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專題系列之五:食品網購入法
作者:唐志華、朱敏 2015-05-06網購已經成為人們日常消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網購食品問題也因此成為新法規范的對象之一。針對互聯網食品經營,新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若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相關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上述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消費者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購買食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平臺如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先行賠付。
有關網購中的連帶責任和先行賠付制度,并非本次《食品安全法》首創。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權人發出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即使未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也應當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盡管《侵權責任法》的該條規定在出臺背景和適用實踐中更多地是指向知識產權(如商標權和著作權)和人身權(如名譽權等)侵權行為,并不必然涉及消費者就消費糾紛要求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問題,但該條規定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原則,即過錯責任。
2013年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續了該歸責原則?!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很明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消費者承擔的也是過錯責任,同時明確了特定條件下的先行賠付義務。
新《食品安全法》則改變了上述做法,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采取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結合國家工商總局在2014年發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食品監管的實際要求,新《食品安全法》針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新增了實名登記、許可證審查、違法行為報告和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并且將未能履行該等義務作為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要件,即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相較于《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加重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管理和注意義務,同時也更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鑒于食品貯存、運輸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且目前食品網購日漸火爆,因此,新法將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專業倉儲、物流企業等非食品生產經營者也納入法律監管范圍。但該項新增內容是否有讓《食品安全法》的監管外延過于寬泛,且對于目前市場上的物流和快遞公司或自營物流配送的網絡交易平臺將產生何種影響,仍有待后續細則或配套規定進一步出臺后予以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