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電商控制權爭奪中相關法律問題解析
作者:葉成 2020-05-13前段時間,某知名電商夫妻檔創始人李某和俞某之間爆發了公司控制權爭奪大戰,李某主動發起一系列攻勢,看似十分迅猛有力,也引起了全社會廣泛關注。本文嘗試從法律人視角,對于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
一、情況介紹 (一)背景情況 1、某知名電商公司(以下簡稱“某知名電商”或“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4日,于2010年12月9日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當時,李某在某知名電商融資實體中的股份為37.9%,妻子俞某的股份只有4.9%,控制權完全掌握在李某手中。 2、公司上市后,市場份額占比不斷下滑,市值不斷蒸發。李、俞開始對公司實施私有化,并于2016年雙11前完成私有化,從美國紐交所退市。 3、公司退市后股權由李某、俞某五五開,至籌備第三方收購、股權置換,以及避稅等因素考慮,李某將其持有股權轉讓給兒子,然后又實際登記由俞某受讓,最終俞某成為占股64%的大股東。至此,李某與俞某完成角色調換。此后,曾與李某一起創業的董事、副總裁等元老逐漸離職,高層進行了大換血。 4、2019年7月,李某向北京東城法院起訴俞某,訴訟請求是離婚和平分雙方名下股權等,已于11月29日第一次開庭。 5、由于李某與俞某在經營理念等方面分歧嚴重,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因此持續對峙及引發本輪控制權爭奪之戰。 (二)本輪控制權爭奪情況 根據網絡公開資料,某知名電商本次控制權爭奪基本情況如下: 1、據李某稱,由于俞某掌控公司期間連續五年盈利不分紅等問題,公司已于2020年4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通過新的公司章程,李某當選為董事長與總經理,俞某不再擔任某知名電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 2、4月26日,某知名電商發布聲明稱,當日上午,李某伙同5人,闖入某知名電商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宣布公章作廢。 3、4月26日,李某以某知名電商名義發布公告,對爭奪公章作出回應,稱根據某知名電商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李某以董事長和總經理身份實施對某知名電商管控。 4、4月28日,李某以某知名電商名義發布人事調整公告,任命了四位副總裁,將闞某(監事)改任為財務副總裁。同日,李某宣布公司內部人員申請用印的安排。 二、法律問題分析 基于目前從公開渠道了解情況,針對本輪控制權爭奪中涉及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初步法律分析,具體如下: 問題1:李某取得公章后是否有權代表公司?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據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夠直接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并不需要額外授權,但法律或章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作出限制規定的除外,例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單方代表公司決定對外擔保事項,而必須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作為支撐,其中章程作出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 根據《九民紀要》第41條,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遇到需要認定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的,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制度、公章制度,都是受到濃重的中國行政管理制度影響下誕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并非世界上通用制度,在實踐中引發了大量爭議。以往全社會普遍接受“認章不認人”理念,但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存在多套公章事實,以及存在假公章問題,甚至造假技術達到了真假難辨地步,因此,近年來法律界在法定代表人和公章之間,選擇了法定代表人,即傾向于“認人不認章”,認為公章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物化形象,而不能取代或直接等同于法定代表人。 根據目前公開信息顯示,某知名電商的執行董事、經理仍為俞某。因此,如果李某未能合法成為法定代表人或獲得公司合法授權,其即便持有公章,亦無權使用公章對外從事民事活動。 【分析意見】 如未能成為法定代表人或獲得合法授權,李某僅持有公章,不能對外代表公司。 問題2:李某是否已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分析】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股東會有權選擇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有權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且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 根據《民法總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及《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依法登記,變更后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結合上述規定,奪章事件前,俞某為某知名電商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如要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先更換執行董事或經理,并明確由新任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事實上,李某的確實施了召開臨時股東會方式,決議設立董事會,選舉李為董事長、總經理,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所以該臨時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決定李某能否成為某知名電商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分析意見】 李某是否成為公司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取決于臨時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 問題3:李某主導的臨時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 作出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既需要履行法定、章程規定的程序,也需要符合法定、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假定工商登記股權狀態為最新狀態,目前李某工商登記持股比例為27.51%,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李某作為公司第二大股東,有權向執行董事俞某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俞某接到提議后應當召集股東會;如俞某不履職,李某有權要求監事闞某召集股東會;如闞某不履職,李某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但是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應當提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設立董事會、選舉李某為董事長的事項,應取得過半數表決權股東同意,方能作出有效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公司內部以股東名冊記載作為股東證明股權、行使股東權利的充分條件,如果沒有股東名冊,司法實踐中也認可記載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記、已行使過股東權利的股東,可向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從工商登記股權情況來看,俞某持有某知名電商64.2%股權,公開渠道無某知名電商可以以低于50%表決權通過決議的報道,甚至有高管披露李某召開臨時股東會并未通知股東俞某。因此,從目前了解情況來看,臨時股東會無論召集程序、表決比例,均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對于臨時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目前諸多文章一致認為李某將其與俞某合計持有股權中一半視為自己持股比例的算法錯誤,原因是股東權利是公司層面制度,不能與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相混淆,這點并無爭議,但對于該決議效力眾說紛紜,有人認為該決議屬于可撤銷決議,有人認為屬于無效決議。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規定,股東會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法院應予支持。除非章程另有特別規定,臨時股東會獲得支持有效表決權低于50%,屬于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即便因同時存在程序瑕疵符合可撤銷情形,也應當優先適用法律評價最嚴重的后果即認定為決議未成立,而不應認定為可撤銷,而在決議未成立的情況下,不存在判斷有效或無效這一效力問題的前提。 【分析意見】 除非章程對表決比例另有規定,臨時股東會決議應屬于未成立決議。 問題4:針對公司持續盈利不分紅情形,股東有何救濟措施? 【法律分析】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股東有分紅權,但是分紅權的實現有兩個條件:一是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二是公司股東會依法作出同意分紅決議。如果公司連續五年及以上盈利,但大股東控制公司不作出分紅決議,對不分紅投反對票的小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不能達成收購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意見】 小股東對不分紅有異議的,一定條件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但這種方式與李某欲掌控公司的意圖相悖,李某并未使用。 問題5:李某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后果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 結合上述分析,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李某目前僅持有公章,既未獲得合法持有、使用公章的授權,亦未合法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其對外代表某知名電商從事民事活動,構成無權代理。 對于李某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分相對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權情形: 第一,相對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權,則仍然約束公司;否則,相對人如想約束公司,應先催告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目前來看可向俞某發出通知催告,如俞某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第二,善意相對人(指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李某無權代理的)還有兩項權利:一是李某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李某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李某賠償;二是李某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第三,相對人不構成善意的(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李某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李某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另外,筆者認為,上述“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權” ,其適用條件比“善意相對人”(指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李某無權代理)更為嚴格,兩者并非同一概念。 【分析意見】 李某以公司代表自居屬于無權代理,應按照《民法總則》代理規則處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權的,約束公司和相對方;否則,相對方欲約束公司,需要向公司合法代表俞某發通知催告是否追認,如俞某不予追認,則無法約束公司。 問題6:李某作出人事調整的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一般而言,總裁指總經理,副總裁指副總經理。由于臨時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李某以董事會名義新聘4名副總裁、解聘原副總裁,不具有合法依據。另外,人事調整公告提到,將監事闞某改任財務副總裁,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定:一是公司監事闞某應由股東會選舉更換,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無權更換監事,本次未在臨時股東會中提及更換監事事宜,卻在內部人事任免時涉及監事更換,不符合公司法要求,即便在臨時股東會中作出更換決議,由于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監事更換亦不發生法律效力;二是闞某在未合法卸任監事前,不得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而李某讓闞某擔任財務副總裁,亦違反公司法規定。 【分析意見】 李某進行高管人事任免不發生合法效力。 問題7:李某對公司內部管理行為有什么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等。結合上述分析,李某獲得經理職位所依賴的臨時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李某行使經理職權亦缺乏合法依據。 【分析意見】 李某無權對公司行使管理職權。 問題8:李某未來對公司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據公開消息了解,李某在本次奪取公章前并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其與公司在法律上屬于股東與所投資公司之間關系。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依法律、章程享有參加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分紅等權利,但無權僅憑股東身份直接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從目前公開渠道消息來看,李某以股東身份,未經合法程序,自領董事長、總經理職務,拿走公章,并進行人事任免,對內進行管理,對外開展活動,已經超出股東應有權利,很可能構成濫用股東權利,面臨損害賠償責任。至于李某無合法身份拿走公章,俞某以公司身份要求其返還,具有依據。 另外,針對臨時股東會決議中提及進行利潤分配事宜,因該決議未成立,如李某后續實施該決議進行了分紅,由于并無合法決議支撐,應向公司返還。 【分析意見】 李某很可能構成濫用股東權利,如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李某如安排分紅,并無合法決議依據,應予返還;李某拿走公司公章,屬于無權占有,應予返還。 問題9:李某取得公司控制權了嗎? 【法律分析】 綜合上述分析,李某并未控制股東會,亦未合法取得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身份,其對外無權代表公司,對內無權行使管理權,充其量屬于實際占有公司公章,并利用其創始人身份及影響力,造成了公司運營管理僵局,給實際掌門人俞某管控、運營公司造成障礙。這涉及非法占有和合法占有的區別,即便李某事實上占有公章,但屬于物理上控制,而非合法控制,其并未取得公司的合法控制權。 【分析意見】 李某并未取得公司合法控制權,其行為造成公司運營管理僵局,實際效果是給俞某實際掌控公司制造很大障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身談判籌碼,也增加了違法風險與責任。 問題10:雙方后續離婚訴訟對控制權有什么影響? 【法律分析】 從公開渠道了解,李某、俞某于1996年結婚,其后未披露婚姻關系存在中斷。公司在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設立、經營的,目前合計持有某知名電商91.71%股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李某與俞某兩人名下股權的財產權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北京高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第二十二條規定,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目前李某、俞某雙方均不放棄股權,如無特殊情況法院很有可能判決股權平分。如果法院判決股權平分,由于目前俞某股權比例超過李某,需要將部分股權轉讓給李某。根據《公司法》規定,李某本為某知名電商股東,其受讓股權并無障礙,其余股東無優先購買權,如此以來,李某可持有某知名電商45.855%的股權。 如果李某通過離婚訴訟,獲得了某知名電商45.855%的股權,加上小股東的支持,則可以在股東會中獲得超過50%的表決權,便可獲得法律上相對控制權。但是該控制權能否順利轉化為實際控制,還需要結合某知名電商章程,如果章程無特別規定,則李某協同小股東,可通過股東會進行改組董事會、經理層等,實現運營控制權。但是,即便離婚后李某獲得了控制權,也無法使本輪控制權爭奪中李某行為合法化,也無法當然免除李某本輪操作引發的相關責任。 【分析意見】 李某通過離婚訴訟很可能將獲得某知名電商合計45.855%的股權,其聯合小股東,可獲得過半數表決權,取得股東會層面相對控制權;如章程無特別規定,李某通過股東會實現董事會、總經理等改組,進一步獲取經營控制權。但是,即便李某屆時合法取得公司控制權,也不影響本輪行為的法律效力及法律責任。 三、小結 本案中,單從法律角度而言,李某本輪控制權爭奪似乎已敗下陣來。目前作為小股東,在章程無特別規定情況下,李某無法通過合法方式取得某知名電商控制權,其采取拿走公章、召開臨時股東會等措施,并未合法取得控制權,實際引發了公司運營管理僵局。這也許是李某增加談判籌碼的方式,但由于該行為缺乏合法依據,存在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等較大違法風險。但李某并非完全沒有希望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控制權,其有可能通過離婚訴訟實現股東會層面相對控制權,再改組董事會、經營層實現經營層面控制權,因此,離婚訴訟中股權分割可能成為后續控制權爭奪的關鍵。 作為某知名電商最初的主要創始人,李某在本輪控制權爭奪中之所以處于不利局面,源于其對公司治理缺乏足夠認識和重視,既未在股權設計上保持控制權,亦未在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層面進行籌劃,例如即便是小股東,也可以采取在章程中規定特殊事項一票否決權及提名董事、經理等人選的權利,從而達到對公司一定程序控制權。目前公開渠道信息未顯示李某作出任何安排來確保其對公司的控制權、話語權,李某自己也承認這些年玩財務玩股權玩不過俞某,可見其不僅缺乏這方面意識,也未能充分重視并尋求專業人士支持以作出合理安排,最終導致如今不得不通過奪取公章爭奪話語權的尷尬境地。 附:文章所涉法律法規匯總 1、《民法總則》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第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5、《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7、《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