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資管實戰(zhàn)中資管產品運營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分析
2017-01-182016年12月22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140號文涉及資管行業(yè)的內容主要有:
1、對《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以下簡稱“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的規(guī)定進一步予以明確。140號文規(guī)定,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guī)定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屬于增值稅應納稅項。
3、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的為增值稅納稅人。
2016年12月30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以下簡稱“兩部門”)發(fā)布《關于財稅〔2016〕140號文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以下簡稱“政策解讀”)。政策解讀稱140號文規(guī)定的資產管理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fā)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資產管理的實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基于兩部門發(fā)布的政策解讀,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我們認為資管產品除包括政策解讀中寫明的基金公司發(fā)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及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外,還包括證券公司發(fā)行的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發(fā)行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發(fā)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
注釋將金融服務分為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我們認為與資管產品密切相關的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及金融商品轉讓服務。
根據(jù)注釋的規(guī)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jù)貼現(xiàn)、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結合140號文“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的規(guī)定,我們認為采取了任何可以達到保本效果增信措施的資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均應按照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注釋的規(guī)定,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yè)務活動。金融服務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第4點明確將“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納入免征增值稅的范疇。因而,當資管產品的投資行為既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又具有“保本”性質時,我們將在下文中分類討論該等資管產品的收益是否屬于應稅事項。
實踐中,具有典型意義的資管產品主要有投資于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進行債券投資、證券投資、股權投資以及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管產品。我們將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及解讀對前述資管產品在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進行分析。
鑒于資管產品管理人往往被限制或禁止就資管產品所產生的收益向資管產品投資者作“保本”承諾,除非有特殊情形,本文將不再討論資管產品投資者(包括資管產品管理人認購資管產品份額的情形)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一、非商業(yè)銀行資管產品投資于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
1-1 交易模型

1-2 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
根據(jù)《商業(yè)銀行理財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2016)》”)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可以分為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其中,保本型理財產品又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和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三類銀行理財產品的具體界定如下:
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 | 定義 | |
保本型 | 保本浮動收益型 | 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yè)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并根據(jù)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 |
保證收益性 | 保證收益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yè)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者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并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產品。 | |
非保本型 | 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是指商業(yè)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財產品。 | |
1-3 投資于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的非商業(yè)銀行資管產品增值稅分析
根據(jù)140號文的規(guī)定,非商業(yè)銀行資管產品投資于商業(yè)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時,該非商業(yè)銀行資管產品所獲得的收益屬于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保本收益”范疇。因而,該非商業(yè)銀行資管產品的管理人應就該資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繳納增值稅。
二、債權投資類資管產品交易結構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 委托貸款
1-1 交易模型

1-2 委托貸款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收取的利息 | 是 | 資管產品委托商業(yè)銀行向項目公司發(fā)放委托貸款的行為屬于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guī)定的”貸款服務”以及140號文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因而,根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1點“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資管產品管理人應就向項目公司收取的貸款利息繳納增值稅。 |
商業(yè)銀行收取的委貸手續(xù)費 | 是 | 商業(yè)銀行根據(jù)資管產品的委托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并收取委貸手續(xù)費。該等委貸手續(xù)費應屬于注釋中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就其收取的委貸手續(xù)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同樣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雖然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往往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我沒認為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2. 信托貸款
2-1 交易模型

2-2信托貸款模式中信托計劃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信托計劃向項目公司收取的利息 | 是 | 信托計劃向項目公司直接發(fā)放信托貸款的行為應屬于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guī)定的“貸款服務”以及140號文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因而,根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1點“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信托公司應就向項目公司收取的貸款利息繳納增值稅。 |
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報酬 | 是 | 信托公司管理運營信托計劃而收取的信托報酬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信托公司應就其收取的信托報酬繳納增值稅。 |
3. 名股實債
3-1 交易模型

3-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資者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增資或受讓項目公司股東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成為項目公司股東;
③項目公司股東與資管產品簽署股權回購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項目公司股東到期以一定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該溢價并非源于股權增值,而是雙方商定的融資成本);
④項目公司股東到期按約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
⑤資管產品以所獲得的回購價款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獲得管理費及浮動業(yè)績報酬(若有)。
3-3名股實債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股東收取的股權回購價款之溢價 | 是 | 在“名股實債”模式中,資管產品名義上通過受讓股權/增資成為項目公司股東。但是,項目公司股東到期溢價回購股權導致資管產品實質上是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因而,在本模式中,資管產品的股權投資行為應屬于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guī)定的”貸款服務”以及140號文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資管產品管理人應就項目公司股東向資管產品支付的股權回購價款中的溢價部分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雖然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4. 應收賬款轉讓+回購
4-1 交易模型

4-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資者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應收賬款,并支付應收賬款受讓價款;
③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應收賬款的同時,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與資管產品簽署應收賬款回購協(xié)議,約定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應收賬款(該溢價源于雙方商定的融資成本);
④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約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應收賬款;
⑤資管產品以所獲得的回購價款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獲得管理費及浮動業(yè)績報酬(若有)。
4-3應收賬款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第三方收取的應收賬款回購價款之溢價 | 是 | 在“應收賬款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名義上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應收賬款。但是,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回購應收賬款以及以融資成本確定回購溢價,資管產品實質上為以受讓應收賬款的形式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因而,在本模式中,資管產品的投資行為應屬于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guī)定的”貸款服務”以及140號文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資管產品管理人應就項目公司/第三方向資管產品支付的應收賬款回購價款中的溢價部分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雖然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往往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5. 收益權轉讓+回購
5-1 交易模型

5-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資者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特定資產收益權,并支付收益權轉讓價款;
③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特定資產收益權的同時,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與資管產品簽署特定資產收益權回購協(xié)議,約定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特定資產收益權(該溢價源于雙方商定的融資成本);
④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約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特定資產收益權;
⑤資管產品以所獲得的回購價款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獲得管理費及浮動業(yè)績報酬(若有)。
5-3收益權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第三方收取的收益權回購價款之溢價 | 是 | 在“收益權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名義上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特定資產收益權。但是,通過安排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回購收益權以及以融資成本確定回購溢價,資管產品實質上為以受讓收益權的形式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因而,在本模式中,資管產品的投資行為應屬于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guī)定的”貸款服務”以及140號文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資管產品管理人應就項目公司/第三方向資管產品支付的收益權回購價款中的溢價部分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雖然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一般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6、金融產品份額轉讓+回購
6-1 交易模型
6-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資者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金融產品(金融產品指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份額,并支付金融產品份額受讓價款;
③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受讓金融產品份額的同時,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與資管產品簽署金融產品份額回購協(xié)議,約定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金融產品份額(該溢價源于雙方商定的融資成本);
④項目公司或項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約溢價回購資管產品所持有的金融產品份額;
⑤資管產品以所獲得的回購價款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資管產品獲得管理費及浮動業(yè)績報酬(若有)。
6-3金融產品份額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第三方收取的金融產品份額回購價款之溢價 | 是 | 在“金融產品份額轉讓+回購”模式中,資管產品名義上受讓項目公司所持有的金融產品份額。但是,通過安排項目公司/第三方到期回購金融產品份額以及以融資成本確定回購溢價,資管產品實質上為以受讓金融產品份額的形式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 因而,在本模式中,資管產品的投資行為應屬于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guī)定的”貸款服務”以及140號文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同時,資管產品向項目公司/第三方轉讓金融產品份額的行為也同樣屬于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項下的“金融商品轉讓”。 綜上,無論將“金融產品份額轉讓+回購”定性為”貸款服務”還是“金融商品轉讓”,資管產品管理人均應就項目公司/第三方向資管產品支付的收益權回購價款中的溢價部分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雖然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往一般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三、證券投資類資管產品交易結構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 二級市場投資
1-1 交易模型

1-2 投向于二級市場的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投資二級市場所取得的收益 | 否 | 資管產品投資于二級市場普遍不具有保本性質,并且,《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雖然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往往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2. 參與定增
2-1 交易模型

2-2參與上市公司定增的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所獲得的投資收益 | 分類討論
| 一、 上市公司大股東對資管產品的本金及預期收益作出差額補足承諾的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第4點明確將“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納入免征增值稅的范疇。 上市公司大股東往往針對私募資管產品作出差額補足承諾。但是,基金業(yè)協(xié)會已將參與定增的私募基金劃分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類別,因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買賣股票所獲得收益不屬于法定的免征增值稅范疇。 因而,鑒于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差額補足承諾導致資管產品的投資具有了“保本”性質,該類資管產品符合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應稅條件,應就其獲得的收益繳納增值稅。 二、 上市公司大股東未對資管產品的本金及預期收益作出差額補足承諾的 資管產品到期拋售上市公司股票后所取得的收益不一定能夠保本。因而,在該種情形下,資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不屬于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增值稅應稅事項。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雖然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往往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3. 收益互換
3-1 交易模型

3-2 交易模型解析
①投資人認購資管產品份額;
②資管產品進行投資,投資范圍包括購股票、債券、新股、其他基金等證券;
③資管產品與收益互換方簽訂TRS(信用掛鉤收益互換產品)協(xié)議,約定資管產品將該產品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浮動收益Y%(若有)支付給收益互換方,而收益互換方向資管產品支付X%的固定收益;
④資管產品以其獲得的固定收益向投資者進行收益分配。
3-2收益互換模式下資管產品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投資所取得的收益 | 分類討論 | 鑒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第4點明確將“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納入免征增值稅的范疇,因而我們將對收益互換模式中資管產品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是否應當繳納增值稅進行分類討論。 一、若資管產品的投資標的為股票、債券,則: (一)若資管產品不是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收益互換的安排保證了資管產品享有X%的收益,使資管產品符合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應稅條件。因而,管理人應就資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繳納增值稅; (二)若資管產品為證券投資基金 1、如果證券投資基金通過買賣股票、債券實際獲得的收益大于或等于X%(即資管產品的收益全部來自于買賣股權、債權),我們認為在該種情況下,資管產品的收益屬于法定的免征增值稅范疇,無需繳納增值稅; 2、如果證券投資基金通過買賣股票、債券所獲得的收益小于X%,將觸發(fā)收益互換情形。我們認為證券投資基金通過買賣股票、債權所獲得的收益仍應屬于免征增值稅范疇,管理人僅應就收益互換方補足的差額部分繳納增值稅。 二、若資管產品的投資標的不是股票、債券,則將無需考慮上述免征增值稅情形。因收益互換的安排,資管產品具有“保本”性質,符合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應稅條件,因而管理人應就資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一般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四、 股權投資類資管產品交易結構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1 交易模型

1-2 特殊投資條款解析
管理人設立資管產品投向于特定產業(yè)的目標公司股權,以目標公司上市或被成功并購為目標。因PE投資的特殊性,在股權投資協(xié)議中往往安排了以下條款:
a. 對賭條款:如目標公司在一定年限內未能成功上市/被并購,目標公司股東承諾以目標公司凈資產或一定溢價(以價高者為準)回購投資方(資管產品)所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
b. 業(yè)績承諾條款:如目標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實現(xiàn)承諾的業(yè)績,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將向投資方(資管產品)提供股權/現(xiàn)金補償,以確保投資方(資管產品)取得預期的投資收益;
c. 反稀釋條款: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股東承諾目標公司后一輪融資的投前估值不低于當輪融資的投后估值。如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股東違反該承諾,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將給予投資方(資管產品)股權/現(xiàn)金補償,使其認購目標公司股權的價格不高于后一輪融資中其他投資方的認購價格;
d. 優(yōu)先清算權:若目標公司發(fā)生視為清算情形(如目標公司出售其主要業(yè)務/資產),資管產品將按照【資管產品投資額+一定溢價】的金額優(yōu)先從目標公司出售業(yè)等務/資產所獲得的收入中獲得分配并通過轉讓目標公司股權的方式退出對目標公司的投資。
1-3 資管產品參與股權投資時的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
資管產品投資目標公司股權所獲得的收益 | 因觸發(fā)對賭條款而取得的股權回購溢價款 | 是 | 對賭條款會導致資管產品在目標公司未按期實現(xiàn)上市/被并購時獲得固定收益。 雖然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事項,但對賭條款給股權投資帶來了“保本”的效果。根據(jù)140號文對于“保本收益”的解析,我們認為資管產品因目標公司觸發(fā)對賭條款而取得的股權回購溢價款也應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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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觸發(fā)業(yè)績補償條款而取得的股權/現(xiàn)金補償 | 否 | 如目標公司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實現(xiàn)承諾的業(yè)績,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將給予資管產品股權或現(xiàn)金補償。 我們認為,該等補償并不必然構成對資管產品最終收益的保證。資管產品仍面臨無法收回投資本金的風險。 因而,資管產品基于該等業(yè)績補償而獲得的收益并非屬于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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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觸發(fā)反稀釋條款而取得的股權/現(xiàn)金補償 | 否 | 如目標公司后一輪融資的投前估值低于當輪融資的投后估值,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將給予資管產品股權或現(xiàn)金的補償。 我們認為,該等補償并不必然構成對資管產品最終收益的保證。資管產品仍面臨無法收回投資本金的風險。 因而,資管產品基于該等反稀釋補償而獲得的收益并非屬于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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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使優(yōu)先清算權而獲得的溢價分配 | 否 | 在發(fā)生視為清算情形時,資管產品可以根據(jù)“優(yōu)先清算條款”優(yōu)先獲得本金及收益。 我們認為該條款僅是給予資管產品優(yōu)先退出的權利。資管產品無法因此獲得保本收益。 因而,資管產品基于優(yōu)先清算權而獲得的溢價分配并非屬于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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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目標公司上市/被并購退出所獲得的溢價收益 | 否 | 目標公司上市或被并購一般會給目標公司股東帶來收益。但是,該等收益是資管產品的股權投資所得,并不具有”貸款服務”或“保本”的性質。 因而,資管產品基于目標公司上市/被并購而獲得的溢價收益并非屬于36號文及140號文規(guī)定的應稅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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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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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一般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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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管產品參與上市公司并購基金的交易模式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1 交易模型

1-2 交易模型解析
①商業(yè)銀行理財計劃認購資管產品的份額;
②資管產品認購產業(yè)并購基金的優(yōu)先級份額,上市公司認購產業(yè)并購基金的劣后級份額;
③產業(yè)并購基金受讓上市公司未來擬并購的目標公司股權;
④上市公司或其他主體受讓產業(yè)并購基金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產業(yè)并購基金退出對目標公司的投資取得的收益優(yōu)先向商業(yè)銀行理財計劃認購的資管產品分配收益;
⑤投資期限屆滿,若產業(yè)并購基金的優(yōu)先級份額持有人未實現(xiàn)預期收益,上市公司和/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將以產業(yè)并購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本金+固定收益之和為對價受讓其持有的并購基金份額,確保產業(yè)并購基金的優(yōu)先級份額持有人實現(xiàn)預期收益。
1-3 資管產品參與上市公司產業(yè)并購基金時的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資管產品投資并購基金所獲得的收益 | 是 | 作為產業(yè)并購基金的優(yōu)先級份額持有人,資管產品的到期收益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因而,資管產品的投資收益具有“保本”性質。資管產品參與上市公司產業(yè)并購基金的投資行為應屬于36號文及140號文項下的應稅行為。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 | 是 | 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一般與資管產品的最終收益掛鉤,但是,浮動業(yè)績報酬本質仍為管理人因提供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而直接收取的費用而非管理人的投資收益。因而,管理人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仍應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浮動業(yè)績報酬繳納增值稅。 |
六、 資管產品參與企業(y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及增值稅稅收分析

1-2 模式解析
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募集資金設立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因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往往為在交易所或報價系統(tǒng)等掛牌的標準化產品,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的參與度較高。該計劃用于受讓原始權益人所持有的基礎資產。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xiàn)金向投資者兌付本金及預期收益。為防止投資者的本金及預期收益無法兌付,原始權益人一般會對投資者本金及預期收益的足額兌付提供差額補足。同時,保證人對原始權益人的差額補足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1-3 資管產品參與上市公司產業(yè)并購基金時的增值稅稅收分析
項目 | 是否屬于應稅行為 | 理由 |
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獲得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兌付的收益 | 是 | 在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中,原始權益人為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本金及預期收益的如期兌付提供差額補足。同時,保證人為原始權益人的差額補足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因而,作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到期獲得的收益具有明顯的“保本”性質。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應就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繳納增值稅。 |
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 | 是 | 管理人管理運營資管產品而收取的管理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管理人應就其收取的管理費繳納增值稅。 |
資產服務機構的服務費 | 是 | 資產服務機構為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提供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屬于注釋項下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jù)《試點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項第2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xù)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之規(guī)定,資產服務機構應就其收取的服務費繳納增值稅。 |
七、小結
綜上,我們認為,判斷資管產品是否應繳納增值稅的關鍵是其獲得收益是否具有保本性質。如果該收益具有保本性質,資管產品就應繳納增值稅。繳納增值稅將會導致資管產品分配給投資人的收益減少。這對資管行業(yè)的影響還有待觀察。







第一條第(二十二)項第4點明確將“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納入免征增值稅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