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筆記10:如何通過中國海關高效保護你的知識產權?
作者:賈小寧 寧靜 2022-08-05
摘要:近30年來,中國海關作為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一直擔負著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重要職責。據“海關發布”消息,“2021年,全國海關查扣進出口侵權嫌疑貨物7.9萬批,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數量 7180萬件”,同期分別增長 27.6%、27.8%。隨著中國實行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今后中國海關在進出境環節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和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還將按照國家戰略部署進一步增強。對于權利人來說,如果能夠用好中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資源,可以提早阻斷侵權貨物流入國內或國際銷售市場,不但可以降低維權成本,也避免了損失擴大并維護企業的國內外聲譽。
關鍵詞:知識產權 海關保護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基本模式
關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工作模式、如何申請保護和具體操作,此前海關做過很多科普宣傳,在此不做詳細介紹,這里只簡要回顧和概括下中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工作模式和要點,方便大家回憶和理解。此外,行郵渠道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相較貨運渠道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有其特殊性,有機會我們專題介紹,本期聚焦在貨運渠道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上。 (一)依職權保護模式(也叫主動保護模式)
我們看個案例:

上述案例展示的就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依職權保護模式。 那么,什么是依職權保護模式? 就是海關啟動知識產權保護程序所需遵循的工作流程,但該程序的啟動需要知識產權權利人(下稱“權利人”)事先將相關知識產權在海關總署備案。該模式下,海關一旦在日常通關監管中發現進出口貨物有涉嫌侵權的嫌疑,需要主動書面通知權利人,由權利人決定是否啟動保護。也因為該模式下海關負有主動查發侵權嫌疑貨物并通知權利人的義務,因此,該模式也叫主動保護模式。
要點提示
1.依職權保護以相關權利事先在海關總署備案為前提。 2.向海關申請權利備案與保護的主體只能是權利人。 目前規定下,獨占使用許可人、排他使用許可人及一般使用許可人等知識產權的利害關系人都不能以自己名義申請辦理海關知識產權備案與保護。不過,被授權使用許可人在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后,可以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知識產權保護事宜。 3.權利人可以通過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系統進行備案,其他企業或社會公眾可以利用該系統查詢在海關總署備案的權利情況。如圖示: 備案網址:http://202.127.48.145:8888/ 其他企業或社會公眾通過備案系統進行查詢有什么作用呢?比如,作為接受外商訂單(訂購貨物上有商標)的生產方,在確認委托方是否已在海關總署進行備案,或者在中國境內是否具備委托加工使用該商標的權限時,除了要求外商提供相關授權文件,也可以通過總署網站查詢該商標在我國的代理人,聯系其確認授權是否真實。

4.備案信息的同步更新很重要。 對于權利人來說,根據權利的實際情況及時向海關同步更新備案信息,可以防止因信息不全面或過時而導致錯失維權時機或不當維權。 對于被許可人來說,通過督促權利人將有關授權情況及時向海關總署備案,可以避免因權利人同步信息不及時而未被列入海關備案系統的合法使用人名單,從而在進出口環節被海關中止放行造成損失。 5.備案申請文件及隨附證明文件要齊全、有效,可以減少來回返工浪費時間、增加維權成本。 6.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調查認定的義務。 如果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保護并交納擔保,海關有義務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可能出現三種結果,即“認定侵權”、“認定不侵權”、“不能認定是否侵權”。 7.海關不能認定是否侵權的處理。 海關從扣貨之日起50個工作日未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放行貨物;收到的,則協助執行。 (二)依申請保護模式(也叫被動保護模式) 該模式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時,按照規定向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并提供足額擔保的情況下,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據以遵守的工作流程。由于該模式下,海關不負有主動通知權利人以及調查的義務,只是扣留貨物、根據權利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情況來決定下步行動(收到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協助法院執行;未收到前述通知書的,放行貨物),因此該模式也叫被動保護模式。 要點提示 1.該模式不以知識產權權利在海關總署備案為前提。 2.被動保護模式下,海關沒有主動查扣和通知權利人的義務。 3.在此模式下,海關不進行調查,而是給予權利人一定時限去尋求國內其他主管部門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在等待權利人尋求救濟期間海關暫扣貨物。 4.前述暫扣時限為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 5.該模式下大致產生兩種結果:自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沒有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放行貨物;如果收到的,則協助執行。 (三)延伸:夾縫中的情形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兩分模式很清晰,不過是否涵蓋了主要的現實可能性?我們來看看以下情形:權利人發現他人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向貨物的進出境地海關提交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和擔保,此時應適用何種保護模式? 前述情形下,申請保護的主體、權利均適格,而且程序上也符合規定——權利人按規定提交了申請等證明文件以及擔保,如果適用依職權保護模式(該權利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由于不是海關主動查發和通知,似乎名不副實(依職權模式以海關主動發起為特點);如果適用依申請保護模式,明明該權利已在海關總署備案,卻僅僅因為是權利人主動申請保護就適用依申請保護模式,又似乎背離備案初衷,也與當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策略不相符。換個角度說,前述情形下,無論是適用依職權保護模式,還是適用依申請保護模式,似乎都各有各的道理,所以我們將其總結為“夾縫中的情形”,如此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會給基層海關執法造成困惑,還可能因為執法不一致引發風險。對此最有效的解決方法就是從頂層設計入手,評估各方因素綜合考量,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時予以明確。
二、兩種保護模式的制度設計初衷與區別
(一)制度設定初衷 備案制度、依職權與依申請兩分保護模式均屬于具有中國特點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制度設定的初衷在于既要考慮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特殊性,符合TRIPS協定的要求,又要適應我國國情和執法狀況,兼顧“有效保護”與“通關便利”的平衡。 1.依職權保護模式使得海關不必對所有知識產權平均用力進行保護,從而集中有限的行政資源來保護真正有邊境保護需求的權利(知識產權為私權利,該設定推定權利人主動備案為具有邊境保護需求)。 2.依申請保護模式給予權利人自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的時限尋求國內其他救濟,如此既可以有效中止涉嫌侵權貨物通關,也減少了貨物通關的阻礙(畢竟時限比較短),從而最大限度地兼顧“有效保護”與“通關便利”,使得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在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不至于發展成為一種新型的各國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非關稅壁壘。 (二)兩種模式的區別 1.是否以備案為前提。依職權保護必須以在海關總署備案為前提,依申請保護則不以備案為前提,只要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便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當然,提交申請時應當隨附相關證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2.啟動人不同。依職權模式是由海關主動查發并通知權利人,一旦權利人提出保護申請并按規定交納擔保,則海關保護程序啟動。而依申請模式是由權利人向海關主動提起。如果權利人提交的保護申請與擔保符合規定,則海關啟動程序。 3.海關的保護程序及深度不同。依職權模式下,海關對貨物是否侵權有調查義務,并根據不同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置(不能認定是否侵權、認定侵權、認定不侵權)。依申請模式下,海關不對貨物是否侵權進行調查,只是暫時扣留貨物,等待權利人通過法院來維權,海關協助法院執行。 4.貨物的扣留時限不同。依職權模式下,除了海關調查認定侵權或不侵權的情形外,對于不能認定侵權的,海關應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要么放行貨物,要么協助法院執行。而依申請模式下,海關扣留貨物等待國內其他救濟的時限僅為20個工作日。 5.擔保的收取不同。依職權模式下,權利人向海關提交擔保的最高數額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還可申請辦理知識產權保護總擔保,從而不用逐票提交擔保,提高維權效率。而在依申請模式下,請求維權則必須提交與扣留貨物等值的擔保。
三、通過海關高效保護知識產權的四點建議
1.保持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敏感性,因勢利導實現權利保護最大化。 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只涉及法律問題,而且涉及很強的政策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在2019年11月就明確提出嚴保的政策導向,最高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在各自領域陸續推出全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中,習近平總書記再次強調要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這些頻繁迭出的信號是我國當前正在實施全鏈條、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最好詮釋。作為企業需要保持政策敏感性,預測到海關也將在今后采取更加嚴厲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措施,從而對自身權利維護進行布局規劃,才能抓住機遇實現權利保護最大化。 2.事先在海關備案你的知識產權,以備不時之需。 一旦相關權利備案,海關便負有主動查發和通知的義務,而且因為備案時已經提供了相關權利信息,會使得海關在日常監管中更容易通過風險分析等手段鎖定侵權嫌疑目標,加之大數據的應用,海關知識產權案件辦理已經實現了全程無紙化和流程可追溯,區域海關間乃至打擊跨境侵權違法活動的國際網絡進一步完善,都將使得侵權貨物的查獲率大大提高。 3.優選依職權模式,以便最大化利用海關資源保護你的知識產權。 從執法實踐來看,依職權保護約占海關查扣侵權貨物批次總數的90%以上,是當前海關查扣侵權嫌疑貨物的主要模式。關于依職權保護的特點和優勢,從前述兩種模式的區別上可以很明顯地看出,如果想要有效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毋庸置疑海關依職權保護是首選。 4.通過依申請保護,為尋求國內其他救濟贏得時間。 雖說在知識產權邊境保護的效率方面,依職權保護是最優選。但當權利人確實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將權利在海關備案(比如對于在我國有效注冊而海關未備案的商標),而又遇到需要邊境知識產權保護的情形,便可以通過啟動依申請保護模式為權利人贏得寶貴的窗口時間,一方面可以有效中止侵權嫌疑貨物暫時通關,另一方面在海關暫扣貨物的20個工作日內,權利人可以尋求國內其他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筆記小結
1.隨著中國實行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中國海關在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方面的履職可能會更加主動與深入,鑒于行政資源的有限性以及兼顧促進貿易便利化的要求,筆者以為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兩分法的模式還將繼續存在。 2.權利人需要了解兩分法保護模式制度設計的初衷,尤其需要知曉兩種模式的區別,以便根據實際做出適合自己的選擇。 3.四點建議助你通過海關高效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原創文章,轉載請標注作者和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