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實體清單制度:法律風險和應對建議
作者:李雄 2020-09-23去年以來,中美貿易戰不斷升級,美國單方面利用其獨特的“實體清單” (Entity List)制度,對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加以制裁。作為反制措施之一,商務部在宣布將采取對等措施逾一年后,終于在2020年9月19日,制定公布了《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使得中國將來采取對應措施有了法律依據。但是,目前中國版的“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與美國的實體清單制度存在較大差異。《規定》并未對不同國家的企業實施差別對待,僅是對清單規制對象、規制行為、調查程序、改正期限、列入后果以及移出機制等做出的指導性上位規定。盡管關于如何實施“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具體措施尚未出臺,但相關企業不可不加以關注,并需要未雨綢繆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
1.可能被列入不可靠清單的對象
《規定》規制的對象為外國實體,包括外國企業、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中國政府在決定是否將某個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時,會綜合考慮以下四方面因素:
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
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經貿規則;
其他因素。
“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落地配套措施以及首批名單可能將于近期出臺。
2.可能被列入清單的行為
《規定》主要規制外國實體的以下兩類行為:
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
上述兩類行為均存在較大的理解范圍,且定義模糊。后續出臺的相關細則可能會進一步細化。
3.處罰措施和法律風險
(1)被列入清單的影響
根據《規定》,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將會直接面臨相應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
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
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國境內投資;
限制或者禁止其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
限制或者取消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
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數額的罰款;
其他必要的措施。
在確定被列入清單之后,外國實體在中國境內的經濟活動將受到嚴重影響。但被列入清單并不意味著立刻受到規制。《規定》還建立了列入清單前調查程序和公告后移出機制,外國實體還可能擁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此時應盡快委托律師參與后續階段,爭取獲得調查機會或改正機會,避免損失擴大。
(2)與清單內實體交易的風險
《規定》未明確與“不可靠實體清單”內外國實體交易的法律后果,具體規定有待相關法律及配套法規的出臺。相關企業若需與清單內實體或其關聯方進行交易,建議在交易前充分盡調以規避風險。
此外,根據《規定》,確因特殊原因需與清單內的外國實體交易的中國企業、組織或個人可通過申請許可的方式爭取個案處理。
4.我們的建議
目前《規定》的內容多為指導性條款,對相關外國實體而言仍具有很多不確定性。對于外國實體及其在華子公司而言,我們有如下的建議:
應密切關注“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具體實施,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保企業日常經營行為符合中國最新的法律法規;
對于涉及敏感領域的客戶和供應商嚴加審核;
所有涉及中國市場、中國客戶、中國供應商和中國合作伙伴的區別性對待政策應當事先經過嚴格的審核和討論;
所有對外的聲明、公告和敏感性言論,應當事先經過中國律師和相關專家審核;
不僅應當關注中國正式出臺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應關注中國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言論和立場;
一旦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積極的陳述和申辯,并與中國政府保持良好溝通,爭取早日被移出清單;
確因特殊原因,需與清單內的外國實體進行交易的中國企業,應按照相關的規定,申請個案批準和許可。
本所將持續跟蹤關注后續配套法規和具體清單的出臺,為廣大客戶帶來進一步的深入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