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全球網絡 > 上海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買斷式信貸資產轉讓中受讓方法律風險控制述評

買斷式信貸資產轉讓中受讓方法律風險控制述評

作者:繆劍文 2018-10-10
[摘要]根據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銀行融資及信貸資產轉讓的實務,本文擬就我國境內商業銀行之間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從受讓行角度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和總結,以期拋磚引玉。

根據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銀行融資及信貸資產轉讓的實務,本文擬就我國境內商業銀行之間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從受讓行角度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和總結,以期拋磚引玉。


一、主要法律風險及監管原則


銀行間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受讓行法律風險控制主要著眼于下列兩個方面:


(1) 擔保法和合同法等私法上的法律風險


即確保受讓行在轉讓完成后,切實并充分享有信貸資產的法律權益,包括對借款人和轉讓人的合同權益以及對擔保人的擔保權益;


(2) 監管合規風險


即確保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符合相應的金融監管要求,這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如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于2010年12月3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下稱“102號文”)等的要求。


102號文要求信貸資產轉讓應遵循下列三原則:


a. 真實性原則


即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


b. 整體性原則


即轉讓的信貸資產應當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a) 將未償還本金與應收利息分開;


(b) 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償還本金或應收利息;


(c) 將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整體按比例進行分割;


(d) 將未償還本金或應收利息進行期限分割。


c. 潔凈轉讓原則


即實現資產的真實、完全轉讓,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包括但不限于應遵守下列要求:


(a) 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與信貸資產的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確認變更后的債權債務關系;


(b) 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保證人的,轉出方在信貸資產轉讓前,應當征求保證人意見,保證人同意后,可進行轉讓;如保證人不同意,轉出方應和借款人協商,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質押物,以實現信貸資產的安全轉讓;


(c) 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抵質押物的,應當完成抵質押物變更登記手續或將質物移交占有、交付,確保擔保物權有效轉移。

信貸資產轉讓的上述三原則,核心其實就是要求確保信貸資產的“真實出售”(true sale)、徹底“買斷”,實現“出表”,即如102號文所述,信貸資產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后,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終止確認該項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在表內確認該項信貸資產,作為自有資產進行管理;轉出方和轉入方應當做到銜接一致,相關風險承擔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落空。


二、法律風險控制主要措施


總體而言,“買斷式”信貸資產轉讓的受讓行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采取法律風險控制措施:


  1. 盡職調查


在與轉讓行簽署信貸資產轉讓協議之前,受讓行應對所受讓的信貸資產本身(包括相應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融資文件)及借款人的相關情況進行審慎調查與風險評估。


從法律角度而言,盡職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受讓的信貸資產是否為尚未到期、按期付息的正常類貸款;信貸資產的主債權和擔保債權是否真實有效且依法可轉讓;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是否有禁止轉讓或其他限制性條款;按照常規貸款業務的審慎標準對借款人及其投資項目(如為固定資產貸款)進行法律盡職調查;等等。


2. 信貸資產轉讓合同中的適當約定


受讓行可以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合同中的妥善安排,控制轉讓行的違約風險,如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受讓行向轉讓行支付轉讓價款的先決條件;借款人直接對受讓行還本付息或轉讓行受托進行貸款管理的具體安排等商業條件;要求轉讓行對信貸資產權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可轉讓性等做出陳述與保證并明確其違約責任;轉讓行應有義務采取與完善信貸資產轉讓有關的措施,如通知借款人;等等。


3. 相關法律手續的完善


在轉讓合同簽署后,受讓行應督促轉讓行完成與信貸資產轉讓有關的法律手續,主要包括下列兩個方面:


a.  與借款人有關的法律手續:要求轉讓行及時適當地將貸款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借款人,或就貸款承諾義務的轉讓取得借款人的同意,以使轉讓行與受讓行之間的轉讓對借款人發生法律效力;


b.  與擔保權益轉讓有關的法律手續:要求轉讓行及借款人、借款人的擔保人按照法律規定,完成相應的法律手續,以使受讓行在信貸資產轉讓后切實享有原由轉讓行享有的、由借款人或其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權益。

對上述兩點,下文將予以詳述。


三、 風險控制的若干要點


(一)信貸資產轉讓合同


按照102號文的要求,轉讓行與受讓行在簽訂信貸資產轉讓協議時,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同時,按照102號文的要求,信貸資產轉讓應遵守轉讓真實性原則,在貸款轉讓后,對于貸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受讓行對轉讓行將無追索權。


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無追索權,應僅僅就借款人的違約風險而言,而并非絕對的無追索權。如果轉讓行本身違反信貸資產轉讓協議或有違背誠實信用等行為的,受讓行仍可以依約或依法追究轉讓行的違約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①]


因此,妥善訂立信貸資產轉讓合同,是受讓行法律風險控制的基礎環節。就轉讓合同內容而言,下列兩點值得注意:


  1. 轉讓行的陳述與保證


對下列事項,受讓行除自身須進行盡職調查外,同時宜要求轉讓行在信貸資產轉讓合同中做出陳述與保證:


(1)信貸資產的可轉讓性


轉讓行與借款人之間的貸款合同及相關擔保合同(以下合稱“融資合同”)本身,對轉讓行轉讓其在融資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義務應沒有任何禁止性規定,且除轉讓行依法或依約應通知借款人或征得借款人同意外,轉讓行可以轉讓其在融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2)轉讓行對信貸資產擁有合法權利


轉讓行是信貸資產的唯一合法權利人,且轉讓行沒有在該信貸資產(貸款債權)上設置任何擔保權益(如設置應收賬款質押)、也未與任何第三方達成任何購買協議、期權安排或債權從屬安排(如允許第三方對借款人的債權優先于轉讓行對借款人的貸款債權)等任何類似限制轉讓行債權的安排。此外,轉讓行除根據融資合同享有擔保權益外,就融資合同項下的債權而言不存在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3)無借款人在融資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如轉讓標的是轉讓行已經發放但未獲償還的貸款余額產生的債權,則轉讓行應保證該貸款為尚未到期、按期還本付息的正常類貸款,且在融資合同項下無任何違約事件發生或持續,也不存在貸款已經被或將要被加速到期的情形或其他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等。


(4)  無轉讓行在融資合同項下違約行為


轉讓行無任何違反融資合同的行為,同時沒有違反任何與擬轉讓信貸資產有關的義務。否則,借款人可以對受讓行行使其在融資合同項下對轉讓行的抗辯權。[②]


(5)  借款人對轉讓行無抵銷權


按照《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借款人在接到轉讓行的債權轉讓通知時,如借款人對轉讓行享有債權(如借款人在轉讓行處有存款),并且借款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借款人可以向受讓行主張抵銷。[③]銀行融資實踐中,融資合同本身通常也會規定借款人在融資合同項下支付的所有款項在計算時應不考慮任何抵銷或反索賠,即借款人放棄抵銷權。但是,為穩妥起見,轉讓行應向受讓行保證信貸資產上不存在借款人的任何抵銷權,并承諾如借款人對轉讓的債權行使抵銷權,轉讓行應賠償受讓行。


(6)  轉讓行向受讓行提供的文件或信息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轉讓行保證其已經充分、完整、真實地向受讓行提供了融資合同以及其所知悉的、與融資合同的履行有關的任何信息,并保證其就融資合同提供的任何文件的復印件均與原件一致。


2.   支付轉讓價款的先決條件以及明確本息收付的安排


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受讓行向轉讓行支付轉讓價款的先決條件,如根據具體情況,將轉讓行對借款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或獲得同意以及擔保手續的完善等列為受讓行付款的先決條件。同時,對受讓行付款(包括定價和結算細節)以及借款人直接或通過轉讓行向受讓行還本付息等操作細節應予以明確規定,如明確受讓行付款之日為結算日,結算日(包括該日)后產生的利息即由受讓行享有等內容。


(二)與借款人的關系


按照轉讓標的不同,受讓行可采取或要求轉讓行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1.    轉讓標的如為貸款余額


轉讓標的如為貸款余額,則應要求轉讓行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并取得借款人收到該通知的書面回執。對此,操作上宜注意下列幾點:


(1)誰通知?


按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轉讓時,向借款人通知是轉讓行的義務。[④]


實踐中,可由轉讓行和受讓行共同通知借款人,且借款人應向轉讓行和受讓行出具通知回執或確認函。


(2)  向誰通知?


除通知借款人外,還應通知擔保人以及融資合同的其他各方(如銀團貸款中的其他貸款人)。


(3)何時通知?


《合同法》第80條并未明確發送通知的具體時間,但規定只有經通知后,方對借款人發生效力。因此,按照102號文關于真實轉讓的要求,建議轉讓行應在轉讓協議簽署后、受讓行向轉讓行支付轉讓價款之前,已通知借款人、擔保人和其他有關各方,并取得通知回執,且將發送通知和通知回執的證明材料遞交受讓行。


(4)通知形式


轉讓行應采取符合融資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并以各方公章確認的書面形式為宜。同時,由于信貸資產轉讓是在轉讓通知到達借款人時方對借款人生效,因此應取得借款人等有關各方加蓋公章的書面回執確認為宜。


(5)未通知的法律后果


嚴格按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向借款人發出轉讓通知并非轉讓行與受讓行之間信貸資產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如果未通知借款人,債權轉讓對借款人不發生效力,即,借款人仍可以按照原融資合同約定向轉讓行履行債務,且該履行將被視為適當履行,而借款人可以拒絕受讓行履行債務的請求。


在這種情況下,受讓行只是轉讓行的債權人,而非借款人的債權人,將面臨來自借款人和轉讓行的雙重信用風險:


a.  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如借款人對轉讓行發生違約,轉讓行可以依照信貸資產轉讓協議中無追索權的約定不向受讓行支付;


b.  轉讓行的信用風險:如借款人已經按時向轉讓行支付,但轉讓行違約或發生破產事件,則受讓行僅是轉讓行的一個沒有擔保的普通債權人,而無法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此外,如未通知借款人,實際上信貸資產轉讓并沒有真正完成,不符合102號文真實轉讓的要求,轉讓雙方均面臨被監管機構處罰的風險。[⑤]


2.   轉讓標的如為貸款承諾額


如轉讓標的是轉讓行已經向借款人承諾發放但尚未實際發放的貸款承諾額(“承諾額”),則轉讓行實際上是向受讓行一并轉讓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以及放款后收取本息的權利,屬于《合同法》第88條規定的合同概括轉讓,應取得借款人的同意。[⑥]


(1)誰有義務取得借款人的同意?


按照《合同法》第84條和第88條的規定,轉讓行有義務取得借款人關于債務轉移或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同意。操作上,建議由轉讓行和受讓行共同通知借款人,并取得借款人蓋章確認、內容明確的同意函。


(2)何時取得借款人同意?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的同意是承諾額轉讓的生效要件。因此,按照102號文關于真實轉讓的要求,轉讓行應在轉讓協議簽署之前或至少應在轉讓協議簽署后、受讓行向轉讓行支付轉讓價款之前,取得借款人同意承諾額轉讓的書面同意函,并將該同意函遞交受讓行。


(3)借款人同意的形式


《合同法》第84條和第88條,均未明確債權人同意的形式。一般認為,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包括書面或口頭),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過債權人的積極作為或表現并根據交易習慣判斷債權人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審慎起見,建議受讓行應要求轉讓行取得借款人蓋章確認的書面同意為宜。


(4)未取得借款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按照《合同法》第84條和第88條的規定,如未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即不發生承諾額轉移的法律后果,轉讓對借款人不發生效力:轉讓行在原融資合同項下對借款人的義務并未免除,受讓人也未取得轉讓行在原融資合同項下對借款人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受讓行也將面臨來自借款人和轉讓行的雙重信用風險(參見本節第1點第(5)項的論述)。此外,如未取得借款人同意的承諾額轉讓,不符合102號文關于真實轉讓的要求,轉讓雙方也可能面臨被監管機構處罰的風險(參見本節第1點第(5)項的論述)。


(三)擔保的完善


按照《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轉讓行轉讓貸款債權的,原則上擔保權利自然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⑦] 但是,為了保證受讓行切實享有擔保權利,應視《物權法》和《擔保法》對不同擔保形式的不同要求,采取相應的擔保完善措施。以下即按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情形梳理、總結:

1.保證

按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保證人與轉讓行并未明確約定僅對轉讓行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明確禁止轉讓行轉讓債權的,轉讓行轉讓貸款債權后,保證人應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行承擔保證責任。[⑧]為此,從擔保法上來說,受讓行應查清保證人與轉讓行是否約定保證人僅對轉讓行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明確禁止債權轉讓,并要求轉讓行對此作出相應陳述和保證,如無上述限制性約定,嚴格從法律上說,轉讓行或受讓行并無需在信貸資產轉讓時通知保證人或取得保證人同意。


但是,如之前提及,102號文明確要求: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保證人的,轉出方在信貸資產轉讓前,應當征求保證人意見,保證人同意后,可進行轉讓;如保證人不同意,轉出方應和借款人協商,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質押物,以實現信貸資產的安全轉讓。因此,審慎起見,受讓行應要求轉讓行通知保證人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的確認回執,既遵守監管規定,更有利于避免保證是否仍然有效延續的爭議。

2.抵押

按照《物權法》第192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轉讓行轉讓貸款債權,擔保該貸款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債權轉讓時,抵押權處理可有如下幾條原則:


(1)如為一般抵押(非最高額抵押)


受讓行應查清抵押人與轉讓行是否有抵押權不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的約定,并讓轉讓行對此作出相應陳述和保證;


(2)如為最高額抵押


按照《物權法》第204條的規定,如系最高額抵押,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在貸款債權確定前轉讓部分貸款債權時,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⑨]


根據《物權法》第204條的規定,關于最高額抵押項下貸款債權轉讓,可作如下理解:


a. 如在貸款債權確定前轉讓行轉讓全部債權的,最高額抵押權也隨之全部轉讓;


b. 如在貸款債權確定前轉讓行轉讓部分債權的,分下列兩種情況:


(a) 如當事人之間無另有約定,則最高額抵押權不得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


(b) 如當事人之間有另有約定,則最高額抵押權可以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


此處所謂“另有約定”,應指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即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即債權轉讓中的轉讓行)在抵押合同中或在債權轉讓前對抵押合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發生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可以隨之轉讓。


由于最高額抵押在決算前與被擔保債權中的個別債權無一對一的擔保關系,與單個的債權之間無從屬性,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參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2條的規定,部分債權轉讓后,部分債權的受讓人與剩余債權的債權人將按債權確定后的債權份額共同行使最高額抵押權。


對此,《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1月1日原國土資源部頒布并實施)第74條關于最高額抵押因債權轉讓應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的相關規定,即體現了上述原則。


(3)關于變更登記等擔保完善手續:


a.  動產抵押


法理上認為,由于動產抵押權自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⑩]受讓行受讓債權的同時,即取得動產抵押權,無需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只要原動產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受讓后的動產抵押仍被認為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為審慎起見,在操作上,宜在信貸資產轉讓時相應辦理相關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為宜,以落實受讓行的抵押權,避免爭議。


b.  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權自抵押登記時設立,但《物權法》對債權的受讓人是否只有在不動產抵押登記變更之后方取得抵押權這個問題,并未明確。不過,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1月1日原國土資源部頒布并實施)第69條規定,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抵押權的轉移登記;該《細則》第74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應當申請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因此,為審慎起見,建議受讓行宜要求轉讓行、抵押人按照相關規章的規定配合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手續,以免抵押權落空之虞。

3. 質押

(1)動產質押


由于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因此對債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質權,是否應以占有出質財產為前提條件,《物權法》沒有明確。法理上看,質權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可不以受讓人占有質物為前提。但是,由于司法實踐未必統一,在操作上,為審慎起見,受讓行應爭取取得質物的占有為宜,以免質權落空的風險。


(2)權利質押


由于權利質權一般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或者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對債權的受讓人是否只有在受讓人持有權利憑證或辦理出質登記變更之后方取得質權這個問題,亦未明確。因此,結合《物權法》第224條、226條、227條以及228條等規定,為審慎起見,建議受讓行在受讓貸款債權時,應針對不同權利質權,采取相應的擔保完善措施:


(a)依交付權利憑證(如票據、債券、存款單)方式取得權利質權的,受讓行應取得相應的權利憑證;


(b)依權利出質登記取得權利(如股權或股票)質權的,應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c)同時應注意將質權轉讓的事宜通知有關義務人,如存單質押中的存款銀行或倉單質押中的倉儲公司。


4.   與擔保權益完善相關的問題


(1)擔保權益的處理,是否因轉讓信貸資產項下的借款人系企業法人或個人而有所區別?


根據現行法律和法規,除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資產業務外,就擔保為完善手續而言,企業作為借款人的信貸資產轉讓和個人作為借款人的信貸資產轉讓在法律上并無區分。


(2)關于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提供的擔保(“外保內貸”)


簡言之,如涉及境外擔保人為境內借款人向轉讓行舉借貸款提供擔保,在信貸資產轉讓時,受讓行應注意審核轉讓行接受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是否符合外匯管理局有關外保內貸的相關規定,應要求借款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與債權變更有關的登記、備案手續,同時根據該項擔保適用的合同準據法,采取相應的擔保完善措施,如準據法系中國法律,則參見本節前述的討論。

***


綜上所述,在現行法律并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受讓行在信貸資產轉讓過程中完善擔保權益的審慎做法當為:


(1)對相關擔保合同及擔保狀態做詳盡的盡職調查;


(2)將信貸資產轉讓事宜適當通知擔保人;


(3)與相關擔保人簽署擔保合同的變更協議;


(4)辦理相應的擔保變更登記手續、占有質物或持有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確保受讓行享有擔保權益;及


(5)將擔保手續的完善作為受讓行向轉讓行支付轉讓價款的先決條件。


(四)關于銀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


就處理與借款人關系和擔保權益轉讓的法律手續而言,銀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和雙邊貸款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在法律上并無本質區別。


當然,銀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在操作上是否存在不同之處,具體應看銀團貸款協議以及銀行間協議的約定,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行和受讓行在通知借款人貸款債權轉讓事宜的同時,宜一并通知其他貸款行,且受讓行應注意轉讓行與其他貸款行是否有影響受讓行和轉讓行之間債權轉讓的特別約定;銀團貸款中通常由代理行負責向借款人收付本息,因此在轉讓后貸款管理一般仍繼續由代理行負責;等等。


對此,102號文中其實也做了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銀團貸款的,轉出方在進行轉讓時,應優先整體轉讓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如其他銀團貸款成員均無意愿接受轉讓,且對轉出方將其轉給銀團貸款成員之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無異議,轉出方可將其整體轉讓給銀團貸款成員之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因此,銀團貸款協議草擬時應注意與上述監管規定相吻合。



[①] 如《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或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應對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 《合同法》第82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③] 《合同法》第83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④]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⑤] 102號文僅是銀監會的規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規范性文件本身不能設置行政處罰。但是,102號文第11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違反該文規定、未能審慎經營的,監管部門將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并責令該機構暫停信貸資產轉讓業務。


[⑥] 《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保?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p>


[⑦] 《合同法》第81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p>


[⑧] 《擔保法》第22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保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8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⑨] 見《物權法》第204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請注意:根據《物權法》第178條的規定,擔保法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以物權法為主。因此,在《物權法》生效后,《擔保法》第61條關于“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規定應已失效。


[⑩] 參見《物權法》第188條、189條。

欢迎光临: 苍山县| 堆龙德庆县| 沾化县| 齐齐哈尔市| 喀喇| 开平市| 永定县| 铜川市| 砀山县| 靖远县| 拉孜县| 温宿县| 蓬溪县| 锡林郭勒盟| 麻阳| 三河市| 台湾省| 怀来县| 肃宁县| 娄底市| 乳源| 韶山市| 新邵县| 资阳市| 大荔县| 长白| 黄梅县| 舒城县| 三原县| 隆回县| 通江县| 沾益县| 孟村| 墨脱县| 峨眉山市| 丹凤县| 宣汉县| 桃江县| 六安市| 桑日县| 海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