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全球網絡 > 上海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法律實務分析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法律實務分析

作者:楊彤彤 2024-11-28
[摘要]本文擬從香港居民擬繼承內地遺產的法律適用、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份額、程序性要求及其法律協作等方面進行探討和分析,旨在為內地律師與香港律師通力合作,共同幫助香港居民順利完成內地遺產繼承提供建議和參考。

隨著內地與香港在經濟、文化及社會等領域的深度融合,兩地居民的跨境投資與資產配置日益普遍,與之相伴的跨境繼承問題也日益復雜化。內地與香港居民在繼承問題上的法律地位、繼承制度、司法程序均存在顯著差異,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成為跨境法律實踐中的復雜課題。


本文擬從香港居民擬繼承內地遺產的法律適用、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份額、程序性要求及其法律協作等方面進行探討和分析,旨在為內地律師與香港律師通力合作,共同幫助香港居民順利完成內地遺產繼承提供建議和參考。


一、 繼承無遺囑者的內地遺產


根據香港地區的法律規定,在無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被稱為“無遺囑者”;如果被繼承人訂立有遺囑的,被繼承人被稱為“立遺囑者”;“繼承人”普遍被稱做“受益人”。


1、法律適用


法律適用是跨境繼承案件的核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內地的不動產(房產或土地)的,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即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若繼承的是動產(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存款、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等),則適用無遺囑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domicile)地之法例,即適用《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2、受益人范圍及順序


若繼承的是不動產,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一繼承順位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順位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若繼承的是動產,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的規定,香港地區的繼承人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全血親兄弟姐妹、全血親兄弟姐妹的子女(甥侄)、半血親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


3、繼承人份額


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若繼承的是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若繼承的是動產,則繼承分配份額頗為復雜。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類型:


(1)只遺有配偶,未遺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姐妹(或其后嗣)


在無遺囑者只遺有配偶,而未遺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姐妹(或其后嗣)的情況下,其配偶可以繼承無遺囑者的全部剩余遺產,但應先從中適當支付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中須履行的金錢給付義務。前述全部剩余遺產由無遺囑者配偶以信托形式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若已經香港法院作出有效分居裁決且兩人仍在分居期間的配偶,無權就無遺囑者的遺產提出要求。


(2)遺有配偶及子女


在無遺囑者遺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按照如下方案進行繼承:


①  無遺囑者配偶先取得無遺囑者的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包括家具、衣服、裝飾品、各類消費品、汽車等(不包括專用于商業或業務的資產);


②  無遺囑者配偶自無遺囑者的剩余遺產(不包括非土地實產)中,取得50萬港元的凈款額, 連同利息(無遺囑者去世之日起算)記在配偶名下;


③  在作出上述兩項的款項安排后,剩余遺產(不包括非土地實產)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予無遺囑者配偶(須以信托形式持有),另一半分發予無遺囑者子女(須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按照香港法律規定,辦理了領養(收養)程序的,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對對方享有繼承權。


④  無論無遺囑者是否遺有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姐妹或其后嗣,這些人員均不享有繼承權。


(3)遺有配偶和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姐妹(或其后嗣),未遺有子女


在無遺囑者遺有配偶和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姐妹(或其后嗣),而無遺有子女的情況下,按照如下方案進行繼承:


①  無遺囑者配偶可先取得無遺囑者的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


②  無遺囑者配偶自無遺囑者的剩余遺產(不包括非土地實產)中,取得100萬港元的凈款額,連同利息(無遺囑者去世之日起算)記在配偶名下;


③  若還有剩余遺產,則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予無遺囑者配偶(須以信托形式持有),另一半分發給無遺囑者父母。若留有父母二人,則父母平分;若只有父母其中一人,父或母單獨享有該份額,以信托形式持有。若父母皆不在世時,則父母的部分留給無遺囑者全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若父母及全血親兄弟姊妹皆不在世時,則留給無遺囑者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后嗣,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4)遺有子女及父母,未遺有配偶


在無遺囑者遺有子女和父母,而無遺有配偶的情況下,由無遺囑者的子女繼承全部遺產,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無遺囑者的父母不享有繼承權。


(5)只遺父母,未遺有配偶或子女


在無遺囑者只遺有父母,而無遺有配偶或子女的情況下,則父母可以繼承無遺囑者的全部剩余遺產。若留有父母二人,則父母平分;若只有父母其中一人,父或母單獨享有該份額, 須以信托形式持有。


(6)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


若無遺囑者未遺有配偶、子女、父母,則繼承遺產的優先順序依次為無遺囑者的全血親兄弟姐妹、半血親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伯叔舅姑姨(按照無遺囑者的父或母的全血親兄弟姐妹、半血親兄弟姐妹依次承繼),須以法定信托形式持有。


綜上,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相關規定,無遺囑者的遺產繼承優先保護無遺囑者配偶和子女的權利,而并不特別惠及無遺囑者的父母。


4、遺產管理人


無遺囑者死亡后,需由申請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授予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一項法庭命令)。獲得高等法院發出的遺產管理授予書后,申請人才能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將遺產依法分配給受益人。


如遺產涉及未成年人權益及或終身權益,則遺產管理授予書必須發給不少于兩名申請人。另外,遺產管理授予書不得發給未滿21歲的申請人,且遺產管理人不能超過四人。


擬向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授予書的申請人優先次序為:無遺囑者的配偶、無遺囑者的子女、無遺囑者的父母、無遺囑者的兄弟姐妹(依次為全血親或半血親)。


遺產管理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遺產管理書的權利,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便可獲得遺產管理書。


二、繼承無遺囑者的內地遺產之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張先生在香港去世,未留下遺囑。張先生的配偶李女士及其兒子發現張先生在深圳留有銀行存款和一處不動產,李女士想要繼承內地的全部財產,張先生的兒子擬放棄繼承。


2、法律分析


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香港的夫妻以個人財產制為常態。鑒于張先生系香港身份且在香港去世,首先應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來判斷張先生名下在深圳的銀行存款和不動產是否系張先生的個人財產,還是該財產中有其配偶李女士的份額。若屬于張先生個人的財產,才發生無遺囑下的繼承。


其次,因為張先生的遺產涉及動產和不動產,就銀行存款部分的繼承應適用香港法律,而不動產繼承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3、具體繼承流程


1)    李女士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交相關親屬關系的證明,申請遺產管理書。


2)    遺產承辦處核查是否有關于無遺囑者的遺產承辦申請及【知會備忘】紀錄。


3)    李女士委托具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向香港律師公會發出通告,查詢無遺囑者有否在香港律師會會員處立下遺囑。


4)    前述第2-3項的查冊時間通常需要1-1.5個月。如果已有針對無遺囑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遺產承辦處則不可發出授予書(即遺產承辦處僅處理無爭議的遺產繼承申請)。


5)    李女士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成為遺產管理人。


6)    由具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根據遺產管理書,為李女士出具《親屬關系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等相關文件公證。鑒于李女士的兒子擬放棄繼承,故由具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為李女士的兒子辦理《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因張先生在香港死亡,其死亡證明也需由具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辦理死亡證明公證。


7)    第六項的相關公證文件遞交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簽認證。


8)    上述文件經公證和認證轉遞后,李女士向深圳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在辦理繼承權公證過程中,內地公證處會要求繼承人對無遺囑者的遺產進行查冊,例如查冊銀行賬戶明確存款金額、查冊房產登記信息等,一般公證處會提供查冊證明給繼承人進行查冊。

9)    李女士持公證書提取銀行存款、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三、以遺囑方式繼承內地遺產


1、適用法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香港條例第30章(Cap.30)《遺囑條例》第24條規定:“遺囑的簽立如符合該遺囑簽立之地的領域所施行的本土法律,或符合在該遺囑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該立遺囑人以其為居籍或慣常居住的領域的本土法律,或符合在上述簽立時或立遺囑人去世時立遺囑人是其國民的國家所施行的本土法律,即視為正式簽立”。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繼承【動產】(movable property)(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無遺囑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domicile)地點之法例所規管。如果確定的準據法是內地法律,則按內地法律進行審查,辦理遺囑繼承手續;如果確定的準據法是香港法律,則需要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檢定。


香港條例第30章《遺囑條例》第25條規定:“……(b)處置不動產的遺囑,而該項簽立須符合財產所在領域的本土法律;……”因此,若以遺囑方式繼承內地不動產,則繼承事項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2、香港地區有效遺囑的認定條件

相對于內地較為嚴苛的遺囑形式要求,香港地區法律就遺囑形式要求相對寬松,并未嚴格區分遺囑類型。據香港《遺囑條例》第4條、第5條可知,訂立有效遺囑的要件包括:


(1)滿18周歲的成年人,或已婚(≧16周歲)或服役于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及海上的船員或海員;


(2) 書面訂立;


(3) 立遺囑人有訂立遺囑意愿;


(4) 由立遺囑人簽署遺囑,或由其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并依其指示簽署;


(5) 2名或2名以上同時在場的見證人見證立遺囑人簽署遺囑,但無須符合任何見證的格式。(見證人及其配偶不能是遺囑列明的受益人,如果見證人是遺囑的受益人,那么涉及他/她的那一部分則無效)


根據《遺囑條例》第11條規定,若遺囑中述明某項財產為某項債務做抵押,則相關抵押債權人或其配偶有權作為遺囑見證人。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地區立遺囑人所立遺囑效力與其婚姻狀況有直接關系,遺囑可隨立遺囑人婚姻狀況的變化而被撤銷。根據《遺囑條例》第14條規定,除非有特殊約定(即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明確寫明其所立遺囑不因后續結婚而撤銷等約定),否則立遺囑人于簽立遺囑后締結婚姻,該婚前所訂立的遺囑即予撤銷。另外立遺囑人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也需先適用香港法律予以判斷。


3、遺囑執行人


在立遺囑人死亡以后,先由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囑認證】。高等法院頒發遺囑認證授予書后,由遺囑執行人根據遺囑的指示,收集、管理和占有遺產中的資產,再根據遺囑的要求去分配遺產和收益。


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通常稱為未成年人權益及或終身權益),則【遺囑認證】必須發給不少于兩名人士。【遺囑認證】不得發給未滿21歲的人士。


建議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最大程度地明確遺產管理人的具體職責及遺產管理人處理的財產范圍和原則。比如明確約定“遺囑執行人有權處理香港及香港域外其他地區的財產”或“遺囑執行人僅處理香港境內的財產而不涉及香港域外的財產”。


四、遺囑繼承內地遺產之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黃先生去世了,黃先生曾在香港立有一份遺囑,遺囑寫明內地的一處不動產由其兒子小黃先生繼承。


2、具體繼承流程


1)   遺囑執行人(也可以是小黃先生)持遺囑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 probate】,遺囑認證會載明遺囑執行人。


2)   將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出具的【遺囑認證】轉交中國委托公證人進行公證,并出具《親屬關系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等相關公證文件。同時立遺囑者配偶也需要出具一份關于與立遺囑者的夫妻關系及確認內地不動產為立遺囑者個人財產的《聲明書》,并經過中國委托公證人進行公證,以確定遺囑的效力,確定小黃先生繼承人的身份。


3)   上述文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轉遞,可由內地律師作為受托人向內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


4)   持繼承權公證書將不動產過戶登記至小黃先生名下。


五、  注意事項


1、內地公證機關對“遺囑有無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有特殊要求


根據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如何確認香港高等法院遺囑檢定書事的復函》的要求,在當事人申辦遺囑繼承公證時,公證機關應對遺囑進行檢驗,主要包括:確認遺囑是否是遺囑人本人所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符合行為地法律;遺囑人在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本人所有;遺囑受益人有無變化,遺囑有無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等等。


對于遺囑是否是遺囑人本人所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符合行為地法律,應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檢定。然而對于“遺囑有無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這部分內容,不會體現在香港轉遞過來的任何法律文件里。這需要內地律師配合內地公證員在筆錄中重點問詢,并結合法定繼承人的年齡、生活來源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2、對于在內地的遺產,香港居民盡量不要訂立遺囑信托類的文件,而是在遺囑中直接表述“由何人繼承”


有部分香港居民在香港訂立遺囑時,偏向選擇用信托的方式來傳承財產。然而,在內地銀行提取立遺囑者的存款時,銀行會要求受托人/遺囑執行人持繼承權公證書、以繼承人身份才能提取無遺囑者名下銀行存款。在進行不動產過戶時,內地不動產登記部門也會要求持繼承權公證書或法院有關判決書才能辦理過戶。然而在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的時候,內地公證處無法將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直接認定為繼承人,也無法將遺囑執行人直接認定為繼承人。


因此,建議香港居民在香港訂立遺囑處分內地財產時,盡量不要訂立為遺囑信托類的文件,而是在遺囑中直接表述“某某財產由何人繼承”,以便日后在內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手續。


3、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程序”是香港居民繼承遺產的必經程序


根據香港法律,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除非遺產價值不超過港幣15萬,且由現金、銀行存款或強積金組成,則可根據簡易管理程序申請由遺產管理官對遺產進行管理,否則都應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獲得【遺產管理書】。而訂立有遺囑的情況下,都要先進行【遺囑認證】。


由此可見,香港的遺產制度是間接繼承的方式。即先由遺產代理人取得遺產權益,再由遺產代理人在遺產清算完畢后,將剩余遺產的權益轉移于受益人,而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是無權直接收集及分配遺產的。而受益人實際繼承的遺產,可以是繼承開始時的遺產,也可以是經遺產代理人變賣或作其他處分后而轉換的遺產。


4、除非系唯一繼承人,否則不建議香港居民在內地訂立遺囑處分內地遺產。


如果香港居民在內地公證處訂立遺囑,在立遺囑者死亡后,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內地公證處會向有繼承權的家庭成員逐一確認該遺囑是否為立遺囑者最后一份生效的遺囑。而關于遺囑是否有效的認定,適用的是立遺囑者所在地的法律,即香港法律。內地公證處需要查明涉外法律,同樣也需要香港律師出具《親屬關系及遺囑狀況聲明書》等相關公證文件。而香港與內地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的分配規則、遺產代理人制度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所以,除非繼承人是唯一的且無爭議的,否則筆者不建議香港居民在內地公證處訂立遺囑。


5、關于內地公證處的選擇和管轄要求


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對于不動產繼承公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當存在多個不動產且不在同一城市時,需要在各個不動產所在地(城市)的公證處分別辦理。


辦理動產的繼承公證,如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動產,可以經過同銀行等動產所在的管理或登記機構溝通后,再選擇方便辦理的公證處辦理。


6、內地律師在辦理兩地繼承案件時應具有全局思維


跨境繼承案件常常需要內地與香港律師通力合作。兩地律師應充分考慮法系沖突和實踐障礙,結合兩地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提出最有利于委托人且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最大程度上避免遺產繼承的不確定性,使被繼承人的真正意愿得以實現。


筆者相信,伴隨兩地司法協作的深化,跨境繼承將更加規范化、高效化,從而為兩地居民的家庭財產安全提供更堅實的保障。


欢迎光临: 泉州市| 威海市| 连城县| 山阴县| 和顺县| 汽车| 盐边县| 贺州市| 丽水市| 汝南县| 乌拉特前旗| 大兴区| 田东县| 吴旗县| 六安市| 会东县| 奈曼旗| 秭归县| 工布江达县| 高唐县| 兴海县| 浪卡子县| 土默特左旗| 汶川县| 湘潭县| 萨嘎县| 镇赉县| 卫辉市| 宣汉县| 南投市| 藁城市| 康保县| 穆棱市| 大余县| 高清| 邢台市| 逊克县| 锡林浩特市| 柳州市| 望都县| 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