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北仲新版仲裁規則助力優秀仲裁員儲備及職業化發展
作者:劉炯、湯旻利、張騁遠 2019-07-292019年7月19日,北京仲裁委員會(下稱“北仲”)公布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收費標準(下稱“《新規》”),并將于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相較于現行仲裁規則,《新規》在收費方式、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金額上限、多份合同合并申請仲裁條款、緊急仲裁員程序、案件處理期限等方面都有著較為顯著的變化,以此適應社會發展、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
在所有這些變化中最為矚目的就是針對仲裁收費方式的變革性改進,主要體現在“仲裁員報酬”變為獨立收費項目、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按仲裁員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此種收費方式不但提高了仲裁費收費組成的透明度,更是對優秀仲裁員的儲備及職業化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望眼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均非常注重仲裁員的專業水準。各知名仲裁中心(如倫敦、香港、新加坡等),在向世界展示自身仲裁優勢之時,也均會強調其所積聚的仲裁員的質量與數量。的確,就提升案件處理效率及質量的問題上,較之仲裁規則等較為直觀但越來越趨于同質化的標準,仲裁員的專業水準越來越成為各家競爭熱點,也是當事人越來越重點考量的因素——仲裁員的專業度會直接關系到相關案件能否得以高效、準確地處理,仲裁裁決能否得以順利執行而免于被撤銷或拒絕承認及執行的窘境。 仲裁員是仲裁程序的維護者。較之法院訴訟,仲裁具有程序靈活性的優點。但該種“優點”有時也是一把雙刃劍——缺乏硬性的細節性規定使得整個仲裁程序處于較為不穩定的狀態,也不乏當事人打“程序牌”,通過各種方式拖延仲裁程序的情形。因此,富有經驗的仲裁員往往非常注重“程序令”的撰寫,基于其自身豐富的辦案經驗,仲裁員得以將各類可能出現的情況,在征求當事人各方意見的前提下,通過程序令的方式加以事先規定。由此,仲裁的靈活性與高效性才得以兩全其美。 仲裁員是仲裁爭議的裁判者。隨著仲裁理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除了各類傳統爭議外,各行各業都涌現出越來越多的新型爭議。這就要求各仲裁機構有充足且全面的仲裁員儲備,能為各行各業的當事人提供專業的爭議解決裁判服務。 仲裁員是緊急情況的救助者。近期,國內外仲裁界的熱門話題之一就是緊急仲裁員機制,該機制的出現及發展無疑給當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而高效的仲裁服務。然而,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較之常規仲裁員,緊急仲裁員往往需要更高的專業度及更迅速的反應能力。為了在短時間內做出應對,就需要仲裁員具備專業知識,且有足夠的時間在短時間內全身心地投入緊急仲裁服務而不被自身其他工作所牽絆。然而,現實情況有時卻是經驗豐富的仲裁員往往難以在短時間內確保充足的專屬辦案時間,而那些有時間快速回應并專注處理案件的仲裁員又可能在專業度及經驗上有所欠缺。這種尷尬情形也導致有些由臨時仲裁員作出的相關決定、指令或裁決有被正式仲裁庭修改、中止或撤銷的可能。 從上述仲裁員的角色與職責不難看出,一名優秀的仲裁員應當有豐富的辦案經驗(且該種經驗有時需要以仲裁員的身份而非律師等其他身份獲得)、對自身領域有深刻的理解、且能確保自身有足夠的時間、心無旁騖地投身于仲裁案件的處理中去。簡而言之即“術業有專攻”。這也是為什么在國際仲裁界,職業仲裁員是非常多見的。此種“職業”從狹義上理解是該仲裁員僅從事仲裁員的工作,即全職仲裁員。廣義上理解是在辦理某個案時,該仲裁員得以專注投身其中,相應減少其他工作量。 雖然,仲裁員的職業化建設長久以來一直被視為提升仲裁服務質量的關鍵,然而該種建設在我國仍稍顯緩慢。雖然有數據顯示我國仲裁員數量已以萬計,但是在實踐中仍罕見職業仲裁員,而更多情況下是由一些律師、法務或法學教授等以兼職形式出任仲裁員。該種形式下,仲裁員由于自身還有繁重的本職工作,其投入仲裁案件的時間及精力都十分有限。此外,由于仍舊處于偶爾擔任某些案件仲裁員的情形,對某一類案件的處理經驗仍舊難以通過量的積累達到質的提升。 為何在我國少見職業仲裁員的問題,答案相對明顯——在國際仲裁中,仲裁員的報酬是較為可觀的,這就使得仲裁員得以從事全職仲裁員的工作;或者在承接某個個案時,得以合理減少承接其他工作,以確保足夠的辦案時間。然而在我國,仲裁員的報酬仍較低,許多仲裁員從事仲裁裁判工作并非寄希望于獲得多大報酬,還只是一種情懷或個人興趣。我國的絕大多數仲裁員還是通過其本職工作作為自身收入的主要來源,由此導致的結果即是在審理相關仲裁案件時,其主要時間及精力仍舊用于本職而非仲裁員的工作。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保障仲裁員獲得等價報酬,是促使其積極專注于處理仲裁案件的推力。讓仲裁員無須有經濟上的后顧之憂,是對仲裁員辦案的重要支持,可謂“為鳳筑巢”。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使得仲裁員有充足的時間審理個案、通過眾多個案提升自身作為仲裁員的水平,是提升仲裁員專業水準的重大助力,可謂“筑巢生鳳”。可喜的是,北仲在這方面已經做了積極變革。 北仲現行規則的收費標準主要組成是受理費和處理費。在爭議雙方看來,受理費和處理費所涵蓋的范圍頗為含混不明,無法直觀地區分出仲裁員報酬和仲裁機構的運行管理費,并也因此就收費的透明性、公正度引發頗多質疑。與國際通行做法所存在的較大差異也使得這一標準越來越難適應“一帶一路”偉大倡議的時代背景下,我國仲裁機構處理日漸復雜的國際商事爭議的需要。 此外,在現行收費規則之下,由于仲裁員的報酬完全由仲裁機構自主決定,并且計算方式多不對外公開。這種不透明性不僅導致當事人對相關費用產生不信任感,也導致仲裁員缺乏對當事人負責的動力。 為了回應這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北仲在其《新規》下采用了更加與國際接軌的計算方式,均一地按照“仲裁員報酬”和“機構費用”分別計算。 這一舉措不單單可以激發出仲裁員從事仲裁工作的熱情,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積極性,激勵仲裁員更好的對案件負責,而且對于當事人而言,這使得收費模式與費用更加清晰透明,有助于其增加對仲裁機構與仲裁活動的信賴感。換言之,這種突出強調仲裁員個體報酬并提升報酬水平的努力,體現出對仲裁員專家價值的尊重,對于促進仲裁員提供更加專業的服務并進一步朝職業化方向發展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 北仲《新規》就案件收費標準確立了“在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仲裁員報酬可以按照小時費率計算”的新規則。而在此之前,國內仲裁機構多采用“以爭議金額為基礎”的計算方法,而非國際仲裁程序中所廣泛采取的按小時計費的方式。收費方式的多樣化(即,給予當事人按爭議金額收費或按小時收費的選擇權)是本次北仲修改規則的一大亮點,這種收費模式與國際接軌的嘗試正是我國仲裁國際化的又一縮影。 從國際上看,國際知名仲裁機構也大都采用了相似的模式: · 國際商會仲裁院(ICC):關于仲裁員的報酬,由仲裁院依《管理費和仲裁員報酬收費表》,按爭議金額確定。同時也要考慮仲裁員的勤勉、所花費的時間、程序進展速度、爭議的復雜程度以及提交裁決書草案的及時性這些因素。 · 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完全按照仲裁員的小時費率計算仲裁員報酬。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規定當事人應商定選擇按照小時費率或者按照爭議標金額計算仲裁員報酬,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則按照小時費率計算。 ·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按照爭議標的金額計算仲裁員報酬,但同時也允許當事人對仲裁庭費用的計算方式另行達成約定。 從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來看,北仲本次設立按小時計費的新規則主要有以下優勢:首先,按小時計費的方式可以準確地反映仲裁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的工作量,使仲裁員的收入與其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相匹配,吸引更加多優秀仲裁員的加入;其次,新收費標準中規定仲裁員小時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5000元,有助于當事人在一些案情簡單但爭議金額較大的案件中控制仲裁成本;最后,《新規》賦予了當事人對計費方式的選擇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讓當事人在確定費用、控制費用方面有更多的選擇權。 給予當事人按標的額收費或按小時收費的選擇權作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收費模式,除了吸引仲裁人才、推進仲裁員職業化發展、節約當事人仲裁成本之外,對于提高我國仲裁的國際化程度也有著顯而易見的提升作用。 北仲在2017年末受理了中國內地首例適用緊急仲裁員程序的案件。該案下,由緊急仲裁員作出的臨時措施決定在香港法院得到順利執行,可謂開辟了業內先河。不過,北仲現行規則未對緊急仲裁員的報酬作出明確規定,而僅是簡單規定了當事人申請一項臨時措施的收費為人民幣10,000元,多項臨時措施的費用為人民幣10,000元 +(n-1)× 2,000元。 北仲在本次《新規》下發布的《關于指定緊急仲裁員及申請臨時措施的收費標準》中,首先區分了機構費用和緊急仲裁員費用,機構費用為固定金額10,000元,如涉及緊急仲裁員回避、更換等事宜,每次可加收2000元機構費用。就緊急仲裁員報酬,最低報酬為20,000元,在當事人申請多項臨時措施、申請變更臨時措施、申請修改臨時措施決定等情況下,將根據情況適當加收報酬;當事人亦可約定在緊急仲裁員程序中適用小時費率。 北仲《新規》的收費標準中對緊急仲裁員報酬加以實質性肯定,這無疑有助于緊急仲裁員在相關時間段內安心辦案,并進而提升緊急仲裁員程序的質量。 對于優秀的仲裁員而言,在北仲《新規》的收費標準之下增加的可能不單單是收入,更多的是能夠感受到仲裁機構、社會公眾對專業人士的尊重。所謂“良禽擇木而棲,良臣擇主而侍”,有了仲裁報酬強有力的保障,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北仲將在現有基礎上,積聚更多國內外各領域的專家,以仲裁員的身份為廣大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仲裁服務。 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一些國際仲裁中心早已先行一步在保障仲裁員報酬方面做出了更多的努力。比如新加坡早已針對國際仲裁員頒布了稅收激勵政策。作為建立一個健全且充滿活力的國際仲裁中心的一部分,新加坡為非新加坡居民的外國仲裁員提供“仲裁-專屬”的稅收減免和激勵措施,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實行免稅制度。這無疑使得新加坡成為眾多優秀國際仲裁員的青睞之地,而優秀仲裁員的匯集,又進一步帶動當事人的選擇,鞏固了新加坡亞洲乃至世界仲裁中心的地位。 推動我國仲裁員的職業化發展是必然方向,且任重而道遠。北仲的本次變革無疑是這條發展道路上里程碑式的一站。職業化的仲裁員隊伍有助于當事人增加對仲裁機構與仲裁活動的信任與信心。而想要打造一支勤勉盡責、專業精深的職業仲裁員隊伍,也確實有必要確立起仲裁員報酬的相關制度保障。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為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吸引到各行各業的優秀人才,為我國的仲裁員職業化建設保駕護航。仲裁軟實力——優秀仲裁員儲備
仲裁護衛隊——仲裁員職業化的重要性
北仲新規——為鳳筑巢,筑巢生鳳
(一)強調仲裁員之個人報酬,促進仲裁員職業化發展
(二)仲裁員報酬可按小時計費,尊重專業付出又兼顧成本
(三)明確緊急仲裁員之報酬,提升緊急仲裁程序質量
仲裁員職業化——任重而道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