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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國制裁法》:從“防守”到“反手”的立法邏輯與企業韌性的合規構建

作者:曾崢 陳伊韜 2025-11-05

摘要:全球地緣政治緊張與單邊主義升溫背景下,中國為應對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出臺《反外國制裁法》并于2025年發布《實施規定》,實現從行政反制到國家法律層面主動防御的轉型。《反外國制裁法》與相關規章構建“三位一體”反制體系,執法中明確權力歸屬與清單制定規則,同時注重私人訴權保障及經濟實用主義平衡。該法給跨境企業帶來“雙重合規”壓力,尤其“穿透性風險”大幅增加合規難度。上海市錦天城曾崢律師團隊認為,企業需建立動態風險管理機制,通過多維度合規篩查、合同條款優化等策略,才能在復雜法律環境中把握確定性,確保全球業務穩健開展。


關鍵詞:反外國制裁法;長臂管轄;跨境企業合規;穿透式審查


一. 序言


在全球地緣政治日益緊張的背景下,單邊主義和經濟工具的武器化趨勢加劇,傳統國際貿易規則面臨嚴峻挑戰,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1](以下簡稱《反外國制裁法》)應運而生。2025年3月23日,國務院發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2]。《實施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反外國制裁法》所規定的適用對象、反制措施、各部門權責、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可執行反制裁措施的程序路線。


《反外國制裁法》的誕生標志著中國在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法律策略上,完成了從被動外交抗議到主動法律體系防御的重大戰略轉型。該法旨在充實中國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法律“工具箱”,提高相關法治水平,為此前中國通過行政手段實施的反制措施提供國家立法層面的支撐[3]。對于涉及跨境業務的眾多企業而言,《反外國制裁法》的實施,連同其他反域外管轄法律工具,共同構建了一個復雜的“雙重合規”環境。


二. 溯源與定位:中國反制法律體系的構建邏輯與法理基礎


2.1.立法背景:從行政規章到國家法律的升維


在《反外國制裁法》出臺之前,中國已制定了一系列相關行政反制裁制度,例如商務部出臺的《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4]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5](以下簡稱《阻斷辦法》)。然而,這些行政措施作為部門規章,在法律層級上相對較低,更多體現為反應性措施而非常態化執法結構。《反外國制裁法》的頒布,將反制措施的權力直接提升到國家法律層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這一立法層級的提升具有決定性的戰略意義。國家法律的授權使得后續的反制行為和清單措施在程序和實體上更具嚴肅性和權威性。


2.2.中國反制法律體系的“三位一體”結構


《反外國制裁法》頒布后,與《阻斷辦法》和《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共同構成了中國反擊域外管轄法律工具的“三位一體”結構。《反外國制裁法》是最高層級的授權法,對反制主體、反制措施類型及法律后果作出系統性規定。但我國各項反制裁法律、部門規章大都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載入立法目的之中,這一目的更多體現出反制裁法對內實現的救濟效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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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層級化的制度設計允許國家根據不同的外部威脅和侵害程度,選擇最合適的法律工具進行應對:對于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和核心利益的行為,可動用《反外國制裁法》實施強力反制;對于保護中國企業免受外國域外法律影響的,則主要依賴《阻斷辦法》;而對于破壞正常交易秩序的,則可考慮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除以上反制裁專門性法律、法規外,我國《對外貿易法》《外商投資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國際海運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包含了具有反制裁性質的條款,這些條款也構成了我國反制裁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內容。[7]


三. 執法審視與實踐路徑:近年來反制裁措施的策略與目的


3.1. 執法權力的歸屬與反制清單的制定


《反外國制裁法》明確了反制措施的決策權和執行權。根據該法第四條和第九條,反制清單由外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和公布。迄今為止,外交部已在官方網站公布了多項針對美國和加拿大個人、實體采取的反制措施決定。2025年10月以來,鑒于某國在對華出口管制、海事稅費等方面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中國動用反外國制裁法等工具,密集出臺反制措施。[8]


反制措施的類型涵蓋了對個人的出入境限制(不予簽發簽證、注銷簽證或驅逐出境),以及對個人和組織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同時,也包括禁止或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值得注意的是,《反外國制裁法》所發起的反制措施往往是針對具體西方國家和官員制裁行動的直接對等回應,強調維護主權和核心利益,而非盲目擴大打擊面。此外,《反外國制裁法》還授權有關部門在采取反制措施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暫停、變更或取消,或者根據需要授權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和對外磋商,這為反制行動保留了政治和外交上的靈活操作空間 。


3.2. 司法實踐的深化:域外民事訴權的確立和維護


《反外國制裁法》在執法實踐中的亮點之一,在于境內對域外制裁民事訴權的確立。《反外國制裁法》規定,中國公民和組織若因外國制裁遭受侵害,可以依法向中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這為受到外國域外管轄影響的中國實體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國內法律救濟渠道,增強了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最高法2025年兩會工作報告中提及了一個案例:某海洋工程公司與S設備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這也是《反外國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施行后,我國法院適用第12條受理訴訟首案。目前該案已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5-10-6-504-001)[9]。在該案中,我國某海洋工程公司與外國S設備公司簽1.4億元船舶建造分包合同,2024年6月前者履約后,因被第三國制裁,S公司拒付8600余萬元尾款。該公司先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活扣押”涉案船舶,后依《反外國制裁法》起訴。法院受理后,S公司付9974.3萬元反擔保金解押,法院釋明法律后果促成調解,39天內達成協議,后劃撥和解款,此案是該法施行后首起相關侵權訴訟在當今中國企業屢受單邊制裁影響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對于《反外國制裁法》的適用和處理類似糾紛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資產凍結是對被反制實體最簡單有效,也最直接具備威懾力的懲罰措施。然而,若被凍結的資產(如船舶)是全球貿易鏈中的關鍵環節,長期凍結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經濟附帶損害,甚至影響到與該資產相關的第三方中國或國際企業的正當利益。在該案中通過引入反擔保金這一司法機制,法院成功地找到了平衡點:國家對反制實體的威懾力并未減弱(擔保金仍被持有),但關鍵商業資產得以解除限制,保障了貿易的連續性。這一實踐表明,《反外國制裁法》的執法并非一刀切的政治懲罰,而是融入了高度的司法靈活度與經濟實用主義考量,以確保反制措施既能達到維護國家利益的目的,又能最大程度地減少對中國商業環境和全球產業鏈的不利影響。


四.合規警示與風險穿透分析:誰可能被卷入旋渦?


《反外國制裁法》對跨境企業的合規挑戰是系統性的,其風險點遠超簡單的“實體名單”比對。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該法第五條規定的“穿透性風險”,這使得合規焦點從傳統的“實體風險”轉向更復雜的“關系風險”。


在《反外國制裁法》框架下,面臨合規壓力的企業群體呈現明確畫像,同時需應對雙重合規挑戰。其中,跨境企業在華子公司及合資公司作為外國制裁者或其關聯方在華資產的載體,最易成為反制清單目標;供應鏈涉及高科技或軍民融合的企業,可能同時受到出口管制、不可靠實體清單與該法的交叉制約。而該法下最嚴峻的風險,在于第五條明確的反制措施延伸適用規則帶來的關聯實體影響與穿透式打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對四類主體采取反制措施,包括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由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以及由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這極大增加了企業合規盡職調查的難度與廣度。這一條款的嚴厲之處在于其明確的穿透性。它涵蓋了西方制裁體系中“次級制裁”[10]和“50%規則”[11]的精神,但又將其擴展到個人關系層面(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及對組織的實際控制和運營參與度。


對于企業而言,這種法律上的寬泛帶來了極大的延展性。傳統的盡職調查通常只關注直接交易對手方或其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是否在清單上。然而,《反外國制裁法》要求企業必須深入調查交易對方的高級管理層、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家庭關系,以及他們參與設立或運營的組織。由于這些“關系風險”信息往往涉及個人隱私或復雜的海外架構,且缺乏公開、權威的官方信息源,企業自我識別和風險管理的成本呈指數級增長。《反外國制裁法》下的關聯實體及穿透風險分析如下表所示:

《反外國制裁法》下反制措施的適用范圍與穿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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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與其他清單的交叉風險:制裁鏈條的傳導效應


企業在進行合規篩查時,必須意識到《反外國制裁法》清單與中國其他管制清單的交叉風險,即制裁鏈條的傳導效應。例如:


《反外國制裁法》與《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的疊加:《反外國制裁法》的反制措施(資產凍結、限制交易)比《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的懲罰(主要為禁止或限制進出口活動)更為嚴厲且直接 。一個實體若同時被列入兩個清單,其在華業務將遭受毀滅性打擊。


《反外國制裁法》與出口管制名單:對于涉及兩用物項或軍品出口的企業,若交易對象被列入《反外國制裁法》反制清單,則必須立即停止或限制交易。即使是出口管制下的“關注名單”實體,也要求出口經營者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并承諾遵守法規,且許可審查期限不受限制 。


綜上所述,《反外國制裁法》的合規挑戰要求企業從傳統的“點對點”交易審查,轉向全景式的“網絡化關系篩查”。任何與被反制實體或其關聯方進行的交易、合作都可能被視為違反《反外國制裁法》,并受到限制或禁止。


五. 應對方案與行動計劃:跨司法管轄區的風險管理策略


面對《反外國制裁法》帶來的復雜合規環境和雙重禁令風險,跨境企業需要建立一套動態、多層次的風險管理和應急響應機制。


5.1風險預防:前置化合規體系搭建


建立清單穿透式排查機制,不僅核查自身及直接合作方是否在反制清單內,還需追溯關聯實體,包括清單個人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清單組織的實際控制人、關聯運營企業,避免因 “穿透式打擊” 觸發風險。


針對 “雙重合規” 壓力,制定差異化合規手冊,例如高科技供應鏈企業需同步銜接出口管制與反制裁規則,金融機構則需明確資產凍結的報告流程與時限,確保各業務線操作有章可循。


5.2實時監控:動態化風險感知網絡


搭建多維度信息監測系統,實時跟蹤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發布的反制清單更新、政策解讀,同時關注國際制裁動態對在華業務的傳導影響,第一時間識別潛在風險點。

定期開展內部合規審計,重點檢查合作方資質、資金流向、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違反《反外國制裁法》的內容,尤其排查是否存在被第三方制裁波及的關聯交易。


5.3. 內部應急響應與報告機制


預警和響應速度是減輕反制措施影響的關鍵。企業必須建立一個快速、跨部門的危機響應機制:


建立快速響應小組:團隊應由法律、合規、公共關系、業務和財務部門的核心成員組成,職責明確,確保在制裁/反制風險發生的第一時間,能夠快速評估法律風險、暫停高風險交易,并進行外部溝通。


合規培訓:定期對涉及涉外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反外國制裁法》及其關聯法規(如UEL、《阻斷辦法》)的專業培訓,提高全員對關系穿透風險的敏感度。

尋求專業法律服務: 鼓勵并確保在面對復雜的合規問題時,立即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協助,獲取針對性的法律建議,協助企業實施風險控制管理 。


5.4. 尋求行政許可與司法救濟的通道


《反外國制裁法》體系并非完全封閉,企業應積極利用其提供的行政和司法救濟途徑:


申請行政許可(豁免): 《反外國制裁法》授權有關部門確立了許可申請程序 。在非遵守外國制裁將嚴重損害企業自身或國家利益的極端情況下,企業應研究相關細則,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尋求行政豁免或許可,以繼續進行關鍵業務活動。


勇于啟動訴訟程序進行損害追索: 如果企業因外國制裁或其域外適用而遭受權益侵害,應當依法向中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索損害賠償 。在資產受到反制措施威脅時,應參考利用反擔保金機制,向法院申請以資產置換擔保金的方式,保護關鍵資產的運營連續性 。這種務實的司法策略,能有效減少反制措施的經濟附帶損失。


六. 結論:在不確定性中探尋法律的確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實施,是中國維護主權和核心利益的法律武器,標志著中國在國際法律斗爭中邁向了制度化、常態化的主動反制階段。該法的立法基礎堅固,其執法實踐中展現出的司法靈活性和經濟實用主義,使得這一法律工具更具威懾力和可操作性。

上海市錦天城曾崢律師團隊認為,對于全球運營的跨境企業而言,《反外國制裁法》的穿透性規定和與其他法律工具的交叉適用,極大地提升了合規的復雜性,使合規工作從傳統的“是否違法”審查,轉向了主動的“如何持續運營”戰略規劃。企業必須建立多維度、前置性的合規管理體系。在一個國際規則不斷被地緣政治撕裂的時代,法律的嚴謹性是企業應對政治經濟波動,避免陷入“雙重制裁”陷阱的基石。合規管理不再僅僅是成本,更應被視為一種戰略投資,旨在不確定性中最大限度地把握法律的確定性,確保商業活動的長期穩健運行。


注釋

[1]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92.html,訪問時間:2025年10月17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3/content_7015400.htm,訪問時間:2025年10月17日。

[3] 王林,洪紫祺.《反外國制裁法》的完善建議及實施中的注意事項[J].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22,36(02):40-45.DOI:CNKI:SUN:WHGB.0.2022-02-00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https://www.mofcom.gov.cn/dl/file/20211203230795.pdf,訪問時間:2025年10月17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93445.htm,訪問時間:2025年10月17日。

[6] 杜玉瓊,黃子淋.論我國反制裁法的功能及其實現路徑[J].河北法學,2023,41(06):90-112.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3.06.005.

[7] 劉敬東,雷嘯天.貿易制裁與反制裁的法律博弈:國際法治視角下的中國方案[J].供應鏈管理,2025,6(04):5-18.DOI:10.19868/j.cnki.gylgl.2025.04.001.

[8] 新華社,中方決定反制!,https://mp.weixin.qq.com/s/TZxE0yX0nOVJiMsJJYu-Dw,訪問時間:2025年10月17日。

[9]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海洋工程公司與S設備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https://rmfyalk.court.gov.cn/view/content.html?id=vGv1HBq1JFHhl0ctyi6vLN0uDVtbrua%252FWOmNg3jIWYw%253D&lib=ck&qw=%E4%B8%9C%E6%96%B9%E7%BB%8F%E9%AA%8C,訪問時間:2025年10月17日。

[10] 李瑾.美國經濟制裁外交中的單邊次級制裁法律問題研究[J].青海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43(05):25-33.DOI:10.16229/j.cnki.issn1000-5102.2021.05.014.

[11] 合規官,美國制裁的50%規則,https://mp.weixin.qq.com/s/IyKxOTAUhygq0MkNhJtQtA,訪問時間: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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