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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全球網絡 > 上海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一魚兩吃”是否可行?——淺析股權收益權能否單獨設定質押

“一魚兩吃”是否可行?——淺析股權收益權能否單獨設定質押

作者:薛燕 2024-12-27

引言:原傳統融資模式下,金融機構認可的最主要擔保形式為不動產抵押和保證?,F今實體經濟逐漸走向輕資產,市場為了適應經濟轉型的需求,不斷嘗試創新擔保形式,盤活各類型存量資產,創造新的融資途徑。股權為權利質權的類型之一,股權收益權或盈余分配權、分紅權為新《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股東享有權益的榜首,是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紅的權利、是股東依法享有的自益權。該權利能否單獨設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出現在實務中則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和擔保制度的交疊、存在巨大分歧亦為實務難點。本案例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為例,辨析股權質押與股權收益權質押的區別,探討股權收益權是否屬于《民法典》所規制的“應收賬款”范疇,是否單獨可以設定權利質押,合同約定股權收益權設定質押,合同的效力及責任承擔問題。


案例簡介


 2022年5月13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為A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同時,合同約定了擔保條款,擔保條款約定A公司持有C公司股權,并以其對C公司享有的股權收益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另外,D公司、E公司為A公司向B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督杩詈贤返狡诤?,A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B公司遂向D公司、E公司主張要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D公司、E公司抗辯稱“借款合同中存在債務人A公司提供的擔保,B公司應當先就A公司以其對C公司享有的股權收益權提供的擔保實現債權?!闭埱笕嗣穹ㄔ厚g回A公司對其二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股權收益權應屬于《民法典》權利質權所規制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益’,債務人以其財產設定質押的意思表示明確,假使質權無法有效設立,債務人也應當先承擔相應的責任,債權人B無權直接要求D公司、E公司作為保證人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股權收益權系股東依法享有的自益權,但應以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潤并形成具體盈余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為前提。因此股權收益權因其不具有特定性、無法進行權利公示,不能為債務提供擔保,B公司有權先要求D公司、E公司承擔擔保責任?!?/p>


案件探析


本案兩級法院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裁判觀點,核心指向“股權收益權”是否為“權利質權”的范疇。涉及公司法所規制的股權收益權的性質、特征,與股權的關系,擔保制度所規制的質權的范圍、特征和設質的目的。只有將公司法、擔保制度、合同法結合評析,才能明晰案件。


一、股權質押與股權收益權設定質押的表征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惫蓹鄬儆诳梢栽O定權利質權的范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為例,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向質權人以其所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經由質權人和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向登記部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后,質權設立。質權人有權在出質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本質是債務人以股權為擔保債權實現的融資手段。


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議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權作為股東基于身份享有的財產、身份性等綜合性權利,包括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享有從公司取得盈余、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參與股東會出席權、表決權、股權轉讓、新股優先購買權、知情權等權利。作為將公司股權出質的出質人而言,股權質押后并不影響其基于股東身份產生的權利正常行使,比如參加股東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選擇管理者權利、股東知情權等權利均可正常行使。無非是經質押的股權登記事項進行了變動,股權上附著了權利負擔而已,但并不妨礙股東基于股東身份而行使相應的權利。


但對于財產性權利則可能受到限制,比如股權質押后,出質股東如需轉讓股權,則必須與質權人協商并取得其同意,而且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先向質權人清償債務。對于新股優先認購權,雖出質股東亦享有,質權人無權干涉其行使該權利,但因涉及出資及登記股權事項發生相應變更,也存在資本認繳制度下,質押股權價值的變動,故質權人和出質人可在股權質押合同中對此未予規制;如合同未約定,且出質人認購新股后未及時變更登記,則質押股權價值或將減少,質權人有權要求恢復財產價值或提供被減少財產價值相應的擔保或提前清償債務,股東行使該權利受限的可能性極大。


相應的,作為質權人在股權質押中的權利主要包括:(1)通過登記對質押股權獲得事實上的控制權。(2)優先受償權。質權人的清償順序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若均為質押標的的質權人,則按照質押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清償。(3)質權保全提前清償。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提前清償債務。


對應以上股權設質的規定以及出質人和質權人享有的權利,“股權收益權”又稱“資產受益權”“利潤分配權”“盈余分配權”“分紅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和地位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紅的權利。公司法將其分為“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具體的盈余分配請求權”,“抽象的盈余分配請求權”是指股東基于其作為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股權權能,公司以營利為目標、股東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因此,抽象的盈余分配請求權是股東享有的固有權,不容公司章程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同時公司的經營具有風險性,股東在每一年度能否分紅、分配利潤多少均具有不特定性,故該權利既是股東固有權、又屬股東期待權。“具體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則是指當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潤時,股東根據公司股東會分派利潤的決議而享有的請求公司按其持股類別和比例向其支付具體利潤金額的權利,該權利具有債權性質、為股東既得權。


股權之所以能夠作為權利質權的類別之一,與股東基于股權所享有的“具體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權轉讓價款”等股權所對應的公司財產價值和由此產生的財產性權利密不可分。本案所涉以“股權收益權設定質押”筆者認為從其性質、內容、權利屬性分析,區分“具體盈余分配請求權”和“抽象盈余分配請求權?!薄熬唧w盈余分配權”因其已轉化為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特定性財產權利實質為股權質押范疇所涵蓋,無須專門就該權利設定質押;如已締結質押合同,可認為質權雖未設立,但提供質押的意思表示明確。“抽象盈余分配請求權”因其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期待權,內容并不具體,無法明確質押財產的數量和數額,亦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性權利,不能為股權質押所含攝,亦不能單獨成為質押權利標的。


二、“股權收益權”所涉股東“具體的盈余分配請求權”屬于股權質押的范疇,不能另行設定質押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為權利設質的兜底條款,有別于抵押權的設立為“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即動產、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規則法律采取的是積極的態度,而牽涉權利設定質押時,法律采取的是保留的態度?!睹穹ǖ洹穬H明確規定了股權可以設定質押,對于“股權收益權”能否單獨設定質押實質已隱含在法律規定中。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的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惫蓹鄬儆诜梢幎梢栽O定質押的權利范疇,股權收益權是否屬于股權產生的孳息是股權收益權能否單獨設定質押的關鍵。民法理論上,將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相應的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對其歸屬亦有明確的規定。“天然孳息”依據羅馬法彥“生根的植物從屬于土地”,根須于植物、羊毛于綿羊、果樹熟果,蛋與雞均按照原物自然規律滋生和繁衍而生的獨立的物;“法定孳息”民法稱之為“權利的孳息”是民事權利主體參與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或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就原物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而獲得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該資產收益權包括了股息、分紅以及其他衍生的孳息,是股權價值的組成部分,亦是股權附屬的權利。股東收益權應當屬于法定孳息范疇,依法屬于股權質押的范疇。


其次,股權收益權單獨設定質押易與股權質押出現權利打架。“股權收益權”不僅包括現金、亦包括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另行“送股”或實物等形式進行分配的權利或實物。理論上而言,不論公司采用何種形式分配,只要分配的內容屬于出質人可供支配的確定性財產權利,出質人即可設定質押。但是,實踐中卻較為復雜,如出質股東為股權設定質押后,又另行將已分配的具體股權收益設定質押,股權設質的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拍賣變賣股權本應及于該股權產生的收益,但因權利人為分設無法實現,且該“具體的股權收益權”如為實物,已實際分配至出質人處,則出質人可借由第三人或債務人設定動產抵押或質押的規則再為其他債權人提供擔保;如系已分配至出質人的現金,其亦可借由保證規則為其他債權人設定保證,無論采用何種形式,都會折損股權質權人的債權實現,并且分化質押也會不當的擴大用于質押的財產及權利范圍、增加金融風險。


再次,無論已分配至股東的具體股權收益權還是尚待分配的股權收益權均不屬于“應收賬款”范疇,根據相關規定及實操均無法設定質押。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尚待分配的股權收益”或“抽象的盈余分配”屬于“現有的及將有的”應收賬款范疇,可以設定質押。該觀點在2022年2月1日實施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中已被否定,根據該規定“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奔词挂袁F金形式分配的“股權收益”亦不屬于“應收賬款范疇”,不能單獨設定質押。


同時,假使出質人和質權人約定以“股權收益”設質,該質權在實踐中亦無法設立。根據《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的規定,“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的登記范圍包含六類典型動產擔保:(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二)應收賬款質押;(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四)融資租賃;(五)保理;(六)所有權保留。并且明確規定股權質押并非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的登記范疇。也即股權質押需要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登記,而股權收益權則無相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權實質無法設立,債權人以第三人或債務人增信擔保債權實現目的實質亦無法實現。


最后,防止范擔?;?。在原傳統融資業務下,金融機構認可最主要的擔保形式是不動產抵押和保證。在實體經濟逐漸向輕資產演變的背景下,市場為了適應經濟轉型的需要,開始不斷嘗試創新擔保形式,盤活各類型存量資產,創造新的融資途徑?!睹穹ǖ洹坊貞耸袌鲂枨螅谌侔耸藯l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睂嵸|是將《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有追索權的保理等非典型擔保以及法律未明確規定的其他新類型擔保,均歸為擔保合同,最大程度尊重市場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并非完全意義上的受擔保制度的規制,比如“違約金制度”“履行抗辯權制度”,雖具有擔保功能,但并非受擔保制度所規制。因此,雖不能輕易否定任何一種新出現的“新類型擔?!保嗖荒軐⒎簿哂幸欢〒9δ芎贤細w入擔保制度?!肮蓹嗍找鏅唷奔确欠伞⑿姓ㄒ幰幎ǖ膯为毧梢猿鲑|的權利、亦無法單獨設定質押,當事人雖具有以其提供擔保的意思,但該意思表示產生的物權無法有效設立。


需要強調的是,股東“抽象的盈余分配請求權”不屬于《民法典》所規制股權孳息范疇,股權設質無法及于該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而股東“抽象的盈余分配請求權”需要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經由股東會決議,是否分配、何時分配、分配多少均屬待定,該分配物并不特定且并非股東排他享有,股權如設定質押,質押的股權及于孳息,也系及于股東享有的具體分配權益而非抽象待分配權益。


三、股權收益權設定質押的合同約定并非絕對無效,質權人與出質人均應承擔質權無法設立的合同責任


《民法典》權利質權章節中規定了“股權”可以設定質押,而“具體的股權收益權”為股權所產生的法定孳息,股權質押及于其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所產生的孳息。但是,司法實踐中因當事人對法律理解的偏差或有意規避,出現了一些另行以“股權收益權”設定質押的合同,該合同約定的效力存在爭議,假使合同無效,出質人或質權人是否無需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亦是在該案例項下所要思考的。


1、合同效力問題。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除非質押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熬唧w的股權收益權”屬于股權產生的法定孳息,一般情形下,股權質押及于法定孳息,除非股權質押合同另行約定排除該股權收益權。但是,排除股權收益權的股權質押合同并不意味著該權益可以單獨設質。權利設質需要法律、行政法明確規定,立法目的一方面是因為可以質押的權利實踐中爭議較大,防止當事人自創新類型擔保物權;另一方面是基于權利一般產生于基礎物上,為了防止分化擔保財產范圍,防止債務人“一舉兩利”“一魚兩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應由法律法規對此明確規定。當然,如質權人另行在合同中約定放棄股權收益,則該收益為出質人自有的財產,出質人可另行向其他債權人提供保證、保證金賬戶質押,則不屬于權利質權的規制范疇。而“抽象的股權收益權”因其無法特定,亦不屬于出質股東有權處分的權利,無法設定質押。


生效判決: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東中法民二初字第5號“中信銀行東莞分行與日之泉公司簽訂《最高額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約定日之泉公司以世名公司所占有的日峰公司60%股份的股權收益(已發生的及即將發生的)出質,并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與內容,由法律來規定。"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設立物權的方式以及物權的具體內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不一致時不發生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股權的收益權并非法定應收賬款的范疇。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中信銀行東莞分行與日之泉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簽訂的《最高額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無效?!?/p>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粵0605民初3906號“被告黃紫騰將其在佛山市在水一方休閑娛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16%的股權收益質押給原告,被擔保債權為2014年2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間原告向被告黃海音發放的最高額為200萬元的債權。質押辦理了登記手續,登記號為01244593000153218236。原告與被告黃紫騰簽訂的《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約定被告黃紫騰將其在佛山市在水一方休閑娛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現名稱為佛山市晴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6%的股權自2014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間的收益出質給原告,并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根據物權法定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股權收益并不屬于應收賬款的范疇,股權收益亦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列明的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且被告黃紫騰已不是佛山市在水一方休閑娛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再享有股權收益,股權收益亦無法認定,故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紫騰在佛山市在水一方休閑娛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16%股權的收益享有質權,失去了基礎,原告該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p>


以上兩個案例雖在《民法典》實施前,但人民法院適用的原《物權法》二百二十三條對應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對應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第三條,認為股權收益權無法設質現行法律法規亦有規定?,F行實務中所不同的是,無論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還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均已無法辦理股權收益權質押。


2、合同無效,出質人與質權人是否無需承擔責任。


“股權收益權”無法設定質押、設定質押的合同無效,出質人還應否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質權人有無責任。與有效合同不同,無效合同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質權人可以基于有效合同請求出質人繼續辦理質押登記或在無法辦理質押登記時要求出質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但是質權人卻無法基于無效的質押合同要求出質人繼續辦理質押登記,并且在主合同有效、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區分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質權人和出質人均有過錯,出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如出質人存在全部過錯,出質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以“股權收益權”設定質押的合同無效,實踐中卻難謂出質人或質權人何者存在過錯,比如:出質人系債務人,合同無效、質權無法設立,債務人繼續以責任財產清償債務,影響似乎不大;但是,出質人系第三人,合同無效、質權無法設立,則出質人可能承擔債務人無法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質權人的債權恐存在增信減弱、無法實現的風險。


結合本案抽象出的法律問題,即“股權收益權能否單獨設立質押”,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首先,債務人不能“一魚兩吃”,在股權已經設立質押的情形下,不能再以“股權收益權”另行設定質押,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會導致權利分化,有損不特定債權人;其次,“抽象的股權收益權”因其與公司利益掛鉤,未來存在極大不特定性,即金額、期限、支付方式等均存在不特定,不符合質押權利特定性要求,不能單獨設定質押。最后,“具體的盈余分配權”在公司進行盈余分配時,已轉化為債務人的財產性權利,為債務人股東所享有,該權利應當屬于債務人所有財產,理應作為債務人責任財產范疇。同時在實務中,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將其財產查封,理應就該責任財產實現債權、與債務人是否提供擔保無關。如債權人僅以連帶保證人為被告,保證人對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實質亦存在預期,不能以債務人尚有財產為由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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