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IS WATCHING YOU !
作者:齊寶鑫 曹嘉宸 2023-02-17以下畫作,你能認出哪些是AI創作嗎?




“難道我們,真的要被AI取代了嗎?”
當人類的利益被人工智能所威脅時,正如工業革命時期的工人們第一次對機器產生恐慌一樣,AI與人類之間的資源爭奪戰,一觸即發。尤其是當利益相關者們逐漸發現因為AI繪畫的普及,維權變得更困難了。因此,意料之內的是AI繪畫引發全球一眾畫師的抵制,引發了一場星火燎原的抗議活動。 一時間,人們仿佛隱隱約約看見了AI繪畫頭頂的那把達摩克里斯之劍。而這把劍何時會落下,誰也不知道。

來源:CG視覺藝術網站ArtStation

來源:“我認為藝術是靈魂的表達。最理想的狀態是,它包含了你的一切。因此,我消費并且熱愛人類創造的藝術。我完全被感動了。我對于機器繪制的插圖和信息的推斷不感興趣。我認為,就像宮崎駿(Hayao Miyazaki)說的,這是對生命本身的侮辱。” ----吉爾莫·德爾·托羅 AI繪畫引發的爭議與空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說AI繪畫軟件享有算法保護及軟件著作權,那么AI繪畫軟件的“作品”真的稱得上是作品嗎? 從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于作者的定義來看,不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因此,AI作為內容產出的主體,并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傳統的“作者“的主體限定。 美國版權局曾引用《美國版權匯編》來說明人工智能并不符合“人類”的資格,作品也并非人類創造,因此AI繪畫不得成為“作者”的“作品”并享有版權保護。[2]不過,在美國版權局的否定理由中同時也提到“這些機器或機械過程沒有任何創造性的輸入或人類的干預”,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迭代發展,AI是否會與人類共創完成多方合作作品?當作品體現出創造性的輸入后,又是否能被認定為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這些也許都是未來AIGC相關立法及司法實踐留待補充的空白。 從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于作品的定義來看,可能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如果跳脫出AI繪畫的作者并非人類這一點,似乎AI繪畫只需要滿足“獨創性”“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這三個構成要件就可以被認定為作品。 實務中法院對于AI產出是否屬于作品也莫衷一是,各有見解。例如騰訊訴盈訊科技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中,法院審理認定涉案文章結構合理,抓取數據的思路清晰,具有一定獨創性,系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了作品,因此認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而在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權案【(2019)京73民終2030號】中,一審法院則認為涉案文章是通過算法、規則、模板等相結合的產出,雖有一定獨創性,但是由于威科先行庫并非自然人,因此不能算是作品,也不享有著作權。 綜上,在無法得出AI繪畫是作品的情況下,適用AIGC(AI-generated content)的定義更為準確,即AI生產內容。但是無論是否將其認定為著作法意義上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目前國內尚無案例認定人工智能具有成為“作者”的資格。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尚未完全脫離人類的干預,但或許未來的人工智能將會從輔助創作工具迭代到能夠脫離人類自主創作的水平,隨著元宇宙不斷發展需求的推動下,web3.0時代真正到來,關于AIGC的屬性定義及AI自主生產產物的產權保護會更加完善。 (2)AIGC侵權了嗎?侵權人又是誰? 從AIGC的產出過程來看,哪怕完全沒有繪畫基礎的小白,只要輸入諸如“美少女”“賽博朋克”“宮殿”之類的文字,不出2秒就可以得到多幅隨機產生的AIGC。或者也可以上傳想要被AI優化處理的照片或他人作品,幾乎無需任何智力投入,就可以獲得一副“新作品“。這些操作,不僅可以讓你享受一次次開盲盒的快感,在朋友圈收獲一眾好評,還可以成為社交媒體上的流量密碼,打著“AI畫師“的title后以其他的方式來變現。 因此AI繪畫對原畫師造成的負面影響除了原本屬于職業畫師們的社會分工被替代,功能性減弱,也就打翻了畫師的飯碗,紛紛大呼要失業,還有就是關于AI繪畫侵權的維權難度變得更高了。 為什么說AI繪畫的維權難度更高了呢? 首先,在AI繪畫的產出過程中,關于AI產物是否侵權的認定標準還處于較模糊的狀態,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AI繪畫的產出過程較為復雜,也難以被界定。有觀點認為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如果AI軟件是在學習圖片的創作思想,這種情況下是不侵權的,不需要獲得授權和支付使用費。而也有觀點認為AI繪畫的底層邏輯是模仿,通過對使用者的表達進行分析,進而在畫作數據庫中篩選搜集相關的作品數據,對相關作品的呈現模式、畫風等進行解構、模仿,最終得出一個“計算結果”。這個過程中,雖然前期涉及AI算法和軟件發明人的智力成果,但是AI軟件本身并不具備“獨自創作”能力,更像是改編、匯編、整理一類的“二創作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合理報酬。 其次,對侵權人的認定和責任劃分也暫無定論。由于一幅AIGC的產出通常要經過內容輸入階段、 機器學習階段和內容輸出階段, 三個階段都面臨著一定的侵犯著作權的風險,[3]可能涉及到軟件著作權人中對畫作數據抓取程序及軟件自我學習的設計,也可能涉及到平臺對畫作數據庫的管理,也包含用戶自身思想與情緒的表達。當原畫作者想要維權時,往往拔劍四顧心茫然,不知道應當向誰維權。即便還沒有發現侵權的作品,畫家們也長久的處于自己作品隨時可能被侵權的焦慮之中。 最后,由于AIGC的產出效率過高,侵權數量巨大,導致維權成本極大。短短幾秒內,就可能抓取多幅畫作,一副畫作也可能被數量巨大的用戶隨機抓取到,因此產生的數量是難以計算、難以控制的。而作品侵權需要“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認定要件,光是對成千上萬張作品與自身作品的相似度進行認定就要花費許多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 (3)AI繪畫的潘多拉魔盒,值得打開嗎? 不可否認,雖然有關AI繪畫目前還有很多的知識產權空白,但其商業前景是巨大的。 AI作為不受人類生理機能限制的產物,擁有超強的學習能力以及無法被窮盡的可能性,這種隨機產生的作品其實也代表了藝術創作的更多可能性。一個作家的畫風也許是一脈相承的,即便中途也許會有創新,但是往往囿于行為的一致性、一貫性而難以有大的改變,而AI繪畫本身就沒有畫風可言,雖然缺少了如人類一般的精神內核,但也恰好能實現“萬物無我,萬物皆可是我”的可能性,一次又一次難以預料的結果會給用戶源源不斷的新鮮感。同時,由于人類無法達到的超高效率,也可以在商用場景下提升產出效率,降低產出成本。 鑒于以上AIGC的巨大潛力,或許未來也可能在源頭上減少甚至規避潛在的知識產權風險。比如在數據庫的設立時,對于數據抓取的規則設置就應當更加規范、謹慎,確認數據庫中作品的版權權屬,除了符合公知領域內合理使用原則的作品數據外,對可能有版權的作品要追根溯源,獲取授權。比如著名AI繪畫軟件Stable Diffusion3.0中,藝術家們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接受納入訓練集(即數據庫)。又或者平臺作為管理者,也應當疏通維權通道,對涉及侵權的作品及時下架處理等。 當然,希望在不久的將來,人類可以就web3.0時代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上層建筑的更新,為糾紛的解決提供可落實的方案,進一步減少相關的法律實施的空白。 從法律的角度看完這個熱點后,讓人又不由得想起了恐怖谷效應,對AI和人類之間的關系產生思考。人類創造了AI,卻又時刻擔心AI會取代自己。 當我們凝視著AI的時候,AI,在未來的某一天,會不會也凝望著我們? 但至少現在,人類依舊是目前地球上唯一的高等智慧生物,我們有機器無法真正理解的情感,我們永遠心懷熱忱和無限的想象力,有如草原上的野草般生生不息。
注釋 [1] P1來源:小紅書博主Sean會AI,已獲得授權 P2來源:小紅書博主下凡不畫畫,已獲得授權 P3來源:Tiamat 地鐵投放廣告 P4來源:《太空歌劇院 (Thétre D'opéra Spatial)》---AI軟件Midjourney [2] 來源:黃小鶯,《ChatGPT創造的作品,不能獲得版權保護》,企業專利觀察公眾號。 [3] 來源:王文敏,《人工智能對著作權限制與例外規則的挑戰與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