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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及歐盟的“司法女神”

作者:向東 吳琛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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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在簡介歐盟法院的建立和運作。在引出歐盟的“司法女神”之前,將首先對歐洲一體化進程及歐共體、歐盟的誕生作一簡要回顧,旨在為理解歐盟法院在歐盟的地位、發揮的作用提供背景。



一、 歐洲一體化進程及歐共體、歐盟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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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共體時期


二戰結束后,歐洲大陸百廢待興。西歐國家認識到單一國家無法阻止世界大戰,也無法抗衡美蘇的威脅。對和平、重建歐洲的渴望,西歐部分國家走向一體化,主要表現為各國讓渡一部分國家主權,在聯盟內部形成一種由成員國共同行使這些主權的機制,并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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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Robert Schuman、法國計劃委員會主任Jean Monnet提出了“舒曼計劃”(“Schuman Plan“),闡述了法德和解和歐洲聯合對于歐洲、世界和平的重要意義,并建議德國和西歐其他國家把煤炭和鋼鐵這兩種戰爭資源交由一個共同來機構掌管。1951年4月8日,在Schumann的倡議下,西歐六國比利時、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在巴黎簽訂了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又稱“巴黎條約”)。1952年7月25日該條約正式生效,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對煤炭和鋼鐵實行統一管理,邁出了歐洲一體化的第一步。


隨后,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AEC)、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于1958年成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旨在對核能統一管理。歐洲經濟共同體旨在建立關稅同盟,廢除阻擾貨物、人員、勞務、資本自由流通的障礙,實施共同的農業政策、協調經濟、社會政策。連同歐洲煤鋼共同體,三個共同體統稱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簡稱歐共體)。


1968年,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成立,歐共體成員間的貿易完全取消了關稅和非關稅屏障,并且對外實施統一的關稅制度。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東歐形勢巨變,整個歐洲經濟蕭條,產業結構面臨重組,失業率居高不下。時任歐委會主席Jacques Delors提出了歐洲統一市場(Single Market)的設想。1993年,歐共體統一市場正式誕生,實現了歐共體12個成員國間無邊界的內部市場,成為了世界上最大額的貿易區。


歐盟時期


1992年,歐共體成員國簽署了馬斯特里赫特條約(Maastricht Treaty),又稱歐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條約于1993年11月正式生效。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建立了歐盟,但是并沒有賦予歐盟如同歐共體一般的獨立法律人格。歐盟并沒有取代三個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明確了三大共同體作為歐盟的基礎繼續存在。


但是,歐洲共同體并不是歐盟的全部。歐盟的目標十分廣泛,并不限于經濟貨幣聯盟,還包括建立共同公民權利保障、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等目標。由此,這些目標形成了歐盟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以歐洲共同體為核心的經濟貨幣聯盟(European Community);

第二支柱:共同外交、安全政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第三支柱:司法、內務合作(cooperation in the fields of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其中,第一支柱由歐共體通過其設立的機構在成員國授權的范圍內,遵循授權性原則(principle of conferral)、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比例性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發展統一市場,進一步協調各成員國的經濟、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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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支柱的框架下,1999年,歐元啟動。2002年歐元正式取代了各成員國的貨幣。


不同于第一支柱,對于第二、三支柱,由于外交與安全政策、防御、司法與內務事務的敏感性,各成員國未達成將這部分主權交由共同體行使的共識,而是決定通過政府間合作的形式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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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制憲與改革時期


歐盟在三大支柱的建設、吸納新成員國不斷擴大的進程中出現了新的矛盾,尤其表現在歐盟的決策機制、歐盟與成員國及民眾的關系,以及歐盟與即將加入的東歐國家的關系。在此背景下,成員國先后于1997年、2001年簽署了阿姆斯特丹條約(Treaty of Amsterdam)和尼斯條約(Treaty of Nice),對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作補充、完善。但是矛盾和問題并沒有由此徹底解決,加之歐盟東擴的新挑戰,機構改革的呼聲日漸高昂。


2001年12月,歐盟首腦會議通過了“萊肯宣言”(Laeken Declaration),呼吁歐盟應當成為一個更加民主、透明、高效的整體,提出了制定歐盟憲法的倡議。


會議宣布成立制憲委員會(European Convention)起草歐盟憲法,結束歐盟與歐共體分立的局面,統一為歐盟,同時將歐盟條約與歐洲共同體條約合并統一為歐盟憲法。


2004年10月29日,25個成員國簽署了歐洲憲法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the Europe)。歐盟憲法必須由所有成員國批準后生效。然而,歐盟憲法在2005年的法國、荷蘭公投先后被否決,歐盟制憲失敗。


2007年7月,時任歐盟輪值主席的德國發表了“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提出于2009年歐洲議會大選之際把歐盟置于一個新的共同基礎之上。隨即在布魯塞爾峰會上,成員國確定了解決憲法批準危機的方案:起草修改現行諸條約的“改革條約”(Reform Treaty),以修約的方式代替制定歐盟憲法。


2007年12月,歐盟成員國首腦在里斯本正式簽署改革條約,全名為“修改‘歐盟條約’及‘歐共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 Amending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and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里斯本條約是一個修改條約,它沒有采用歐洲憲法條約中將歐盟條約(Treaty of Maastricht, or 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 TEU)和歐共體條約(Treaty of Rom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合二為一的結構,而是仍保持兩部條約并行。經里斯本條約修改后,歐盟條約名稱未變,而歐共體條約更名為“歐盟運行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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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歐盟法院



概覽


歐盟條約第13條列舉了歐盟的七大機構,歐盟由這些機構行使成員國賦予歐盟的權能,同時這些機構維持歐盟的日常運營。本文的主角——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是七大機構之一,行使歐盟的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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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成立于1952年,由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設立,作為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司法機構。隨著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成立,法院成為了三大共同體的司法機構。里斯本條約簽訂后,法院正式被命名為“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


歐盟法院位于盧森堡。法院的官方語言共24種,為各成員國的官方語言。這24種語言均可作為法院的訴訟語言。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由起訴方選擇訴訟程序適用的語言。


從成立伊始,歐盟法院肩負著確保歐盟的條約的統一解釋和適用,從而保障歐盟法律被遵守的責任。由此,歐盟法院審查歐盟機構頒布的文件的合法性,確保各成員履行條約規定的義務,并依成員國法院請求對歐盟法作解釋。


目前,歐盟法院由法院(Court of Justice)和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組成。此前,歐盟法院另設一專門法院,處理歐盟機構與員工間的勞動爭議一審,可上訴至普通法院。這一專門法院于2004年設立,但在2016年由于歐盟法院結構調整被取消,此后歐盟機構與員工間的勞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可上訴至法院。鑒于普通法院目前受理大量知識產權案件,不排除未來歐盟法院另設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可能性。


法院(Court of Justice)


法院由27位法官(各成員國一名,英國已脫歐)及11位佐審大律師(Advocates General)組成。佐審大律師協助法官審理案件,應主審法官要求出具審判意見(Opinion)。但其獨立于法庭,不參與法庭審議,其所出具的意見對法官沒有約束力。


法院的管轄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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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盟法院提供的數據,2018年法院總共受理了849起案件,其中先予裁決請求568起,不履約之訴57起(其中2起進入第二階段),上訴案件19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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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法院審結了760起案件,其中先予裁決請求520起,不履約之訴30起(涉及17個成員國,其中5起進入第二階段),上訴案件165起(其中27起駁回普通法院判決)。所有案件平均審期為15.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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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普通法院由54名法官(各成員國兩名),不設佐審大律師,但在必要的情況下,由普通法院的法官佐審。


共同體法院成立伊始只設法院,并不設普通法院。此后,隨著歐盟的擴大、歐盟職權范圍的擴大,案件增多,共同體法院不堪重負。1989年,普通法院成立,以減輕法院負擔。此后,為了順應不斷攀升的案件數量,普通法院法官數量由原先的各成員國一名增至各成員國兩名,所有新增法官的任命于2019年完成。


普通法院的管轄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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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盟法院提供的數據,2018年普通法院總共受理了834案件,其中301起涉及知識產權和工業產權保護,93起涉及歐盟公務員勞動爭議,70起案件涉及國家援助、反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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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普通法院審結1009起案件,其中349起涉及知識產權與工業產權保護,123起案件涉及國家援助及反不正當競爭,110起涉及歐盟公務員勞動法爭議。所有案件平均審期為20個月。對普通法院判決的上訴率為27%。截至2018年12月31日,普通法院在審未決案件共133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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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脫歐對歐盟法院的影響


就歐盟法院的管轄權,根據脫歐協議,歐盟法院在脫歐過渡期內(如無延期,直至2020年12月31日),歐盟法院對涉及英國的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包括英國或英國公民作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對英國法院提出的先予裁決請求(requests for preliminary rulings)仍具有管轄權。


在法官選任方面,英國脫歐后,由英國任命的法官離開了歐盟法院。由此,法院的法官總數由28名降至27名,而普通法院的法官總數由56名降至54名。英國籍的佐審大律師Sharpston女士應未確定接任人選,暫時留任。


在訴訟語言方面,隨著英國脫歐,依照歐盟的規定,英語不再具備作為歐盟機構官方語言的資格。但是,鑒于英語在歐盟法院以及其他歐盟機構中的廣泛應用,歐盟機構呼吁保留英語作為官方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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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Annual Report for the year of 2018, CJEU;

Consequences of the United Kingdom’s withdrawal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for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Press Release No 10/20, 31 January 2020, CJEU;

https://europa.eu/;

https://curia.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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