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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鐘帶您了解BVI投資基金

作者:繆毅 劉杰 孫錦昭 2020-05-12

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間的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下簡稱“BVI”)作為離岸基金設立地之一,近年已受到越來越多基金發起人和投資者的關注。本文將帶您從法律監管體系、投資基金類型和法律組織形式三個方面領略BVI投資基金概況,管窺其特色和優勢。



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



2001年12月通過的《金融服務委員會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Act, 2001) 正式將BVI金融服務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以下簡稱“FSC”)確認為負責監管、監督和檢查包括投資基金、公司注冊、保險、銀行、信托等在內金融服務的部門。此后,FSC作為獨立的監管部門,逐步建立了完善和穩定的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作為英國的海外領土,BVI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的法律體系,亦頒布成文法以增強其確定性。與共同基金設立與運作有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證券與投資業務法(2010)》(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0, 以下簡稱“SIBA”)、《共同基金條例(2010)》(Mutual Fund Regulations, 2010)、《證券與投資條例(孵化基金和獲準基金)(2015)》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Incubator and Approved Funds Regulations, 2015) 等。


2019年12月,BVI頒布了《證券與投資業務法修正案(2019)》(以下簡稱“《SIBA修正案》”)、《私募基金條例(2019)》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Regulations, 2019) 以及相關制度指引。通過新設“私募投資基金”(Private Investment Fund, 以下簡稱“私募投資基金”)基金類別,將封閉式私募基金正式納入FSC的監管范圍。有關封閉式私募投資基金詳情可參閱筆者往期文章《BVI封閉式基金如何注冊及持續合規?》


共同基金和封閉式私募投資基金還須遵守符合其組織形式要求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商業公司法(2004)》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投資組合公司條例(2018)》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BVI Business Company) Regulations, 2018)、《有限合伙企業法(2017)》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17) 等。



多樣的投資基金類型



BVI共同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基金文件的相關規定自由申購贖回,因此廣泛適用于證券投資領域。BVI共同基金主要包括以下類型:孵化基金 (Incubator Fund)、獲準基金 (Approved Fund)、專業投資者基金 (Professional Fund)、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境外基金 (Recognized Foreign Fund)和公共基金 (Public Fund)。本文將主要介紹前四類基金及其特點。


孵化基金 (Incubator Fund)


什么是孵化基金?


  • BVI于2015年頒布《證券與投資條例(孵化基金和獲準基金)(2015)》,正式成立一種新的基金類型——孵化基金。孵化基金的投資者不得超過20名且每位投資者初始投資額不得少于20,000美元。孵化基金的募集總額不得超過2,000萬美元。


  • 孵化基金應在運營2年后(可向FSC申請再延長一年)停止運營并清算或升級為更高階的基金類型(如獲準基金、專業投資者基金或私募基金)。


為何選擇孵化基金?


  • 法律未強制要求孵化基金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審計師,只須委任一名當地授權代表(通常可委聘注冊代理商擔任)。


  • 孵化基金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向FSC提交財務報告,但該財務報告無須經過審計。


  • 與其他受監管的共同基金相比,孵化基金的設立成本最低,監管要求最少,通常可在FSC收妥所有申請文件的2個工作日后展業。初創基金發起人可考慮通過設立孵化基金高效快速地建立基金投資業績,并測試投資策略的可行性。


獲準基金 (Approved Fund)


什么是獲準基金?


  • 獲準基金是《證券與投資條例(孵化基金和獲準基金)(2015)》創設的另一種新的基金類型。獲準基金的投資者不得超過20名(與孵化基金相同),但每位投資者不設最低初始投資門檻。獲準基金的募集總額不得超過1億美元(高于孵化基金2,000萬美元限額)。


  • 獲準基金不設基金存續期限制。但若在連續兩個月中,投資者人數超過20名或募集總額超過1億美元,該獲準基金必須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a)  在兩個月結束時的7日內糾正違規行為;

(b)  停止運營并清算;或

(c)  轉為更復雜的基金結構(如專業投資者基金或私募基金)。


為何選擇獲準基金?


  • 獲準基金只須委任一名行政管理人和一名當地授權代表(通常可委聘注冊代理商擔任),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審計師無強制委任要求,但要求必須委托行政管理人。

  • 獲準基金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向FSC提交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無須經過審計。

  • 獲準基金的募集總額上限遠高于孵化基金且對存續期不作限制,通常可在FSC收妥所有申請文件的2個工作日后展業。對于希望長期運作且投資者人數規模較小基金的基金發起人來說,獲準基金是不錯的選擇。


專業投資者基金 (Professional Fund)


什么是專業投資者基金?


  • 專業投資者基金類似于根據開曼《共同基金法》第4(3)條注冊的開曼共同基金(為目前市場上主流的開放式基金類型),僅可接受專業投資者[1]認購,每位投資者的初始投資額不得少于10萬美元。


[注1]“專業投資者”是指(1)其從事的日常業務(無論為自身或他人利益)均涉及收購或處置與基金所持有的同類型的財產;或(2)其單獨或與其配偶共同持有的資產凈值超過100萬美元。


[注2]但以下“豁免投資者”不受該10萬美元最低初始投資額限制:(1)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發起人或承銷商;和(2)投資管理人或發起人的雇員。


  • 專業投資者基金須每年向FSC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但不同于開曼基金僅能在政府公示名單中選任審計師,FSC并無類似的審計師名單制度,BVI基金可在39個獲準司法轄區(包括中國內地、中國香港、美國、英國等)內自由選聘審計師。


為何選擇專業投資者基金?


  • 專業投資者基金對投資者人數、基金募集規模均無限制,通常可自向FSC申請認可前14天開始,持續開展不超過21天的試營業(若21天寬限期屆滿仍未獲得FSC認可,則需停止基金業務)。


  • 專業投資者基金須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審計師。但在某些情況下,經FSC批準,專業投資者基金可豁免委任基金管理人(例如投資管理職能由基金董事會承擔)、托管人(例如基金為母基金、基金已委任主要行紀人承擔托管職能)和/或審計師。


  • 專業基金適合富有經驗的專業投資者,是目前BVI數量最多的基金類別。


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


什么是私募基金?


  • BVI私募基金是開放式基金,讀者須注意區別名稱比較容易混淆的BVI封閉式“私募投資基金 (Private Investment Fund)”,亦須注意在開曼法律中“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指封閉式基金。兩地立法機關顯然在取名這件事上沒有勾兌好,業界人士以后要打起十二分精神注意區分了。私募基金的組織章程大綱需具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條款:


(a)  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或

(b)  僅以非公開的私下方式[3]向投資者發出認購或購買私募基金股份的邀請。


[注3] 以“私下方式”發出邀請包括:(i)向指定人士發出邀請且并非以讓其他人能夠獲得該基金份額的目的;或(ii)基于與投資者之間的私人或業務關系而發出邀請。


  • 私募基金須每年向FSC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為何選擇私募基金?


  • 私募基金無投資者最低投資金額要求和基金募集金額上限限制。私募基金在成立后需向FSC申請認可,并在FSC認可后展業。


  • 私募基金須委任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和審計師。但在某些情況下,經FSC批準,專業投資者基金可豁免委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或審計師。


  • 私募基金可為各類家族辦公室及高凈值人士提供靈活性和較高的成本效益,值得投資管理公司和家族辦公室/高凈值人士特別關注。


根據FSC于2020年1月公布的最新數據,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共有1,492只共同基金在BVI存續。其中,專業投資者基金數量最多,占比約63%;其次為私募基金,占比約21%;孵化基金和獲準基金由于推出市場的時間較短,僅占比約12%。



靈活的組織形式



BVI商業公司 / SPC


根據FSC公布的數據,在BVI設立的絕大多數投資基金為根據《商業公司法(2004)》設立的商業公司(BVI Business Company,以下簡稱“BVI商業公司”)。BVI商業公司可在FSC批準后,選擇根據《商業公司法(2004)》和《投資組合公司條例(2018)》注冊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以下簡稱“SPC”),以傘形基金方式運作。現有BVI 商業公司也可向FSC申請轉化為SPC。此外,在被遷移公司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包括開曼豁免公司 (Cayman Exempted Company) 在內的外國公司均可遷移至BVI繼續存續。


BVI有限合伙企業


BVI早期的《合伙企業法(1996)》(The Partnership Act, 1996,以下簡稱“《1996年合伙企業法》”)自1997年1月生效以來,雖為有限合伙實體的設立及運營提供了法律指導,但并不適合于私募投資基金。2017年,BVI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法(2017)》(以下簡稱“《2017年有限合伙法》”)取代了《1996年合伙企業法》第六章“有限合伙”的內容,通過創設一系列新的制度使得BVI有限合伙企業的基本規則更加健全。


與市場上常見的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伙企業不同,BVI有限合伙可以選擇具有法人資格和無法人資格兩種形式,且對普通合伙人實體的注冊地并無要求(開曼豁免有限合伙企業無法人資格且其普通合伙人須為開曼當地居民或在開曼注冊的法律實體),可見BVI有限合伙在靈活性和滿足市場多樣性需求方面更具后發優勢。


私人信托公司


作為基金組織形式的一種,委托人通過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契約”,采取私人信托公司 (Privat Trust Company, 以下簡稱“PTC”) 設立的BVI投資基金并不常見,其大多出于監管要求、稅收或保密性考慮。PTC不要求設定最低法定股本或已發行股本、無須FSC事先批準且無需委任財務審計師。



下期預告



隨著以經濟實質法和封閉式私募基金法為代表的監管升級格局在各離岸司法轄區的落地成型,離岸基金法律環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不少基金發起人都開始重新審視基金結構,離岸基金設立地之爭烽火重燃。BVI相對較低的設立維護成本、適合中小型基金的分類監管體制、高效快捷的設立時間等諸多優勢已使BVI基金和BVI基金管理公司受業界的關注和歡迎程度日益提高,尤其當離岸基金設立和維護成本日益水漲船高之際,BVI的低成本優勢策略有望在中小型基金市場形成對開曼群島的有力競爭,甚至借機彎道超車。在下期文章中,筆者將聚焦離岸雙雄在中小型基金市場中的各自優勢,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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