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之翼 | 2025年各交易所最新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法律問題問答匯編(2025年第一期)
作者:錦之翼 2025-08-04
特別說明:
1. 各交易所于2023年起不再分板塊發布發行上市審核動態,轉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名義發布;
2. 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2025年上交所共發布3期《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深交所共發布1期,北交所共發布2期,新三板暫未發布《掛牌發行審核動態》;
3. 本文件主要選取2025年各交易所發布的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中法律相關內容,旨在為從事資本市場業務或對資本市場業務有興趣了解的各位同仁提供一系列參考以便學習;匯編內容的知識產權歸屬于相應交易所,本文件只是匯總整合。由于發行上市業務綜合法律、財務、行業等各方面,因此本文件選取內容,除完全屬于財務或行業相關內容外,仍會予以摘錄。
目錄
一、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法律相關問題解答
1、2025年第1期(總第26期)問題1
2、2025年第1期(總第26期)問題2
3、2025年第1期(總第26期)問題3
4、2025年第2期(總第27期)問題2
5、2025年第3期(總第28期)問題1
6、2025年第3期(總第28期)問題2
二、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北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法律相關問題解答
1、2025年第1期(總第13期)再融資問題解答之3、4、5、6、7
2、2025年第2期(總第14期)問題1
3、2025年第2期(總第14期)問題2
4、2025年第2期(總第14期)問題3
三、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法律相關問題解答
1、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法律相關問題解答
01
2025年第1期(總第26期)問題1
【研發人員認定注意事項】對于非全時研發人員在進行研發人員認定時,應當如何把握?中介機構有哪些核查要求?
答:《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明確,對于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非全時研發人員,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低于50%的,原則上不應認定為研發人員。審核實踐發現,部分發行人存在人員內部調崗、員工實際從事活動與工作關系所屬部門不一致、將實習期等納入工時統計等情形。對于上述情形,在進行研發人員認定時應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對于在研發部門與生產等其他部門之間調崗、工作職能發生轉換的人員,實質上是當期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應根據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來認定是否屬于研發人員,不能僅以期末為研發部門員工、專職從事研發活動直接認定為研發人員。
二是對于非全時研發人員的認定,主要從其實際從事工作的性質和工時占比判斷,而不取決于其工作關系所屬部門、期末是否從事研發活動等因素。在研發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中從事研發活動,且當期研發工時占比超過50%的人員可以認定為研發人員,但應符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情況。
三是對于當期研發工時占比,原則上應以最近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并正式入職為起點。對于實習生或者一年內從發行人處離職后再入職的人員,實習期、前次在職時間等原則上不應納入工時計算。
四是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與研發人員認定、管理和工時統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并確保有效執行。
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1應當充分關注并核查:研發人員全時與非全時分布是否符合行業特點;非全時研發人員是否真正從事研發活動、具備勝任能力并作出實際貢獻,是否與發行人簽訂勞動合同,填報工時是否與工作內容、工作成果匹配,工時計算是否準確;發行人工時統計、調崗管理等相關內部控制是否設計合理并運行有效,并對工時記錄、考勤記錄、勞動合同、調崗審批、工作內容及工作成果等研發過程支持性單據進行核查驗證。
02
2025年第1期(總第26期)問題2
【涉產學研合作技術成果的核查要求】部分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存在技術成果來自于產學研合作的情況,中介機構應當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答:產學研合作一般指的是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或相關機構中的科研人員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開展的一系列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技術開發、產品應用和性能改進。擬上市企業的技術成果來自于產學研合作,往往涉及對于企業自主研發能力、業務合法合規性等事項的研判。對此,中介機構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關于企業核心技術來源。中介機構應當關注產學研合作的研發成果是否涉及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和主要產品,研發成果的歸屬及權益分成安排,相關權屬是否清晰,是否涉及相關專家的職務發明,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
二是關于企業自主研發能力。中介機構應當關注企業對產學研合作的依賴程度。結合發行人在產學研合作中的具體工作和作用、引進技術后改進研發的情況,發行人在產學研合作之外的產品布局、技術儲備、研發人員背景和研發實力等,說明其是否具備自主研發能力。
三是關于產學研合作的合規情況。中介機構應當結合相關政策法規、科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對于產學研合作的合規性問題進行核查,包括技術成果投入企業時是否履行相應程序,科研人員個人與企業開展合作或在企業兼職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所在單位的內部管理規定。
四是關于產學研合作中的費用支出。中介機構應當關注企業向科研機構支付的研發或咨詢費用是否公允合理且符合行業慣例,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03
2025年第1期(總第26期)問題3
【再融資項目中介機構違法違規的核查要求】再融資項目相關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有哪些核查要求?
答: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相關規定,再融資項目相關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最近一年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影響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分類審核機制。為進一步提升項目申請文件質量,現對再融資申報項目相關核查要求明確如下:
一是保薦機構應當牽頭組織對前述審核規則涉及主體在相關期限內被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情況進行核查,包括是否存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意向等可能導致上述負面情形的事項。
二是關注相關主體因同類業務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情形。在各類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服務的行為按照同類業務處理,在非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服務的行為,不視為同類業務。實踐中,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等投行類行政許可業務視為同類業務。
三是對前述規則適用存在理解問題的,可以申請向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進行咨詢溝通。保薦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并保持持續、必要關注。項目在審期間,對于新發生可能影響前述適用條件的事項,應及時向本所報告,對于影響審核工作的,本所將依規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04
2025年第2期(總第27期)問題2
【審計截止日后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核查要求】審計截止日后,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內外部環境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的,中介機構應做好哪些核查工作?
答:在發行上市申請受理后,中介機構應當持續履行好盡職調查職責,對于審計截止日后生產經營環境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重大變化予以充分關注并核查,及時向本所履行報告義務。根據《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訂)》(筆者注:截至交易所出具本項答復日,該文件已失效,現行有效文件為該文件的2023年修訂版本,但有關本項答復的內容未進行修改),審計截止日后,中介機構應核查的重大變化包括但不于:產業政策重大調整,進出口業務受到重大制,稅收政策出現重大變化,行業周期性變化,業務模式及競爭趨勢發生重大變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購規模及采購價格或主要產品的生產、銷售規模及銷售價格出現大幅變化,新增對未來經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出現重大變化,重大合同條款或實際執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等。中介機構應詳細說明核查的過程、了解并收集到的相關情況,得出結論的依據,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重大變化的具體情況、原因。例如,審計截止日后,發行人主要產品價格出現大幅下跌,中介機構應分析導致產品價格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及影響因素,是否存在市場需求疲軟、競爭加劇、行業周期性波動、原材料價格下滑等情況,以及相關情況可能持續的時間。
二是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業績是否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中介機構應結合審計截止日前后發行人財務數據、經營數據的變化趨勢和幅度、與同行業公司的對比情況等,量化分析重大變化對發行人經營狀況的影響程度,是否會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審慎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三是相關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是否充分。中介機構應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生產經營內外部環境的重大變化情況,可能對發行人經營狀況和未來經營業績產生的不利影響,并就相關風險作重大事項提示。
05
2025年第3期(總第28期)問題1
【廢料管理及銷售有關核查要求】針對廢料產生、管理及銷售相關風險,中介機構核查應當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答:生產型制造企業在生產及研發環節通常會產生部分不良品或廢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將其投入再生產或對外銷售。針對企業產出廢料數量較大或銷售廢料金額較多的情形,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關注廢料管理相關的內部流程,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與廢料管理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具體包括產生分類、出入庫、儲存、對外銷售等環節。在廢料的產生環節,應當關注廢料產生來源、劃分標準、形態差異、處理方式,關注廢料管理涉及的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是否一致,廢料率及變動情況是否匹配企業業務模式、行業特征等;在廢料的流轉及庫存管理環節,關注廢料的存放狀況,流轉方式、頻率以及企業是否留存廢料流轉的主要單據;在廢料銷售環節,關注廢料的銷售審批程序、銷售定價程序、結算方式等。如涉及使用個人卡、現金收付等財務內控不規范情形,中介機構應當結合使用個人卡、現金收付的原因、資金性質、收款資金流向等充分核查,判斷是否影響發行人財務內控健全有效,并關注發行人在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后是否仍然存在相關問題,相關整改是否有效到位。
二是關注廢料銷售核算的規范性。關于銷售核算準確性,中介機構在查閱交易合同、詢價資料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公開市場價格、區域市場價格或同類廢料歷史銷售價格參考比較,說明廢料銷售定價是否公允,存在顯著差異的,應當采取進一步核查措施。關于收入確認完整性,關注是否存在其他體外銷售廢料或第三方代收廢料款的情形,核查方式包括投入產出率分析、資金流水核查等。此外,關注廢料客戶是否存在異常情形,譬如成立時間短、缺乏廢料處理資質;廢料客戶僅為發行人服務或同時為發行人主要供應商;主要廢料回收商與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人員工或前員工等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其他交易或資金利益往來等。
三是關注廢料成本會計核算的準確性。針對生產再投入及對外銷售的廢料,關注廢料與產成品成本的分攤方法、廢料成本確認的來源依據,以及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此外,企業廢料成本核算應當保持一致性,報告期內核算方式發生變動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及依據。同時,中介機構應當結合期末廢料庫存變動情況分析核算方式對企業成本的影響,關注企業是否存在利用廢料核算調節成本的情形。
06
2025年第3期(總第28期)問題2
【再融資董事會決議確定部分發行對象的注意事項】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部分發行對象的,有何注意事項?
答: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一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上市公司擬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董事會決議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董事會決議可以提前確定部分發行對象,發行價格應通過競價方式產生,提前確定的發行對象不得參與競價,但應當接受競價結果。如果通過競價方式未能產生發行價格的,董事會決議要明確提前確定的發行對象是否繼續參與認購、價格確定原則及認購數量。
二是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董事會決議不能提前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對象和利率應當采用競價方式確定。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本次發行對象的范圍、資格和依據以及轉股價格、利率確定原則,并經股東會作出決議。
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2、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北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法律相關問題解答
01
2025年第1期(總第13期)再融資問題解答之3、4、5、6、7
為落實新“國九條”關于嚴格再融資審核把關和中國證監會關于深化投融資綜合改革等要求,北交所再融資審核堅持品種均衡、扶優限劣、嚴監嚴管的理念,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利用股票、可轉債等多元融資工具按需、合理實施再融資,同時嚴格限制績差公司和不必要、不合理的再融資,引導投融資雙方更多關注融資效益和企業內在長期價值提升,在滿足上市公司再融資需求的同時,做好一二級市場平衡,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上市公司申報發行的,應當合法合規、穩定經營,并結合其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詳細披露本次發行的目的及募投項目情況,充分論證融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應認真規劃融資資金使用安排并詳細披露,避免隨意變更、占用或挪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實施有力的中小投資者保護措施,積極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薦機構應當在上市公司前述信息披露及論證基礎上,結合上市公司所屬行業、經營情況及其融資規劃等,對上市公司融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充分核查把關,對無法充分論證融資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審慎出具推薦意見。支持上市公司結合自身實際,通過定向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或在并購重組交易中使用多元融資工具,有效對沖風險。鼓勵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在啟動發行前與審核機構進行預溝通,提前解決問題、保障后續推進。
(三)關于合法規范經營
答:《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融資辦法》)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應當合法規范經營,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重大負面輿情,存在涉及核心產品或技術的重大訴訟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尚未有明確結論,可能影響其發行條件的,中介機構應當充分核查,審慎發表意見。
(四)關于持續經營能力
答:《再融資辦法》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的,應當具有獨立、穩定的經營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優先支持業績穩定向好、資產盈利能力較強的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出現營業收入、凈利潤等經營業績指標下滑情形的,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充分披露經營業績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對上述事項進行風險提示。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就經營業績下滑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存在大幅下滑情形的,中介機構應當審慎發表意見。
(五)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上市公司應當秉承回報投資者的理念切實用好募集資金。《再融資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結合前次發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募集資金規模,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資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核中對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前次募集資金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效益等予以重點關注。
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發行預案時,前次募集資金應當基本使用完畢。前次發行募投項目存在進展緩慢、變更或延期,或實際效益與募集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披露的預計效益存在較大差異的,需進行充分解釋說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出現上述情況,且本次募投項目產品與前募產品相似或募集資金仍投向前次募投項目的,應當進一步論證本次募投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無合理解釋的,中介機構應當就本次募投項目審慎發表意見。
(六)關于本次募集資金投向
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所募集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應在充分論證本次募投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礎上,披露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安排,并對項目效益進行合理預測。項目實施后應與現有業務具有協同性,有利于增強上市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營運能力和盈利能力等,避免盲目跨界投資。
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所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結合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充分解釋,合理測算相應需求規模。
(七)關于投資者保護措施
考慮再融資可能會對現有股東的權益產生稀釋效應,進而影響二級市場表現,鼓勵上市公司在發行過程中設置投資者保護措施,形成有力的約束機制,防范隨意變更募集資金、募投項目實施不到位等問題,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上市公司實施定向發行股票時,應對本次發行對現有股東權益攤薄情況、提升股東回報的措施及其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并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和發行情況,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如有)、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主體承諾,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個或者多個方面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切實維護市場穩定,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延長限售期,根據業績情況增持公司股票,回購股份,定向限制向實際控制人分紅,募投項目不達標時加設再融資間隔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新增股份的限售期限與上市公司業績、市值等增長情況綁定等。
上市公司應認真執行所作的投資者保護承諾,未能遵守承諾損害投資者權益的,后續再融資時應進行充分解釋說明。
02
2025年第2期(總第14期)問題1
擬申報企業開展申報前業務咨詢需注意哪些事項?
答: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辦理指南第3號——申報前咨詢溝通》(簡稱《申報前咨詢溝通指南》),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簡稱中介機構)可以在申報前與北交所進行業務咨詢。新“國九條”發布以來,圍繞“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相關要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的責任意識持續加強,申報前業務咨詢數量快速增長。為進一步提升申報前業務咨詢機制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更好服務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我們將申報前業務咨詢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是關于申報前業務咨詢的性質和目的。申報前業務咨詢是北交所面向擬申報企業及其中介機構,提供的一項旨在消除信息不對稱,便利其順暢申報上市的咨詢性質的服務,擬申報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規則的理解程度和中介機構專業意見,自行決定是否申請業務咨詢。是否開展申報前業務咨詢,以及申報前業務咨詢開展情況,均不影響發行人按規定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業務咨詢的相關內容不表明北交所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二是關于申報前業務咨詢的內容和程序。申報前業務咨詢的內容應遵守《申報前咨詢溝通指南》相關規定,緊扣行業產業政策、北交所定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或無先例事項,提交的材料應包括相關問題的概述、中介機構核查情況與初步判斷意見等,相關內容應事實清楚、邏輯清晰、依據充分,避免就基礎性、常識性的規則條文、可通過公開渠道查詢的信息或中介機構應具備的專業判斷即可解決的問題進行業務咨詢。申報前業務咨詢的程序上應重視咨詢效率,對于同一事項、同類問題,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要加強研判,爭取在初次咨詢時集中處理,提高咨詢效率。
三是關于申報前業務咨詢的紀律和監督。書面溝通應當通過北交所線上溝通系統(簡稱溝通系統)進行。通過溝通系統申請電話溝通的,應當通過溝通系統預留聯系方式進行,溝通全過程錄音;申請當面溝通的,應當在北交所指定的平臺或區域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03
2025年第2期(總第14期)問題2
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在加強公開發行并上市項目信息披露質量把關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為督促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做好信息披露文件自查把關,結合前期信息披露方面的常見問題,提示關注如下:
一是基本信息方面。第一,基本信息披露準確性。例如,國家、地區、政府部門的名稱、發行人及其他主體的名稱、代碼、簡稱、地址、成立時間、發行方式及發行股份數量、限售股份數量等信息披露是否準確。第二,申請文件更新內容一致性。例如,全套申請文件內容是否同步更新、同一申請文件的上下文信息披露是否一致,不同信息披露文件之間對于同一事項的信息披露是否一致。第三,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引用準確性。例如,引用的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名稱或版本是否準確、是否存在引用已失效或不適用的業務規則的情況。
二是財務信息方面?!?/span>
三是文件版本和格式方面。第一,文件上傳版本是否正確。例如,上傳文件是否為過程稿、帶修訂內容、高亮標注等的錯誤文件版本。第二,文件排版和格式是否正確。例如,是否存在圖案、表格與文字排布混亂、文件無法讀取等情況。第三,文件簽章形式是否正確。例如,是否存在未載明簽名字樣印刷體、以名章或簽名章等代替親筆簽名等文件簽字蓋章不符合規定格式等情況。
四是其他方面。第一,回復文件內容齊備性。例如,回復文件是否遺漏問詢問題、是否按要求回答問題。第二,信息披露內容齊備性和規范性。例如,是否按照招股說明書準則和審核指引的規定披露應披露內容,是否存在披露已申請或應申請豁免披露的內容或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的情況。
……
請發行人及中介機構依規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把關。對于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錯誤情形的,將結合具體情形依規采取出具監管工作提示、記錄負面行為等措施,對情節較重的將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對于信息披露文件內容存在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或者審核的,將依據審核規則的規定予以終止審核。多次發生相關問題的,將依規開展執業質量現場督導。
04
2025年第2期(總第14期)問題3
關于近期咨詢較多的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有哪些提示關注的事項?
答:一是關于新《公司法》。為貫徹落實新《公司法》《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和北交所配套規則,有序推進發行人申請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審核工作,近期北交所在發行上市審核系統(BPM系統)中的“系統操作提示”欄目向保薦機構發送了《關于落實新<公司法>要求有關工作安排的提示》。保薦機構應當按照前述工作提示的相關要求,組織在審企業與擬申報企業完成公司章程及其他內部制度的修訂,做好內部監督機構的調整。
二是關于《獨立性準則》?!ū径蝺热輧H為北交所對保薦人及會計師提示關注的部分,不作特別摘錄)
三是關于重組審核規則和業務指引。為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及“并購六條”關于活躍并購重組市場的要求,銜接修訂后的《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北交所對重組審核規則及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第一,提升審核效率,引入“小額快速”審核機制,明確對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金額1億元以下等符合條件的項目,北交所重組審核機構不再進行審核問詢,直接出具審核報告,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第二,加大扶優力度,引入簡易審核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市值超100億元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上市公司之間換股吸收合并的,北交所重組審核機構不再進行審核問詢、無需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第三,豐富工具儲備,明確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及相關操作安排,為企業提供更多靈活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便利性。此外,規則還根據《公司法》進行了適應性調整。下一步,北交所將繼續落實相關政策要求,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好各類并購重組制度工具,結合自身實際,通過發行股份、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方式,開展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優質并購交易,實現高質量發展。同時,北交所也將持續對各類不當并購重組交易加強關注、從嚴監管,嚴厲打擊內幕交易等行為,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是關于上市標準。近期申報前咨詢溝通工作中,有市場主體結合在審企業的業績表現就北交所上市標準是否發生變化提出咨詢?!侗本┳C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3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并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一)預計市值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于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8%;(二)預計市值不低于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于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三)預計市值不低于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于8%;(四)預計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前款所稱預計市值是指以發行人公開發行價格計算的股票市值,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孰低者為準?!薄侗本┳C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2-2就上市標準的理解與適用作出了明確規定。符合前述上市標準且滿足其他發行上市條件要求的企業,可以依規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北交所嚴格按照前述上市標準開展審核工作。
3、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法律相關問題解答
* 截至2025年7月,深交所本年度共發布1期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5年第1期,總第50期),其中相關問答、監管案例均為純財務或業務問題,故不作收錄。
注釋
1.此處雖未提及律師,但仍建議律師對相關研發人員的認定,尤其是上述第四點事項,加以重視。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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