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指引1號》和《備案指引2號》初步解讀
作者:周鵬 唐紀遠 2023-10-092023年9月2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正式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2號——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3號——私募投資基金變更管理人》(以下分別簡稱“《備案指引1號》”、“《備案指引2號》”、“《備案指引3號》”,合稱“《備案指引》”)。
針對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從時間線上梳理,中基協最早于2018年1月發布過第一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以下簡稱“《備案須知》”),后于2019年12月對《備案須知》做了修訂,且19年《備案須知》沿用至今,并未被國務院新近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廢止(但被《備案指引》廢止了);此后,中基協于2022年6月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以下簡稱“《備案關注要點》”),并于2023年2月24日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備案指引》發布后,《備案須知》及《備案關注要點》同時廢止。
正如中基協在發布《備案指引》時所述,《備案指引》“新增要求較少且基本為原則性規定”,其實中基協主要是把零散的規定做了整合,因此對于管理人而言,掌握新規難度不大。本文將對《備案指引1號》《備案指引2號》進行初步解讀。
對適用于證券類私募基金的《備案指引1號》具體解讀如下:









對適用于股權、創投類私募基金的《備案指引2號》具體解讀如下:














隨著《備案指引》及相關配套規則的問世,圍繞著《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建立起的私募新規也愈發完善,覆蓋“募投管退”全流程、體系清晰協調的自律規則框架也初步形成。《備案指引》積極整合過往零散規則,回應備案實務難點,優化私募基金備案流程,落實“扶優限劣,差異化監管”原則,穩步推動了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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