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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員職務侵占案件的辯護路徑探究——從一起被控170萬元職務侵占獲不起訴案說起

作者:何興馳 王一詞 2025-04-11

在職務侵占案件中,“金額認定”往往是控辯雙方博弈的核心戰場。當某科技公司以 “170 萬元采購價” 指控員工李某涉嫌職務侵占時,一場圍繞 “電子元件價格波動、質量瑕疵、證據鏈完整性” 的法律較量悄然展開。經過 48 小時極速響應、深度類案檢索、三次有效溝通,辯護團隊最終推動檢察機關采納 “銷贓額認定”邏輯,以12.19 萬元認定犯罪金額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不僅打破了“采購價唯一論” 的司法慣性,更成為江蘇省內“電子元件類職務侵占案適用銷贓額認定” 的標桿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間,李某利用其擔任公司倉庫管理員的職務便利,將公司倉庫內的電阻、保險絲等電子元器件低價出售給他人。2023年6月,公司以李某造成170萬元損失為由報案,李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其后,李某家屬委托何興馳、孫思佳兩位律師承辦該案。兩位律師與其家屬和被害人積極進行溝通,最終促成被害人與李某家屬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協議,李某于2023年7月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經多次與檢察官溝通,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認為指控170萬元損失證據不足,最終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應對策略


(一)積極與當事人溝通,達成和解協議


李某于202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后,何興馳、孫思佳兩位律師立即介入,同步與其家屬及被害公司開展 “雙線溝通”:


與李某家屬:梳理李某家庭特殊情況(妻子、兒子為精神殘疾人,父親高齡),引導家屬理解賠償對案件走向的關鍵作用,明確 “賠償 + 諒解” 的法定從寬情節;

與被害人:向被害人主動提供李某認罪悔罪態度說明,闡明李某艱難家庭情況,結合電子元件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的初步證據(如客戶退貨證言),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提出 “合理賠償 + 分期履行” 方案,降低協商對抗性。


經過多天的密集協商,兩位律師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李某家屬全額賠償 148 萬元,李某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強調 “企業已挽回損失,無繼續追訴必要”,為 7 月 26 日取保候審及后續不起訴奠定情感與法律雙重基礎。


(二)深度檢索


1.    法律條文與司法解釋的精準適用


兩位律師憑借專業知識與細心檢索,全面地收集相關法律條文與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規定,對于盜竊數額的認定,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這是贓物價值認定的基本規則。并且該解釋還指出“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中也提及“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在《人民法院案例選》收錄的(2009)錫刑二終字第92號案例也基本確立了實務審判中按照實際損失確認職務侵占罪數額的裁判思路,在既無有效的價格證明也無法估價的狀態下,可以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犯罪數額。本案中在涉案電子元件已經滅失、存在質量問題,且電子元件價格隨市場變化波動較大的情況下,以銷贓金額12.19萬元確定犯罪金額有充分的合理性。


《刑法》第271條明確職務侵占罪的構成需以“數額較大”為要件,但具體數額需結合司法解釋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并在第十一條規定本案涉及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該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因此,本案中李某的犯罪金額遠低于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巨大的犯罪金額要求。


2.司法判例的類型化檢索與援引


通過 “中國裁判文書網”“威科先行” 檢索近五年全國 23 份同類判例,提煉三大裁判規則并針對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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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緊追案件進程,以“精準論證”說服檢察機關


2024 年 7 月 12 日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后,何興馳、孫思佳律師在 48 小時內完成全面閱卷,針對《起訴意見書》中 “以采購價 170 萬元認定損失” 的核心指控,提交長達 12 頁的《法律意見書》。


1.與承辦檢察官的三次溝通


(1)首次面對面溝通


兩位律師主動約見檢察官,提出觀點:“李某成立自首,其犯罪金額應為其銷贓金額即12.19萬,檢察院應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面對檢察官的質疑,兩位律師抽絲剝繭,基于已有證據和行業調查,形成緊密的論證邏輯:


一、李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即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


二、在涉案電子元件已經滅失,且電子元件價格隨市場變化波動較大,沒有固定標準的情況下,以采購價格認定犯罪金額明顯不合理,應以銷贓數額予以認定。即李某的犯罪金額應為12.19萬;


三、即使本案以采購金額確定李某的犯罪金額,現有證據也無法明確李某出售的電子元件的采購金額;


四、李某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仍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且獲得諒解。


(2)再次與承辦檢察官當面進行溝通


兩位律師通過電話主動聯系承辦檢察官跟進案件辦理情況,檢察官針對本案提出核心問題——“為什么以銷贓金額認定犯罪金額,而不是按照被害人的指控以采購金額作為犯罪金額?”


針對該問題,兩位律師攜帶相關紙質證據材料前往會見承辦檢察官,將復雜的財務數據、行業報告轉化為圖表、時間軸、對比表,便于檢察官快速抓取關鍵信息,并采用現場演示的方法,進一步指出:


其一,原物滅失與質量問題:電子元件已轉賣且存在質量問題(如客戶退貨),采購價無法反映實際價值;


其二,市場價格波動性:引用電子元件行業證言(如公司負責人的陳述),證明市場價格劇烈波動,銷贓金額12.19萬元更符合客觀市場規律;


其三,援引司法實踐慣例:援引南京、上海等地判例(如南京市鼓樓區法院(2020)蘇0106刑初528號判決),證明原物滅失時司法機關普遍以銷贓數額認定金額。


(3)第三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


兩位律師主動電聯承辦檢察官,補充論證不能以采購金額認定犯罪金額的理由:由于被售電子元件原物滅失,無法確定實際出售數量,而公司僅能提供14種電子元件的采購清單與發票,其余元件缺乏對應采購憑證,采購價格無法全面印證。故現有證據無法完整、客觀地確定涉案電子元件的采購金額。此外,兩位律師還在溝通中主動分析 “若堅持采購價認定可能面臨的二審改判風險”(如舉證責任未完成),引導檢察官從 “追訴效果” 角度綜合判斷。


2.溝通策略的底層邏輯:從 “對抗” 到 “協同” 的思維轉換


證據可視化:將復雜的財務數據、行業報告轉化為圖表、時間軸、對比表,便于檢察官快速抓取關鍵信息;

判例工具化:不簡單羅列判例,而是提煉 “原物滅失→銷贓額優先”“質量瑕疵→價值貶損” 等具體裁判規則,與本案事實逐一匹配;


風險提示前置:在溝通中主動分析 “若堅持采購價認定可能面臨的二審改判風險”(如舉證責任未完成),引導檢察官從 “追訴效果” 角度綜合判斷。


三、案件結果與啟示

檢察機關采納辯護意見,認定李某犯罪金額應為銷贓額 12.19 萬元而非被害人主張的 170 萬元采購價,并結合自首、賠償諒解等情節,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該案件的成功辯護,不僅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同時也為類似案件的辯護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體現了律師在復雜案件中抽絲剝繭、精準辯護的專業價值。在電子元件等價格波動較大的領域,不能機械依賴采購價,而需結合銷贓流水、質量瑕疵、市場行情等還原交易真實價值,本案通過行業報告與交易記錄證明涉案元件實際價值與采購價脫節,以 12.19 萬元銷贓額推翻 170 萬元指控,彰顯 “市場交易本質” 對金額認定的關鍵作用。同時,自首情節的及時固定(如立案前主動供述)與全額賠償諒解的同步推進,形成 “法律從寬” 與 “社會修復” 的雙重優勢,降低司法機關對社會危害性的評價。在證據攻防中,通過可視化材料揭示對方證據漏洞,援引類案判例強化 “銷贓額認定” 的司法慣例,實現與檢察官的專業同頻。本案啟示,經濟犯罪辯護需深耕行業特性,以 “法律 + 商業 + 溝通” 的立體化策略,在復雜案件中實現有效突破,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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