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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校園欺凌,營造平安校園——從六個侵權案例來看校園欺凌的預防與應對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7-17
[摘要]近期,北京某校的校園欺凌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與熱議。校園欺凌頻頻發生,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同時也側面反映了部分學校對校園欺凌治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因此,為防范校園欺凌,學校應當加強校園欺凌治理工作,讓學校成為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

近期,北京某校的校園欺凌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與熱議。校園欺凌頻頻發生,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同時也側面反映了部分學校對校園欺凌治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因此,為防范校園欺凌,學校應當加強校園欺凌治理工作,讓學校成為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


一、校園欺凌定義


(一)國家層面


校園欺凌又稱學生欺凌,國家層面文件對學生欺凌的定義如下:


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首次明確了“學生欺凌”的概念,是指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2020年10月1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學生間的行為是否屬于欺凌行為應當從行為實施者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綜合分析評定,不可一概而論。如學生因嬉戲打鬧而產生的肢體沖突并導致受傷,因行為不具有故意性,不屬于校園欺凌。


(二)地方層面


為了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各地出臺了校園欺凌相關文件,對校園欺凌進行定義,并列舉了校園欺凌行為,如: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本市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利用體能、人數或者家庭背景等條件,蠻橫霸道、恃強凌弱,通過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惡意實施欺負、侮辱,侵害另一方身體、精神和財物的行為:(一)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的;(二)多次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三)多次索要財物的;(四)多次毀損、污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五)實施毆打、體罰、污損身體等行為的;(六)記錄、錄制、散布實施欺凌過程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凌行為。


2023年3月22日,湖南省教育廳印發的《湖南省教育系統防范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明確校園欺凌是指,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五種行為”(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隨著社會的發展,校園欺凌呈現多樣化,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肢體欺凌、言語欺凌,還包括恐嚇欺凌、姿態欺凌、關系欺凌、網絡欺凌等行為。


二、校園欺凌防范與應對的實操案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第一千二百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學校如若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需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學校在日常管理過程中重視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開展則顯得尤為重要。通過檢索相關案例發現,多數學校疏于教育管理職責,最終承擔侵權責任。下面從六個案例了解學校校園欺凌教育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與其責任承擔的關聯性,學習成功經驗,吸取失敗教訓。


(一) 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例


案例1: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2020)湘1126民初2289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陳某在寢室搞衛生時與班長錢某發生爭吵,被告陳某某路過,質問原告陳某時雙方發生不快,被告陳某某轉身突然摑了原告陳某左臉一巴掌。之后被告陳某某叫來被告唐某某、李某某,三人一起毆打原告陳某。原告訴請欺凌者與學校承擔侵權責任。學校為證明已盡到教育、監管職責,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安全承諾書,擬證明原告陳某及被告陳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簽署了安全承諾書。

2.學校防校園欺凌方案,學校開展了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專項治理活動。

3.學校防校園欺凌預案、,擬證明學校制定了防校園欺凌預案。

4.學校防校園欺凌制度,擬證明學校制定了防校園欺凌制度。

5.學校預防校園和學生欺凌致家長的一封信,擬證明學校向學生和家長宣傳了防校園欺凌相關方案。

6.學校防校園欺凌致家長的一封信,擬證明學校致信家長共同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

7.學校預防校園欺凌開展的活動,擬證明學校開展了安全教育活動。


事發后,原告陳某與同學向班主任反映了被陳某某等人打傷的事實,班主任得知后迅速將原告送往學校醫務處檢查,并聯系被告陳某某等人的班主任,通知學校領導及學生家長,對該事件進行了妥善的處理。原告出院后,學校組織原、被告家長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調解意見。


法院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陳某未舉證證明被告某中學在其受到人身損害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被告某中學對原告陳某的損傷不承擔責任。


案例2:廣西壯族自治區隆安縣人民法院(2021)桂0123民初964號民事判決書


學生陸某某因持續校園欺凌、抱團孤立、精神折磨而跳樓,陸某某父母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存在嚴重過錯,訴請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向法院提供下列證據證明其對于學生的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學校對學生在安全教育、校園欺凌事件及其突發問題等均設置有專門的管理制度,學校嚴格按照管理制度執行,不存在管理上缺陷與過失:


1、某中學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2、某中學2021校園欺凌事件應急預案。

3、陸某某所在班級的校園欺凌安全教育照片及記錄表。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釘釘安全教育平臺組織的《安全教育日專題活動》截屏。

5、學校組織學生認真學習預防校園欺凌安全教育板報。


同時,學校還提供了學校心理健康狀況登記表(陸某某),證明被告某中學已經對陸某某進行了心理健康教育,陸某某同學在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班主任何某某老師與陸某某媽媽溝通的截圖,證明班主任何某某老師在平時的教育過程中,認真教育開導陸某某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其媽媽,學校已經履行了教育及告知的義務。


法院認為,學校在日常管理中,對學生管理、心理輔導、防校園欺凌均有專門的管理制度及應急方案,通過課堂、班會、學校宣傳板報進行教育和提醒,已經盡到管理教育的義務。在具體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從舉報事件發生的4月20日到4月23日陸某某請假回家這3天時間內,班主任從接到舉報、約談教育學生、做思想工作到調整宿舍,已經積極采取了一系列化解學生之間糾紛矛盾的合理措施。對原告主張學校存在對學生防止校園欺凌教育不足,班主任在該事件中處置不當,學校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3: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2022)魯0213民初2530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阮某多次遭受被告劉某甲、蔡某、畢某某等抓頭發、扇耳光等不同形式的欺凌,后出現情緒低落等癥狀,被醫院診斷為抑郁狀態、抑郁伴焦慮、藥物過量。原告訴請欺凌者與學校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向法院提交下列證據:


1、校園欺凌防治專題培訓會照片1張,校園防欺凌主題班會照片1宗,“拒絕校園欺凌”國旗下講話照片1張,“防止校園暴力”手抄報照片1張,校園欺凌防治在線答題統計1份,校園欺凌防范承諾書4份。證明事項:證明學校于2018年11月至今通過培訓會、主題班會、國旗下講話、手抄報等各種形式,向學生進行校園防欺凌等教育,組織校園欺凌防治在線答題,進行校園欺凌情況摸排,學校已盡最大努力使每位學生了解并熟知校園防欺凌等相關知識,預防校園欺凌,抵制校園暴力。同時,學校也讓每位同學簽署了校園欺凌防范承諾書,包括涉及此事的相關同學。


2、抵制校園欺凌等公眾號截圖1宗,寒假安全、防疫工作致學生家長的一封信1宗,家長會筆記照片2張。證明事項:證明學校多次通過邀請法治副校長、警官入校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的方式,對全校學生進行預防校園欺凌的法制教育,使學生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杜絕校園欺凌;并結合公安部下發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系列海報,組織學生從防恐防暴、交通安全、防欺凌、防溺水等四個方面進行安全學習。學校通過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特別強調抵制校園欺凌及假期安全,已盡到教育及管理職責。


3、與原告母親微信聊天截圖及家訪照片1宗。證明事項:事發前后,班主任王老師與原告母親均進行多次溝通交流,班主任王老師在平日對原告有諸多關照,并多次請學校心理老師對其進行心理輔導。班主任王老師竭盡所能地采用各種手段和方式協調、處理此事,為原告提供了生活、學習及心理上的全方位幫助,學校已盡到教育及管理職責。


4、原告心理健康輔導記錄1份。證明事項:學校非常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多次請心理老師對原告進行心理輔導,學校已盡到教育及管理職責。具體咨詢內容涉及咨詢倫理中的保密原則,也為保護學生隱私,暫不予出示。


5、會議記錄3份。證明事項:學校十分重視原告校外被打事件,多次在辦公會中匯報、討論,并對此事做出進一步的部署及安排,保護學生隱私,避免二次傷害,對相關當事人進行教育,在學業方面組織教師團隊給予原告幫助,在心理上對原告增強輔導。對于原告所述手機被摔一事也在辦公會中匯報、討論。學校已盡到教育及管理職責。


6、與被告劉某丙及其父母微信聊天截圖、通話記錄1宗。證明事項:證明事發前后,班主任王老師均與被告劉某丙及其父母進行多次溝通交流,已竭盡所能地采用各種手段和方式對被告劉某丙進行教育和管理,學校已盡到教育及管理職責。


7、與被告畢某某家長微信聊天截圖、通話記錄1宗,被告畢某某班主任情況說明1份。證明事項:證明班主任盡心盡力對被告畢某某進行教育和管理,并積極與被告畢某某家長進行溝通。因時間較長,更多教育、管理及溝通過程已經刪除,但學校確已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


8、被告劉某甲班主任情況說明1份,被告蔡某班主任情況說明1份。證明事項:被告劉某甲和被告蔡某的班主任在對被告的教育和管理過程中,竭盡所能的幫助其養成良好的學習及行為習慣,盡力幫助其糾正問題,時刻關注學生學習及心理健康,并及時與家長進行溝通。學校已經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


法院認為,被告某中學在假期前已通過班會、知識答題及《寒暑假安全責任書》等形式,要求學生加強安全意識,事件發生后又積極采用各種方法協調處理,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例


案例4: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2020)豫0621民初878號民事判決書


某校十余名在校生結成團伙將同年級同學孫某某劫持到學校后院的一個小樹林里輪流對其毆打并錄像上傳網絡,造成原告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該案件被浚縣公安局新鎮派出所認定為校園欺凌事件(尋釁滋事),并對相應的10名未成年被告分別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原告訴請欺凌者與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事件發生后,當地監察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教育體育局分別查明某中學有關工作人員在本次事件中疏于對學生的管理、對學校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管理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堵塞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對本次事件的發生及造成的嚴重不良影響負有責任,分別作出了黨務、政務處分。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事件中各限制行為能力被告在事件中的作用及某中學的過錯程度,被告某中學與其余被告應各承擔原告損失50%的賠償責任。本案事件的相關證據證明,本案事件系較為典型的校園欺凌事件,最先只是較少被告在校園內對原告實施欺凌行為,某中學對此并未及時發現并作出合理處置,其后第二次、第三次欺凌行為發生雖在校園外,但系在原告放學出校門不遠的地方便被劫持到學校后樹林內遭到欺凌,后兩次的欺凌系第一次欺凌的延續,是第一次欺凌未受到學校的有效干預,給后續的欺凌制造了機會,充分說明某中學在肩負的預防校園欺凌責任中存在較大的不足,故此該學校對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案例5: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1民初653號民事判決書


2018年原告禹某與被告王某、劉某、孫某、朱某、盧某等人在初一年級時住在同一寢室,前述五被告強迫原告禹某及其他兩名同學早上打洗臉水、刷牙水,晚上打洗腳水、洗襪子,如不順心就對原告及其他兩名同學打罵,為了取樂,還讓原告及其他兩名同學互相扇耳光。2018年初一下學期在寢室被告孫某等人讓原告站在墻角站著別動,為了泄憤孫某辱罵原告,并用腳將原告腰部踹傷。初二學期班主任老師獲知閆某某為上述五被告洗襪子、打洗腳水的事情,對王某等人進行了批評教育,但五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對原告及其他兩名同學繼續進行欺凌。2019年4月被告盧某輟學,2019年5月16日晚在寢室被告朱某將原告摔倒,原告背部致傷。原告訴請欺凌者與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向法院提交了學校管理規章制度21份、常態化檢查記錄、宿舍管理會議記錄、校班子會議記錄(2016.3-2019.12),證明校方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在本案中校方沒有過錯。


法院認為,該起事故發生在住校期間,由于原被告均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均為住宿生,在校期間其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義務,被告作為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應當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該起糾紛發生過程中被告某中學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導致未成年學生在校園期間產生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且在知曉幾名被告存在欺凌的行為情況下,沒有嚴格管理,致使該校園欺凌事件長達一年有余,給原告及其他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和身體傷害,被告某中學存在過錯責任,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即承擔50%的民事責任。


案例6: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2023)魯0406民初314號民事判決書


某天晚自習后,被告侯某某到原告宿舍毆打原告,致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原告訴請欺凌者與學校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向法院提交下列證據:


1、學校防范應急預案、處置流程五份,證明學校針對校園欺凌采取了相關措施。

2、學校安全巡查分工表七份,證明學校對課間學生活動采取監管措施。

3、學校安全教育等相關材料九份,證明學校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


原被告發生矛盾未及時向班主任匯報,私自在宿舍關上門打架,值班人員發現后及時聯系家長回家看病,被告侯某某向班主任說不需要回家,第二天早上發現手疼與家長聯系。事件發生后,學校與原告、被告雙方協調,雙方未達成賠償協議。


法院認為,原告姜某某、反訴原告侯某某對于自己行為的對錯雖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但其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的認知能力及行為自控能力相對較差、安全保護意識相對較弱,學校對于其在校期間應盡到充分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被告某中學作為教育單位,在教育、管理方面確實建立并實施了規范的管理制度,但相較于普通的走讀生,學校對在校住宿學生應負有更為嚴格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盡最大的安全保障義務保障學生安全。綜上,本院酌定被告某中學對原告姜某某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對反訴原告侯某某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


(三) 實操案例經驗總結


對比上述6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學校全面落實事前預防、事中干預及事后協調等三方面的工作,法院通常會認定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其中,在案例1-3中,學校事前制定了校園欺凌相關制度,并對學生、家長開展了校園欺凌安全教育;事中,學校積極處理,及時將學生送醫就診,并告知家長;事后,學校又積極采用各種方法協調處理糾紛矛盾。在案例4中,學校不僅事前未對校園欺凌進行宣傳教育,而且事中未能及時發現并進行干預,給后續的欺凌制造了機會。在案例5中,學校雖然制定并實施相關制度預防校園欺凌,但未進行事中干預,在明知欺凌行為的情況沒有進行教育管理,放任欺凌行為的發生。在案例6中,學校雖然制定了并實施了規范的管理制度,事發后也積極聯系家長、協調雙方家長賠償事宜,但未區分走讀生、住宿生的教育管理標準,學校未對住宿生盡到更為嚴格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三、校園欺凌防范與應對的實操建議


校園欺凌治理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之中。學校應當從事前預防、事中干預和事后協調三方面落實相關教育管理工作,缺一不可。


(一) 事前預防


防患于未然,方能行穩致遠。學校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預防校園欺凌事件:


1、健全校園欺凌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教職工防治校園欺凌的崗位職責;(2)校園和校園周邊重點場所巡查制度;(3)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4)校園欺凌的早期預警、事中干預及事后協調的工作流程;(5)校園欺凌的懲戒規定;(6)開通學校接收投訴和舉報渠道(如電話、信箱、電子郵件等);(7)其他。


2、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由校長、法治副校長、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校團委負責人、家長委員會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履行下列職責:(1)負責對校園欺凌事件的調查、認定、處置等;(2)開展常態化開展防治學生欺凌摸查;(3)開展教職工防治學生欺凌專項培訓;(4)開展學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等;(5)對有欺凌苗頭的行為進行及時干預、控制;(6)其他。


3、開展校園欺凌教育宣傳。學校可邀請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開設與校園欺凌防止相關的法治教育課程或講座,增強學生的是非觀念與法治觀念。必要時,學校也可以邀請學生家長參與相關課程或講座,盡可能實現家校共育,讓家庭教育在預防校園欺凌方面發揮出更大的作用,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二)事中干預


校園欺凌中沒有旁觀者。學校發現學生欺凌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干預,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之中。


發生一般欺凌事件(未有人員傷亡的)后,班主任或其他教職工發現或接到報告后,由班主任進行調查核實,事實清楚的報德育主任。德育主任書面報告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召開會議予以認定,并依據學校規章制度處理。


發生嚴重欺凌事件(有人員傷亡的)后,立即通知校醫救治,傷勢嚴重的,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告知學生家長。同時,報告校長,由校長啟動應急預案。應急工作小組按照職責分工調查取證、向主管部門報告、初步判定事件性質、情節與危害程度、安撫被欺凌者家長情緒等,應急工作小組書面報告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調查的事實和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意見。欺凌學生如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告知被欺凌者家長或協助家長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處理。


學校對欺凌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賦予學生或其家長申訴的權利。根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


(三)事后協調


欺凌事件發生后,學校應安排學校心理咨詢教師或專業人員對欺凌者和被欺凌者進行心理輔導。除此之外,學校還應盡可能積極采取了一系列合理措施,組織雙方家長就賠償等事宜進行調解,化解學生之間糾紛矛盾。欺凌者與被欺凌者雙方未能賠償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欺凌者采取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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