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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必知的十大修訂要點與關鍵注意事項

作者:王同舟 2025-10-10

前言


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來,為服務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擴大,仲裁工作出現涉外制度缺乏、開放包容度不夠、監管制度不健全等問題,亟需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關于仲裁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確為法律制度,對仲裁法全面修訂,切實提升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仲裁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對外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推進海事仲裁制度規則創新的重要部署。


本次通過修訂仲裁法,將進一步提升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地服務于國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戰略布局,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與繁榮。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各類新型經濟業態如數字經濟、共享經濟、綠色經濟等蓬勃興起,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這些新興經濟領域的糾紛呈現出專業性強、技術復雜、標的額大等特點,對仲裁制度的專業性和適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時,國際商事環境不斷變化,我國需要進一步與國際仲裁規則接軌,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以更好地參與國際商事仲裁,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我國在國際仲裁領域的影響力。


正文


2025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新仲裁法”)完成近三十年來的首次全面修訂,新法將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實施。本次修訂共8章96條,較舊法增加16條,在堅持中國特色基礎上深度對接國際規則。


一、 仲裁協議獨立性全面強化


新仲裁法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變更、不生效、終止、被撤銷或者無效,不影響已經達成的仲裁協議的效力。”,這一規定填補了舊法僅列舉四種情形的漏洞。在實務中,這意味著主合同效力瑕疵,如“未生效”“被撤銷”等,不再必然導致仲裁條款失效,從而避免當事人以合同不成立為由逃避仲裁管轄。


律師在起草和審查仲裁協議時,仍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明確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需要明確約定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地點等內容。明確的仲裁協議內容可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


(2) 確保仲裁協議的合法性:律師在起草仲裁協議時,需要確保仲裁協議的合法性。仲裁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例如,仲裁協議不得約定仲裁機構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爭議進行仲裁。


(3) 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在審查仲裁協議時,律師需要特別注意仲裁協議的效力。如果仲裁協議存在效力瑕疵,如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仲裁協議內容不明確等,律師需要及時提出異議,并建議當事人進行修改或補充。例如,如果仲裁協議中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律師需要建議當事人補充約定仲裁機構,以確保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二、 仲裁協議形式要求放寬,默示接受獲認可


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主張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不予否認的,經仲裁庭提示并記錄,視為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這一條款的實施,意味著仲裁協議的形式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書面形式,而是擴展到了更為廣泛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口頭協議、電子協議等非典型形式。這一變革,不僅體現了立法對現實交易習慣的包容與適應,也為仲裁實踐帶來了更多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在仲裁程序中,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對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轄權提出質疑的一種程序性權利。因此,律師在代理仲裁案件時,如果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效力存在疑問,必須在首次開庭前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這不僅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確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律師辦理仲裁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明確異議的具體理由:律師需要詳細闡述對仲裁協議存在或效力的質疑,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協議的形式、內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方面。例如,如果仲裁協議是通過口頭方式達成的,律師需要指出口頭協議在證據上的不確定性,以及可能存在的誤解或歧義。


(2) 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律師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這些證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書面證據、電子證據、證人證言等。例如,如果仲裁協議是通過電子郵件達成的,律師需要提供完整的電子郵件往來記錄,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 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律師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必須嚴格遵循仲裁法及相關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期限。根據新仲裁法的規定,管轄權異議需要在首次開庭前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庭將不予受理。因此,律師需要在仲裁程序啟動后,及時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三、 涉外仲裁制度實現“三重突破”


新仲裁法在涉外仲裁制度上實現了“三重突破”,顯著提升了涉外仲裁的靈活性和國際競爭力。


第一重突破:涉外仲裁范圍的擴大


新仲裁法第七十八條將涉外仲裁的適用范圍從“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糾紛”擴展為“涉外經濟貿易、運輸、海事糾紛以及其他涉外糾紛的仲裁”。這一擴展顯著拓寬了涉外仲裁的覆蓋范圍,使其能夠涵蓋更多類型的涉外爭議,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建筑工程、金融投資等領域。這一變化不僅適應了當前國際經濟交往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也為涉外仲裁提供了更廣闊的應用空間。


律師在處理涉外仲裁案件時,首先需要準確識別案件中的涉外因素。涉外因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 爭議的標的物位于外國;

(3) 爭議的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外國;

(4) 爭議涉及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約定適用外國法律或外國仲裁規則。


在識別涉外因素后,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仲裁機構。對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可以選擇國內知名的仲裁機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SHIAC),這些機構在處理涉外仲裁案件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仲裁員隊伍。


在起草仲裁條款時,律師應確保條款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仲裁條款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地點等內容。


第二重突破:特別仲裁的創設


新仲裁法第八十二條創設了特別仲裁制度,允許自貿區內企業涉外糾紛、涉外海事糾紛選擇在境內按約定規則進行臨時仲裁,無需仲裁機構管理。這一制度的創設,為自貿區內企業提供了更加靈活和高效的仲裁選擇,特別是在處理涉外糾紛時,能夠顯著提升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


律師在處理涉外仲裁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識別案件中的當事人是否為自貿區內企業。自貿區內企業通常享有更多的政策優惠和法律便利,特別仲裁制度的適用能夠進一步提升其在涉外糾紛解決中的效率和靈活性。


第三重突破:仲裁地規則的引入


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條引入了仲裁地規則,允許當事人書面約定仲裁地。仲裁地的約定直接影響程序法的適用、裁決的國籍及司法審查權。這一規則的引入,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權,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的仲裁地,從而提升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


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是國際商事仲裁中特有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或者在當事人未作約定時由仲裁庭、仲裁機構或其他有權組織確定的仲裁的法律歸屬地。仲裁地對仲裁程序問題的法律適用、仲裁裁決的國籍、仲裁地法院司法監督的實施等方面產生極為關鍵和重要的影響。


四、 在線仲裁效力獲得立法確認


新仲裁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仲裁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的,與線下仲裁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在立法層面正式確認了在線仲裁的效力,解決了長期以來關于遠程仲裁合法性存在的爭議,為在線仲裁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在疫情期間,這一規定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加靈活、便捷的仲裁方式,同時也為跨境仲裁提供了便利,降低了當事人的參與成本,提升了仲裁的效率和可及性。


律師在起草仲裁協議時,應明確約定仲裁程序是采用線上、線下還是混合方式進行。例如,可以在仲裁條款中明確約定:“雙方同意,仲裁程序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具體方式由仲裁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考慮到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律師可以為當事人設計靈活的仲裁程序選擇機制。例如,可以在協議中約定:“雙方同意,仲裁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在線或線下方式進行。如選擇在線仲裁,雙方應確保具備必要的技術條件和設備。”


律師需要提醒當事人在選擇在線仲裁時,提示仲裁機構開庭時確保具備必要的技術條件和設備,如穩定的網絡連接、視頻會議軟件等,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


五、 透明度與監督機制全面升級


新仲裁法在透明度與監督機制上進行了全面升級,進一步提升了仲裁的公信力。首先,仲裁機構需主動公開章程、仲裁員名冊、收費規則、年度報告等信息,增強透明度。其次,仲裁員需披露可能影響獨立性、公正性的信息,如利益沖突,確保仲裁的公正性。最后,仲裁庭對惡意串通損害公益的請求應駁回,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嚴厲打擊虛假仲裁行為。律師在選任仲裁員階段應核查其披露信息,及時申請回避。在代理企業時,要防范對方利用虛假仲裁侵害資產,關注仲裁庭對虛假仲裁的審查和處理。


六、 臨時措施決定權賦予仲裁庭


新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賦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直接作出臨時措施決定的權力,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這些臨時措施決定在當事人或仲裁機構提交法院后,法院應及時執行。這一規定改變了舊法僅由法院決定保全的規則,顯著提高了保全效率,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代理仲裁案件時,首先需要識別案件中是否存在緊急情況,這些情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財產保全:對方當事人可能轉移、隱匿、變賣或毀損財產,導致仲裁裁決難以執行。

(2) 證據保全:關鍵證據可能因自然原因、人為因素或時間推移而滅失或難以獲取。

(3) 行為保全: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對仲裁程序的進行或仲裁裁決的執行造成重大影響。

在識別上述緊急情況后,律師應采取以下策略:

(1) 向仲裁庭申請臨時措施:律師應立即向仲裁庭提交臨時措施申請,詳細說明緊急情況的具體內容、申請保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申請文件應包括但不限于:

(2) 申請書:明確申請的臨時措施類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并詳細說明申請的理由和依據。

(3) 證據材料:提供支持申請的證據,如對方當事人可能轉移財產的證據、關鍵證據可能滅失的證明等。

(4) 擔保文件:根據仲裁庭的要求,提供充分的擔保文件,如銀行保函、現金擔保等,以確保申請的合理性。

在申請臨時措施后,律師應積極配合仲裁庭的審查和裁定工作。具體措施包括:

(1) 及時溝通:與仲裁庭保持密切溝通,及時提供仲裁庭要求的補充材料和信息。

(2) 協助執行:在仲裁庭作出臨時措施決定后,律師應協助當事人或仲裁機構將決定提交法院,并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

(3) 跟進進展:及時跟進臨時措施的執行進展,確保措施能夠迅速落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新仲裁法賦予仲裁庭直接作出臨時措施決定的權力,為律師在緊急情況下提供了更靈活的策略選擇。律師應深入學習和掌握新仲裁法的修訂要點,識別緊急情況,同步申請保全措施,準備充分的擔保文件,并積極配合仲裁庭快速裁定。通過這些策略,律師能夠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七、 仲裁員任職資格拓寬,專業化提升


新仲裁法第二十二條新增“曾任檢察官滿八年”“具有法律知識,從事法律、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科學技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專業人員”可擔任仲裁員。這一變化拓寬了仲裁員的任職資格,提升了專業化水平。在實務中,知識產權、建筑工程等專業領域仲裁將更精準高效。律師在處理復雜技術類糾紛時,應優先選擇技術專家擔任仲裁員。同時,要注意公職人員兼職限制,避免選任無效。這一規定不僅提升了仲裁的專業性,還為律師提供了更多選擇合適仲裁員的機會,確保仲裁裁決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八、 撤銷裁決時限縮短,程序效率提高


新仲裁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需要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這一規定將申請撤銷裁決的時限從舊法的六個月縮短至三個月,顯著提升了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和執行效率。這一調整旨在防止當事人濫用撤銷程序來拖延裁決的執行,確保仲裁裁決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律師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應立即對裁決進行詳細審查,評估是否存在合法的撤銷理由。由于申請撤銷裁決的時限大幅縮短至三個月,律師必須在短時間內完成這一工作,以避免超期。


九、 機構治理強化,回歸公益屬性


新仲裁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仲裁機構為公益性非營利法人,這一規定明確了仲裁機構的性質,強調其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旨在提升仲裁機構的公信力和社會認可度。同時,新仲裁法第十九條進一步要求仲裁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及民主議事、人員管理、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制度,強化了對仲裁機構內部治理的規范和監督,遏制了商業化傾向,確保仲裁機構能夠公正、透明地運作。


新仲裁法明確仲裁機構為公益性非營利法人,并要求建立投訴處理、人員監督制度。這些規定強化了機構治理,遏制了商業化傾向,提升了公信力。


律師在代理投訴案件時,應善用機構內部監督機制,確保投訴的有效處理。同時,要關注機構章程修訂對規則的影響,及時調整代理策略。這一規定不僅提升了仲裁機構的公信力,還為律師提供了更透明、公正的執業環境。


十、 國際規則深度融入


新仲裁法支持仲裁機構參與國際投資仲裁,允許境外機構在自貿區開展涉外仲裁。這些規定深度融入了國際規則,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及外資入華提供了法治保障。律師在處理投資條約爭議時,可引導客戶選擇中國機構仲裁。對于外資客戶,可推薦境內仲裁降低合規成本。這一策略不僅提升了中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還為律師提供了更多國際業務機會,拓展了執業領域。


結語



新仲裁法的實施,標志著中國仲裁制度的全面革新。這一革新不僅接軌國際規則,更融入本土創新,構建了一個更開放、高效、可信的仲裁體系。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發布的《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4-2025)》顯示,2024年,全國283家仲裁機構共受理案件76.78萬件,同比增長26.4%;全國仲裁案件標的總額為1.21萬億元,已連續兩年突破萬億元,比上一年增長4.5%。這一龐大數字背后,是仲裁在商事糾紛解決領域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而新法的實施,為律師群體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與機遇。


新仲裁法的實施,是一場深刻變革,更是律師專業成長的加速器。律師唯有緊跟法律革新步伐,以條款設計前瞻化、程序行權精細化、涉外攻防精準化為指引,持續打磨專業技能,才能在仲裁新時代的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為客戶提供卓越、高效的法律服務,助力中國仲裁在國際舞臺上綻放光彩,穩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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