當一方面從管理人直接處理破產事項的工作人員的人身健康角度予以保護,另一方面針對管理人作為債務人企業負責人需承擔的防疫職責應當與其獲得的報酬相匹配,避免權責不對等,挫傷管理人的積極性。
面對嚴峻的新冠疫情,有的企業遭受停工停產困境瀕臨破產,而部分已申請破產企業反因疫情物資、酒店緊缺的需要反而尋求到一線生機。筆者選取部分疫情之下破產企業支援防疫工作的案例供讀者參考:
序號 | 企業名稱 | 支援防疫工作案例 |
1 | 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系研發、生產防護服裝、防護手套、防護面具、醫用紡織品、醫用無紡布制品的企業,因陷入債務危機,2018年下半年停止生產經營。2019年12月18日,吳江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剛松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3月12日召開。 2020年1月28日,吳江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現場作出許可剛松公司恢復生產的決定,要求管理人盡快尋找相關行業內的專業人員和投資者。經管理人和相關投資者協商,達成初步意見,利用剛松公司原有資質和車間,以及相關投資人帶來的機器設備及員工,在轄區政府的協調下,計劃于即日起恢復廠區水電并迅速安裝機器設備,同時采購原材料和召集工人,爭取在一周之內正式恢復生產。 |
2 | 威海鴻宇無紡布制品有限公司
| 系生產一次性手術衣、手術包、隔離衣、口罩等無紡布醫療用品的企業,因經營不善,于2016年4月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重整期間,該企業因資金緊張,僅維持了2條生產線的運轉,另有2條生產線閑置。 2020年1月27日,在疫情進一步發展、醫療防護物資緊缺的情況下,經區管委召集相關部門,要求全力保障醫療企業恢復生產,并緊急撥付資金300萬元。 2020年1月28日威海鴻宇正式復工,4條生產線全部投入生產。 |
3 | 寧波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 2019年9月,因擔保之債被拖入泥潭,名下財產被寧海法院凍結、查封,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月30日,浙江寧波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移動微法院上收到了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發來的信用修復決定書,公司可以在這個特殊時期爭取到更多的資金,加大生產、制造更多的醫療床、搶救車等醫療器械。 |
4 | 石門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
| 系一家從事住宿服務和會務服務的破產企業,酒店大樓共19層,有客房200多間。好望角進入破產程序后經石門法院許可繼續營業,并定于2020年4月10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2020年1月29日,為妥善解決湖北省近期來石門縣人員的住宿問題,石門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決定將好望角確定為石門縣定點接待酒店。 |
5 | 四川某醫用設備有限公司
| 該公司系國內最早自主研發生產X射線的企業之一,因市場形勢變化和關聯企業虧損等原因,陷入生效困境,成都高新法院于2019年12月受理了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為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全面接管該公司后,公司除部分辦公樓繼續出租外,醫療設備生產線基本停工。 2月3日,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就恢復生產經營向高新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成都高新法院綜合研判后于當天即批復同意該企業合作生產防護口罩,并隨即對接該區市場監管局、企業屬地街道等部門特事特辦,加速辦理該公司防護口罩生產復工和相關資質手續。 經各方努力,2月4日,投產所需全部藥械批準文號和新公司設立工商登記均已辦妥,首批4條防護口罩生產線由省外搬入該公司車間并連夜進行調試,口罩生產原料無紡布也已到位,投產后防護口罩產量最高可達每日50萬只。 |
針對上述在破產、重整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企業因疫情原因恢復生產的案例,我們并未看到當地法院決定恢復公司經營的正式法律文書,但以剛松防護為例,包括最高院官方微博在內的媒體報道時均援引《企業破產法》第26條之規定,即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但需注意的是,管理人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營業的時間節點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但剛松防護等公司早已停產,債權人會議早已召開完畢,而《企業破產法》第26條實際并未對該種情形下管理人是否有權恢復企業生產作出明確規定。
除此之外,上述已申請破產或宣告進入重整階段的企業確因本次疫情因素暫時恢復生產,頗有受益,但從長遠來看,在疫情結束后,上述企業受管理人接管,原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等管理機構已不再擁有經營權。如上述企業指定管理人為會計師事務所、律所等中介機構,其能否擔負起企業在疫情結束后的日常管理責任也是需考慮的問題。
特別是,針對啟動破產清算程序的企業,債務人無法按照破產重整的相關規定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財務和營業事務,企業未來的出路更需提前加以考慮。
針對本次疫情影響下可能面臨破產的企業,未來如擬進行正式破產申請,大致的流程如下:
(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針對疫情影響下與破產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建議在實踐中應當結合各企業的具體行業類型、經營情況、負債能力及未來發展綜合予以考慮。同時,務必對疫情影響下各政府部門、最高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時出臺的與破產事項相關的政策、法規予以密切關注。
[1]第4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