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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履約問題研究及建議

作者:趙海清 2021-10-27
[摘要]北京時間2021年10月5日,諾貝爾物理學獎揭曉,共有三位科學家獲此殊榮,其中真鍋淑郎(Syukuro Manabe)和克勞斯·哈塞爾曼(Klaus Hasselmann)作為氣候學家,因“建立地球氣候的物理模型、量化其可變性并可靠地預測全球變暖”的相關研究而獲獎,該研究為我們了解地球氣候以及人類如何影響地球氣候奠定了基礎。

北京時間2021年10月5日,諾貝爾物理學獎揭曉,共有三位科學家獲此殊榮,其中真鍋淑郎(Syukuro Manabe)和克勞斯·哈塞爾曼(Klaus Hasselmann)作為氣候學家,因“建立地球氣候的物理模型、量化其可變性并可靠地預測全球變暖”的相關研究而獲獎,該研究為我們了解地球氣候以及人類如何影響地球氣候奠定了基礎。這是諾貝爾物理學獎首次頒發給氣候學家,以獎勵其在全球氣候變化領域的長期貢獻。作為科研界的最高殿堂,諾貝爾物理學獎頒發給氣候學家充分體現了世界范圍內對于氣候和環境問題越發重視的整體趨勢。


我國對于環境和氣候的態度也與此呈相同的趨勢。在“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大背景下,我國碳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目前交易的產品為碳排放配額,重點排放單位(若無特別說明,本文所稱企業、控排企業均指重點排放單位)有完成碳排放履約的義務。為了確保雙碳目標如期實現,重點排放單位應加強對履約風險的管理,按時完成履約目標,提高自身低碳競爭力。


筆者將通過闡述碳排放履約的含義和方式,指出重點排放單位面臨的主要碳排放履約風險、結合案例進行風險分析,并從企業角度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碳排放履約的含義及方式


(一) 重點排放單位及相關含義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或稱“《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及《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或稱“《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及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1、重點排放單位:指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一)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2、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3、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4、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5、碳排放配額:1個單位的碳排放配額相當于向大氣排放1噸的二氧化碳當量。


6、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另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主要包含:電力、鋼鐵、化工、石化、造紙、航空等工業領域。下表以上海、天津、深圳、廣東省和湖北省為例:


省市

重點排放單位類型

上海

電力、交通、建筑、石化、造紙、鋼鐵、航空

天津

電力、鋼鐵、化工、建材、油氣開采、造紙、航空等

深圳

制造業、電力、水務、燃氣、公共交通、機場、碼頭等

廣東

電力、鋼鐵、水泥、石化、造紙、航空等

湖北

電力、熱力、熱電聯產、鋼鐵、水泥、化工等

注:信息來源為各省市《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名單(2020年版)》及各省市《2020年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


(二)碳排放履約的含義


《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北緱l規定明確了:


1.  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清繳性質:重點排放單位具有配額清繳履約義務;


2.  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清繳的時間和基本程序: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3.  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清繳的數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


從參與人角度而言,配額清繳及其確認涉及控排企業和碳交易主管部門兩方??嘏牌髽I需按時清繳配額,而碳交易主管部門則需要確認配額的清繳情況,并對配額清繳進行匯總分析,最后公布配額情況等。從政府監管角度來看,建立碳市場交易的關鍵包括確定參與企業、分配配額、和確保企業履約三個環節,而確保企業履約更是重中之重。


履行上年度的排放配額清繳義務,指重點排放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與其上年度核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等的配額,以完成配額清繳義務。結余配額可以出售,也可以結轉使用,不足部分可在碳市場通過交易的方式取得。另外,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未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存在被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甚至對欠繳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的風險。根據碳市場以往相關實踐,針對未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情形,有加大處罰的可能,應引起重點排放單位的重視。


(三)碳排放履約的方式


通常情況下,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需要有三大支撐系統用于協助其完成履約工作,分別是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管理系統、注冊登記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企業可根據履約任務及時調整手中的碳資產,前提是保證賬戶中有足夠的配額來匹配同年度的排放量,以完履約清繳義務。因此,有缺口的企業可以在交易市場中及時購買足量的配額,而有盈余的企業也可選擇在市場中出售?,F階段,大部分控排企業均以現貨交易為主。部分控排企業在出售或采購大筆配額或CCER時,往往傾向于以招投標的形式獲得更有利的價格。交易策略較為靈活的控排企業,還可使用價格較低的CCER充抵應清繳的規定抵消比例的配額數量,置換出部分配額,以降低履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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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履約相關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對于碳排放履約尚缺乏直接的上位法規定,現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為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部門規章。除此之外,以各碳排放交易試點為主的各省市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法規對各地的碳排放履約作出了相關規定。筆者將碳排放履約相關法律規范整理如下:


法律規范

發布機構

具體內容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生態環境部

第三十九條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四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

生態環境部

第二十四條【重點排放單位追責】重點排放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作為該單位碳排放配額的清繳依據:(一)未按要求及時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三)篡改、偽造排放數據或者臺賬記錄等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重要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違規清繳追責】重點排放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清繳或者未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分配排放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分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時,等量核減未足額清繳部分。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條(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處罰)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處罰)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履行配額清繳義務,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行政處理措施)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的規定,除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外,市發展改革部門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該單位的信用信息記錄,向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取消其享受當年度及下一年度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政策的資格,以及3年內參與本市節能減排先進集體和個人評比的資格;

(三)將其違法行為告知本市相關項目審批部門,并由項目審批部門對其下一年度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表或者節能評估報告書不予受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第三方核查報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責任,并可根據其超出配額許可范圍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場均價的3至5倍予以處罰

《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處罰款:

(一)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拒絕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足額清繳配額的企業,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并處5萬元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碳排放管控單位違反本規定,超出排放額度進行碳排放的,由市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按照違規碳排放量市場均價三倍的標準處以罰款。

《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七十二條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出具虛假報告或者報告嚴重失實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與實際碳排放量的差額乘以違法行為發生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給管控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管控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足額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履約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逾期未補交的,由主管部門從其登記賬戶中強制扣除,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門從其下一年度配額中直接扣除,并處超額排放量乘以履約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

《天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市生態環境局將納入企業履約情況向財政、稅務、金融、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布。納入企業未履行遵約義務,差額部分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額中予以雙倍扣除。

對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虛假核查報告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將予以通報,三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碳核查業務。

第二十八條本市鼓勵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同等條件下,向連續三年按期履約的納入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并適時推出以配額作為質押標的的融資方式。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有關部門應支持按期履約的納入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國家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和預算內投資所支持的項目。本市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相關扶持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連續三年按期履約的納入企業。


三、違反碳排放履約義務的主要情形及法律后果

碳排放履約是碳中和進程中各重點排放單位的主要義務之一。截至目前,我國各重點排放單位違反碳排放履約義務的情形主要有虛報、瞞報碳排放報告以及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兩種。下文筆者將結合案例對上述兩種情形及其法律后果進行具體說明。


(一)虛報、瞞報碳排放報告


案例1【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虛報碳排放報告】2021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稱“鄂爾多斯材料”)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決定書》(內環責改〔2021〕4號)。主要內容為:鄂爾多斯材料委托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將其2019年排放報告所附檢測報告(包括兩個分廠2019年全年各12份)中“報告編號、樣品標識號、送檢日期、驗訖日期和報告日期”的內容進行了篡改,并刪除了防偽二維碼。鄂爾多斯材料負有主體責任,其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7號,現已失效)》(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國家標準或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以及經備案的排放監測計劃,每年編制其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由核查機構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依據《行政處罰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焙驮稌盒修k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排放報告義務;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指派核查機構測算其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其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該案作為我國虛報碳排放報告的第一案,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的整改決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嚴格約束各企業碳排放履約的態度。雖然適用的是原《暫行辦法》,但對于廣泛宣傳新的《管理辦法(試行)》,不斷增強企業尊法守法意識,督促企業依法履行碳排放清繳義務、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具有重要意義,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


案例2【深圳艾迪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2020年3月20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坪山管理局(以下簡稱深圳生態管理局)對深圳艾迪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艾迪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坪環罰〔2020〕57號)。主要內容為:依據《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管控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足額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履約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與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逾期未補交的,由主管部門從其登記賬戶中強制扣除,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門從其下一年度配額中直接扣除,并處超額排放量乘以履約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深圳生態管理局對深圳艾迪斯處以人民幣伍拾陸萬肆仟壹佰零貳元的罰款。


2020年12月2日,深圳生態管理局向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查明被執行人存在“未按時足額履行2018年度碳排放履約義務”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執行人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該處罰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經催告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準予執行。


綜上所述,若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完成碳排放履約義務的法律風險包含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另外,根據相關配套制度,將面臨被納入黑名單、節能減排優惠限制等不利影響;除此之外,根據2019年9月1日生效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第四條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重點排放單位還可能面臨不能享受政府稅收優惠的處罰;不僅如此,未履約還可能導致企業在發行綠色債券、信貸審批等方面受到限制;同時,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完成履約的記錄,將會計入其社會誠信體系和績效考核體系中,通過新聞報道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公開,這不僅大大地影響了重點排放單位的社會形象,也將對重點排放單位的商業信用造成打擊,對重點排放單位未來的運營、市場競爭地位以及現金流量等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



四、筆者的建議


(一)對于碳排放履約立法層面的建議


全國碳市場的法制建設是確??嘏牌髽I完成履約目標、實現碳排放總量控制的重要基礎。關于碳排放履約的上位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已經是草案修改稿階段,其出臺指日可待。對于碳排放履約的立法層面,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加強違規清繳追責的懲罰力度


相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碳排放權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細化了追責情形,加強了懲罰力度。例如:《管理辦法(試行)》受《行政許可法》的限制,僅規定了“不超過3萬的罰款”,而《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將違規清繳的罰款限額提高到了“10萬元以上到50萬元以下”。然而,筆者認為應進一步加強違規清繳追責的懲罰力度,對此筆者建議如下:


(1)進一步提高罰款限額?!豆芾頃盒袟l例(草案修改稿)》的根本目的是應對氣候變化,降低碳排放,推動碳中和進程。因此,對于企業違規、不履約或者不清繳的行為應當進行重點規制。筆者認為針對企業違規清繳的罰款可以參照《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針對“交易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類比提高。


(2)采用倍率式處罰規定。從我國碳市場試點的相關規定和實踐經驗來看,碳市場試點基本都采用倍率式罰款。很多法學家也在其研究報告指出,倍率式的罰款處罰要比固定額度的處罰更有威懾力,并建議可以將企業違規清繳的罰款方式改為倍率式。


2.明確司法適用尺度、增加對超額排放所獲“不法利益”的相關規定


《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中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重點排放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然而,控排企業的履約風險是不確定的。筆者認為,對于這種不確定的風險,應當在規制中對處罰的司法適用尺度予以限制,即對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設置不同的處分強度。目前,我國只有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廣東省出臺了地方性法律文件(具體條款見上文表格“碳排放履約相關的法律法規”)針對不同程度的履約風險給予了不同的懲罰力度。但是,各地區的法律規范尚都缺乏對企業超額排放所獲“不法利益”的考量。因此,建議增加對超額排放所獲“不法利益”的相關規定。


(二)對于政府碳排放履約政策的建議


激勵政策與懲罰措施相互配合?!半p碳目標”屬于國家頂層設計,而政府對于監察各控排企業碳排放履約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從目前各地方政府出臺的各項法律規范性文件來看,對于碳排放履約的規制措施主要以懲罰性為主。對此,筆者建議,為將“雙碳目標”的頂層戰略落到實處,可以將激勵政策納入其中。如:可以通過資金補貼項目、上市融資的優先權分配等方式激勵控排企業提升履約目標。筆者認為激勵政策與處罰規則的互相配合可以實現雙向規制控排企業履約風險的效果。同時可以為控排企業樹立正面和案例和反面的典型,促使控排企業合理的安排減排計劃,進一步預防碳排放履約的法律風險。


(三)關于企業碳排放履約管理的建議


從上文的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我國對于碳排放履約的態度相對嚴格,并且隨著低碳進程的不斷深入,我國對于碳排放履約的規范將會更加嚴厲,為有效預防因違反碳排放履約義務帶來的法律風險,更好的推進企業低碳進程,筆者針對控排企業提出以下幾項建議。


1. 將碳排放管理納入企業整體戰略規劃


隨著我國碳中和事業的不斷推進,各企業都需要為最終實現碳中和目標作出努力,因此提前進行長期的布局和規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大多數企業都未建立碳中和管理體系以承擔低碳管理工作,在碳排放總量預估、碳減排潛力和減排成本預估、資金預算以及碳排放監測方面都相對滯后。企業若想按時完成年度的履約義務,防止產生履約風險,需要對自身的碳排放進行監控和規劃。由于低碳轉型長期性特點,碳排放管理也應當進行長線布局。


2. 建立碳排放履約風險預警機制


當前的碳排放履約是由政府部門來進行風險管理的,包括對國家、對區域或對項目實施碳風險識別。而企業層面尚未建立自身的碳履約風險預警機制。筆者建議企業應當進行碳排放履約風險監控,而該監控體系應體現在企業戰略制定及經營活動的各個階段。首先,相關人員要正確評估企業內部的碳履約風險,并結合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履約風險管理方案。其次,需要實時對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在風險來臨前及時發出預警信號,以便碳管理人員及時找出對應的改進措施和解決辦法。企業層面的監控是最基礎也是最準確的監控,輔以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相信企業能有效降低碳排放履約的風險。


3.結合企業特征,制定科學的碳減排目標和具體的行動路線


企業在制定碳減排目標時,可參考“科學碳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 Initiative,SBTI)發布的指南,指定符合減排標準的碳目標。借鑒歐洲的企業減排行動。筆者建議,我國的企業可以成立企業級減排項目小組,進一步推動減排行動,并且定期審查減排效果。其次,將公司的減排目標和路線圖進行細化,分階段,分部門進行規定??梢栽O置環境關鍵績效指標(Environment KPI, E-KPI),提高內部各運營環節的減排積極性。最后,可以設立公司“碳稅”,在公司內部交易中,通過建立模擬市場的方式將碳稅成本計入模擬利潤計算,讓各部門主動承擔減少碳排放的責任。并且將該“碳稅”收入投入到新的低碳技術的開發中去,形成良性循環。


4.注重碳風險管理與信息披露


在碳中和目標下,企業為碳排放的主體,更有責任進行高水平的碳風險管理和高質量的信息披露。企業應建立自己的碳風險管理體系,同時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要符合政府或市場規定的報告披露要求,并參考相關國際標準。隨著我國不斷進行的低碳轉型,相關的監管體系必將不斷完善,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大勢所趨,因此企業應當做好自身的風險管理和信息管理,以應對即將到來的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審查。


五、結語


碳排放履約是碳排放管理中的重要環節,也是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場秩序的基礎。在立法層面,我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各地的規范性文件,應從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完善碳排放履約的相關制度,從而以強制力保障碳排放的履約;在政府層面,應加強對于各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履約的監控,以獎懲制度相結合的方式更好地激勵企業進一步減排;在企業層面,重點排放單位應充分認識到碳排放履約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監測管理制度,預防碳排放履約風險。筆者相信,隨著國家法律規章的不斷完善、政府政策更清晰的宏觀指引、重點排放單位法律風險意識及碳風險管理能力的增強,碳排放履約將得到進一步的保障,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實現“雙碳目標”注入更加強大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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