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債券發行的法律解構與分析
作者:曹巖 施宇光 2022-06-06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了“30·60”的減碳硬指標:我國力爭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該“30·60目標”也作為中國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向全世界提出,這是中國在向世界明確中國要走綠色復蘇、綠色轉型的道路;也意味著我國在持續為減緩氣候變化影響做貢獻的基礎上按下了減碳的加速鍵。在確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大環境下,國務院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為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要求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國務院在《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中亦提出:“大力發展綠色貸款、綠色股權、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等金融工具。”作為以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綠色產業的新金融工具,綠色債券具有直接而顯著的環境效益,有助于促進我國綠色低碳經濟發展、實現“30·60目標”,因此備受關注。
一、綠色債券相關法規政策 二、綠色債券的主要種類、特點及市場現狀 綠色債券作為一種新型金融工具,進入我國市場的時間較晚。基于行業內的共識,綠色債券是指:將募集資金專門用于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項目或綠色經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中廣核風電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發行了國內第一支與碳收益掛鉤的5年期中期票據,這是我國第一支綠色債券。綠色債券按照分類包括綠色金融債券、綠色公司債券及綠色企業債券、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資產支持證券及其他綠色債券產品等。隨著2015年以后我國逐步出臺大量綠色債券相關監管公告與發行指引,我國的綠色債券市場開始迅速發展,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體系。 (一)綠色債券的主要種類 綠色金融債券 綠色金融債券是指金融機構法人發行的、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綠色金融債券發行場所主要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依《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綠色金融債券目前市場占比約百分之二十二,近期典型的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22建設銀行綠色金融債01”、蘇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21 蘇銀租賃綠色債 01”等。 綠色公司債券 綠色公司債券是指按上交所、深交所的相關規定,將募集到的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綠色項目等的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發行場所主要為交易所債券市場。綠色公司債券由證監會依《證券法》、《證監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綠色公司債券目前市場占比約百分之十四,近期典型的有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新 YK02”、珠海華發集團有限公司發行的“21珠華G1”、南京江北新區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21 江科 GK”綠色公司債券等。 綠色企業債券 綠色企業債券是指由企業發行的用于綠色項目的企業債券,發行主體一般為大型企業,募集資金的投向往往用于專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綠色企業債券發行場所主要為交易所債券市場,由國家發改委等根據《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綠色企業債券目前市場占比約百分之五,近期典型的有紹興市上虞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的“21上虞綠色債01”、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的“21西安軌道綠色債01”等。 綠色資產支持證券 綠色資產支持證券(ABS)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交所、深交所等發行的帶有綠色屬性的資產支持證券。其監管機構主要為銀保監會、證監會、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等,依《債權資產化監管問答》、《資產支持證券業務問答》等規定進行監管。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目前市場占比約百分之二十,近期典型的有全國首單綠色新能源電池資產ABS項目“蔚能-華泰-甬興-綠色新能源電池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碳中和)”、“中信證券-上海中海國際中心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中金-廣州開發區融資租賃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 (二)綠色債券的特點 相較于其他債券,綠色債券具有自身的特點: 綠色債券須有綠色屬性 綠色債券募集資金須投向綠色項目、綠色產業等。綠色債券的募集資金亦須符合《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中規定的包括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生態環境產業、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綠色服務等大類之用途。且須明確列舉所投項目的具體細化的分類:如在“清潔能源產業”大類下的綠色項目還需明確說明具體是光伏、風電、核電等第四級分類,說明其項目與《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中列舉項目的一致性。 綠色債券的發行條件更為嚴格 發行條件的嚴格不僅體現在對于綠色屬性的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根據《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等規定,綠色債券發行階段,通常要還取得第三方專業評估與認證機構的認證,由這些機構應對資金投向項目的綠色屬性等情況進行核實。第三方機構在出具評估認證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項目情況進行環境效益評估、環境風險與防范評估,并形成結論。以碳中和債券為例,第三方機構在出具評估認證報告時按照“可計算、可核查、可檢驗”的原則,對綠色項目能源節約量、碳減排等預期環境效益進行專業定量測算,提升債券的公信度。 綠色債券的監管制度更為嚴格 綠色債券的監管制度的嚴格更多地體現在債券存續期間的持續監管。以綠色金融債券為例,根據《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綠色金融債券除了須滿足普通債券的披露義務外,通常還需要對債券所募集的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報告進行專項披露以及定期披露,并對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的情況進行跟蹤評估,承擔更多的信息披露義務。 綠色債券通常適用相對簡便的發行制度 發改委、交易所及交易商協會均對綠色債券設立受理和預審核快速通道,實施“專人對接,債券即報即審”,提高綠色債券發行審核、上市或掛牌轉讓效率。例如國家發改委在《綠色債券發行指引》中明確:綠債券的發行審核要適用更為快捷的審批程序、提高審核效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2022年修訂)》規定:本所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鼓勵方向的特定債券品種的受理及審核建立專項機制,實行“專人對接、專項審核”,適用“即報即審”政策,提高審核效率。《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指出:鼓勵企業注冊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交易商協會將為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注冊評議開辟綠色通道,加強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注冊服務。 綠色債券通常享有一定的政策支持 上海市、江蘇省、深圳市、寧夏自治區和廈門市等省市2021年、2022年相繼出臺了大量激勵政策,對成功發行綠色債券的當地企業給予發行獎勵。因此,企業申請發行綠色債券通常會獲得一些政策性優惠條件。例如近日發布的《上海市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草案)》指出:應當建立綠色債券項目儲備,支持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行碳中和債券、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等各類綠色債券,降低發債成本。又例如江蘇省《關于深入推進綠色金融服務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指出:對綠色債券進行貼息。支持各地發行長江生態修復債券等綠色債券,對成功發行綠色債券的非金融企業年度實際支付利息的30%進行貼息,貼息持續時間為2年,單只債券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綠色債券發行的現狀 就我國綠色債券發行市場而言,2021年至2022年一季度綠色債券總發行854支,總發行金額為8,895.43億元,其中綠色資產支持證券110支,發行金額約1,682億元;綠色公司債券155支,發行金額約1,268.00億元;綠色金融債券43支,發行金額約1,924.55億元。可見,隨著近年來各項針對綠色債券扶持政策的出臺及激勵措施的完善,我國綠色債券市場已顯示出巨大的市場潛力和強大的生命力,成為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 這些綠色債券發行期限不一,常見的有3年期、5年期的綠色債券。體評級分布方面,占比最大的是主體評級AAA級綠色債券,其次是主體評級AA+級和AA級,整體信用資質良好。這些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投向清潔能源領域、節能領域、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產業等。可見,我國綠色債券市場對于開拓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的融資渠道,支持實體企業綠色轉型升級發揮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三、綠色債券發行重點關注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綠色屬性認定 如前文提到,綠色屬性是綠色債券區別于其他債券的核心之處。目前我國對于綠色屬性界定標準較為科學且完善。特別是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發改委、證監會聯合印發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統一了綠色項目標準,對綠色債券支持領域和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和方向。 《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 年版)》主要沿用《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 年版)》,并且在四級分類上不再將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潔利用項目納入綠色債券支持范圍,主要原因為煤炭等化石能源在本質上仍屬于高碳排放項目,國際主流綠色債券標準均未將其納入支持范圍。而同時,《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 年版)》新增了綠色服務、綠色裝備制造類項目、產業園區綠色升級相關項目等內容。有效地延伸了綠色債券的內涵,擴充了綠色債券募投項目范圍。隨著《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等法規政策的發布,綠色屬性認定標準更加科學準確:一些高碳排放項目不再納入支持范圍。且采納國際通行的“無重大損害”原則,使減碳約束更加嚴格。并且綠色債券發行管理也因此得以優化,首次統一了綠色債券相關管理部門對綠色項目的界定標準,有效降低了因為“綠色屬性認定問題”帶來的綠色債券發行、交易和管理成本。 目前公認的綠色屬性大類有: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生態環境產業、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綠色服務6個大類,相關企業在進行綠色屬性認定時應當結合企業自身及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例如對于“綠色交通”項目,既可以屬于節能環保產業,又可以屬于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產業。因此對于老舊高能耗交通車輛更新淘汰、亦或是共享交通設施建設等不同具體內容的“綠色交通項目”就需要進行專業的細化認定。一般認為,前者會被歸類于節能環保產業,而后者通常歸類于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產業。又例如“污染防治”項目既可以屬于清潔生產產業,又可以屬于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產業,這就又須結合具體項目究竟為生活垃圾處理類的“污染防治”項目、亦或是生產過程大氣污染治理類的“污染防治”項目。前者一般被歸類于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產業,而后者通常歸類于清潔生產產業。因此建議相關企業在進行綠色債券綠色屬性認定時也充分參考專業機構建議進行認定,避免因綠色屬性歸屬類別的不明確而導致不必要的問題。 (二)綠色債券信息披露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21年修訂)》規定:資本市場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亦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進一步規定。可見,信息披露和虛假陳述問題一直是資本市場業務繞不開的話題。與其他債券不同,綠色債券有著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2022年修訂)》規定,發行人應當在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綠色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或標準和環境效益目標等內容。根據《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規定,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應在注冊文件中明確披露綠色項目的具體信息,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綠色項目的基本情況;(二)所指定綠色項目符合相關標準的說明;(三)綠色項目帶來的節能減排等環境效益目標。 此外,綠色債券發行企業還對債券存續期內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產業項目情況、環境效益等也有著更高的披露義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規定,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按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等規則規定或約定披露的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應當披露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產業項目進展情況和環境效益等內容。且在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按年度向市場披露由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對綠色公司債券支持的綠色產業項目進展及其環境效益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 (三)綠色債券合規性風險 由于綠色債券引入我國較晚,且綠色債券普遍發行期限長,因此其風險暴露會有一定的延后性,個別企業可能在募集資金用途等方面規避外部監督,亦有可能通過違規手段完成綠色屬性認定,或在綠色債券存續期間對于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產業項目進展情況等信息披露進行虛假陳述,利用各種手法將募集到的資金使用在與綠色項目關聯很小甚至無關的項目上,這不僅增加了綠色債券合規性風險,而且擾亂了綠色債券市場秩序。這樣的綠色債券在實質上與傳統債券并無區別,只是披上了綠色的外衣,還可能進而導致監管層面的法律風險以及企業信用風險。 隨著2015年以來我國逐步出臺的大量綠色債券相關監管公告與發行指引,我國綠色債券合規監管體系逐漸完善,相關中介機構的工作內核制度也逐漸成熟。使得企業更重視綠色債券綠色屬性認定的規范性、減少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陳述等原因而導致在綠色債券發行、存續期間出現不必要風險。 (四)綠色債券項目風險 綠色債券所投資的綠色項目可能會存在項目風險:包括現金流風險和項目施工風險等。如果由于綠色項目經營出現問題導致現金流短缺、或因項目施工遇到困難導致項目不能按時完成,又或是因為綠色項目產生的環境效益或經濟效益與預期效益產生較大差異等,這些因素都可能導致綠色債券投資者遭受損失。一些綠色項目由于技術復雜程度較大、投資金額大、期限長,面臨的項目風險會更加突出。 綠色債券項目風險因項目實際情況而不盡相同。例如,風電新能源項目的建設工作在各階段環環相扣,只要其中一環出現問題,就會產生連環違約風險。如風機供貨商因產能或原材料等出現問題而無法按期向債券發行企業履行供貨義務,導致所投項目不能按期并網或不能按期全容量并網,致使項目資金鏈中斷,則與發行企業有合同關系的施工方、技術服務方都可能向發行企業主張索賠,造成連環索賠的嚴重風險。又例如部分光伏電站等新能源項目可能會為了在電價調整關口期限屆滿之前并網而存在搶工期情形,相關情形就可能導致項目涉及先建后辦或邊建邊辦的法律風險。 由于綠色債券受環境因素的影響更大,因此綠色債券所涉及項目的盡職調查更顯得尤為重要。對于項目開展的必要資質、資金儲備、人員情況及項目所涉各類合同的簽署、履行情況都應進行全面的調查,對項目的重要手續情況進行梳理。并聘請專業機構對綠色項目的環境風險、環境效益情況進行認證分析。 四、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展望 (一)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意義 如上文所述,我國對綠色債券的發行適用多頭監管模式,不同綠色債券品種對應的監管主體不同,各類監管主體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發改委等。因此企業在發行綠色債券時有空間選擇合適自身及項目情況的綠色債券。綠色債券不止為企業提供了一種新型的融資渠道,更是為想要參與綠色項目的各類投資者也開辟了投資通道,也因此在國內得到投資群體的認可。 在我國確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大環境下,發行綠色債券除了如上文所述可適用相對簡便的發行制度、可獲得一定政策補貼外,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通常被認為是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有利于企業的品牌宣傳。而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將資金投入綠色債券也有利于體現其對低碳綠色金融體系的支持,亦是一種雙贏的投資選擇。 (二)近期興起的新型綠色債券 此外,目前市場上還興起了碳中和債券、藍色債券、可持續掛鉤債券、綠色疫情防控債券等新型綠色債券。這些綠色債券并不按照傳統的資產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品種維度劃分,而是按照所投項目領域維度進行分類。 以碳中和債券為例,碳中和債券推出的主要動因是響應國家長期碳中和目標。碳中和債自2021年推出以來得到迅速的發展,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于2021年2月9日提出要在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項下創新推出碳中和債,南方電網、國家電投集團等6家企業注冊的首批碳中和債券成功發行,拉開了我國碳中和債券發行的序幕。隨后上交所和深交所也相繼公布了國家能源、國家電力、深圳地鐵等公司發行的碳中和債券。截至2022第1季度,我國市場共計發行的碳中和債券已經有237支,募集資金總額已有約3,176億元。碳中和債券是自推出以來推廣速度最快的創新綠色債券產品,成為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的主力軍。 目前在碳中和債券中,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綠色公司債券、綠色短期融資債券等品種均有發行,其中綠色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金額達約1,206億元,占比最高。碳中和債券發行大類廣泛,包括了光伏、風電及水電等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低碳改造類項目等。并且,隨著綠色債券的快速發展,碳中和債券所投領域已經拓寬到低碳創科技創新公司股權、融資租賃類資產等。例如南京江北新區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2021年非公開發行第一期綠色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專項用于碳中和),規模0.5億元,募集資金將主要投資于業務聚焦在碳減排領域且產品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科技創新公司的股權,是我國市場第一支集碳中和綠色概念與科技創新概念于一體的雙概念專項債券。中電投融和融資租賃有限公司2021年發行的中電投融和租賃2021年第一期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債券項目總規模12.86億元,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碳中和”的綠色產業領域業務發展,系全國首單專項用于“碳中和”的融資租賃類資產支持證券產品。 碳中和債券的迅速發展為我國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不僅有利于發行企業拓寬低碳融資渠道、為綠色項目建設提供有效的資金來源,同時也在推進發行企業的低碳轉型。 總體而言,我國綠色債券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而包括碳中和債券在內的綠色債券的發行和信息披露制度也將愈發嚴格且規范。因此對于擬發行綠色債券的相關企業,更應當重視綠色債券的產業項目是否具有綠色屬性、符合選擇要求,根據監管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在綠色債券存續期結合企業自身情況、資金及項目情況和監管部門新發布的法規規定進行持續披露,重視綠色債券發行及存續期間的合規性,在滿足自身融資需求、助力國家“30·60目標”的同時,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