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歐盟對“雙反”調查程序的新安排以及實踐
作者:向東 陳欣欣 2020-04-08考慮到新冠疫情的發展以及受影響地區所實施的防疫措施,歐盟委員會(“歐委會”)于2020年2月12日[1]和2020年3月16日[2]分別發出通知,就反傾銷、反補貼調查(“雙反”調查)中的一些程序性規定作出靈活的新安排,以確保調查能夠在法定期間內完成。
歐委會兩次通知中的新安排內容大同小異,主要的區別在于適用范圍。第一次通知以及相關的新安排,是針對當時疫情最為嚴峻的中國以及與中國有密切經濟聯系的關系方(例如由中國員工管理的海外分支機構)。第二次通知則將新安排擴大適用于受到為控制新冠病毒傳播采取的安全措施影響的關系方,以及與受新冠病毒影響地區(“受影響地區”)緊密關聯的關系方。
從內容來看,歐委會就新冠疫情發展對“雙反”調查程序的新安排主要有三方面:
一、實地核查 鑒于疫情爆發,歐委會決定中止所有非必要的、到受影響地區的旅行,并推遲所有與受影響地區旅行者的面對面會議。 由于旅行限制或安全措施,對于位于受影響地區的生產出口商企業,歐委會將不對其進行實地核查。歐委會將考量關系方所提交的信息,如果可行,歐委會也將與其他可獲得信息進行交叉核對。如歐委會對提交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滿意,其可以只依據案件文檔中已經核查或者已經證明的事實對調查作出裁決。 就此,歐委會將仔細審查申訴方所提交的申請書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對于后者,歐委會的要求要比對前者的要求更明細,要求其他利害關系方(尤其是出口生產商)所提交的信息可以由歐委會在布魯塞爾進行適當的核查。 此外,歐委會還重申,適用《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第6(a)條“嚴重市場扭曲”的出口生產商必須遵守調查問卷“概括說明”中第一點的要求,也就出口生產商在提交調查問卷答卷時必須一并提交所有工作底稿以及對工作底稿的說明。 在歐委會公布新安排之前,歐委會已經通知的對華不銹鋼熱軋板出口商,將推遲原定于2020年第一季度的實地核查。歐委會公布新安排之后,在歐盟對華、埃玻纖織物反補貼案(AS656)的終裁披露中,歐委會引用了第一次通知,并說明由于新冠疫情的發展,歐委會無法在中國進行實地核查。鑒于調查已經接近尾聲,歐委會只能根據可獲得信息對企業提交的信息進行核查,“例外地”使用企業提交的信息進行補貼幅度計算。在歐盟對華鑄鐵井蓋反吸收調查案(R715)中,原本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在2020年第一季度進行生產商的實地核查也改變了核查的方式。 二、時間限制 《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和《歐盟反補貼基本條例》對調查中利害關系方提交調查問卷答卷以及其他書面文件的時間做出嚴格限制。在立案公告當中,歐委會對申請延期作出進一步說明,歐委會一般只會作出三天的延期,除非利害關系方能夠證明存在特殊情況,歐委會才會作出七天延期的決定。 考慮到位于受影響地區的出口生產商和其他利害關系方的經營活動可能因為防疫措施而受限,從而影響其及時提交調查問卷答卷或者歐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的能力。歐委會認為,本次新冠病毒的爆發屬于不可預見的事件,構成不可抗力,歐委會可以給予七天延期。對此,申請方需要詳細說明新冠病毒相關措施是如何影響其提供歐委會所要求信息的能力。 位于受特別嚴重影響地區的企業如果受到進一步保護措施的影響(如隔離或強制停工),導致其無法滿足歐委會的要求,對于此類情況,歐委會可以在個案中審查,并決定給與申請延期的企業七天以外的延期。受此影響的申請方在申請延期時應當說明,這些進一步的保護措施是如何影響其提交調查問卷答卷或其他信息的能力,以及這些額外的時間是如何能夠讓申請方能夠準備調查問卷答卷或其他信息的。 盡管歐委會對利害關系方提交調查問卷答卷或其他信息的時間限制作出了較以前寬松的安排,但是歐委會也聲明,如果上述延期阻礙歐委會如期完成調查,那么歐委會有可能拒絕延期申請或者縮短延期時長。 在歐委會公布新安排之前,在歐盟對華鑄鐵井蓋反吸收調查案(R715)中,對于能夠說明政府防疫措施以及這些措施對被抽樣出口生產商企業準時提交答卷所造成影響的延期申請,歐委會認為此類情況構成立案公告中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并且給予了七天的延期。新安排公布后,同案當中位于意大利、葡萄牙的進口商因受疫情影響,也向歐委會提出延期申請。對此,歐委會均認為符合“特殊情況”,并給予了七天的延期。 三、調查的開展及裁決 上述關于實地核查和延期的安排將持續生效,直至受影響地區已恢復安全旅行,或者位于受影響地區的關系方不再適用限制措施為止。歐委會會密切關注疫情的發展,同時也要求利害關系方將任何可能改善核查過程或者信息提交的情況通知歐委會。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如果受影響地區恢復安全旅行,實地核查將在調查期限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對于已經根據可獲得事實結案并且實施最終措施的案件,一旦受影響地域或相關地區可進行安全旅行,歐委會可以根據《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或《歐盟反補貼基本條例》,自行發起臨時復審。 四、歐委會其他可能影響“雙反”調查進行的安排 盡管歐委會對“雙反”調查程序的新安排僅包含上述三點內容,但是歐委會針對其內部機構的其他安排也有可能影響“雙反”調查的進行以及調查利害關系方參與調查、行使其合法權利的方式。2020年3月12日,歐委會宣布,如無必要,自2020年3月16日開始歐委會工作人員應以在家辦公為主。[1]在此政策之前,歐委會已經出臺內部指引要求工作人員避免進行面對面的會議。在相關指引和政策出臺后,無論是與調查機關進行的聽證會,還是在聽證官主持下的聽證會,多采用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的方式。 受此政策影響,在歐盟對華、埃玻纖織物反補貼調查一案(AS656)中,歐委會調查機關拒絕了歐洲律師申請面對面聽證會的要求,提議將聽證會改為以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在歐盟對埃及玻璃纖維產品反補貼調查一案(AS657)中,歐委會聽證官提議,聽證會可以通過視頻會議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五、對中國企業應訴的建議 從歐委會上述新安排來看,對于位于受影響地區的企業,歐委會更為注重對企業書面提交信息的核查。根據歐委會上述新安排以及相關實踐,我們對中國企業在疫情期間的應訴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1. 書面提交信息應盡可能準確、完整 歐委會在新安排中一再聲明對書面提交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以及有可能根據可獲得信息作出裁決。對于應訴的中國企業而言,如果書面提交信息未達到要求,這便意味著歐委會有可能根據案件文檔中的信息(包括申訴方提交的可能對應訴企業不利的信息)以及其他公開途徑可以獲得的信息作出裁決。為了避免歐委會根據可獲得信息作出對應訴企業不利的裁決,應訴企業在準備書面信息時應當盡可能做到準確、完整。 2. 對數據、企業書面記錄的說明應盡可能清晰 由于歐委會中止了所有非必要的、到受影響地區的旅行,對于應訴企業而言,應訴企業少了一個與歐委會調查官員面對面說明、解釋應訴企業調查問卷答卷和其他提交信息的機會。確實,對于數據的準備和勾稽,可能面對面的解釋更為直觀和容易讓人理解。為了減少中止實地核查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我們在此建議,無論應訴企業是否適用《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第6(a)條“嚴重市場扭曲”的規定,在準備調查問卷答卷和其他書面信息時,應訴企業可以對數據的準備、勾稽和其他企業書面記錄進行必要的說明。此類的說明應當盡可能清晰,能夠幫助調查官員充分理解調查問卷答卷和其他提交信息的準備過程。 3. 注意其他可以獲得的、與應訴企業相關的信息 歐委會的新安排中提到,其有可能使用其他可獲得信息,與應訴企業提交的信息進行交叉核對。考慮到歐委會有可能會根據公開信息與應訴企業提交的信息進行交叉核對,應訴企業也應留意、排查在公開信息當中是否有任何與應訴企業已經提交的信息相悖的信息。為了宣傳企業產品,或者因為企業未能及時更新信息,有的企業會在官方網站或者其他交易平臺留下夸大或者過時的信息。這些信息容易被申訴方或者歐委會所利用,有可能會給應訴企業帶來不利的影響。 4. 在聽證會前應與調查機關或者聽證官進行充分溝通 無論是與調查機關還是與聽證官進行的聽證會,在疫情期間多采用音頻會議和視頻會議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應訴企業應當在在聽證會前應與調查機關或者聽證官進行充分溝通,如果有任何聽證會上需要使用的文件或材料(例如PPT或者計算表格),應當在聽證會前及時與調查機關或者聽證官說明此類文件,并盡早交文件,供參加聽證會的各方在聽證會舉行前閱讀,以便提高聽證會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