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公益捐贈的法定撤銷權
作者:王麗 2022-07-14在民事贈與中,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撤銷贈與,并繼而再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財產。然而,對于公益捐贈究竟是否可以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法定撤銷權,存在不同看法。《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很多人受制于前述條款的規定,認為在公益捐贈中,即使受贈人違反捐贈合同的義務,贈與人亦不能撤銷贈與。筆者對此持有不同觀點。
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旨在強調贈與人是否可以“諾爾不捐”
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特殊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法律明確了一般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特殊的贈與合同即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作為實踐合同在贈與物未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已經交付的,除法定情況外則不能撤銷贈與;而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則無論贈與財產是否實際交付,是否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法律允許“一般贈與合同”的贈與人“諾而不捐”行為,但是禁止“特殊贈與合同”的贈與人“諾而不捐”行為。
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旨在強調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前述條款并未將“特殊贈與合同”排除在外,所以倘若“特殊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那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受贈人取得的捐贈財產應當返還贈與人。 司法實踐中,在美國媽媽聯誼會與麗江媽媽聯誼會之間的捐贈糾紛一案中,(2002)云高民三終字第26號判決書載明,“……麗江媽媽聯誼會已違背了捐贈人的意愿,美國媽媽聯誼會在起訴時已有主張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意思表示,即將未按照其指定用途使用的捐款項退回。因此,麗江媽媽聯誼會應當返還兩筆款項……”據此看出,法院亦認定作為捐贈人的美國媽媽聯誼會享有法定撤銷權。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受贈人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違約行為,贈與人除了有權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行使撤銷權進行司法救濟以外,還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選擇行政救濟,即向民政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