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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全球網絡 > 上海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香港居民離婚對內地企業股權的分割規則及路徑

香港居民離婚對內地企業股權的分割規則及路徑

作者:楊彤彤 2025-10-22

一、引言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進程加速,香港居民與內地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緊密,涉港婚姻關系中涉及內地企業股權的離婚分割問題逐漸凸顯。股權作為企業控制權與個人財富的重要載體,合理界定并依法分割內地企業股權,不僅關乎個案公平,亦涉及兩地司法協作與經濟交往的順暢。


本文立足于《民法典》《公司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及香港相關法律,系統梳理香港居民離婚時對內地企業股權的法律適用、管轄規則及具體分割方式,并結合司法實踐提出操作性建議,旨在為跨境家事與商事法律實踐提供參考。


二、法律適用、管轄、香港居民身份認定及股權性質


1、相關法律規定


1)夫妻財產關系允許協議選擇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span>


2)協議離婚亦可選擇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span>


3)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二條規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span>


2、內地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形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前述的相關規定,夫妻財產關系允許協議選擇適用法律,故若香港居民夫妻雙方協議選擇適用內地法律,則應適用內地法律處理其持有的內地企業股權分割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香港居民因離婚需要對內地企業股權進行分割時,若被告一方在內地有住所,則內地法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3、香港居民身份認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居籍指合法逗留并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在判斷當事人是否以香港為居籍時,通常需綜合考慮合法居留狀態、居住時長、固定居所與工作、資產分布及親友關系等因素,具體包括:(1)是否合法地身處香港;(2)身處香港多長時間;(3)在香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及工作;(4)大部分資產是否位于香港;(5)是否有其他親屬及/或朋友在香港等等,以證明當事人是否意圖無限期以香港為家。按照慣常做法,若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通常認定以香港為居籍;若在香港的逗留受到入境事務處的限制,則不宜認定為香港居民。


4、股權性質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首先適用雙方協議選擇的法律。如果沒有選擇,則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如果香港居民夫妻雙方沒有協議選擇適用內地法律,其共同經常居所地也不在內地而是在香港,則其財產關系應適用香港法律。根據香港《已婚者地位條例》,香港的夫妻以個人財產制為常態。即若夫妻之間對內地股權沒有特別約定的,股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就系該財產登記持有人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不存在需要進行分割的必要,也不屬于本文擬討論的情況。


如果香港居民夫妻雙方協議選擇適用內地法律解決其夫妻財產關系或其共同經常居所地位于內地,則其擬分割的內地企業股權屬于《民法典》第125條規定的“投資性權利”。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108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若無特別約定的,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本文著重討論此種情形下的股權分割問題。


三、對于內地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span>


這說明,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規則為:1)協商分配;2)按市場價分配(市場價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和波動性);3)按數量比例分配(法院更傾向于此方案)。具體而言,主要按照如下規則:


1、婚后產生的股權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若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產生了投資收益的,離婚時可主張分割該投資收益。若要達到分割投資收益的目的,當事方需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投資的企業存在盈利的事實、在婚姻存續期間持有股權的配偶有從該公司分得紅利的事實等。


2、婚前取得的股權,婚后增值部分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對于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未持股一方主張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雖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以個人名義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僅對投資額所代表的財產享有權利,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因此,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過程中,如果未持股一方希望成為股東,需滿足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若未持股一方希望獲得股權成為股東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未持股一方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其他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若未持股一方希望獲得股權成為股東,但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3)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若未持股一方希望獲得股權成為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4)若持股一方不同意未持股一方成為股東,而未持股一方堅持成為股東的主張,不同意折價補償,只要求分股的,法院可以駁回該訴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至未持股一方的前提,系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因此,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只能判決對未持股一方進行折價補償。若未持股一方不同意折價補償,也不同意評估股價,而堅持要求分割股權的,法院可以駁回該訴訟請求。


4、未持股一方不主張成為股東的


因為非股東配偶僅能對因股權產生的財產權益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共有權利,而不能共同行使股權中屬于股東享有的人身權利。若未持股一方不主張成為公司股東的,可以進行折價補償。法院可判決股權歸持股一方所有,另一方根據雙方協商價格或股權評估價值獲得相應的折價補償。


四、對于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分割


1、內地上市公司股份的增值/分紅分割


在香港居民協議選擇適用內地法律解決其夫妻財產關系或其共同經常居所地位于內地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內地上市公司股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一方婚前取得股份,婚后股份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內地法院通常會對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進行判斷。即在司法實踐中,若股份增值及分紅屬于持股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并通過勞動付出(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等行為)所取得的收益,內地法院一般會認為屬于該投資收益存在財產的經營管理等因素的介入,從而認定婚后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若未持股一方未能證明前述增值的人為因素,而持股一方舉證公司股權的增值主要取決于市場因素(自然增值),則該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紅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持股一方要求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婚后至今的股票價值的增值金額及增值收益進行測算鑒定的,需要提供該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


2、內地證券帳戶非交易過戶


對于香港居民的內地證券帳戶,在離婚分割時應按照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的相關要求進行辦理。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項如下表所示:

類別

具體內容

申請材料

《證券非交易過戶登記申請表》

婚姻關系解除證明文件。

香港居民離婚須通過法院判決完成,香港法院出具的絕對判令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唯一有效法律文書。離婚判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進行公證,再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

證券權屬證明文件(任意一項):
1.通過法院確認證券權屬的,需要提供生效法律文書及生效證明原件。若是香港法院確認的,需經我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人公證,并蓋有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香港公證文書專用章。

2.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券權屬變更行為的,需提供經公證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協議應列明離婚雙方身份信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證券名稱、單位、數量,以及財產分割或歸屬情況。協議公證后,再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

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

身份證明文件,需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進行公證,再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

辦理地點

離婚財產分割所涉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可通過雙方托管證券公司遠程辦理或前往中國結算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任一分公司營業大廳辦理。

注意事項

所有來自香港的法律文書(離婚絕對判令、身份證明、公證文書等)都必須嚴格遵循“公證+加章轉遞”的程序,且需在完成公證認證后12 個月內提交。

若申請材料為外文的,還需提供公證的與外文一致的中文譯本。

雙方共同向證券公司提交申請,雙方需同時到場辦理。

無法到場的一方可出具經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

申請人提供的證券權屬證明文件屬于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而另一方當事人無法到場且不進行委托授權的,申請人需向法院申請執行。

過入方如為不具開戶資格的外籍自然人,可申請開立 A 股證券賬戶,并提供簽署的《境外投資者證券賬戶自律管理承諾書》

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對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過出方、過入方應當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及交易所實施細則,包括減持、限售、信息披露(關于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等方面的規定。


擬過戶股份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相關通知所規定的應納稅范圍,申請人辦理過戶申請需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   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對于主管稅務機關認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過戶情形,則僅需提供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原件。


五、對于內地公司股票期權的分割


1、股票期權的性質


股票期權是針對企業特定員工的激勵行為,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受激勵對象往往需要在工作崗位上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為企業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與此相對,受激勵員工的配偶往往需要犧牲自己的時間或工作機會,為雙方的家庭付出更多,為受激勵對象的辛勤工作提供支持。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股票期權,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勞務報酬所得”。但若行權的出資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且離婚后受激勵一方才通過完成業績考核的方式實際行權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對股權期權進行分割的先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只有符合解鎖條件并可以行權流通的期權才能直接進行分割,對于未能證明已經達到行權的股票期權,法院一般暫不予處理,相關方可在實際行權后另行起訴。即只有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期權,可獲得的期權數額是明確的,且已經行權的,法院才會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已經認定存在股票期權且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即使因為未行權而暫未處理,若獲得期權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取得的股票期權以個人原因申請撤銷的,屬于故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應認定獲得期權的一方存在過錯,該方應對其配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3、股權期權的分割比例


司法實踐中,由于股票期權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法院一般不支持直接分割期權,而是優先采取折價分割的方式處理。鑒于受激勵對象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并達成一定的業績考核,方可實際行權,故法院一般對受激勵員工一方酌情多分,受激勵員工的配偶一方一般獲得的期權款項比例為10-30%。


六、當事雙方通過訴訟解決股權爭議的注意事項


(一)訴訟資料準備


在雙方對股票或股權分割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的情況下,當事方可準備如下證據材料進行起訴或應訴:


1、非上市公司股權: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持股方取得股權的協議(證明股權取得的方式和過程)、公司章程、公司內部決議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涉及增資、股權轉讓、利潤分配等事項的文件(可證明股東身份和權利)、股權評估報告、財務報表、其他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等。


2、上市公司股份或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登記證券賬戶信息(包括股票交易明細、當前持倉市值、資金賬戶余額以及銀證轉賬記錄等)及開戶券商名稱。


(二)管轄法院



根據前述分析,若香港居民夫妻雙方協議選擇適用內地法律,且被告一方在內地有住所,則內地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其他情形下,應由香港法院管轄。


(三)依判決進行變更登記


若是內地法院對股權分割事宜做出生效判決的,將生效判決及主體證明材料等文件提交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若是香港法院對股權分割事宜做出生效判決的,該生效判決應先經公證和認證轉遞后,方能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七、協商一致的簡易辦理流程


若當事雙方對股權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不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根據筆者咨詢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得到的建議,為了簡化辦理程序,雙方可以采用一元轉讓股權的方式來辦理。


1、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登記


如果擬分割的股權所屬的公司,在變更之前已經是外商投資公司的性質,那么根據《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共同向股權登記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登記需提供如下資料(以深圳為例):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2)經辦人身份證明(可以委托內地代辦人員辦理);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4)股權轉讓協議,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5)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比如:香港居民的回鄉證);6)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登記


若香港居民股東之前系內地戶籍,在成為香港居民后,所持股的公司并未辦理內資轉外資的工商變更的,應按照內資公司股權變更登記的要求提交如下資料(以深圳為例)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2)經辦人身份證明;3)股權轉讓雙方(轉讓方、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4)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30日內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文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6)股權轉讓協議,劃轉股權的提交有權審批部門的劃轉文件。


同時,在辦理原股東向配偶一方(香港居民)轉讓股權手續的同時,同步辦理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轉外資的相關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身份登記,應提交如下資料(以深圳為例):1)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2)經辦人身份證明;3)更名后的股東身份證明;4)股東或發起人改變名稱或姓名的更名證明;5)公司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決定;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結語


香港居民離婚時涉及的內地企業股權分割,需綜合運用內地與香港法律,明確管轄與適用規則。建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香港居民即通過協議明確財產歸屬及適用法律,以減少日后爭議。在處理跨境家事與商事交叉問題時,提前進行專業、系統的法律規劃尤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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