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刑事論衡 | 打擊金融黑灰產背景下助貸中介的刑事風險及辯護要點
作者:錦天城刑事論衡 2025-07-30第二期目錄
一、助貸中介可能觸犯的罪名
二、助貸中介人員的責任區分
三、助貸中介與銀行責任、中介機構責任
四、助貸中介案件的辯護要點
本期主持人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大家好!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種以幫助借款人順利從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為核心業務內容的中介人員或者公司,這些人員或公司被稱為“助貸中介”。助貸中介作為連接資金需求方與金融機構的信息服務主體,其業務活動涉及信息核驗、資質包裝、資金融通等多個環節,在解決融資難題的同時,也衍生出諸多亂象,有不少構成了刑事犯罪。2025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發布的“上海警方嚴厲打擊各類金融黑灰產違法犯罪”的新聞中,非法助貸行為就被作為典型案例予以介紹。本期錦天城刑事論衡,我們聚焦助貸中介的刑事風險以及辯護要點,希望各位暢所欲言,積極分享自己的思考。
問題一:助貸中介可能觸犯的罪名 |
不法助貸行為會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請各位結合助貸中介的業務模式,談一談助貸行為可能觸犯的刑法罪名。
【詐騙罪】
宗耀
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zongyao@allbrightlaw.com
我首先談一下我的看法,我認為助貸中介最常觸犯的罪名是詐騙罪。我在經辦的案件中發現,助貸中介往往利用信息不對稱,以各種名義向客戶收取高額費用。助貸中介往往通過發布可以為客戶辦理“低利率、高額度、長期限、隨借隨還”貸款的信息吸引客戶,同時進一步利用“包過審批——貸不下全額退”“內部渠道——充值會員專屬通道”等話術模板欺騙客戶,但實則僅提供借款人本身可自行操作的公共平臺貸款匹配服務,僅為客戶辦理“高利率、低額度、短期限、等額本金還款”的普通貸款。因此,編造“風險管理費”“前置利息費”“服務費”等收費名目,使得借款人在“虛構服務”的情況下支付費用,完全不具備服務實質,屬于對服務實質性內容的根本欺騙,直接導致客戶的交易目的無法實現,符合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
許繼強
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xujiqiang@allbrightlaw.com
助貸中介是指在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提供居間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需注意的是,大多數助貸中介實際上是以公司形式出現在大眾視野,他們往往接受過系統的業務培訓,從為借款人匹配貸款產品,到代理準備申請材料,再到陪同借款人線下申請貸款。因此,服務內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評估、貸款申請材料準備、貸款產品推薦、協助辦理貸款、還款等有關事項,如果該公司在服務過程中虛構“低利率、虛高貸款額”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進而導致借款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此“套路”而支付較高比例的保證金或服務費,則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楊德明
錦天城(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yangdeming@allbrightlaw.com
央視“3·15晚會”曾曝光過一些網絡助貸平臺,報道中提及的“用戶遭遇高利貸、砍頭息、展期費”等問題,是助貸中介實施詐騙行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在這種模式中,助貸中介虛構貸款資質或銀行合作背景,收取“砍頭息”后失聯,或者偽造銀行批貸文件騙取手續費。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詐騙罪。
沈凱捷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sancager@allbrightlaw.com
以上三位所提到的詐騙罪,核心要素是助貸中介虛構各種理由,但未提供價值相當的服務,以騙取借款人的錢財。實際上,中介服務并不違法,助貸中介的居間服務實質上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關于“中介合同”的描述,即一方(助貸中介)促成另一方(借款人)與第三方(貸款機構)之間訂立合同而收取報酬。但是,如果收取報酬是基于虛構的理由或者提供的居間服務“無價值”“無必要”,則可構成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各位剛才談到的詐騙罪,犯罪的對象是借款人。那么,助貸中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有無可能損害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利益,進而構成犯罪的情形?
許繼強
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xujiqiang@allbrightlaw.com
根據對象的不同,如果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比如,助貸中介通過虛構借款人的資產狀況、收入水平、信用記錄等信息,或者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銀行流水、房產證明等材料,幫助借款人騙取貸款,再或者故意隱瞞借款人的真實情況,如負債情況、不良信用記錄等,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誤以為借款人具備還款能力。當然,在此種情形下,可能存在助貸中介與借款人串通,共同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貸款,則會涉及共同犯罪問題。
宗耀
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zongyao@allbrightlaw.com
是的,許繼強律師提到的這兩個罪名還涉及此罪和彼罪的區分問題。若貸款人或助貸中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有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除考察行為手段外,具備以下要素的,往往被作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具體包括:貸款后攜款潛逃的;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無法償還貸款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無法償還貸款的;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償還的。實踐中,大多數助貸中介并無對貸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是通過偽造貸款資料為借款人騙取貸款,收取中介費用。因此,助貸中介多涉嫌騙取貸款罪,而非貸款詐騙罪。但是,若中介與借款人合謀,通過 “借新還舊”“循環貸款” 等方式套取資金后共同瓜分,此時中介可能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罪的共犯。
楊德明
錦天城(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yangdeming@allbrightlaw.com
說到銀行作為被害人的情形,實務中有一種行為模式“AB貸”,有時候也會涉及貸款詐騙罪或者騙取貸款罪。簡單講就是,助貸中介為了使急需資金但信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員A獲得貸款,通過說服A的親友或者其他征信較好的人B作為貸款人,通過編造各種理由,讓B誤認為自己僅僅是一個見證人或者緊急聯系人。這種行為,有可能使銀行成為最終的被害人,貸款中介(有時包括A)可構成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
當然,對于這種“AB貸”行為如何定罪,實務中還有合同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爭議,在此不再一一細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我想到一個新的問題,即助貸中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經常接觸得到很多個人信息,這些行為是否有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風險?
沈凱捷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sancager@allbrightlaw.com
確實,在助貸中介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些助貸中介將掌握的借款人的信息非法出售或者為了開展助貸業務而非法獲取等,確實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在實務中,為了幫助借款人借款而獲取的必要信息,不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但是,如果以貸款需要為幌子,獲取超出必要的信息,則可能構成本罪。
許繼強
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xujiqiang@allbrightlaw.com
是的,根據此前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天津W科技有限公司(下稱W公司)史某某等人研發投放助貸APP和H5網頁,吸引有貸款意向的用戶填寫個人信息,并將上述信息提供給線下信貸機構和貸款中介,為雙方提供信息服務,并收取費用。經審查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無罪的主要理由是:涉案平臺僅面向有貸款意向公民收集信息,且明確告知會將有貸款意向公民個人信息分享、提供給第三方,并具體列舉了第三方的范圍,因此用戶對其信息可能會提供給與貸款相關的第三方是知情、同意并已授權的;涉及的公民個人信息僅在助貸行業內部流轉,未超過客戶授權范圍向超出貸款用途的其他主體提供或提供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因此該公司開展助貸業務本質上僅為提供信息匹配服務,系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公民個人信息,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此外,我認為助貸中介典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包含以下四種類型:第一,竊取信息,表現為通過黑客技術、木馬程序等方式竊取客戶的個人信息。第二,購買信息,表現為從非法渠道購買客戶個人信息。第三,騙取信息,表現為通過虛假宣傳、誘導等方式騙取客戶個人信息。第四,非法收集信息,表現為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收集客戶的個人信息。
宗耀
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zongyao@allbrightlaw.com
這里我需要提醒一下,助貸中介機構極有可能觸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此類個人信息,僅需達“50 條”以上,即可能構成“情節嚴重”。
【其他可能觸犯的罪名】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剛才各位分析了助貸中介經常觸犯的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各位是否還可以簡要分析下,助貸中介還可能觸犯到哪些其他罪名?
楊德明
錦天城(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yangdeming@allbrightlaw.com
我先說一下,貸款中介機構為了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或者客戶認可度,對自身進行包裝,可能觸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以及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同時,為了促成貸款審批,給予信貸專員或其他銀行工作人員財物,可能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賄罪。
沈凱捷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sancager@allbrightlaw.com
除楊德明律師提到的這些罪名之外,我認為還可能涉及:
1.非法經營罪。如: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秩序。典型行為:無資質開展“過橋貸”“AB貸”等業務,或通過虛構服務名義變相放貸。中介以“服務費”名義收取高額利息,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高頻率多次放貸。
2.偽造公司印章罪。如:偽造銀行、企業印章制作虛假材料(如收入證明、產權證書)。實踐中,中介常通過PS技術偽造公章,構成此罪。
3.虛假訴訟罪。如:偽造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如虛構債務關系或偽造還款記錄。部分中介通過偽造“債務優化”材料提起虛假訴訟,被刑事追責。
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本人親辦的“滬浦檢刑不訴(2025)552號”案中,貸款中介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態,欺騙說可以擼黑網貸,運氣好可以不還,騙取借款人身份證、銀行卡等信息,充當碼農,接受上游不明來路的錢款,借機收取部分砍頭息。最后中介及借款人都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案。借款人因收取錢款較少、迅速還款而最終不起訴。
宗耀
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zongyao@allbrightlaw.com
那我再簡單補充三點。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助貸中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如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資金池,向公眾募集資金或者助貸中介通過各種渠道,如互聯網平臺、線下門店等,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當助貸業務與暴力催收相結合,使用“爆通訊錄、PS淫穢圖片”等軟暴力或“上門滋擾、跟蹤貼靠”等硬暴力,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債務罪,而且在催收過程中也可能構成關聯犯罪,如:尋釁滋事罪、侮辱罪。
3.違法發放貸款罪與受賄類犯罪。此兩罪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但助貸中介作為共犯可能同時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與受賄類犯罪。
問題二:助貸中介人員的責任區分 |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助貸中介的刑事風險不僅涉及單位,更涉及具體人員。在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何界定?不同崗位人員的責任劃分標準是什么?例如,法定代表人是否必然承擔責任?基層業務員若對整體業務模式不知情,是否需擔責?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等非業務崗位人員的責任邊界又在哪里?此外,掛名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名義負責人的責任差異,也是實務中常見的爭議點。請各位結合助貸人員的崗位職能與主觀明知程度,談一談助貸中介的刑事責任主體。
楊德明
錦天城(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yangdeming@allbrightlaw.com
實際上搞清楚這些問題之前,還是先需要厘清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按照我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構成有三個要件:第一,犯罪行為由公司集體決策(如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第二,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服務費進入公司賬戶);第三,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事業單位或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此外還需要注意,單位犯罪的成立還需要以刑法分則具體罪名的明文規定為準,比如,前述可能構成的罪名中,單位不能成為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因為刑法分則的詐騙罪中沒有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詐騙罪。
個人構成犯罪,主觀上要求明知實施犯罪行為,客觀上要求參與了犯罪行為,即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許繼強
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xujiqiang@allbrightlaw.com
關于楊律師所講的單位犯罪的成立需明文規定的問題,在我們剛剛討論的罪名中已經有所反映,其中,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其只能追究個人責任。而騙取貸款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可以構成單位犯罪。
宗耀
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zongyao@allbrightlaw.com
在講完是應該單位還是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后,我認為對于涉案單位人員而言,不同職責主體的歸責標準并非完全一致。需結合崗位職能、主觀認知、行為參與度、獲利情況等多維度進行責任區分,具體來講:
1.決策管理層(實際控制人、股東、負責人)。責任特征:主導業務模式設計(如偽造借款資料、虛增額度、拆分收費)、審批欺詐性話術及合同模板、控制資金分配(轉移隱匿違法所得)。對于此類涉案人員,可能被認定為主犯,承擔全案責任。
2.中層執行者(團隊主管、財務、行政、人事)。責任特征:組織培訓欺詐話術、偽造貸款信息、偽造銀行批復圖、設計績效激勵制度(如高提成誘導虛報額度)、縱容或參與暴力催收。可能被認定為主犯或重要從犯。
3.基層業務員(客服、銷售)。責任特征:按話術腳本執行具體欺詐行為、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或貸款平臺員工身份、個人收取小額提成、對整體模式無決策權。可能被認定為從犯或無罪,關鍵看其主觀是否明知欺詐。
沈凱捷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sancager@allbrightlaw.com
是的,主觀見之于客觀。在實務中,基層業務員的責任需結合其主觀明知程度謹慎認定。若業務員僅按公司話術開展工作,對材料偽造、虛假承諾等核心環節不知情,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參與偽造材料、多次處理異常客戶(如明顯無還款能力者),則可能被推定知情,進而被認定為從犯。此外,部分行政、人事人員認為 “只要不碰業務就沒事”,但根據共犯理論,若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幫助,則還可能構成作用較小的從犯。因此,主觀上的 “明知” 或 “應知”是責任認定的核心。實務中,因刑事政策的寬嚴執行標準不一,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員范圍也有不同。
問題三:助貸中介與銀行責任、中介機構責任 |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助貸業務的開展往往涉及銀行、擔保公司、公證機構、審計機構等多方主體,在刑事案件中,各方主體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何識別,請各位談談自己的觀點。
許繼強
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xujiqiang@allbrightlaw.com
涉及多方主體時,往往存在“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助貸中介與擔保、評估等合作機構的責任,主要看是否存在 “共同故意”。比如,評估機構明知抵押物價值虛高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若僅是因專業能力不足導致評估偏差,則屬于民事過錯。
沈凱捷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sancager@allbrightlaw.com
我認為這里面還有行刑銜接的問題。銀行的合規管理義務是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銀行應對合作中介實行“名單制管理”,開展盡職調查并每季度復核。若銀行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中介利用合作關系實施詐騙,可能面臨銀保監會的行政處罰(如罰款、暫停業務),但刑事層面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尤其是信貸經理等層級的人員,如果與助貸中介合作實施犯罪行為,則構成共犯。
宗耀
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zongyao@allbrightlaw.com
我非常贊同沈律師的觀點。我從銀行應當加強自身管理方面,補充談一下銀行的責任。如果銀行能做到嚴格自身管理,至少從銀行層面而言,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行性較低。
1.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應當堅持總行集中管理、權責收益匹配、風險定價合理、業務規模適度的原則。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穩健合理的業務發展規劃,建立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對銀行整體助貸業務加強管理,并針對不同平臺、不同產品的規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形成率、代償賠付率等指標實施嚴格管理。
2.商業銀行需對工作證明、銀行流水,消費合同、房產證等相關貸款資料進行嚴格審核,杜絕銀行從業人員為提高業績而在明知貸款資料偽造的情況下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幫助助貸中介實施騙取貸款。若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在審查過程中明知助貸中介提供的貸款資料為偽造而批準貸款,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的共犯。
3.商業銀行需建立完善的合規體系,防范合規風險。若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勾結助貸中介收受賄賂,在明知材料不全、借款人償債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審批貸款,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與受賄類犯罪。
4.商業銀行需對合作助貸機構實施準入審核和名單制管理,并公開披露合作名單。若銀行未履行審核義務,需承擔監管處罰及民事連帶責任;反之,若助貸中介通過偽造材料進入名單,則獨立承擔欺詐責任。若銀行未與任何助貸機構開展合作,則應發表聲明,重點強調未與任何貸款中介機構或個人開展貸款業務合作,從未委托任何貸款中介機構或個人代收貸款資料和代為開展貸款調查,從未委托任何貸款中介機構或個人辦理“過橋”“轉貸”“貸款提額”等業務。以提醒廣大客戶。
如果銀行沒有盡到上述義務,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明知”,并涉嫌共同犯罪。
楊德明
錦天城(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yangdeming@allbrightlaw.com
我接著宗耀律師的話題,簡要說一下中介機構應如何避免陷入刑事風險。中介機構應如實傳遞借款人信息,若明知貸款人貸款資料為虛假,或幫助助貸中介篡改征信數據或誘導客戶,則可能構成共犯。禁止變相收費,如編造“風險管理費”“前置利息費”“服務費”等收費名目。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剛才各位律師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中介機構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何避免承擔刑事責任。簡單總結一下,就是不主動參與虛假材料的提供,對于發現的虛假材料應當予以制止,這些觀點,都很有價值,也有很強的操作性。
問題四:助貸中介案件的辯護要點 |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針對以上的分析,各位能否談一談在助貸中介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可以從哪些方面辯護,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益。
宗耀
錦天城(青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zongyao@allbrightlaw.com
我認為在進行辯護時,需針對助貸中介的刑事風險,圍繞主觀要件、法秩序統一原則、客戶實際財產損失、主張權利的難度、行為性質、費用構成等方面具體展開:
1.欺騙手段實質性辯護。可主張在進行實質審查的層面上,并非所有貸款材料瑕疵均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欺騙”。如龍崗周某平案中,被告人偽造的商鋪租賃合同對授信決策無實質影響。在辯護中主張貸款材料雖有瑕疵,但不足以影響銀行貸款決策。
2.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實務中,詐騙類犯罪認定的一大核心要點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為人并非以非法占有當事人財物為目的,而是以合法經營、資金周轉為目的,則否定詐騙犯罪的成立。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否定:第一,對價真實性抗辯。重點論證服務內容是真實的且具有市場價值。例如通過展示內部風控手冊、銀行合作備忘錄、專屬審批通道等證據,證明即便服務存在瑕疵,也不等同于完全虛構。第二,資金去向佐證經營意圖。通過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證實收費主要用于企業經營(如技術研發、人員工資、合規支出),而非個人揮霍或隱匿轉移。華章漢辰案例中,雖因財務造假被罰,但其數億營收規模、120余家金融機構合作背景,側面印證經營真實性。
3.從法秩序統一性原則角度論證。法秩序統一性原則是司法裁判必須遵循的輔助性原則,在進行辯護時,應當強調法律體系內部不同部門法之間(如民法與刑法之間)在價值判斷上的協調一致。民法認為合法的行為,絕不能通過刑法進行規制,從而避免部門法之間的沖突,以保證公平正義。對于助貸中介的刑事風險而言,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辯護:第一,信息中介定位主張。如最高法玖富案裁判要旨,主張平臺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信息中介的界定——“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對于一些僅提供信息撮合服務而非虛假信息,通過信息差收取合理服務費用的助貸平臺,其與借款人之間成立中介合同關系,而非借貸或擔保關系。第二,行刑銜接辯護。對同時被金融監管部門處罰的案件(如蘇州電銷助貸平臺被查處),可援引“一事不二罰”原則,主張已接受高額行政罰款的,在刑事罰金上予以折抵。第三,真實信息自愿支付服務對價抗辯。對于某些并未提供虛假信息與服務的助貸中介,借款人簽約時明知服務費比例(合同明確記載),且未受人身強制,應視為商業判斷下的自主決策。即便事后認為“不值”,也屬商業風險范疇,不符合詐騙罪中的“陷入錯誤認識”。
4.實際財產損失之有無抗辯。騙取貸款罪、詐騙罪的本質是對公私財產所有權這一法益的侵害,但刑法并不禁止所有法益侵害行為,只是禁止值得科處刑罰的法益侵害行為。對于客戶已經取得貸款,沒有實際財產損失或財產損失并未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時,可主張其不具有刑事上的法益侵害性,不宜動用刑事手段科處刑罰。
5.民事救濟可能性論證。強調若糾紛可通過合同撤銷、違約金調整等民事手段解決,如借款人因貸需不符(期限、利率差異)遭受損失,可依據《民法典》第148條主張欺詐撤銷合同,無需刑法介入,由此,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則也得以貫徹。
6.法律適用錯誤抗辯。司法實踐中的定性偏差,可提出體系性質疑,否定“套路貸”的類推適用。兩高兩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的套路貸特征——制造虛假給付事實、惡意壘高債務等。助貸業務中,銀行放款真實、債權債務關系清晰,與“套路貸”存在本質區別。
7.證據層面逐點反駁。第一,費用構成符合市場。針對控方證據體系,應當精準解構其證明鏈條。若控方針對助貸中介各類收費費用不明確、收費過高進行控訴時,可通過對服務價值進行可比性分析,例如收集同期市場同類服務報價,證明收費符合行業慣例等方式進行辯護,證明助貸中介收取費用符合市場。第二,借款人知情同意書證。調取電子簽約存證、風險告知書等,證明關鍵條款(如貸款期限、還款方式)以醒目方式提示,借款人點擊確認即視為接受。
楊德明
錦天城(成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yangdeming@allbrightlaw.com
宗律師剛才提出的辯點已經很全面了。我就具體結合各位一開始討論的其中四個罪名補充談一下看法。
1.詐騙罪。第一,主觀方面非法占有目的辯護。比如助貸公司雖然利用客戶不掌握的信息渠道,提供撮合服務,但最終實現了貸款這一合同標的,應認為提供了實質性服務,收取服務費用合理;資金流入助貸公司賬戶,且資金用于公司正常經營活動,應認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客觀方面未實施欺騙行為辯護。比如在簽署服務合同時,助貸公司已明確告知被害人服務費用不予退還;銀行默認助貸公司的收費名目。第三,因果關系辯護。部分被害人屬于征信較差人群,其主動要求包裝資料,知悉助貸公司收取的服務費用途,并未陷入錯誤認識。
2.騙取貸款罪。第一,金融機構是否知情。實務中貸款中介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為獲客,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會給貸款中介機構業務員會開展培訓;另一方面為順利獲得貸款,在申請貸款前,大部分業務員會采取事前問詢的方式根據金融機構的要求修改材料。因此,若存在上述情況,因貸款中介機構實施騙取手段與取得貸款之間缺乏因果關系、銀行等金融機構并未陷入錯誤認識,貸款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不構成該罪。第二,是否造成損失。有些案件中,借款人提供了足額的抵押等,若沒有造成損失,也不構成該罪。
3.非法經營罪。第一,應當關注年利率的計算。在司法實務中,一旦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會把各種名義的收費當作巧立名目,從而被核算為年利率。在此,應當注意的是這些費用的扣除方式以及項目,若沒有采取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相關數額不應當計入實際年利率的計算中。由此,有出罪的可能。第二,關于主觀目的的辯護。部分貸款中介機構以助貸業務為本業,墊資是在借款人提出相關請求的前提下,為了成就助貸業務,而提供的增值服務,且墊資收費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較,符合市場行情,則不應當將此業務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具體需要根據公司關于墊資業務的操作模式判斷。
4.高利轉貸罪。第一,需要關注的是主觀目的的辯護難度較大,一般關注點在借款用途的改變,但借款用途的改變可能是基于多種原因,不能因為后來轉貸就認為一定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騙取的貸款,要注意結合案情細分行為判斷主觀目的。第二,要對貸款中介機構的身份進行辨別,看有無經過借款人、貸款人兩次身份的轉變。第三,分析轉貸的原因,是為了牟利之外的原因,不能構成該罪。第四,關于違法所得較大的標準,雖暫沒有司法解釋統一規定,但多個地方都出臺司法文件作出了解釋,在辯護過程中需要關注。
沈凱捷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sancager@allbrightlaw.com
我認為還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辯護:
1.參與度抗辯。未參與核心環節,主張僅提供信息匹配服務,未參與偽造材料或虛構貸款條件。
2.行業慣例抗辯。服務費標準符合市場行情,且已實際促成貸款。
3.責任切割抗辯。個人未獲利,員工僅領取固定工資,未參與分成或私吞資金。證明單位意志,犯罪行為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個人僅執行指令且無決策權。
4.社會危害性抗辯。貸款實際用于生產經營且未造成損失,可主張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5.證據不足抗辯。資金流向證據缺失,無法證明中介占有資金或參與分贓;共謀證據不足,無書面協議或通訊記錄證明中介與借款人合謀造假;鑒定意見瑕疵,偽造材料的筆跡鑒定程序違法或結論存疑。指控偽造的印章或文件未經司法鑒定,或銀行審核存在重大過失;非法證據排除,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獲取的供述應排除;司法鑒定異議,電子數據提取未按規定封存、未制作哈希值校驗,等。
此外,在辯護時,以下證據往往會成為無罪辯護的核心證據,需要充分注意:第一,公司內部文件(如會議記錄)證明決策層主導造假。第二,客戶溝通記錄(如微信聊天)顯示客戶明知材料虛假仍配合。第三,銀行審核流程漏洞的證據(如未實地核查經營場所)等。
許繼強
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xujiqiang@allbrightlaw.com
那我接著沈律師的觀點再補充幾點:
1.程序合法性抗辯。管轄權異議,辦案機關取證程序違反地域管轄規定。
2.情節抗辯。第一,從犯(作用較小)。業務員僅負責前端引流,未參與談判或資金管理,可主張從犯。第二,被動參與。受上級脅迫或誤導參與造假,且未獲得額外利益。第三,需關注自首、立功、退繳違法所得等。
3.罪數抗辯。第一,想象競合犯。同時構成騙取貸款罪和詐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例如,中介通過偽造材料騙取貸款并收取服務費,優先認定詐騙罪(刑期更高)。第二,牽連犯。偽造印章后實施詐騙的,從一重罪(詐騙罪)論處,避免數罪并罰。
4.行政監管缺位抗辯。主張行業無明確準入標準,中介行為屬于行政違規而非刑事犯罪。主動整改,案發前已停止違規業務并退還部分服務費,可主張從輕處罰。
安寧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anning@allbrightlaw.com
感謝各位的積極參與和熱烈討論。本次談論我們分析了助貸中介的刑事風險、助貸中介人員的責任承擔、相關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以及此類案件的辯護要點。我們希望,此次討論能為助貸行業的合規經營以及司法實踐中精準追責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再次謝謝各位的精彩、無私分享!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領域包含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反舞弊反腐敗調查與刑事控告、企業刑事風險防控及刑事危機應對等,并在相應領域享有卓越聲譽。錦天城刑事律師均來自國內頂級法學院校,多數擁有刑法學或刑事訴訟法學碩士以上學位,其中不乏具備豐富公檢法機關或跨國企業合規高管工作經歷的資深律師及法學教授,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深厚,尤擅處理重大復雜、跨區域跨專業的刑事疑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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