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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規(guī)劃之保險金信托實務問題研究(一)

作者:王玉婷 2022-07-08
[摘要]保險金信托作為財富管理和傳承工具,問世之初以其融合了保險和信托的功能優(yōu)勢,作為跨界金融產品受到業(yè)內廣泛關注。

保險金信托作為財富管理和傳承工具,問世之初以其融合了保險和信托的功能優(yōu)勢,作為跨界金融產品受到業(yè)內廣泛關注。但受限于該領域法律、監(jiān)管政策及商業(yè)盈利模式,發(fā)展相對緩慢。近年來,受新冠疫情、經濟下行多重風險疊加影響,高凈值人群對債務風險隔離,健康養(yǎng)老以及財富傳承等方面的關注和需求持續(xù)增強。同時,在監(jiān)管收緊和行業(yè)轉型的大背景之下,回歸業(yè)務本源已成為金融行業(yè)共識,保險金信托也成為信托公司應對行業(yè)轉型的重要業(yè)務之一。


2021年以來,保險金信托迎來高速發(fā)展,服務客戶數量及業(yè)務規(guī)模均大幅提升。根據中信登統(tǒng)計數據[1],截止2021年6月,我國已有保險金信托2950個,規(guī)模約63.03億元。2022年5月,人保壽險與中誠信托聯手成功簽下億元保費規(guī)模的保險金信托大單。[2]目前已有多個規(guī)模過億的保險金信托落地,各家機構推出的保險金信托產品也不斷迭代創(chuàng)新。囿于保險金信托產品的私募性以及對客戶信息的保密性要求,關于此類產品細節(jié)公眾知悉較少,如何運用保險金信托進行財富規(guī)劃,筆者結合實務經驗,本文擬從保險金信托功能及業(yè)務模式進行分析,拋磚引玉,期待行業(yè)共同關注探討。


一、 什么是保險金信托?


保險金信托起源于19世紀英國,繁榮于美國。主要業(yè)務模式包括美國的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托、日本的生命保險信托以及中國臺灣地區(qū)保險金信托。2014年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誠人壽推出了中國大陸地區(qū)首個保險金信托產品。雖然不同國家和地區(qū)保險金信托的名稱、業(yè)務模式及制度約束不同,但大都以壽險為主要保險品種,核心功亦在于彌補保險金賠付后分配與管理的短板,通過運用信托制度優(yōu)勢對保險金進行有效管理及靈活分配,以更好地實現客戶風險隔離及財富傳承等需求。


保險金信托,顧名思義,是保險與信托相結合的一種跨領域的金融產品。保險金信托作為新型財富傳承工具,由于涉及保險與信托的兩類法律關系的疊加,產品結構相對復雜。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guī)對保險金信托進行明確界定,實務中比較通行的表述為中信信托于2019年發(fā)布的《保險金信托服務標準》中的定義:“保險金信托是家族財富管理服務的一種,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以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和資金為信托財產,一旦發(fā)生保險利益給付時,保險公司會直接將資金交付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據與委托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托合同管理、運用、分配資金,實現對其意志的延續(xù)和履行。”從上述定義中,保險金信托主要特征總結如下:


一是多方參與。就主體而言,在保險端涉及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在信托端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與傳統(tǒng)的保險產品相比,保險金信托的基本特征為將信托作為保險的受益人。當發(fā)生保單約定理賠情形時,保險公司將理賠金直接交付至投保人所設立的信托,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約定進行管理分配。實務中如何設置及銜接各類主體,是該產品設計難點之一。


二是保險類型為人壽保險。基于信托財產的確定性要求,設立保險金信托的保險險種出險概率不宜過低,而諸如財產保險、意外險之類保險產品則不適合對接保險金信托。同時考慮到信托設立門檻,保險金給付金額較大的保險險種更為適宜。因此,目前開展保險金信托業(yè)務主要為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保險。


終身壽險,是指不定期的死亡保險,是提供終身保障的保險。終身壽險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相對其他險種,終身壽險的保險事件具有必然性,同時終身壽險有相對較高的保額,能夠滿足保險金信托的設立要求。年金保險,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次或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生存為條件分期給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合同期滿。年金保險的生存年金、身故或滿期保險金均可置入保險金信托。


三是信托財產性質界定。如何將保險金轉化為有效的信托財產是保險金信托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關于保單項下的權益性質,理論及實務屆存在不同觀點,包括保險合同權益、保險金、保險金請求權等不同財產性質之爭,不同國家、地區(qū)也因此構造了不同的產品模式。我國目前保險金信托模式下,信托財產主要包括保險金請求權、保險金、保費(資金)等形式。此外,將債權、股權、不動產等類型資產裝入保險金信托也成為業(yè)內探討熱點。2022年1月,中信信托、中信銀行和中信保誠人壽協(xié)同推出首單債權資產保險金信托。


四是業(yè)務性質為服務信托。保險金信托主要用于延展家庭財產配置工具的期限及功能,應與傳統(tǒng)關注于資產收益的理財、資管產品相區(qū)分。2020年5月下發(fā)的《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服務信托業(yè)務進行了界定。根據近期信托行業(yè)關注和熱議的《關于調整信托業(yè)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定義,資產服務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據委托人需求為其量身定制托管、風險隔離、風險處置、財富規(guī)劃和代際傳承等專業(yè)信托服務。筆者也在此呼吁信托相關從業(yè)人員能夠深刻認識和理解服務信托,打造適當產品滿足客戶多樣化財產傳承需求,避免將保險金信托、家族信托做成其機構發(fā)行資管產品的募集資金來源。


二、保險金信托有哪些功能及優(yōu)勢?


與保險、家族信托、遺囑、基金會等財富管理及傳承工具相比,保險金信托具有哪些優(yōu)勢,不僅是金融機構產品設計的基礎,也是筆者服務的私人客戶咨詢關注的熱點問題。人壽保險具有安全穩(wěn)定、資金杠桿以及一定程度上的風險轉移和避稅功能等優(yōu)點,現階段作為重要的家庭資產保全工具,被國內高凈值客戶人群所廣泛接受。而在債務隔離、婚姻風險防范、家族慈善、特殊傳承安排等多元化需求方面,家族信托則更具優(yōu)勢。保險金信托將保險和信托兩種工具相結合,通過兩者功能互補,以更好的發(fā)揮保險的確定性與信托的靈活性制度優(yōu)勢,為私人財富傳承多樣化需求提供了工具和方案。


1.保險優(yōu)勢之鎖定收益及金融杠桿


建立一個安全且能長期持續(xù)穩(wěn)定的現金流是財富規(guī)劃中不可或缺的內容,相較于資產增值,資產安全更為重要。保險具有收益鎖定功能,以終身型年金險為例,目前預定利率一般為3%-4%,保單一旦簽訂,其預定利率不變。人壽保險同時具有杠桿放大功能,保費可分期交付。以網上某款終身壽險為例,30歲男士,每年交保費17.2萬,20年交費,保額可高達1000萬。此外,1000萬保額并不是投保人必須交滿20年,保單生效后,即使僅交付第1年保費,被保險人若因意外身故,保險公司依然賠付保險金1000萬。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二條[3],得益于保險責任準備金制度及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獲取的賠付具有制度保障。


就信托產品而言,雖然受托人能夠通過其資管能力為信托資產保值增值,但其依然存在運營風險,而根據《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銀發(fā)〔2018〕106號)“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相關要求,信托公司對其產品收益并不具有“剛性兌付”的義務和能力。而近日,一則新華信托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消息也引起了廣泛關注。


2.   保險優(yōu)勢之降低門檻


相比家族信托動輒千萬元準入門檻,保險金信托以保單的保額/保費作為設立門檻,采用“首付+分期”模式,降低了設立信托的起步門檻,受到中產家庭的關注。


根據《信托部關于加強規(guī)范資產管理業(yè)務過渡期內信托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下稱“37號文”),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實踐中要實現私人訂制的家族信托門檻更高。單就保險金信托而言,《信托法》及監(jiān)管機構沒有規(guī)定嚴格的設立門檻。實務中信托公司出于管理成本考慮,一般要求保險金信托的準入門檻為500萬元,部分信托公司達到100萬即可設立,以終身壽險的總保額或年金保險交付的目標保費計算。終身壽險的保費與保額之間存在杠桿,只需保額達到信托公司的最低限額要求,實際交付的保費要低于保額;年金保險累計交付的保費達到最低限額即可。保費可分期交付,不用一次性鎖定大額資金,一定程度上變相降低了保險金信托的設立門檻。


此外,高凈值客戶一般已配置多份不同險種的保單,將其中年金保單或終身壽險保單直接對接信托,或通過將家庭多個現有保單組合、增加保單保額方式設立保險金信托,既可以為客戶提前做出資產保護隔離安排,也為未來的財富傳承籌劃留下空間。


3.   信托優(yōu)勢之風險隔離


人壽保險的財產權利可分為現金價值、身故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年金)。根據浙江、上海等地法院相關規(guī)定[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zhí)復71號等典型判例裁決,實務中認為法院有權凍結、扣劃被執(zhí)行人所購買的人身保險產品的財產性利益。因此,鑒于保單現金價值歸屬于投保人,如投保人出現債務風險,保險的風險隔離效果則會被挑戰(zhàn),保險受益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障。


根據《信托法》第十五條[5]、第十六條[6]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九十五條[7]等相關規(guī)定,在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即與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資產相區(qū)別,若委托人遭遇破產,除設立信托前其債權人已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托財產強制執(zhí)行。因此,保險金信托基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資產隔離功能,作為“債務防火墻”更能充分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利益。


在保險金信托的交易結構中,保險的財產性利益以保險賠款的形式給付指定的受益人,財產權合法地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間發(fā)生轉移。保險金進入信托賬戶后,保險金的名義所有權發(fā)生了轉移,可以實現理賠后保險財產與委托人責任財產的隔離。實務中可以為企業(yè)家客戶防范企業(yè)債務風險波及家庭資產,以及防范婚姻財產混同等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此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一般通過網絡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向保險機構發(fā)起財產查詢通知,實務中有些地區(q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中有一個是被執(zhí)行人,保險機構都會反饋相應的信息。因而如需實現理賠前保險財產與委托人責任財產的隔離,將需要在前述基礎上在合適時間將投保人進行變更。


4.   信托優(yōu)勢之靈活分配,防止揮霍


相比人壽保險金一次性領取和身故受益人的設定,保險金信托可以有更為靈活及個性化的受益分配方案,可以根據委托人、受益人的實際需求按時間、按事件、按條件分配,讓保險金信托在法律框架內具有更加強大的傳承功能。在照顧未成年子女、防止揮霍、隔代傳承等方面,均可以通過信托文件定制傳承分配方案,以實現委托人的意愿。


同時相較于家族信托,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安排也更為靈活。根據37號文家族信托受益人應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托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而保險金信托不受此規(guī)定約束,分配方案設計相較家族信托更為自由。比如對于獨身不婚等群體來說,受益人范圍的拓展更能實現其關愛照顧身邊重要人士需求。


5.   稅收籌劃


合理避稅是人壽保險信托在境外市場廣受歡迎的重要因素。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稅種,但未雨綢繆,提前合理規(guī)劃財產傳承依然是私人財富管理領域值得關注的重要事項。保險金信托可以結合保險和信托在稅務籌劃方面的優(yōu)勢,從多個維度進行合理籌劃。


一是遞延納稅。目前,我國稅收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信托收益稅收做出明文規(guī)定,實務中信托公司不進行代扣代繳,而是由信托受益人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自行承擔相關稅費。通過信托分配條款的靈活定制,避免將保險理賠款一次性發(fā)放給保單受益人,信托公司可以根據信托受益人當時其他收入的金額,靈活安排信托資產及其收益的分配時點,避免適用較高的稅率,實現遞延納稅。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包括人壽保險賠款在內的保險賠款免交個人所得稅,而目前保險金信托受益人在收到信托利益時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尚無明確規(guī)定,對此我們也將持續(xù)關注。


二是稅收優(yōu)惠政策。一旦遺產稅開征,我國高凈值家庭的財富傳承將面對沉重的稅務負擔。《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屬于被保險人遺產三種情形,除此之外,在受益人指定明確且沒有喪失或放棄受益權的情況下,保險金并不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不屬于遺產稅征收范圍。在保險金信托中,保險金及其未來增值的部分在分配時不屬于委托人的遺產,因而我們理解從資產性質角度應被征收遺產稅可能性不大。


此外,現階段包括美國、日本、韓國等在內的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開征遺產稅的同時開征贈與稅的模式。以美國為例,高凈值人士將其相應免稅額度內的資金贈與信托公司用于交付保費,待日后保險理賠事由發(fā)生,理賠金成為信托資產時,信托利益將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直接分配給信托受益人且不涉及任何贈與稅的問題。[8]


三、保險金信托主要業(yè)務模式有哪些?


目前實務中保險金信托業(yè)務模式可分為“保險驅動”及“信托驅動”,主流業(yè)務模式一般分為1.0、2.0與3.0三種。其中,1.0模式為基礎業(yè)務模式,2.0模式和3.0模式為1.0模式的升級迭代,針對不同適用場景,對業(yè)務結構和功能進行優(yōu)化。具體介紹如下:


1.保險金信托1.0模式


在1.0業(yè)務模式下,由委托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將其持有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保單受益權或保險金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將信托公司變更為保單受益人,當保單約定的賠付條件達到后,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賠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保險金),以及向受益人進行分配信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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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客戶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訂立終身壽險或年金保險,交納保費;


(2)客戶作為委托人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以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保險金信托,同時約定信托受益人;


(3)保單生效且猶豫期屆滿后,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保全,將信托公司變更為保險唯一受益人;


(4)當被保險人身故理賠金、滿期保險金給付或生存金返還時,信托公司作為保險受益人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付到信托專戶;


(5)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約定,負責對保險金后續(xù)管理,分階段逐步分配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


該模式充分利用保險杠桿顯著降低了設立信托的門檻,實現信托專戶內保險金與委托人責任財產風險隔離功能。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9],投保人具有任意解除權。一旦保險合同解除,保險金請求權也就不存在了,保險金信托也因欠缺信托財產而無效。因此,在此模式中應與委托人協(xié)商一致并簽署協(xié)議排除投保人的解除權。此外,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七條[10]投保人欠繳保費后合同中止?jié)M兩年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為保證保險金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一次性交付全部保費,或者約定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續(xù)交保費的方式恢復保險合同效力。[11]


2.   保險金信托2.0模式


在2.0模式項下,委托人作為投保人購買保單后,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將保單投保人、保險受益人均變更為信托公司。委托人將資金支付至信托專戶,保單存續(xù)期內,由信托公司作為投保人使用信托財產繼續(xù)交付保費。信托公司作為保險受益人獲得賠付的保險金后,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對其進行管理和分配。由于投保人變更為信托公司,避免了委托人作為投保人可能產生因身故、離婚導致的財產分割,或因債務導致的被強制執(zhí)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委托人未及時交付保費被退保等情況,滿足更多高凈值客戶的資產保全與傳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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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公開報道,2019年6月,信美相互與中航信托合作首單保險金信托,在該保險金信托中,愛心人士為8歲的小諾捐贈了一筆善款并為其投保信美相互的教育金保險,中航信托同時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實現保單與委托人(原投保人)債務風險的隔離。2021年8月,中信信托與中信銀行、中信保誠人壽協(xié)同落地一單總保費1.2億元的信托投保保險金信托,信托財產由“保單+現金”組成。


2.   保險金信托3.0模式


在3.0模式下,信托公司直接作為保單投保人及保險受益人。委托人以其自有資金設立家族信托,指令信托公司作為投保人,使用信托資金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交納保費,同時指令信托公司作為唯一的保險金受益人。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約定,管理運作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以及未來保險公司理賠的保險金,并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該模式使得保險成為信托財產資產配置的組成部分,進一步發(fā)揮保險金信托在實現財富管理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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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該模式能夠較好實現委托人債務風險隔離,但門檻相對較高,較前兩種模式會支付更多資金給信托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人壽保險分期交付的優(yōu)勢。在信托合同中約定將信托財產用于支付人壽保險的保費,受益人對委托人或共同受益人無重大侵權行為且信托合同未約定受益人變更的情況下,委托人變更或解除該信托須經受益人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人對信托資金的管理能力。此外,3.0模式中信托公司在投保、保單持有及理賠三個維度為客戶提供了一攬子服務,需要與保險公司簽署合作協(xié)議,在投保、保全變更以及理賠等環(huán)節(jié)做好銜接,難度較大,實務落地項目較少。     


除上述基本模式外,基于滿足客戶多元化的資產管理及傳承需求,信托公司在傳統(tǒng)業(yè)務模式上創(chuàng)新推出“家庭保單”、“保險金信托+遺囑”、“保險金信托+養(yǎng)老”、“保險金信托+慈善”等多種保險金信托業(yè)務類型,不斷豐富保單所涉及的險種和服務內容。


保險重在風險管理和生命保障,而信托重在風險隔離及財富傳承。保險金信托將兩個古老的制度巧妙地結合起來,在我國私人財富增長及財產傳承需求背景之下將會煥發(fā)新的生命力,迎來更多關注和創(chuàng)新。但如前文所述,我國保險金信托發(fā)展尚處于初級階段,該領域法律及監(jiān)管政策尚不清晰,不同業(yè)務模式下保險及信托各主體地位如何轉換銜接、是否符合《民法典》、《保險法》、《信托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權利義務如何安排、能否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目的等問題,則需要各方更加深入的法律分析探討。


實習生胡彬楊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 中信信托,《中國保險金信托可持續(xù)發(fā)展之道-渠道深度洞察報告》,2021年。

[2] https://www.cctic.com.cn/cctnews/18506.jhtml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xié)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guī)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對被執(zhí)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zhí)行的通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被執(zhí)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協(xié)助執(zhí)行機制的會議紀要》。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五條: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qū)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xù),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六條: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qū)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7]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5條規(guī)定: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xù)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委托人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設立后,該信托財產即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財產。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財產,以及通過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等方式取得的財產,均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托受益權,信托財產并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賬戶為信托賬戶的,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8] 程群愛、周琛琛,《保險金信托中的涉稅問題》。

https://mp.weixin.qq.com/s/ekWOR7jp0v9t7arswridLQ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11] 閆飛翔 、黃吉日,《從<保險法>視角,詳解保險金信托產品的法律構造及設計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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