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風電平臺船舶建造運營中的法律問題
作者:何海軍 葉瑤 2023-06-02近年來,隨著全球海上風電建設的高速發展,我國已成為海上風電安裝船的主要建造國。動輒數十億元的深遠海平臺建造、融資、租用、施工項目,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船廠、船東、金租機構、電力和施工企業應當予以高度關注,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
一、我國海上風電船舶現狀
據不完全統計,過去的兩年風電安裝船新造船訂單中,有五十艘風電安裝船來自中國船廠,占全球風電安裝船數量的92.6%,排名前五位的船廠分別是江蘇大津重工7艘、煙臺中集來福士7艘、招商局重工6艘、江蘇新韓通船舶重工6艘、中遠海運重工4艘,中國主導了全球海上風電建設船舶市場。
截至去年年底,全球共有78艘大型安裝船參與作業。國內現役風電安裝船54艘,15艘吊重在1200T及以上,其中上海振華重工建造2500T、2000T、1200T、1200T風電船四艘,黃埔文沖建造2000T、1600T、1200T、1200T風電船四艘。2020年風電安裝船新接訂單吊重1200T以上的占47%,2021年增至67%,2022年達到96%。
克拉克森預測,2030年全球海上風電投運規模將增至250GW以上,全球將有730個海上風電場和30000臺風電機組處于運營狀態。2025年全球將有26艘海上風電船舶能夠安裝8MW以上的風電機組,僅有15艘能夠吊裝15MW的風電機組。第三代海上風電安裝船租金已由2021年之前100萬元/天增至2022年118萬元/天,海上風電平臺已成為當前海工最熱門的投資。
二、建造、運營中的法律問題
(一)建造合同性質問題。由于國內專業從事船舶建造的律師屈指可數,在缺少專業律師把關的前提下,海上風電平臺建造合同性質的約定,存在不少合同漏洞和法律風險。在審查或處理的項目或案例中,出現過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施工合同、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勞務合同等不同的約定。不同的合同性質,關系在建標的物的權利歸屬、風險負擔、救濟路徑、專屬管轄等。
(二)融資租賃建造問題。海上風電平臺造價高、專業性強、建造周期長、市場波動大,海上風電船舶背后幾乎都有金租機構的參與。直租業務中涉及新、老船東權利、義務的全部轉讓或部分轉讓,還涉及到金租機構的責任邊界。海上風電平臺通常建造周期在二至三年,市場和承租人的任何波動和經營危機,直接影響到金租機構的付款和接船意愿,進而會導致棄船事件的發生。
(三)保函替代方案問題。國際船舶建造合同通常由雙方互開保函或信用證,解決交易中相互信任的問題。海上風電船的船東多為國內船東,在船廠無法提供保函的前提下,交易經常會出現停滯。服務的多個項目中,就因為船廠無法提供保函,導致交易進程受到影響。難點在于海事局對在建船抵押登記主要針對船廠融資,船東將在建船登記為抵押權人難度較大,需要做一些特殊約定或變通。
(四)交船期約定問題。船舶建造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期限,與常見的買賣合同交付期限并不一樣,前者的交付期限是一個彈性期限,后者的交付期限通常是固定期限。最終交船期通常涉及允許的延遲、非允許的延遲、不可抗力延遲、寬限期、買方違約可延遲的期限等的計算。在船舶建造案件處理中,即便專業人士也經常很難準確地理解,主要原因在于對標準造船合同的邏輯體系不熟悉。
(五)合同交易結構問題。由于金租機構或業主單位、總包單位的介入,海上風電船舶建造、融資、租用、施工一體化已成為趨勢。如何將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融合,將不同的主體進行合同安排,將眾多的法律文件形成邏輯體系,關乎各方的商業利益和法律責任。目前已出現租船合同與施工合同不加區分,無法按起租日計算租金,導致船東租金損失數千萬元的案例。
(六)船舶處置或取回問題。舶舶建造、融資租賃、租用、施工中,經常會出現船東違約或船廠破產、承租人欠付租金、分包人不付工程款等情形,涉及在建船的轉售、處置與船舶的取回等問題。有經驗的船廠或船東通常會對轉售的條件、轉售費用、轉售款項的結算有明確約定。在建船的取回權問題上,已出現建造合同變更約定所有權歸船東,船廠破產后船舶仍被法院保全并索賠的案例。
(七)運營中海事侵權問題。海上風電平臺屬于海商法定義的海船、海上移動式裝置的范疇,一旦海上施工過程中出現碰撞、觸碰、海洋污染、人身財產損害等情形,若無法區分是租用船舶合同關系(光租、期租)還是施工合同(總包、分包、轉包)關系,就很難準確適用法律并確定侵權責任主體。在船員發生意外時,同樣涉及法律的適用和主體的責任承擔問題。
(八)建造、運營中的掛靠問題。由于建造、施工過程中,海事局、建設、電力部門對于相關主體有資質要求,對于建造中租賃船廠船臺,掛靠并以船廠名義建造、報檢的行為,能否參照建工合同司法解釋處理或適用《民法典》虛假意思表示條款認定無效存在不同的認識。同樣,海上風電平臺施工過程中的掛靠問題,能否適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釋處理,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關系的識別。
三、結語
海上風電平臺建造運營中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述列舉的這些,作為海上風電平臺建造運營中的主體應當對交易結構、合同性質、合同條款要有清晰的認識,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既要控制法律風險,又要考慮商業利益,在兩者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并提前做好風險應對預案。
司法實踐中,海上風電平臺建造運營中的許多新問題對于法院、仲裁機構也是第一次碰到,經驗的積累、裁判規則的確立需要一個過程,交易過程中應盡量避免模糊不清的約定,對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清晰且符合現有法律規定,不留下合同條款上的漏洞和法律適用上的瑕疵。
我們也希望能夠不斷完善司法解釋和政策制定,加強司法、海事、船廠、船東、金租機構、施工企業、風電企業調研,防止在糾紛裁決中出現交易主體權利、義務的重大失衡,確保海上風電平臺建造、融資、租用、施工等整個海上風電產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