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背景下綠色金融助力綠色建筑的法律研究與實踐
作者:鄒夢涵 林辰儀 2022-09-122011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探索建立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
2021年10月24日黨中央、國務院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同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二者作為我國雙碳實現的綱領性文件,為我國的環保新事業拉開了序幕。
在隨后的2021年12月8-10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提到“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的支持”。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結束后,相繼召開的“一行兩會”也將支持綠色金融放在2022年工作及行動首位。2022年8月26日,中國國際綠色金融與綠色低碳建筑論壇召開,此次會議以“綠色金融助力建筑‘碳中和’”為主題,具體聚焦于金融如何支持作為碳排放“大戶”的房地產建筑業綠色低碳轉型和發展、房企如何提升ESG水平、房地產業如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展開了深入交流。
建筑行業作為碳排放大戶,根據中國建筑節能協會公布的數據,全國建筑全過程碳排放總量占全國碳排放總量比重超半數,其中建筑材料(鋼鐵、水泥、鋁材等)占比28.3%;運行階段(城鎮居建、公共建筑、農村建筑)占比21.9%,施工階段占比1%。由此而見,建筑行業的減碳行動已刻不容緩,是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過程中的關鍵一環,并且建筑行業的減碳對我國實現全方位邁向低碳社會和高質量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國內綠色建筑立法與評價體系概述
(一)我國綠色建筑立法 我國現行的法律中,環境保護法、能源法是雙碳政策出臺的立法基礎,然而由于相關法律存在過于寬泛的特征,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工作意見成為“1+N”政策體系的布局中的“1”,為碳達峰碳中和這項重大工作進行系統謀劃、總體部署。建筑行業的配套政策也將圍繞以上意見及方案陸續出臺。 從國家立法層面而言,2016年9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應著重發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鋼結構建筑,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此外,在土地供應中,可將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納入供地方案,并落實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同時,包括《“十四五”建筑業發展規劃》《關于印發<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的通知》及《關于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在內的多份文件,均明確提出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要求,推動建立以標準部品為基礎的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生產體系。住建部于2021年及2022年相繼印發有關裝配式建筑建造的相關標準及指南,包括《裝配式內裝修技術標準》《裝配式混凝土結構住宅主要構件尺寸指南》《住宅裝配化裝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等,上述標準及指南的印發將進一步規范裝配式建筑建造的技術要求。 從建筑評價標準而言,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19),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裝配式建筑本身也是實現綠色建筑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具體行業標準層面,住建部已相繼印發《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2013)、《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19)、《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建標規[2021]1號)等文件,從技術角度為綠色建筑的評價、標識頒發與管理設立了統一標準,有助于在操作層面的具體落實。 由此可見,目前現有針對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體系存在上位法立法表達缺位、缺乏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兩大問題。 首先,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綠色建筑發展的根本支撐。雖然綠色建筑發展在地方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在國家層面卻沒有以法律、法規條文的形式加以明確,缺乏上位法的依據。當前, 在直接法律規定存在缺失的情形下 , 政府和市場主體參與綠色建筑的發展總體上趨于保守,這與當前深入推進建筑領域實現碳中和、碳達峰的目標和“無廢城市”建設的工作目標與要求明顯相悖。 其次,由于法律規范分為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其效力和法律后果存在重大不同。所謂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具體則細分為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兩種形式。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主要且應用范圍最廣的是 2019 年修訂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該評價標準只是推薦性標準,并不具有強制性。強制性評價標準的缺失是綠色建筑制度推行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場參與主體的趨利性導致其并不會主動地參與早期投入成本較高的綠色建筑的科研和建設。 進一步而言,綠色建筑的強制性標準的推行需要全過程、全方面的監管體系。我國國家層面沒有制訂發布綠色建筑的專門法,只能由各地方依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結合綠色建筑要求對監管體制、范圍作出相應規范。問題在于:一方面,綠色建筑的監管體制不健全——我國各地基本采取的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監管,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協同監管的“統分結合”監管體制。在實踐中,部分主管部門往往怠于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責,從而出現監管的空白與協調不暢等問題;另一方面,綠色建筑監管的范圍不全面——綠色建筑涉及設計、規劃、建造、運營、改造與拆除。當下部分地方法規與政府規章設定的監管范圍側重于建設與運營,缺乏對綠色建筑全方位的監管,授予政策優惠前沒有有效客觀的評估論證,授予政策優惠前后對運營管理的后督論證也極為欠缺。 (二)我國綠色建筑評價的相關實踐 LEED作為目前世界上適用最為廣泛的評價標準,最初進入中國是緣起外資企業為其在華租用的辦公空間進行LEED內部裝修認證,很多國內辦公樓業主由此意識到:獲得LEED認證有助于吸引在當時承租力強且能帶來品牌效應的一批外資租戶。2012年我國出臺《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地方政府通過強制或補貼等政策推動所在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發展。2020年我國提出碳中和、碳達峰目標后,生態環境部要求在“十四五”期間深化包括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的低碳改造力度。辦公樓宇是這些政策最有力的參加者,尤其是在一、二線城市,新開發的甲級寫字樓宇基本把LEED作為標配,以北上廣深為首的一線城市的地標建筑基本實現綠色升級或轉型,如北京環球金融中心、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廣州太古匯、深圳華潤置地大廈等。 以北京為例,北京環球度假區是全球第一個獲得LEED社區金級認證的主題公園及度假區。其設計團隊通過對北京市通州區的生態系統的全面研究,將雨水收集、植被覆蓋、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等多項指標納入規劃,其園區內多達170多公頃的植被均為本地植物。在上海,2011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獲得了LEED新建建筑的金級認證;2020年10月又以高分獲得了LEED既有建筑鉑金級認證。它在LEED考核的可持續場地、節水增效、能源與材料、室內空氣質量的主要板塊都獲得了滿分表現,并且利用了LEED針對疫情推出的全新得分點,全面保障建筑使用者的健康。 2021年12月23日,在由中國房地產報、中國城市與區域治理研究院、優博集團及中國住交會聯合主辦的“中國房地產行業趨勢展望暨CIHAF2021第二十二屆中國住交會”上正式揭曉的“2021中國綠色建筑TOP排行榜”,包括三個子榜單:2021年度中國綠色地產開發競爭力20強、2021年度中國綠色建筑設計咨詢競爭力20強、2021年度中國綠色建筑優選供應商TOP10。該評選采用中國房地產報、中國城市與區域治理研究院(中房智庫)的評價指標體系。其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方法分別由評價指標初選、指標篩選與權重確定、指標標準化與得分計算組成。即由目標層、準則層、指標層(僅示例)、計算公式/數據獲取方式、權重、屬性、標準化組成。具體評價以綠色開發能力(GDC)、綠色運營能力(GAC)、綠色社會貢獻(GEC)三大維度展開,并參考綠色化要素、綠色開發規模、綠色收益情況、綠色產品標準、綠色發展潛力、綠色科技貢獻、綠色榮譽情況等因子來綜合衡量。可以發現,2021中國綠色建筑TOP排行榜的評選標準,與國際通用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存在著關明顯差異。
二、國際綠色建筑評價體系架構及實踐
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對綠色建筑設立了評價體系或認證體系。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發布綠色建筑評估方法的國家,其綠色建筑評價體系被稱為BREEAM;德國在此基礎上將生態保護與經濟價值納入評價范圍,發布第二代綠色建筑評估方法DGNB;新加坡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將最低綠色標準囊括于評價體系中,推出了Green Mark;美國于1993年由非營利組織美國綠色建筑委員會(USGBC)推出LEED標準,2014 年,美國又推出了以人為本理念的WELL建筑標準,該兩項標注被公認為是目前國際范圍內較完善也頗具影響力的綠色建筑評價體系,現已在全球181個國家被廣泛運用及接受。日本由于于地理環境和自然氣候條件所限,在綠色建筑評估方面也有著極為領先的標準與規范。 (一)英國建筑評價標準 從立法層面而言,英國建立了以“國際條約+國內法”為主要形式, 一整套有機聯系且相當完備的綠色建筑相關政策法規體系。國際條約包括全球性條約 包括但不限于《京都議定書》和歐盟法令;國內法由基本法案、專門法規、技術規范三個層次組成。 目前而言,BREEAM是在英國綠色建筑市場上應用最為廣泛的、信譽度最高的、體系結構相對比較完善的綠色建筑評價體系。BREEAM主要關注建筑項目的節能性能、運營管理、健康和福利、交通便利性、節水、建材使用、垃圾管理、土地使用和生態環境保護, 以此綜合評價建筑的可持續性。 (二)美國建筑評價標準 美國節能建筑的發展起步較早,有很多法律都對節能建筑相關方面進行了規定,包括聯邦政府的法律和一系列總統行政命令,綠色建筑都可以適用,從而為綠色建筑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其中,1978年出臺的《能源稅法》雖處于節能建筑發展的初期,但在那時已經提出了稅收優惠的政策;1992年出臺的《能源政策法》,在針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定激勵措施的同時,將節能標準從規范性要求轉變為強制性要求;2001年的《安全法案》根據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同程度,給予不同等級的稅收減免;2005年美國時任總統布什簽署的《能源政策法案2005》,是有史以來最重要的一部政策法律,是美國現階段實施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其特點在于通過立法強調運用經濟手段提高能源生產和利用效率,同時也強調對綠色建筑的激勵政策是重中之重,包括提出的高額補貼和稅收優惠。 從評價體系而言,美國綠色建筑委員會建立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LEED是綠色設計的普遍標準,也是當前世界上應用最為廣泛的綠色建筑評估體系,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完善、最有影響力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也一度被很多國家作為制定本國綠色建筑標準的參考。LEED認證涉及嚴格的第三方認證評估程序,包括選址,節水,能源,材料,室內環境質量以及創新和設計相關方面,建筑物根據這些指標的情況獲得先贏的積分,然后根據獲得的積分數量,來評定該項目符合某個LEED級別的要求。LEED認證體系提供了四個等級:認證、銀、金和白金。LEED檢查清單包含了多種綠色建筑實踐中的多方面指標,如本地或可回收材料是否被用于木材、地毯、墻壁、地板和屋頂以及建筑物內部設計中的油漆的使用。適用于住宅結構的LEED標準將檢查諸如建筑物的位置、和公共交通的距離、是否有停車位和自行車架、節水效率、節能項目和建筑材料是否環保等方面。LEED還通過耐候性,安裝隔熱材料,安裝窗戶,加熱和冷卻通風管道的密封,升級加熱和冷卻系統,照明和安裝自動加熱和冷卻控制來評估隨后的能源使用效果。 WELL建筑標準最初評價對象為辦公建筑,WELL建筑標準在辦公建筑評價體系的基礎上推出了一系列試用版標準,以此來適用于更多建筑類型,將多戶住宅、教育、零售、飯店和商業廚房均納入評價對象,而美國 LEED 評價標準的評價對象范圍最廣,除常用建筑類型外,還包括數據中心、配送中心、倉儲和醫療保健等具有特殊用途建筑。 上述兩個美國的認證體系與標準,對我國是極有借鑒意義的。在認證流程方面,WELL認證需要通過現場性能認證,LEED 認證則無須進行現場檢查,中國綠色建筑認證的現場檢查僅存在于獲取標識階段,而獲證后的監督極為欠缺。雖然LEED認證和WELL建筑標準主要針對美國項目,中國的項目對此不完全適用,但是,WELL認證作為世界上第一個將人的健康、情緒考慮在評價體系的建筑標準,是對LEED認證和中國綠色建筑認證有效補充,我國可以以此為參考,進一步完善中國綠色建筑認證體系,推出更適合中國本土項目的綠色建筑認證體系。 (三)其他國家先進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德國建筑節能水平始終處于世界前列,這與其建筑節能標準的不斷完善密不可分。德國建筑節能標準的發展經歷了4次變革,從1976年第一版的《建筑節能法》提出對新建及改造建筑需達到保溫要求,到2009年《建筑節能條例》加強了對能耗的相關要求。從2002年頒布的“EnEV”《德國節能規范》開始,德國就致力于將多部單行法規集成一部完整的建筑節能法典,并在一部“EnEV”中集中對節能標準、建筑能耗等內容作出規定。同時根據建筑節能行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及時修訂節能標準,始終保持標準體系的先進性、完整性。 日本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出臺和完善節能領域的法律法規,如1979年頒布《關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以下簡稱《節能法》)、2000年頒布《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以及2002年頒布《能源政策基本法》等,并制定了包括財政補貼、貸款優惠以及稅收減免等相關激勵內容的配套措施,形成了較為健全的節能法律法規體系。日本節能法律法規的效力級別分為基本法、綜合法和專門法三個層次,其中基本法統領綜合法和專門法。以指導節能工作的基本法《節能法》為例,其曾進行過8次修訂。須注意的是,并在1998年修訂《節能法》的過程中加入領跑者計劃,即節能標準更新制度。日本節能法律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作為上位法統籌全國節能工作,由專門法規作為下位法對基本法進行細化、補充,詳細制定節能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加之法律法規的不斷修訂與完善,使得條文的內容更加具有明確性、落地性以及可操作性。
三、綠色金融助力綠色建筑的意義與實踐
根據國際能源署的數據,目前建筑業和房地產行業共同占據全球能源消耗總量的36%和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40%,兩者必須在未來變得更加綠色環保,才能緩解全球氣候變暖及其帶來的一系列風險;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也顯示,到2030年前要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70%的潛力在建筑方面。參考上述的數據統計,建筑行業目前無疑為高能耗行業,為實現我國雙碳目標的如期實現,則必須加快推行建筑業低碳綠色發展,進而能夠催化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實現低碳轉型。 (一)綠色建筑企業與ESG責任同步提升了產業升級的成本與經濟效益 首先,國際上存在針對企業的評價標準,即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即 ESG),三者則構成了評價三要素。而為推進建筑業的加快低碳轉型,近年來,我國各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其中包含倡導發展裝配式建筑建造、提出新建綠色建筑的要求、推動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同時管理辦法中均對綠色建筑的概念做了明確規定。就上海地區而言,2021年出臺的《上海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第二條指出: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周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 從對綠色建筑的定義出發,綠色建筑本身的低碳、節能、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特點,符合評估三要素中的環境標準;綠色建筑的推廣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勢必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其所帶來的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為代表的綠色金融,則是建筑公司為社會本身帶來了新的經濟增長點;ESG標準則與董事會、目標設立、業務和管理政策制定、風險管理等相關議題息息相關。 我國相關綠色政策已明確將公司ESG治理優劣評價作為享受政策的前提。。如《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有效識別、監測、防控業務活動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重點關注客戶(融資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社會帶來的危害及引發的風險,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又如《關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明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探索開展氣候風險評估,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推進上市公司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信息披露,發展綠色債券,探索綠色資產證券化,研究建立綠色證券基金業務統計評價制度。 從經濟效益的角度而言,綠色建筑享有空間及時間雙重效益。空間效益主要是指綠色建筑在建設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鑒于綠色建筑在施工上第一遵循的為環保原則,并力求在在過程中能夠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時間效益則為建筑的使用壽命,綠色建筑具有耐久性的特征,因而其后續的維護成本亦將大大降低。 進一步而言,隨著我國各地陸續出臺的明確扶持、激勵政策以及綠色項目的市場環境改善,建筑行業履行環保責任時或可平衡成本和收益。具體則包括以下板塊:綠色金融支持政策、政府補貼政策、容積率獎勵政策以及稅費獎勵政策。 目前,綠色金融作為社會及法律行業的關注熱點,國家亦為推進綠色金融助力綠色建筑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等發布了《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其中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入選;各相關單位以其為基礎研究指定和落實相關配套支持政策。2022年,銀保監會關于銀行業保險業支持城市建設和治理的指導意見中指出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加大支持城市發展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領域;積極發展能效信貸、零售類綠色信貸ABS,投資綠色債券,妥善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同年,銀保監會亦發布了《銀行業保險綠色金融指引》,該文件將如何助力綠色建筑的措施進行具體細化。 (二)綠色金融助力綠色建筑現有合規途徑 如前所述,綠色金融是指金融機構借助成熟的金融工具,為綠色產業發展提供金融推動力,主要產品包括綠色證券、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信托等品種。 2016年9月發布的《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中,提出了迄今為止國際上最權威的對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的定義,即:“綠色金融指能產生環境效益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的投融資活動。這些環境效益包括減少空氣、水和土壤污染,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并體現其協同效應等。發展綠色金融要求將環境外部性內部化,并強化金融機構對環境風險的認知,以提升環境友好型的投資和抑制污染型的投資。綠色金融應該覆蓋各種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既要利用公共資金,也要動員私人資本。綠色金融還涉及整個金融體系對環境風險的有效管理。” 就我國而言,2016年8月,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首次給出了我國官方對綠色金融的定義,“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該定義從綠色金融的目的、綠色項目的類型以及綠色金融支持范圍三個方面作出了界定。為保障我國雙碳目標的如期實現,大力推動綠色金融的發展,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規范,目前我國中央層面發布的有關綠色金融的重要政策整理如下:

1.最直接的融資手段——綠色信貸成本高、中小企業獲準難度大 綠色信貸礙于其資金來源和成本,利率較高,在綠色建筑市場上占有率不高。 舉例而言,2022年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央企中國建材集團戰略指引下及時抓住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機遇,成功向北京銀行申請6億元中長期綠色貸款,用于清潔煤炭的采購。該筆貸款為作為央企的中國建材首單符合發改委煤炭清潔利用的銀行借款,利率創水泥行業綠色信貸歷史新低為2.95%。新天山水泥自重組整合以來,始終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踐行“4335”指導原則,樹立全產業鏈、全生命周期減碳理念,以實現“雙碳目標”進行行業轉型升級,全面推動高質量發展。截至目前,旗下南方水泥依托湖州南方物流基地、建德南方綠色產業園等節能減排、優化升級項目申請并獲批長期綠色銀行項目貸款6個、總額超28億元,充分運用綠色信貸業務的成本優勢實現降本增效。但總體而言,綠色信貸的利率優勢并不明顯。 反觀香港的綠色金融市場,2021年12月29日東亞銀行宣布推出“綠色按揭計劃”,旨在鼓勵客戶購買以可持續方針設計和建造的物業,從而推動綠色生活,支持香港的可持續發展。該計劃適用于獲得綠色認證的香港物業,包括在香港綠色建筑議會的“綠建環評”新建/既有建筑的認證計劃當中,臨時或最終獲得“鉑金”或“金”級認證的一手新盤、二手物業及政府資助房屋。準買家可通過網上申請綠色按揭計劃,除與該行的一般按揭一樣,可享低至H+1.3%的特惠按揭息率及高達1.5%現金回贈,更可額外享有8888元現金獎賞。此等綠色信貸手段,既實現了綠色建筑以較低融資成本從在建工程向居民的有效流轉,又真正履行了銀行ESG戰略,值得國內各大銀行考量與借鑒。 2.最有效的融資手段——綠色債券形式多樣 國際綠色債券市場起步于歐洲,世界上第一只綠色債券誕生于2007年,由歐洲投資銀行(EIB)發行。在經歷初期的平穩發展后,2013年以來,全球綠色債券發行量呈現爆炸式增長,國際上許多國家對于綠色債券發行和法律監管也隨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證監會關于印發《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綠色債券是指將募集資金專門用于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項目或綠色經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于綠色金融債券、綠色企業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綠色債務融資工具和綠色資產支持證券。” 此前全球約有30%的各類綠色債券投向綠色建筑,而中國僅有3%,這意味著中國綠色債券在綠色建筑領域還有不少的發展空間和機會。 國內近期有一個很好的綠色熊貓債實例:匈牙利10億元人民幣綠色主權熊貓債。綠色熊貓債,簡而言之,是指境外國家或地區及多邊金融機構在華發行的、同時服務于氣候和環境等可持續發展項目的人民幣債券。即匈牙利于2021年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10億元綠色主權熊貓債,標志了市場首單境外主權國家在中國發行綠色主權熊貓債。本期綠色主權熊貓債獲得境內外投資者踴躍認購,承銷商為中國銀行,票面利率3.28%,認購倍數達到1.78倍,境外投資人訂單占比達40%。此次成功發行是2021年11月中國商務部和匈牙利創新與技術部簽署關于推動綠色發展領域投資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后的重要合作,標志著中匈兩國在綠色金融合作領域率先取得突破。中國銀行匈牙利分行將綠色金融作為業務發展重點,為匈牙利最大的光伏電站提供項目融資,支持中東歐地區可再生能源、清潔交通等多個綠色項目。 以全國首單碳中和酒店CMBS、浙江省首單碳中和CMBS——2022年8月16日杭州市商貿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商旅集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發行“國君-杭州黃龍飯店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碳中和)”為例,發行規模16.71億元,期限18年,票面利率2.90%,首次實現全國酒店CMBS3%以內發行利率,創全國酒店CMBS發行利率歷史新低。項目入池標的物業為杭州商旅集團旗下優質酒店——杭州黃龍飯店,地處浙江省政府行政區以及杭州市商務、會展和文化交流中心,是杭州市核心區域稀缺物業資產。多年來杭州黃龍飯店踐行“綠色低碳”理念,持續以“科技領航、踐行低碳”,為中國的酒店行業樹立起節能環保的“黃龍標桿”,為打造滿足美好生活的綠色建筑、構建新型綠色酒店以及探索“零碳”城市運營模式作出了示范。根據本期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環境效益實現可能性與信息披露評估,經中誠信綠金綠色債券評估委員會審定,中誠信綠金授予國君-杭州黃龍飯店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碳中和)【G-1】等級,確認該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100%基礎資產對應項目符合生態環境部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委發布的《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和中國人民銀行等三部委發布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綠色產業領域的基礎資產占入池基礎資產的比例極高,及由此實現既定環境目標的可能性極高。在本期專項計劃存續期內,中誠信綠金將根據定期及不定期跟蹤評估情況決定評估結果的維持、變更、暫停或中止。因此,該項目的成功發行對響應國家“雙碳”政策、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具有重大意義。 以外資銀行的跨境綠債為例,7月21日,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亞中國”)宣布,其聯動香港母行發債服務團隊,協助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成功發行5億美元3年期綠色債券。近年來,東亞中國充分發揮集團國際化優勢,通過集團在香港的服務平臺,協助境內企業利用香港資本市場,開展綠色債券融資,積極支持我國盡早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本次山東高速所募資金將主要用于可再生資源、清潔交通、能源效率、污染防控等綠色低碳領域,以充分響應國家的雙碳戰略,落實當地政府的可持續發展政策及企業自身的綠色產業戰略布局。近年來,東亞中國不斷加大在清潔能源產業、節能環保產業、生態環境產業等領域的信貸投放力度,并在實踐中結合客戶業務的產業鏈,如新能源產業、清潔能源產業的設備制造商,生態環境產業、融資租賃公司的龍頭企業等,進一步放大綠色金融的推動作用。 上述案件告訴我們綠色債券是綠色金融發展路上重要的一部分。“綠色”屬性的認證是綠色債券與一般債券的最大區別,2021年最新《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出臺,對國內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的范圍進行了統一,刪除了化石能源清潔利用的相關類別,逐步實現了與國際通行標準和規范的接軌。綠色債券可進一步分為貼標綠色債券與非貼標綠色債券,國內并未對貼標綠色債券給出官方界定。根據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的定義:貼標債券是指中國國內市場上經過監管機構批準發行的綠色債券,或在交易場所注冊全稱包含“綠色”字樣標簽的債券。綠色債券作為一項重要的綠色金融產品,一方面可助力企業拓寬綠色融資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金融機構與企業完善綠色融資結構,是銀企雙方支持綠色低碳項目,參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我國綠色債券的現狀及問題 1. 發行券種多樣化,金融債占比不斷下降。 金融債在2018年以前一直是綠色債主力,發行規模占比在50%以上,發行主體主要為商業銀行。2019年以來,隨著綠色債政策的全券種覆蓋,綠色債發行券種更加多樣化,非金融主體綠色債發行規模明顯增加,從綠色企業債、綠色公司債和綠色中期票據三個品種,不斷延伸。 2. 成本優勢不明顯,發債動力不足,尤其是民營企業 若不考慮金融債及ABS,根據歷史情況來看,綠色債的發行成本與一般信用債并無明顯差別,同期限、同等級的綠色債和信用債一級發行利差通常在30BP以下,發行成本上綠色債優勢并不明顯。同時,綠色債通常需要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外部評估,對募集資金、募集用途進行嚴格披露管理,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較之國企,成本缺乏優勢,因此發行綠色債動力不足。目前國企為綠色債發行的主力,近年來發行規模占比基本保持在90%以上。而民營企業綠色債發行規模則明顯較小,近年來基本均在50億元以下,2021年以來僅成功發行5億元綠色債。 3. 募集資金并未全部投向綠色產業 根據監管要求,綠色企業債要求用于綠色項目的金額不低于募集資金總額的50%,而綠色公司債則要求不低于募集資金總額的70%,剩余資金可用于企業日常營運等。但從國際慣例來看,至少95%的綠色債募集資金應投向綠色資產或綠色項目,相較于國際,我國這一比例相對較低,仍有待提高。而從綠色債的實際募集用途來看,部分發債主體的募集資金實際用于償還公司債務(作為借新還舊、重組貸款的替代),或用于日常流動資金,并未全部投向綠色項目。 4. 仍以公開發行為主要方式,且信息披露指引有待提高 非公開發行綠色債券的占比雖有增加,但依舊占比較低。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完成 了“非公開發行2021年綠色創新創業公司債券(專項用于碳中和)(第一期)”的發行,發行規模為人民幣7,200萬元,票面利率5%, 期限一年。雖然可以在互聯網上找到類似金通靈科技集團綠色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實際案例,但過去我國綠色債發行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問題,非公開發行的綠色債這一問題則更加明顯。過半綠色債的募集說明書并未如監管要求對資金具體狀況進行披露,綠色債發行方與投資者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究其根底,主要源于缺乏相應披露指引文件,當前監管政策主要在定性上要求發行人進行信息披露,卻未對項目需要披露的具體指標進行明確規定,也未披露綠色項目的考核標準及定量計算方法、各評估公司對后督不足,每年一次的評估審計對項目本身減排的關注度極低。 5. 第三方評級參差不齊 一般而言,發行人在發行綠色債券時會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外部評估,但一方面我國外部評估行業仍有較多管理不規范之處,并不能絕對公平公正地對發行人及項目作出合理評估,加上此前信評行業的負面新聞,第三方評級的公信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相較于國外,我國外部評估機構仍處于起步階段,專業度仍有待加強,如許多外部評估機構并未按照監管要求對債券募集信息進行全部披露。然而,截至2021年底,中國在境內外市場累計發行貼標綠色債券3,270億美元(約2.1萬億元人民幣),其中近2000億美元(約1.3萬億元人民幣)符合CBI綠色定義。2021年,中國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貼標綠色債券1,095億美元(7,063億元人民幣);其中符合CBI綠色定義的發行量為682億美元(4,401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86%。按符合CBI定義的綠色債券累計發行量及年度發行量計,中國均是全球第二大綠色債券市場。 氣候債券倡議組織首席執行官肖恩.基德尼(Sean Kidney)指出:中國實現氣候目標的雄心以及綠色債券在中國的蓬勃發展讓我們深受鼓舞。2021年,來自中國的綠色債券發行量大幅反彈,凸顯政策制定者和市場機構對綠色貼標債券推動低碳發展的信心。隨著中國強有力的政策引導和激增的投資者需求,增長勢頭在2022年將持續。在建筑、水、農業、運輸等領域,中國的綠色債券市場還有巨大的發展空間。預計中歐《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的推出將促進中國綠色債券市場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市場機構的關注和實施將是下一步的關鍵。 (四)我國綠色金融助力綠色建筑的發展機遇與建議 1.加強激勵機制,凸顯成本優勢 我國目前設立了六省九地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實驗區,鼓勵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如對發行金額進行1‰到1%不等的補助、建立快速審批通道、對綠色企業和項目認定費用進行補助、對綠色債券違約進行風險補償等。未來建議可以將綠色金融的鼓勵政策向全國擴展,壓降綠色房企、綠色建筑材料供應商發行綠色債的門檻和費用,凸顯綠色債的成本優勢,加強激勵機制,鼓勵綠色建材企業尤其是中小民企積極發行綠色債。 2. 進一步與國際標準對接 當前我國綠色債券募集資金與國際上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使用比例及用途兩項上。如前所述,我國目前最高要求即為公司債不低于70%的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而企業債僅要求50%,這與95%的國際慣例仍有一定差距,也與綠色債券的根本理念存在出入,未來可適當提高這一比例,使更多資金有效投入綠色存量房改建項目,更有力地促進綠色項目的發展。而用途方面,新版目錄已經剔除了煤炭等高碳排放項目,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但當前國內標準更多針對廢水、廢料、廢物等污染治理,未來可進一步向氣候變化方向、尤其是節能減排新材料擴展。 3. 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 當前我國綠色債的信息披露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未來在政策上可從定性、定量角度對綠色債的信息披露進行優化管理,如要求不同項目披露對應專業指標、對應標準以及計量方法,并定期跟蹤后續投資情況及綠色建筑項目所帶來的經濟效益。一方面,能夠有效監管資金使用情況、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防止“洗綠”等情況的發生。
四、綠色金融與綠色建筑的其他法律熱點問題值得持續關注
在雙碳背景下,(1)能源項目中的法律服務;(2)各類綠色節能認證、能耗測算與指標分配的法律服務;(3)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量測算與配額分配、碳排額清繳中的法律服務;(4)碳金融中的法律服務,這四大版塊服務屬于精細化分工領域。其中,各類綠色節能認證、能耗測算與指標分配的法律服務具體則包含節能評估、節能審查、節能檢測、ESG報告、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量核算、碳排放足跡認證。這一類型的業務通常是由認證服務機構承擔,公司的法務合規部門極少參與,少數律師會受聘作為委外業務參與其中。在“綠色金融”“碳排放配額”“能耗指標”相關制度的推動下,上述節能評估報告的經濟價值不斷升溫,如缺少嚴格監管,可能出現數據“漂綠”等不規范行為。今年3月30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一批碳排放數據造假的典型案例,造假事故原因主要在一些碳排放核查機構法律法規意識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合規性、數據真實性難以保障。生態環境部表示將配合司法部積極推動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嚴厲打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雙碳政策出臺后的企業合規更多的聚焦于碳合規和數據合規。首先,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碳中和”進行規制,但一方面在推進“碳中和”的過程中涉及的主體內設部門多,尤其涉及生產安排;同時監管部門多,包括煤炭部門、電力部門、環保部門等等,所以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同時參照國內外的實踐經驗,建立有效的碳合規體系。其次是數據合規。如前所述“碳中和”的本質是通過碳減排和碳吸收達到碳排放量的“收支相抵”,而計算“收”和“支”之差就需要精確的數據,包括碳排放數據、吸收數據、交易數據等多數據支撐。從主體角度看,涉及數據主體、數據控制者和數據處理者等;從數據處理活動角度看,包括收集、存儲、使用和流通等。從數據主體處收集數據是數據全生命周期的起點,其后歷經存儲、使用、流通(公開披露、委托處理、共享、傳輸等)等各個階段。對數據的利用更具深度和廣度的同時,也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數據安全風險。目前,律師可參與到綠色金融投資綠色建筑的具體的節能認證事項,對流程合規性發表意見,對報告披露的數據、信息進行合規性審核,對是否涉嫌違規、泄密,是否構成前瞻性承諾,出具審核意見。 綜上所述,從社會發展長遠角度而言,社會實現低碳轉型乃大勢所趨,我國同樣加快跟進步伐。現在,國際上已建立起完善的綠色建筑認證體系,國外政府也為從事綠色建筑行業的建筑公司本身提供包括財政支持、金融支持。財政支持包括激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滿足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提供低利率、低費率的貸款,對綠色建筑開發商提供寬松的間接融資門檻;頒布降低綠色建筑開發商有關稅負的政策。而金融支持則包括降低綠色建筑開發商有關稅負,進一步細化則包括根據綠色建筑評價級別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為此,我國相應監管部門應審時度勢,為綠色建筑及綠色建材供應商等提供現實有效的綠色金融工具,以真實有效實現社會廁所低碳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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