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2月「知識產權優秀案例薈萃」--以專業創造價值,以實例彰顯實力
2025-01-22隨著新春佳節的臨近,我們迎來了2025年第二期「優秀案例薈萃」。在這個充滿希望與新生的季節里,我們懷著對知識和法律的敬重之心,繼續致力于知識產權領域的探索與實踐。
「優秀案例薈萃」涵蓋專利維權、商標保護、版權爭議、商業秘密保護、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多個領域的重要案例。這些案例不僅反映了當前行業的熱點問題和挑戰,也體現了錦天城知識產權律師在處理復雜案件中的創新思維和扎實的專業功底。
每一個被選中的案例都是我們精研法律、不斷探索的見證;每一次詳細的剖析都凝聚了我們豐富的實務經驗和深刻見解。「優秀案例薈萃」欄目旨在為法律從業者提供專業的參考,同時也為企業和個人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點亮前行的道路,提供寶貴的啟迪。
在此新春佳節之際,我們向所有關注和支持我們的企業家、法律同仁以及各界朋友致以最誠摯的祝福。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事業蒸蒸日上,萬事如意!同時,我們也熱切期待著您的持續關注,讓我們共同見證法律智慧與實踐力量的美好結合,攜手迎接更加輝煌的未來!
案例一:曲建方同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電子工業出版社阿凡提美術形象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爭議訴訟案
分享人:丁華 上海辦公室高級合伙人
1、【案情介紹】
1957年曲建方進入美影廠工作,歷任美術設計、導演等職,1988年3月曲建方晉升為一級美術設計師。
1978年美影廠編劇凌紓根據新疆民間故事創作了《阿凡提一種金子》美術電影文學劇本,美影廠認可后成立了攝制組,指派靳夕、劉蕙儀擔任導演,曲建方擔任美術設計。其后,曲建方繪制了阿凡提、巴依及小毛驢角色造型,通過美影廠審核后,制成木偶投入拍攝。1979年,美影廠完成了木偶片《阿凡提一種金子》的攝制(即涉案影片)。其時,美影廠沒有關于作品權利歸屬的規定。《種金子》完成臺本及由美影廠出品、上海電影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阿凡提系列影片 DVD 中《種金子》片首顯示的工作人員名單中,美術設計為曲建方。
1988年12月美影廠對曲建方擔任大連阿凡提國際動畫公司董事長一事作出處理決定: 1、對曲建方的一級美術設計專業職務實施解聘,不兌現一級美術設計專業職務的工資;2、曲建方必須在 1988 年 12 月底前辦妥辭職手續,如過期不辦將作為自動離職處理。1989 年 1月 26日,曲建方以“自1988年11月21日起擔任阿凡提國際動畫公司董事長職務,因工作繁忙無法再兼任廠內工作”為由向美影廠提交辭職報告。同月美影廠出具辭職證明書,同意曲建方辭職,自1989年2月1日起曲建方與美影廠正式脫離關系。
曲建方任導演和美術設計的動畫片《阿凡提新傳一不聽話的狗》于 1990 年上映,片首顯示“大連阿凡提國際動畫公司、遼寧電影制片廠”,片尾顯示“大連阿凡提國際動畫公司、長春電影制片廠協助拍攝”該片使用了阿凡提、小毛驢美術形象。
1996年7月,曲建方就曾在木偶片《阿凡提的故事》中使用的阿凡提美術形象申請作品登記。上海市版權局根據國家版權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于 1996 年7月12日予以登記并頒發《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號為“作登字 09-96-F-009 號”作品名稱為“阿凡提”,作品類型為“美術作品”,作者和著作權人為“曲建方”。此后曲建方就阿凡提、小毛驢等美術形象進行了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1)涉案角色造型是否構成可以單獨使用的美術作品;
(2)涉案角色造型的著作權應歸屬于美影廠還是曲建方。
3、【法律分析】
從涉案影片的創作過程看,是先形成了角色形象的平面造型,然后制成立體的木偶投入拍攝才形成了最終的美術電影。涉案角色造型創作者首次通過手繪的方式,運用線條、色彩等美術元素并結合夸張、神似、變形等手法形成了特定化、固定化的涉案角色造型,具有審美意義和獨創性、可復制性,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涉案角色的木偶立體造型系對平面角色造型的復制。同時,涉案角色造型雖然可以根據劇本的編排,在不同的場景中呈現出不同的姿態和變化,但其基礎仍是最先存在的平面造型,其后角色造型在影片中的諸多變化僅是對在先平面造型美術作品的使用,并未改變平面造型美術作品的實質性特征,不構成新的美術作品。
本案的審理法院部分采納了本所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涉案角色造型創作于《著作權法》施行之前,當時著作權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對涉案角色造型創作完成時的權利歸屬的確認,并不宜直接適用本案審理時有效的《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所確定的判斷標準,對涉案作品著作權歸屬的確定除應當考察作品創作完成時的社會、法律和制度背景外,還應當深入探究自作品創作完成至美影廠提起本案訴訟整個期間當事人對涉案角色造型的使用支配、權利主張及其真實意思表示,并結合公平、誠信原則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其一,從涉案角色造型的使用來看,涉案角色造型創作完成后,美影廠將其投入了涉案影片和后續影片的拍攝并出版發行了相關音像制品,另還曾許可他人在銀行卡上使用涉案角色形象;而曲建方在涉案影片公開發行前,即使用涉案作品在期刊上發表連環畫和形象插圖,后又持續以涉案作品對外投稿并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阿凡提等角色形象拍攝動畫片,將阿凡提等角色形象授權他人在產品包裝、廣告宣傳及手機動漫項目等載體上使用;其二,從雙方當事人對涉案角色造型的權利支配和主張來看,曲建方于 1996年取得“阿凡提”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美影廠和曲建方均因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涉案角色形象而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過權利,也分別被相關法院確認為涉案角色形象的權利人,至本案訴訟前美影廠和曲建方從未就涉案角色形象向對方主張權利;其三,從涉案角色造型作品的知名度和內涵價值來看,其最初確實直接受益于美影廠將其投入涉案影片及后續影片的拍攝、發行及通過發行音像制品等形式傳播;而曲建方以各種方式持續使用涉案作品,不僅豐富了涉案作品的內涵,且其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阿凡提等涉案角色造型作品拍攝的影片的獲獎同樣也對提升涉案角色造型的知名度和價值作出了一定的貢獻。
綜合上述事實,自涉案角色造型作品創作完成至美影廠提起本案訴訟長達三十余年的期間內,美影廠與曲建方各自使用涉案作品的共存狀態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美影廠在知道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一直未表異議也未主動啟動救濟程序向曲建方主張權利,此種狀態已足以使曲建方信賴其可以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行使和支配相關權利。且如前所述,曲建方持續支配和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同樣也對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內涵價值作出了貢獻,因此,此種情況下若將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歸屬一方當事人單獨享有,顯然會導致權利失衡,也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基于當事人對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情況并考慮公平、誠信等因素,本案審理法院確認涉案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由美影廠和曲建方共同享有。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基于當事人對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情況并考慮公平、誠信等因素,本案審理法院確認涉案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由美影廠和曲建方共同享有。
涉案角色造型創作于《著作權法》施行之前,當時著作權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對涉案角色造型創作完成時的權利歸屬的確認,并不宜直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所確定的判斷標準。
本案入選2015年度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評選的2015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五周年15件有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并于2018年11月該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8年第10期),推動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最高院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例的既有裁判規則的改進和發展。
案例二:許友清、李波、張磊侵犯商業秘密罪
分享人:王懷慶 合肥辦公室高級合伙人、陳友寶 合肥辦公室合伙人、何晶晶 合肥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委托人公司系生產銷售特種書墨水的企業,是真彩、晨光等國內知名企業的供應商。
被告人許友清、李波、張磊均是委托人公司的員工,分別從事銷售和生產案涉的技術產品。張磊在生產中接觸案涉技術秘密,張磊在許友清、李波慫恿下將技術秘密資料分兩次偷出交給李波、許友清,由許友清、李波負責在浙江某一偏僻的城中村中進行自行生產,并將產品以委托人的名義銷售給委托人的客戶。
因委托人的客戶反映產品質量問題,客戶根據客戶的反映,經調查發現系上述被告人侵犯自己的技術秘密,因被告人生產的產品出現的質量問題,給委托人的客戶造成巨大的損失,委托人也因此損失數千萬元,還損失了部分客戶,導致委托人的產品銷售價格及銷售額均不同程度地下降。
委托人認為上述被告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委托我們團隊進行維權。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本案是安徽省內判決認定被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第一個刑事案件。所以很少有案例支撐,由于委托人掌握的侵權證據少之又少,所以本案取證工作歷盡艱辛。取證團隊星夜兼程,24小時守候,與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最終獲得了有效立案的證據。通過此案可以看到代理律師在此案代理過程中做到用心、專注、專業,充分合理地利用法律規則。
3、【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律師團隊組織了多次案情分析討論會,并多次與委托人進行分析討論。最終決定采用先民后刑,刑民交叉結合的打擊方式。首先律師團隊組成取證小組遠赴浙江深入到被告的犯罪窩點,采取24小時監控的方式,取得被告侵權的初步證據,然后依據初步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法院采取現場證據,取得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進一步的證據。最后依據取得證據進行刑事報案,再由經偵查部門利用刑事偵查手段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最終實現打擊侵權者、維護委托人利益的目的。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典型意義:本案是在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中,刑民交叉結合中有效取得侵權證據,有效打擊侵權者的成功案例。知識產權侵權中,尤其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最難的環節是獲取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本律師團隊合法利用在民事訴訟中申請人民法院取得證據,作為刑事立案的初步證據,從而促使刑事順利立案,通過經刑事偵查手段獲取侵權者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
社會影響和評價:本案是安徽省內判決認定被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第一個刑事案件。為商業秘密權利人維護自己的權利,打擊侵權者增強了信心,也對侵權給予了很好地震懾作用。
案例三: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合作社與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
分享人:王懷慶 合肥辦公室高級合伙人
1、【案情介紹】
原告: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合作社。
揚州楊氏果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氏果業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獲得“楊氏金紅1號”植物新品種權。2011年7月22日,楊氏果業公司將該品種的國內使用權排他許可給四川依頓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依頓農業公司)。依頓獼猴桃公司是依頓農業公司依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經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楊氏金紅1號”品種權的行為進行市場維權打假。石丈空合作社在馬邊彝族自治縣的兩個基地種植7000株獼猴桃樹,前述獼猴桃樹系石丈空合作社于2018年1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先后從案外人成都市欣耀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耀公司)處購買“金紅1號”獼猴桃樹枝條后,將枝條上的芽孢移接到實生苗砧木上進行嫁接而來,且前述獼猴桃樹與依頓獼猴桃公司的“楊氏金紅1號”為同一品種。依頓獼猴桃公司認為石丈空合作社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石丈空合作社向其支付品種許可使用費及維權合理開支。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種子法規定的品種權侵權行為包括生產、繁殖、銷售行為,并未提及單純的種植行為。石丈空合作社在原審及上訴請求中均主張石丈空合作社的種植行為不屬于生產、繁殖行為,不構成侵權。對于此問題目前司法解釋已經有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2021年)第五條種植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生產、繁殖行為認定處理。),但此爭議依然可以為我們理解本條規定提供參考。
在上述規定出臺之前,植物在種植后的生長期間內,無性繁殖品種可以自我復制和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個體,如何認定種植行為的性質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有觀點認為,對于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種植行為本身既不屬于生產行為,也不屬于繁殖行為,在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嫁接等行為下,單純的種植行為僅僅是對繁殖材料的使用,不構成侵權行為。另有觀點認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擅自種植行為損害了品種權人的利益,在法律并未規定相應侵權例外的情況下,種植行為本身即屬于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
3、【法律分析】
在實踐中,購買繁殖材料并自行嫁接的現象較為常見。這種行為,如果符合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可構成侵權的例外;如果經營者的行為構成商業目的行為,若不加以合理規制,將導致品種權人基于繁殖材料所享有的排他獨占權落空。該案合理地界分了侵權與合理使用的邊界。
新的品種權司法解釋最后實際上采取了一種折衷式的實用主義處理方式,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認定。本規定主要考慮:第一,如果一律豁免種植行為的侵權責任,不利于植物新品種特別是無性繁殖品種的保護。對于無性繁殖的觀賞類植物品種,種植行為本身是該類品種價值的重要實現方式。完全豁免種植行為的侵權責任,顯有不妥。第二,如果簡單地將種植行為一律認定為生產、繁殖行為,又會導致打擊面過大。
在法律責任上,考慮到種植的案涉樹木即將進入結果期,如責令其鏟除將不利于經濟發展,且損失較大,法院基于客觀現實,判定不鏟除案涉樹木但應支付合理的品種許可使用費,從而在保護品種權人權利的同時,平衡了種植戶的利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知識產權法庭典型案例(2022)、四川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無性繁殖品種的種植行為侵權判斷,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鼓勵以許可使用費代替停止侵權,既有效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利,又合理兼顧種植戶的經濟利益,有利于在切實保護種業知識產權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發揮多年生植物的長久經濟效益,實現多方共贏。
案例四:廣州某香氛科技有限公司 Vs 廣東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分享人:蔣遠東 廣州辦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紹】
廣州某香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與廣東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同為香氛機制造行業經營者,二者在香氛機制造行業均處于行業領先地位,原告擁有7個擴香儀器類型的實用新型專利,并用該批專利大規模起訴同行業其他經營者,以達到打擊競爭對手,壟斷市場的目的。2022年,原告用7個實用新型專利起訴了被告22款擴香儀器(均為被告主要業務產品),共52個案件,涉案標的額共計1354萬元,如果被告的訴訟請求全部成立,被告不僅面臨巨額賠償,更為重要的是,其主要業務產品將被全面禁止生產銷售,這對被告來說簡直是沉重一擊。我們接受被告的委托后,代表被告應訴本系列案。
經對本系列案涉及的專利進行分析,我們先后兩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原告的涉案專利無效。由于涉及的專利無效案件數量較多,且原告在部分專利被宣告無效后又針對無效審查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我們代表被告就被宣告部分無效的原告專利再次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并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與法院溝通,爭取法院暫緩本系列案件審理,等待行政訴訟的判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審查決定,同時請求法院綜合考慮專利權部分無效案件的實際情況,衡平原告的專利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盡量降低賠償金額。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難點一:在被訴侵權產品全部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情況下,能否從涉案專利權的創造性角度出發,主張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進而申請專利權無效,從而消除原告主張被告侵權的權利基礎。
難點二:在部分涉案專利沒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的情況下,如何與法院溝通,最大程度地降低侵權賠償金數額。
3、【法律分析】
難點一,對于本系列案所涉的7個專利,我們做了大量的檢索,提交了與專利技術方案非常接近的現有技術文獻。在我們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后,6個專利都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為由宣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專利全部無效決定的理由為:“一項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方案之間存在區別技術特征,如果現有技術給出了將該區別技術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從而得到該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則該權利要求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因此不具備創造性。這個結果是非常難得的,可以說是打了一個漂亮的阻擊戰,最后讓原告折戟沉沙,丟盔棄甲,讓我們的客戶重新在行業里穩住其領先的市場地位和口碑。
關于難點二,即便部分案件因專利權被維持部分有效而勢必會被判決侵權的情況下,對于賠償數額,代理律師仍從不同角度向法官陳述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如主張原告濫用自己的優勢市場主體地位不斷對同行業其他同業競爭者全面發起訴訟、一個產品用兩三個專利分別起訴,明顯有多重起訴的情形,已經遠遠超出權利人正當維權的必要合理限度,屬于濫用訴權,請求法院考慮本案的特殊情況,衡平專利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統一裁判尺度,對專利權人濫用權利的行為予以規制,最后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最終法院以每個案件僅判決五萬元的超低的賠償金。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在無效宣告程序階段,本系列案中涉及的原告7個專利當中的6個專利都全部被宣告無效(還有一個專利無效案件未出結果,但因為該專利的技術方案跟另一個專利的技術方案大致相同,大概率也會被宣告無效)。在訴訟方面,因涉案專利被宣告全部無效,迫使原告一審階段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大面積撤訴。部分案件雖然在一審階段被判決侵權賠償,但在二審階段,廣東高院在收到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審查決定后,陸續將有關案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最后只有10個案件被判決賠償,每個案件判決賠償金只有5萬元,判決賠償金數額創歷史新低,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和市場地位,客戶對此結果表示非常的滿意和高度的贊賞。
律師代理如此大批量的侵權案件,涉案金額對被告來說可謂關系到被告的生死存亡,因此必須使出渾身解數來幫助客戶盡可能地降低賠償金數額。當涉案產品完全落入原告的專利保護范圍,即法院認定構成專利侵權的結果不可避免時,也絕不妥協,一方面積極主動阻擊,如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以達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另一方面,承辦律師跳出案件本身的維度,站在更高的立場去說服法官采信自己衡平主張的理由,從而達到最大限度降低法院判決損害賠償金額,維護客戶合法利益的目的,充分體現出了承辦律師在面對批量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時運籌帷幄的應訴策略和對案件全局的良好掌控力。
案例五:人工智能芯片企業開源軟件合規項目
分享人:丁華 上海辦公室高級合伙人
1、【情況介紹】
本項目是一個開源軟件合規法律服務專項,客戶是一家研發算力芯片的高科技企業,客戶的商業模式是銷售算力芯片,即通常所說的GPU,由于算力芯片的參數在生產時是固定不變的,但是客戶的用戶部署算力芯片的軟件環境各不相同。因此,客戶在銷售芯片的同時,還需要為用戶單獨定制配套的軟件,從而幫助用戶使用硬件芯片。客戶在研發這樣的配套軟件的過程中,發現技術人員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到大量的開源軟件,這些開源軟件具有各種各樣的開源許可證,客戶在為其用戶定制軟件系統時需要符合開源許可證的義務要求,因此客戶委托本所為其提供開源軟件的合規法律服務。
2、【辦案難點】(非訴訟)
一、開源軟件的不合規使用將會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法律風險
在數字化時代,開源軟件以其開放、共享和協作的特性,成為了企業技術創新和軟件開發的重要基石。然而,隨著開源軟件在企業中的廣泛應用,其合規性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開源軟件如果使用不合規,將會給企業帶來大量的法律風險。例如,著作權侵權風險、專利侵權風險、違反許可證約定的違約風險、軟件供應鏈漏洞安全風險等。
二、開源軟件合規工作具有較高的困難性和專業性
為了避免企業出現上述風險,開源軟件的合規工作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但是隨之而來的,開源軟件的合規工作也具有很大的困難性,主要表現在法律、技術、文化和管理等多個方面。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開源軟件合規的困難性主要源于其許可協議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開源軟件通常通過許可證來規定其使用和分發的方式,而這些許可證種類繁多,每種許可證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限制。例如,有些許可證要求修改后的開源代碼必須以相同的許可證重新發布,有些則允許商業使用但需要公開修改內容。本項目面臨上千個開源許可證,項目律師需要逐一對許可證進行工作翻譯和分析,從而梳理出需要客戶履行的開源義務,再對照客戶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分析研判。
其次,技術層面的挑戰也是開源軟件合規困難性的重要原因。開源軟件的開發和使用涉及到大量的技術細節,包括代碼修改、版本控制、依賴管理等。項目律師在進行合規分析時,時常需要結合多學科的知識,并且保持與客戶的技術開發人員的密切溝通,不斷了解技術層面的具體細節,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合規路徑。
文化和管理層面的因素也對開源軟件合規的困難性產生了影響。開源文化強調開放、共享和協作,而企業文化則更注重保密、競爭和效率。這種文化差異可能導致企業在使用開源軟件時缺乏足夠的合規意識和重視。本項目中,由于部分開源許可證涉及到強傳染性的開源義務,因此項目律師需要結合企業的商業需求,對開源義務進行處理,當涉及到存在合規的手段可以規避強制開源義務時,項目律師需要將是否開源的選擇權留給客戶。
此外,開源軟件社區的運作方式也對合規性帶來挑戰。開源軟件通常由一個活躍的社區維護,這些社區有自己的規則和慣例,企業需要適應這種開放的社區文化。在本項目中,由于涉及到的開源軟件大都來源于境外的開源代碼托管平臺,因此項目律師需要時常訪問這樣的代碼托管平臺,并且在遇到許可證合規爭議較大的問題時,需要通過訪問論壇、官方問答等開源社區平臺尋求答案。
客戶在委托本所后,另行委托了開源代碼掃描機構提供開源代碼掃描工具,經過掃描機構的掃描,共檢測出上千個開源組件,包含數十種開源許可證,其中既有常見的主流開源許可證,例如Apache、MIT,GPL,也有非常少見的SWIG、PSL、ISC等許可證,甚至還包含數十個unknown license。這意味著首先在梳理許可證方面就會產生非常大的工作量和難度。并且開源許可證本身都是軟件技術人員采用英文寫就,我們首先需要對大量的英文文本進行翻譯,其次,由于許可證是軟件技術人員書寫的,因此其中的大量術語和語句表達方式與日常的英文文本并不完全相同,因此還需要運用計算機的相關知識,才能對許可證本身和許可證作者的本意有一個比較好的理解。
3、【法律分析】
本項目的法律分析主要圍繞開源許可證規定的義務展開。在對一個份許可證進行了翻譯和理解之后,項目律師需要運用法律知識對許可證中的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在分析結論的基礎上,項目律師需要進一步結合客戶對相關開源組件的具體使用方式,按照具體的情形逐個判斷是否落入開源許可證的義務要求的范圍。例如,如果開源組件進行了修改,則需要對修改進行簡要的說明。又例如,由于GPL許可證是具有極強的傳染性的許可證,因此如果沒有進行組件的隔離措施,則將會導致客戶的自研代碼受到開源代碼的傳染,全部變成開源代碼。因此項目律師需要結合客戶軟件的分發方式,以及軟件內部開源部件與非開源部件的結構關系,從而給客戶符合其商業需求的合規解決方案。
4、【案件結論】(非訴訟)
本項目目前仍然在處理過程中,尚未完全結束。但是由于客戶的軟件發布計劃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分批次的,因此本項目已經有逐月的分發和開源計劃,項目律師也在按照客戶制定的計劃,分批次地為客戶提供合規建議。
本項目的重要意義在于,這是一個涉及到大規模的軟件棧的開源合規項目,其體量是空前巨大的,涉及到的軟件和許可證的數量也是空前巨大的。換言之,這是一個系統性的合規工程,對于客戶的技術團隊、法務團隊、項目律師團隊來說都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其次,本項目由于是算力芯片的配套軟件,而算力芯片最終的服務對象是人工智能,因此在開源軟件的合規過程中,還會涉及到人工智能模型的一些算法軟件的合規,例如人工智能框架算法。人工智能領域目前也正在面臨著開源與閉源之爭,大量優秀的人工智能模型以及模型的框架都是開源的,未來,隨著人工智能的大規模部署與應用,開源人工智能的合規使用必然會成為新的法律業務賽道,因此本項目還具有這樣的承前啟后的重要意義。
案例六:上訴人吳某某與被上訴人肖某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
分享人:潘禹辰 長沙辦公室律師、孫鵬遠 長沙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2021年8月,吳某某曾向相關人員咨詢了解多個名稱能否注冊為餐飲品牌,得到的回復是只有“頂某某”可以考慮。2021年9月,肖某與吳某某經協商簽訂《合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肖某以門面場地經營權作為合伙出資,吳某某以現金出資并負責運營管理,雙方合伙經營坐落于Y市某地的“某區頂某某餐飲店”,合伙期限兩年。合伙經營期間,吳某某以其個人名義申請注冊了“頂某某”商標,國際分類為35類,并將商標注冊費用1200元列入了涉案餐飲店前期籌備費用。“頂某某”商標獲準注冊后,吳某某又單獨在C市開設了“頂某某”品牌餐飲店,通過媒體宣傳獲得一定知名度后,以提供品牌服務和供應鏈的方式對案涉商標進行了使用。目前已有多家門店在使用案涉注冊商標,吳某某由此獲得了一定的收益。后吳某某與肖某因Y市門店合伙經營發生糾紛,導致店鋪閉店,肖某起訴請求確認其為“頂某某”商標共有人。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案涉注冊商標的權利歸屬問題,尤其是在案涉注冊商標系在合伙期間申請注冊且存在使用合伙財產支付商標注冊費用的情形下,案涉商標權利是否必然歸合伙人共有?
3、【法律分析】
律師團隊提出應對商標的注冊登記情況、商標的使用情況及合伙經營范圍、合伙目的等重要情節和事實重新審查認定,同時圍繞上述事實重新收集梳理了相關證據,充分論證了案涉商標的實際權屬和使用情況。
一方面,案涉商標系吳某某自行設計構思、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注冊,不存在吳某某與肖某共同創造、共同申請案涉注冊商標的行為。故商標權屬應歸于吳某某個人,與吳某某與肖某之間是否建立合伙關系無關。合伙門店雖然使用了“頂某某”的商號,但該合伙體的經營并不必然需要將商號注冊為商標,吳某某授權或默許合伙體使用其案涉注冊商標,實際使用行為或默許使用行為不會改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歸屬,因此,不會導致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轉為合伙共有。另一方面,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商標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商標的知名度及其承載的商譽,而知名度和商譽主要源于對商標的持續使用、宣傳和培育。案涉商標一直是由吳某某在積極地培育和宣傳,正是由于吳某某的長期使用和辛勤培育,才使得該商標的商業價值獲得大幅度的提升。而肖某在合伙中并不負責合伙體的經營管理,“頂某某”品牌運營公司以及其他以“頂某某”為商標的餐飲店也不在雙方的合伙范圍內,案涉商標商譽的積累與肖某并無直接關聯。因此,在對涉案商標進行分割處理時,應將案涉商標判歸吳某某個人所有。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一審中原告肖某主張因案涉商標申請時間在雙方當事人合伙協商及合伙經營期間,且核定的商標系通過合伙經營得到廣泛使用產生了商標價值。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商標與原、被告的合伙經營行為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從而起到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故案涉商標系原、被告當事人合伙期間所積累的財產,判決肖某對案涉商標專有權共有。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吳某某委托本所潘禹辰律師、孫鵬遠律師代理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團隊意見,明確吳某某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執行合伙事務的職務行為,其授權或默許合伙體使用其案涉注冊商標,并不必然導致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轉為合伙共有。同時,合伙經營期間使用的商標在合伙人對權屬問題約定不明的情形下并不當然屬于合伙財產,而應結合商標的注冊登記情況、商標的使用情況及合伙經營范圍、合伙目的等因素綜合認定。案涉商標獲準注冊以后,吳某某不僅在其負責經營的Y市“某區頂某某餐飲店”使用了案涉商標,而且在C市開設了“頂某某”品牌運營公司,達到一定影響力后,對外以提供品牌服務和產品供應鏈等方式與他人合作,不斷拓展了案涉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案涉商標所負載的商譽正是來源于吳某某的不斷經營行為,案涉商標商譽的積累與肖某無直接關聯。最終改判“頂某某”商標專用權歸吳某某個人所有,駁回被上訴人肖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成果:
本案例入選《岳陽法院 2023 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明確典型意義:商標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商標的知名度及其承載的商譽,而知名度和商譽主要源于對商標的持續使用、宣傳和培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確定了合伙財產的范圍,但并不意味著合伙經營期間取得的所有財產均屬于合伙人共有。本案通過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注冊意向、商標的具體使用情況、爭議雙方對商標知名度的貢獻大小、商標影響力的培育情況,準確認定注冊商標權利人,明晰了商標權屬,解決了商標權屬爭議,用司法的力度保護了權利人的創新創造成果,為真正權利人積極培育商標,最大限度發揮案涉注冊商標的功能和效用發揮了正向激勵作用,是人民法院服務建設品牌強國,護航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體現。
律師團隊認為:
商標作為企業形象和市場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屬明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長遠發展和品牌價值。而在現實經營活動中,由于合伙經營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若合伙各方在合伙初期未能就商標的權屬問題進行明確約定,或在合伙過程中因商標意識不足而未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則極易導致包括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的爭議。此種爭議不僅涉及商標專用權等,同時還涉及合伙關系及合伙財產的處理。相較于普通的商標權屬糾紛,此種商標權屬糾紛的處理程序更為復雜,訴訟周期也更為漫長。
為避免糾紛的發生,合伙各方應充分了解合伙的經營模式和品牌策略,明確各自在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合伙雙方還應就商標的權屬問題進行書面約定,確保約定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商標權屬糾紛的發生,保障合伙的順利進行。
面對本土知名餐飲品牌遭受惡意“勒索”的嚴重危害,法院嚴格公正司法,根據具體案情改判厘清商標權屬,彰顯了我國司法實踐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立場。律師團隊在二審程序前搜集整理到的關鍵證據,成為法院認定案涉商標權屬的關鍵因素,再次印證了本所律師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的專業實力。本所律師團隊將繼續以專業誠信、銳意進取的精神,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附: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推文鏈接(其中案例九為本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F7FT4ZRgDxzh-kQS9RZv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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