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實務——關于上市公司與子公司交易場景中,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履行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作者:陳國紅 高萍 2023-04-25在各大板塊的股票上市規則的實操理解與適用中,筆者被客戶咨詢最多的問題是:在判斷涉及與子公司的交易(包括新設子公司、對子公司增資、放棄同步增資子公司、注銷子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或財務資助等情況)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一般同董事會審議標準)、股東大會決議程序時,通常要看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成交金額、利潤、凈利潤、營業收入指標(以下簡稱“六大財務指標”,詳見附表一),該六大財務指標是否都要適用并逐一測算?六大財務指標在具體的應用場景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硬套某些指標有點違反常識,適用其他指標又有點違和。例如,注銷子公司是否算“交易”,是否需履行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再如,投資新設子公司時,去測算利潤、凈利潤、營業收入指標顯然違反常識,子公司還未設立,何來的利潤、營業收入?至于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指標,雖然暫時還沒有,但似乎可以用擬出資額來模擬測算;至于成交金額指標,乍看之下新設公司的場景下適用有點違和,但新設公司本身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交易,出資額即是成交金額,從這個角度看似乎也需要測算;總體而言,對后三個指標的適用與否存在困惑。
有鑒于此,本文試圖通過結合規則的文義、披露案例及實操經驗,總結幾個上市公司與子公司的常見交易場景中,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一般同董事會審議標準)、股東大會決議程序。
附表一:

一、交易場景一:投資新設子公司
規則適用小結:投資新設子公司的交易場景下,僅需適用成交金額指標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7.1.7條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以協議約定的全部出資額為標準,適用第7.1.2條和第7.1.3條的規定。”據此,深交所創業板明確了投資新設子公司時,應以上市公司的出資額為標準去適用六大財務指標,但未明確是需要逐一套用全部指標,還是視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具體一項或多項指標;其他上市板塊對此亦未有明確規定。
在上市公司投資新設子公司的交易場景中,顯然測算還未設立的子公司利潤、凈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是違反常識的;即使要測算,新設子公司的相關數據也只能為0元,測算該等數據無實際意義。那么,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成交金額指標是否要適用呢?上市公司的擬出資額是否可模擬為子公司初始設立的資產總額和資產凈額?筆者認為,投資新設子公司時僅需要適用成交金額指標,理由有二:(1)股票上市規則中,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指標中通常帶著這樣的說明——“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這里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要求是“賬面值”或“評估值”,不能用擬出資額模擬測算,新設子公司尚未成立,何來賬面或評估的資產總額、資產凈額;(2)退一步講,即使資產總額、資產凈額、成交金額三個指標都適用,參照《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7.1.7條的規定,也只能用上市公司擬出資額作為分子測算,此時成交金額指標與資產凈額指標的測算結果一樣,相比資產總額更容易觸發。因此,在投資新設子公司的場景中,成交金額指標相當于是一個從嚴標準,成交金額指標都沒達到的話,通常資產總額、資產凈額也達不到,也沒必要測算。
實操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投資新設子公司的公告中未詳細披露具體適用何種財務指標以及測算過程,個別詳細披露的上市公司公告印證了筆者的觀點,即投資新設子公司的交易場景下,僅適用成交金額指標。例如,克萊特(股票代碼:831689)在2022年11月發布的《擬對外投資設立東營子公司的公告》中提及“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對外投資設立東營子公司的議案》。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當重大交易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以上,且超過 5000 萬元時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本次對外投資 1,800 萬元,未達到股東大會的審議權限,因此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7.1.1條及《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第7.1.1條規定,“本章所稱‘交易’,包括下列類型的事項:(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設立或者增資全資子公司除外)”。據此,深交所創業板、北交所上市公司有一定特殊性,其在投資新設全資子公司時,可豁免進行相關信息披露(一般同董事會審議標準)、股東大會決議審議程序。
附表二:

二、交易場景二:對子公司增資
規則適用小結:對子公司增資的交易場景下,原則上六大財務指標都適用
在上市公司對現有子公司增資的交易場景中,作為交易標的的子公司已有現成的各項財務數據,原則上需要逐一適用并測算六大財務指標,達到其中指標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一般同董事會審議標準)、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該交易場景測算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兩個:(1)在對非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時,根據各上市板塊的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原則上,如該次增資導致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的,則應當以該股權對應子公司的整體財務數據作為計算標準測算;如未導致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的,則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所持權益變動比例測算相關財務指標;(2)在對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時,各大上市板塊有不同要求,深交所創業板、北交所上市公司可豁免進行相關信息披露(一般同董事會審議標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其他上市板塊則未明確豁免相關信息披露及決議程序,筆者認為,對于該等板塊的上市公司,鑒于對子公司增資前后不會導致合并報表變更,所持權益亦未發生變動,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利潤、凈利潤、營業收入指標均無需適用,但仍需要適用成交金額指標。
附表三:

三、交易場景三: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優先出資權利
規則適用小結:在放棄對子公司優先購買權或優先出資權利的交易場景下,原則上六大財務指標都適用
在上市公司放棄對子公司的優先購買權或優先出資權的交易場景中,同樣地,原則上需要逐一適用并測算六大財務指標,達到其中指標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一般同董事會審議標準)、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各板塊的股票上市規則,如該次權利放棄導致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的,以放棄金額和/或子公司的整體財務數據作為計算標準測算相關財務指標;如未導致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的,深交所主板要求以上市公司所持權益變動比例計算的相關財務指標與實際受讓或出資金額的較高者作為計算標準,其他板塊則要求以放棄金額和/或上市公司所持權益變動比例計算相關財務指標。筆者理解,“實際受讓或出資金額的較高者”實際上是對放棄金額計算方式的具體化表述,因此,深交所主板與其他上市板塊對于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更情形下的測算方法沒有明顯差異。
附表四:


四、交易場景四:注銷子公司
規則適用小結:注銷子公司的交易場景下,原則上以不低于原先投資設立時的標準進行披露及決策;在子公司規模已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還應當適用六大財務指標確認是否進行披露及決策程序
在上市公司注銷子公司的場景中,遇到的靈魂拷問是,注銷子公司是否算“交易”,如果本質不屬于“交易”,也就不需要作為重大交易履行信息披露及決議程序。實操中,上市公司通常會將注銷子公司作為交易去適用六大財務指標,甚至部分上市公司將其與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在注銷時亦作為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例如,潤建股份(002929)在2022年8月發布的《關于注銷子公司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潤建股份(以下簡稱‘公司’)注銷控股子公司潤建數智科技(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建數智’),公司持有其35%股權,潤建數智注冊資本為10,000萬元。因梁姬女士為公司董事以及潤建數智、廣州瑞優股東,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本次注銷事項構成了關聯交易”。
關于該問題,交易所曾于2013年11月公布的咨詢問答中提供了一些解決思路,“問:請問,若三級控股子公司需要清算注銷,上市公司是否需要上董事會審批?是否需要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答:子公司清算注銷屬于對外投資活動的后續重大進展情況,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擬清算子公司對公司整體的影響程度和公司內部規章的審議權限,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6條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由此推知,交易所將注銷子公司定性為對外投資活動的后續重大進展,而非新的交易。原則上,原先設立子公司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現在注銷該子公司也應當進行后續披露。但是,交易所的咨詢問答沒有解決兩個問題:(1)現有法律制度僅明確重大交易后續進展的信息披露義務,未明確是否需要履行相關決策程序;(2)如原先設立時子公司的規模較小,未達到信息披露及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標準,但注銷前已達到較大規模,且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等指標的一項或多項達到相關披露、決議標準,是否要履行信息披露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決策程序。
針對問題(1),筆者認為,注銷子公司本質上相當于對外投資的終止,根據對重大交易終止的案例檢索情況,多數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終止重大交易事宜,部分上市公司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還提請股東大會審議。通常,如在投資設立子公司時股東大會將投資具體事宜的處理權限授予董事會,召開董事會終止投資即可;如未有明確授權,從謹慎角度,應盡量以不低于原先投資設立子公司的標準審議終止事宜,即:原先投資設立子公司時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則注銷時也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先投資設立時僅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則注銷時僅董事會審議通過即可;原先投資設立時以關聯交易的標準進行審議,則注銷時也按照關聯交易的標準審議。
針對問題(2),交易所的咨詢問答中提供了一個判斷關鍵標準——“子公司對公司整體的影響程度”,在擬注銷子公司規模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仍參照原先設立投資子公司的披露及決策標準已意義不大,需要從實質角度判斷子公司對上市公司的整體影響程度,股票上市規則的六大財務指標即是評價對上市公司整體影響程度的常用指標。因此,注銷子公司時,慎重起見,亦應當逐一適用六大財務指標確認是否進行披露及決策程序。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注銷子公司,原則上以不低于原先投資設立時的標準進行披露及決策;在擬注銷子公司規模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還應當適用六大財務指標確認是否進行披露及決策程序。
附表五:

五、交易場景五:為子公司擔保
規則適用小結:在為子公司擔保的場景下,原則上應進行信息披露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部分上市板塊規定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該子公司其他股東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部分情形可免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但不豁免董事會審議及對外披露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指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原則上,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視同對外擔保,須進行信息披露,并按照規定權限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但是,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北交所存在例外規定:上市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者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按所享有的權益提供同等比例擔保,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7.1.16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7.1.14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及《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第7.1.11 條第二款第一至三項的規定,即部分情形可免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但不豁免董事會審議及對外披露義務。
附表六:

六、交易場景六:為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
規則適用小結:在為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場景下,資助對象為控股子公司的,上交所科創板要求適用成交金額指標確認是否履行披露及決策程序;其他上市板塊原則上均可豁免履行披露及決策程序,但提出了不同程度的“附加條件”。資助對象為參股子公司的,原則上需要進行信息披露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且除北交所之外的其他上市板塊均要求子公司其他股東原則上按出資比例提供財務資助
在為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交易場景中,需要分兩種情形分析:(1)當資助對象為控股子公司時,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公司不可當然豁免履行披露及決策程序,要求適用成交金額指標確認;其他上市板塊原則上均可豁免履行披露及決策程序,但提出了不同程度的“附加條件”,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均要求該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深交所主板、創業板均要求該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東原則上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北交所未明確相關“附加條件”;(2)當資助對象為參股子公司時,上交所及深交所所有板塊均禁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而向非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有兩個要求:一是原則上需要進行信息披露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無需測算六大財務指標,但上交所科創板存在例外規定,其僅要求在觸發成交金額指標的前提下,才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二是原則上要求參股子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具體而言,上交所要求該參股子公司的其他股東必須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深交所則要求該參股子公司的其他股東原則上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但可以合理說明理由的除外。北交所對參股子公司的財務資助未有特殊規定,納入到一般的財務資助管理之中,即需要進行信息披露并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但未要求子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的財務資助。
附表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