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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改革模式的選擇與分析

作者:王宏吉 吳明 2022-09-07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現代化的發展,解決和服務好“三農”問題是穩定國家基礎的重要手段,農村信用社一直是服務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旨在為農村和農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隨著我國經濟現代化的發展,解決和服務好“三農”問題是穩定國家基礎的重要手段,農村信用社一直是服務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旨在為農村和農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省聯社作為上一輪農信社改革的產物,在金融實踐的不斷發展中,逐漸顯現出其管理和體制上的一些弊端。從市場現代化和治理能力角度的而言,省級聯社的改革是當前需要解決處理的現實問題。在比較統一法人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服務公司模式和聯合銀行模式的基礎上,具有整合優勢和治理能力優勢的聯合銀行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將成為現階段省聯社改革的主要路徑,無論何種模式的改革,均需堅持服務“三農”的目標不動搖,強化服務,淡化管理。


一、省聯社改革的必要性


(一)農村信用社發展的歷史沿革


新中國成立后,隨著農村互助運動的開展,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信用合作組織形式多樣化發展,此時信用社呈現合作制度形式,屬于“民辦”性質,基本由農民入股資本金。


隨著計劃經濟的開展,信用社的功能逐漸喪失。改革開放后,農村地區的經濟得到一定發展,農民對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1979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恢復農業銀行的通知》,文件規定,“中國農業銀行作為國務院的一個直屬機構,由中國中國人民銀行代管。主要任務是,統一管理支農資金,集中辦理農村信貸,領導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農村金融事業?!鞭r信社逐步由“民辦”性質向“官辦”性質轉變。


1984年8月,國務院批轉中國農業銀行《關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的報告的通知》,提出信用社要改革體制,把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恢復和加強信用合作社的“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這項改革的領導,把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要建立信用合作社的縣聯社。農業銀行對信用社要實行政策上領導、業務上指導,把信用社業務搞得更好。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各類金融機構相互間的關系呈現混亂,沒有建立起合理的管理體制和良好的運行機制,相當多的農信社失去了合作性質,背離了主要為農民服務的發展方向;農業銀行領導管理農村信用社的體制,與其自身改革為商業銀行在諸多關系上存在難題。1996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對其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然后按合作制原則加以規范。


1997年7月,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四大商業銀行為降低風險和提高收益率逐步退出農村市場,農業合作基金會全部撤并,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1998年12月,國務辦公廳轉發《中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頓規范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通過深化改革,恢復農村信用社的“自愿入股、由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性質。由于經營機制和內控制度不健全以及監管不到位,農信社出現了資產質量差、歷史包袱沉重和潛在風險較大等問題。


2003年6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提出要深化信用社改革,將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選擇了吉林、山東、江西、浙江、江蘇、陜西、貴州、重慶等8省(市)開展了改革試點工作。2003年9月,銀監會印發了《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指出省聯社經省級政府授權,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2004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明確和規范了省政府、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省聯社對信用社監督管理和防范化解風險的職責。200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就8省(市)開展了改革試點工作取得的成效進行了總結,并提出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和深化產權制度改革。通過“花錢買機制”的方式,有效的化解了一部分歷史包袱,2000年7月,江蘇率先組建了全國第一家省級聯社,至2007年8月海南省聯社的組建,除香港、澳門、臺灣、西藏外,我國共成立了30家省級(含自治區和直轄市)聯社(當前25家,4個直轄市和寧夏區聯社已改制農商銀行)。截至2021年末,全國共有1596家農商銀行、577家農信社、23家農合銀行。全國農商銀行和農信社資產超43萬億元。


(二)省聯社存在問題


從2000年初實施的農信社改革為農信社甩掉歷史包袱、優化內控建設、降低經營風險發揮著重要作用,國家在相關財產和稅收等方面給予了農信系統一系列扶持,為農信系統的產權制度和機制建設奠定了基礎。到2011年,銀監會提出農信社要逐步完成股份制的改革,該期間內,部分地區將農信社改制為農商銀行,全國農信系統中,4個直轄市和安徽、湖北、江蘇、山東、江西、湖南、廣東和青海8個省份農信社改制成農商行的任務已經完成。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發展,省聯社的職能定位、組織架構和縣市行社股權倒置等矛盾逐漸顯現。其既是監管主體又是業務主體,既是行政機關又是“總行”,既是“子公司”又是上級主管部門。因此,本著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的要求,需要通過制度創新來解決省聯社所處的身份困境和功能困境。


1.省聯社對縣市行社存有行政管理職能,存在重管理輕服務的情況。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省聯社也需要逐漸擺脫政企不分的局面,需要從行政導向向市場導向進行轉變。同時,省政府、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省聯社之間存有管理監督權利重疊的問題,在具體的監管層面上,各自的監管重點無法有效區分。省聯社在名義上是一個經營機構,但其地位更類似政府機構,省聯社也自認為其是縣市行社上級管理機關,這種架構模式與省聯社的股權結構是相矛盾相沖突的。省聯社應當逐步向強化服務方向過渡,2014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要分類推進金融機構改革,完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省聯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強化服務功能,優化協調指導。省聯社“政”的屬性,注定其專業服務功能的不足,如何適應時代變化,增強業務服務能力,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2.省聯社處于多方利益主體的轄制,其需要回歸真正的權益本位。省聯社本身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結果,中央要穩定,地方要發展,在保持金融秩序穩定的前提下,將一部分權利給予地方,能夠促進地方政府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地方政府要發展經濟,就需要調動各類資源,而省聯社管理體制的建立,為省政府利用金融資源提供便利,而政企不分的經營模式,就可能導致農信系統經營目標的偏離和引發經營上的風險。同時省聯社存在職權界限不明確的問題,如何調和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省聯社在監管職責上的交叉問題,通常監管部門并非農信機構風險責任的承擔主體,在名義上這種責任歸屬于省政府,而省政府又將其相關職權授權給省聯社,這必然導致風險責任承擔的失衡。


3.省聯社存有權責不對等的問題。省聯社和縣市行社之間存在股權倒置,縣市行社作為省聯社的股東,按照現代公司治理的理論,縣市行社作為股東應享有相關決策和管理權利,但事實上,省聯社對縣市行社有管理權能。這種管理權能體現在人事、財務、業務等方面,高管人事任免上的行政色彩和業務經營的行政化管理,必然導致相關政策缺乏市場導向性,長此以往必然導致縣市行社的經營脫離服務“三農”的目標。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指出,積極探索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改革路徑,理順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明確并強化農村信用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完善公司治理機制,保障股東權利,提高縣域農村金融機構經營的獨立性和規范化水平,淡化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在人事、財務、業務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突出專業化服務功能。”


二、省聯社改革模式研究


(一)改革的基礎理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市場逐步回歸市場調控,以行政導向為主的國有企業及單位逐步呈現出其經濟生產上的劣勢,現代企業制度的引入為我國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提供了理論依據,構建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的現代公司逐步成為改革的主要形式。無論何種模式的改革,其均需遵現代的企業制度和實施公司制,實現省聯社從“行政治理”到“經濟治理”的轉型,以實現權力和責任的匹配。


現代企業的突出特點表現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逐步分離,公司治理的實質在于合理配置公司“三會一層”的權力和責任分配,以形成有效的制衡關系,解決代理人的激勵和約束,激勵代理人為投資人的利益而完成相關義務,約束代理人合理履行職務而不得損害公司和投資人利益,通過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來實現公司內部力量的優化配置,為公司的高效運行提供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從而提升競爭力。省聯社受制于歷史原因,天然帶有政企一體的特點,而政企分離的核心在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實施公司化的股份制改革能夠解決政企分離問題,公司治理理論可以處理因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后而發生的“代理”關系問題,此兩者是省聯社改革必須要遵循的基本前提。


(二)省聯社改革的路徑


2017年出臺的中央一號文件《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第29條指出,要加快農村金融創新,抓緊研究制定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改革方案。當前,業內關于省聯社改革路徑討論最多的四大模式是統一法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務公司和聯合銀行模式,近幾年來,金融控股公司和聯合銀行兩種模式最受青睞。


1.組建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銀行


統一法人模式系指將省聯社及縣市行社合并為統一法人的農村商業銀行,在清理縣市行社所持省聯社股份的基礎上,將縣市聯社轉變為省級農商銀行的分支機構。此模式下產權明晰,能夠統一理順產權關系,完善獨立的法人地位,能夠促進省聯社治理結構的升級,增加抗風險的能力,有助于資源的集中配置,形成規模優勢。


就重慶市信用社的改革而言,2003年,重慶成為全國首批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省市之一,其先進行了縣級聯社的統一法人改革工作,取消了729個鄉鎮基層農信社的法人地位,成立了39個區縣級法人,鄉鎮農信社轉變為區縣農信社的分支機構。為理論產權關系和消化不良,2008年6月,在原重慶市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基礎上組建了全市統一法人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縣級聯社轉變為市級聯社分支機構,縣級聯社不再享有獨立法人地位。在2007年啟動的增資擴股和2008年實施籌建方案中,其均要求新老股東額外每股增加0.6元用于消化處置不良。這一系列改革舉措的實施,有效的實現了資源整合,明晰了產權結構和股權關系,補強了基層行社抗風險的能力。


從重慶市信用社改革取得的成效來看,2010年,重慶農商成功在香港H股主板上市,成為全國首家上市農商行。2019年10月,成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成為全國首家A+H股上市農商行。截至2022年6月末,重慶農商行下轄7家分行、35家支行,共1758個營業機構,并發起設立1家金融租賃公司、1家理財公司、12家村鎮銀行,從業人員1.5萬人。資產規模13158億元,存款余額8206億元,貸款余額6165億元,排名全球銀行第113位、位居中國銀行業第22位,在穆迪國際評級中獲得投資級“Baa2”主體評級。從重慶農商公示的2021年度報告來看,業務規模穩中有進,資產總額12,658.51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299.25億元,增幅11.44%。存款余額7,593.60億元,較上年末增長343.60億元,貸款余額5,821.67億元,較上年末增長742.81億元,資產、存款、貸款規模均居重慶市第一。經營效益穩中有進,實現營業收入308.42億元、同比增長9.42%,凈利潤97.18億元、同比增長13.47%,不良貸款率較上年末下降0.06個百分點。資產結構持續優化,貸款占總資產比重45.99%,較上年末提升1.28個百分點。零售貸款占總貸款比重47.33%,較上年末提升4.69個百分點,帶動零售業務收入占比突破40%,轉型效果不斷顯現。風險指標持續優化,資本充足率14.77%,較上年末提升0.49個百分點,風險加權資產增速低于總資產增速8.08個百分點,表內外資產平均風險權重較上年末下降4.48個百分點。


從重慶市的改革實踐來看,統一法人后,能夠有效的集中管理和實現規模,解決分散經營的弊端。公司治理結構的升級能有效解決政企不分和權責不一的問題,同時,還能調配優勢資源和力量服務“三農”。但這種模式的可復制程度較低,從北京、上海、重慶、天津的改革來看,此種模式對城鄉統籌和行政體制有較高要求,直轄市較之于其他省份,受地緣面積影響,管理半徑小,城鄉一體化程度高。就當前其他省份的改革而言,此種模式下的持股主體將發生顛覆式的變革,改革阻力相對較大,對控股資金的要求也高,統一法人將導致縣市行社轉變為分支機構,這種單一銀行模式將導致縣市行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和業務經營權不復存在,縣市行社無法因地制宜制定經營策略,導致信貸資源向發達地區靠攏,背離服務“三農”的目標,淡化了農信社的合作金融屬性,不利于普惠金融的發展,這也是國家要求改革需維持縣域法人穩定的原因。


2.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在在保持縣市行社法人獨立地位的情形下,由省政府作為發起股東,引入戰略投資人將省聯社改制為省級銀行控股公司,組建以國有資本為主,集體及民營資本為補充的省級控股集團,而后由省級銀行控股公司向下參股縣市行社。


寧夏區聯社改革便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黃河農商銀行成立于2008年12月,是在寧夏區聯社和銀川市聯社的基礎上合并組建。在具體的處理路徑上,由寧夏區聯社以凈資產入股黃河農商銀行,同時將寧夏區聯社原有社員所持股份按照凈資產出售的收益進行分配。成立以后的黃河農商銀行向區內19家縣市行社投資入股,成為各縣市聯社(農商行)的第一大股東。在入股資金問題上,全部為黃河農商銀行自有資金,無論縣市行社資產質量如何,入股價格價均為1元/股。在內部治理上和管理上,黃河農商銀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管理人員擔任19家縣市行社的理(董)事,這樣便構建了以資本為紐帶的控制關系。按照《公司法》和監管的要求,建立黨委領導、董事會決策、經營層執行、監事會監督“四位一體”的公司治理架構,構建起“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運轉規范”的公司治理體系。


從黃河農商銀行2021年度報告來看,股本總額為160,000萬股,其中法人股占比71.01%,自然人股占比28.99%,國有性質股占比28.26%。資產總額6,482,569.31萬元,較上年末增長383175.52元。存款余額4,051,268.99萬元,較上年末增長160493.96萬元,增幅4.12%。貸款余額3,749,485.15萬元,較上年末增長276603.97萬元,增幅7.96%。實現營業收入132793.26萬元,較上年末減少了45050.41萬元。凈利潤45,209.70萬元,較上年末增長1778.99萬元。不良貸款率較上年末上升了0.06個百分點。2021年,在計提3.39億元貸款減值準備的基礎上,實現凈利潤4.52億元,增加0.02億元,增幅0.34%。2021年末,全行資本充足率12.26%,高于監管標準1.76個百分點;撥備覆蓋率151.50%,高于監管標準1.50個百分點。全系統涉農貸款余額680.7億元,占各項貸款的53.3%,涉農貸款較年初增加65.5億元,增長10.6%;小微貸款余額401.4億元,較年初增加37億元,增長10.2%。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推進黃河農商銀行的組建,其目的在于進一步理順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從而為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投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所構建的以現代化的股權結構為紐帶的控制關系,這種模式符合控股理論和法律基礎,改革前的區級聯社由縣市行社參股,從法律地位來講,縣市行社屬于區聯社的股東,但在管理和監管地位來講,省聯社卻監管著身為股東的縣市行社。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持股模式由自下而上變革為自上而下,區聯社轉變為股東身份,此種模式能夠理順了區聯社與縣市行社的治理關系和產權關系,省聯社的管理權和監督權取得了法律上基礎,其以持股關系行使相關監督權利有法律上的依據。在維護縣域法人地位穩定的基礎上,又能促使縣市行社落實監管要求,能夠刺激縣市行社經營積極性,此種治理模式對于擺脫政企不分和行政干預具有積極意義。隨著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其集團優勢獲取相關金融牌照,促進金融服務的多元化。


當然,黃河農商銀行因其投資的法人機構數量和資產規模相對較小,其在資金處理上的障礙相對容易解決,而就其他省份而言,該模式所面臨的難點仍然集中在合格投資人和控股資本金的解決,持股模式的徹底變更,可能面臨較大的改革阻力。就投資資金問題,可以設定采取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的方式分步投資,同時可以考慮通過發行專項債券來補充資本金,也可以通過引入戰略投資人、政府協調等方式解決資金投入問題。


3.金融服務公司模式


金融服務公司模式的要點在于省聯社轉變成為金融服務公司后,金融服務公司的定位集中于服務省內的各個行社,負責產品研發和培訓,省聯社演變為純粹的服務機構,拋棄了其行政管理職能,省聯社由管理監督者轉變為服務者,這必然促發省聯社業務自主性和創新性,從而為各個行社提供更為專業的金融服務。同時,縣市行社作為其股東,其服務定位也與其股權結構相適應,金融服務公司所具有的強服務屬性應當是最符合改革理論意圖的,這是其理論上的優勢,但此種模式下,省政府喪失了對行社的控制權,在推行上來講具有一定難度,目前也未見到相關省份采取此模式。省聯社因管理權的喪失而導致其缺乏行業管理權威,縣市行社也需要借助省聯社所扮演的部門協調功能來化解一定程序的信貸風險,而該模式所帶來的完全職能轉變將導致縣市行社不予認可金融服務公司,這種過于松散的關系很難形成整合效應。同時,金融服務公司這種模式從發展規律和周期來看,其存有一定的時效性,隨著基層農信行社治理能力和經營水平的逐漸提升,基層農信行可能逐步減退對金融服務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依賴程度,金融服務公司的服務水平上不去,也將失去其存在的價值。


4.聯合銀行模式


聯合銀行模式是指由縣市行社入股,將省聯社改制成為省農商聯合銀行,聯合銀行的三大主要職能定位為經營、管理和服務。聯合銀行的控制權依然掌握在省政府手中,因聯合銀行是由縣市行社出資組建,聯合銀行需要逐步回歸服務基層行社的定位。此種模式下,省聯社的股權結構未發生變化,仍為自下而上,無論對省政府還是身為出資人的縣市行社,改革的阻力和成本相對較小,操作方便。同時,縣市行社的法人資格并未收到影響,從宏觀上講,符合國家關于維持縣域法人穩定的要求。但從根本上來看,聯社銀行模式下,省聯社只是由合作制體制向股份制體制進行了形式上的轉變,權利倒置錯配的問題仍然未得到真正意義的解決,如果內部治理化水平不高,該種改革可能只是一種體制上的“翻牌”。


從2022年4月14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的浙銀保監復〔2022〕178號《關于浙江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來看,浙江省聯社便采用“聯合銀行”模式,設立了浙江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公布核準該行業務范圍來看,浙江農商聯合銀行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是成員社的行業管理銀行和服務銀行,其不能吸收存款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在承接原浙江省聯社職能的基礎上,浙江聯合銀行可以為行社融通資金,可以統一申請理財牌照等,用以增加農商銀行體系整體實力。


浙江采取此種模式的原因在于銀行業服務浙江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為破解金融服務瓶頸,促進金融服務均等化而實施。從浙江農信網站公示信息來看,浙江農商銀行系統下轄82家縣(市、區)農商銀行、農信聯社,擁有網點4100余個,豐收驛站1萬余家,村級金融服務點2萬余家,員工5萬余人,截止2022年3月末,全系統各項存款余額33809億元,各項貸款余額25838億元。存款連續12年保持全省第一,貸款連續8年保持全省第一,資產質量持續向好,浙江農信系統不良貸款率為0.81%,撥備覆蓋率509%,具備扎實的風險抵御能力。因此,浙江本次改革實施的重點并非化解風險,而是強化服務平臺建設,以發揮“小法人、大平臺”的規模化優勢。


三、完善省聯社改革的建議


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完善省聯社的治理機制,穩妥化解風險。也即省聯社改革的核心點在于治理機制的完善和風險的化解,從而適應現代化的要求,更好的服務“三農”。2021年12月27日召開的2022年中國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提出,“支持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分類推動農村信用社改革?!?022年1月24日召開的銀保監會工作會議指出,要持續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改革開放?!耙皇∫徊摺奔涌焱七M農信社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及銀保監會的工作會議為省聯社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每個省份應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應本土情況的改革模式實現升級。


(一)淡化行政干預色彩。上一輪改革后,省聯社的控制權歸入省級政府,省聯社相關管理人員的任命權實際上也由省政府確定,這就導致了省聯社無法真正服務于縣市行社,縣市行社作為省聯社的“股東”,并未真正享有出資人權益,同時需要受省聯社的管轄和控制,這從產權關系上來講是矛盾的。省政府要逐步實現從行政管理角色到行政監督角色的轉變,省聯社也要逐步回歸市場本位,強化職能服務,淡化行政職能,以激活農信系統的市場血脈。


(二)堅持服務“三農“目標不動搖?!叭r”問題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從成立之初,農信社就擔負著服務“三農”的歷史使命,農信社作為服務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其根在農村。要保持縣域農村金融機構法人地位的總體穩定,避免縣域法人獨立經營權權力的丟失,致使國家在金融支農、扶貧上的力度衰退。省聯社改革目的在于通過市場化、法治化和企業化的方式達到服務“三農”的目的,因此該目的不能動搖。


(三)堅持股份制改革。無論何種改革模式,均需要適應市場和時代的要求,在縣市聯社逐步完成農商銀行的改制過程中,具有“總行”意味的省聯社仍以原有合作制的形態存續,已經無法適應上下體制的一致性。采取公司化的股份制改革模式有利于形成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再配以完善的治理體系的建設,能夠促進省聯社實現業務規模和質量的提升。


(四)增強數字化能力和發展綠色金融。在新時代背景下,客戶對金融產品需求是靈活多樣的,這需要省聯社參與到市場化的機制中去,通過金融科技創新來實現銀行IT架構的整體規劃和建設,做好金融數字化轉型,推動新型產品的研發,省聯社可以在利用”三農”數據資源的基礎上開展金融產品創新。貫徹落實生態文明的思想,以“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堅持綠色發展的理念,推進可持續發展,支持民生產業發展,開展綠色信貸創新,實現信貸資產結構優化轉型。


四、結語


無論哪種改革路徑,均需要解決省聯社所反映的產權關系,統一法人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股權關系上屬于“自上而下”,此兩種模式能滿足理論上的自洽性,而統一法人模式的實施,將導致縣域法人數量的減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因此當前不宜直接采用。金融服務公司與聯合銀行模式在持股關系上仍堅持“自下而上”,改革的阻力相對較小,如其能逐步實現管理職能的合理化處理,也不失為一種絕佳選擇。當前各省由于經濟發展的差異和環境的不同,就省聯社的改革模式而言,還需結合各省實際情況確定,“一省一策”。但無論哪種形式的改革,均需遵循強化服務和淡化行政管理這兩項職能,堅持以服務“三農”為目標,借助現代完善的公司治理理論,以市場為導向,加大金融科技投入,提升金融數字化能力,以促進農信體系的高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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