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實施細則解讀(二):“登記”、“監管”兩不誤!
作者:何周、李曉 2017-02-232017年 1 月 18 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登記細則》),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監督細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后的配套文件,兩個細則回答了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后,兩類學校如何設立審批、如何登記,以及營利性學校如何監管的問題。本文將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訂)的規定對上述的《登記細則》和《監督細則》進行重點解讀。
一、 《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重點解讀
修訂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新民促法”)確立了民辦學校的分類標準,明確了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即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進行法人登記,從法律上確立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的法人地位。而《登記細則》在新民促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民辦學校的審批程序,細化與完善了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機制,并解決了新民促法公布前的“現有民辦學校”的登記問題。《登記細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設立審批
1、 審批程序: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審批,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
2、 設立標準: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
3、 申請材料: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學校設置標準規定的材料和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二)新設民辦學校的登記問題
1、 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2、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兩種登記情況:
? 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 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其中,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三)現有民辦學校的登記問題
1、 現有民辦學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后:
?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學校的,修改學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
?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二、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重點解讀
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新民促法第一次在法律的層面上明確了其法人財產地位,確立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財政收費自主權,允許營利性民辦學校從辦學活動中取得收益,利潤和結余可以在出資者之間進行分配,退出時清償學校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來處理。而《監督細則》在新民促法的基礎上,系統全面地完善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管理監督機制,從學校的設立、組織機構、教育教學、財務資產、信息公開,再到學校的變更與終止、監督與處罰等都做出了制度性安排,重點解決了營利性民辦學校“能辦什么學”、“怎么辦學”、“怎么辦好學”的問題。以下則為該《監督細則》的主要內容:
(一)申請設立
1. 設立標準: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置標準。
2. 設立程序: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籌設期內不得招生。籌設、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提交相應的材料。
3. 審批原則:應當堅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導向。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地方高等學校設置規劃。學校注冊資本數額要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
4. 舉辦者資質: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具備與舉辦學校的層次、類型、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社會組織在法人資格、信用狀況、法定代表人等方面,個人在國籍、住所、信用狀況、犯罪記錄、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方面,應當符合規定條件。
5. 登記程序:經審批機關批準正式設立并頒發辦學許可證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組織機構
1. 明確了學校的主要組織機構。營利性學校應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等機構,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2. 提出了學校組織機構的人員要求。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任職,一個自然人不得同時在同一所學校的董事會、監事會任職等。
3. 對學校黨組織參與決策做出專門規定。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確保黨組織在重要決策中發揮指導、保障和監督作用。
(三)教育教學
1. 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終把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2. 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
3.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學,引導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4. 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5.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本科高等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6.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教師,加強教師師德建設和業務培訓,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財務資產
1. 依法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一學校財務核算.
2. 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實際發生數列支。
3. 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公示。
4. 實行財務專戶管理制度,學校收入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和建設發展需要。黨建、思想政治和群團組織等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
5. 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辦學結余的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后進行。
6. 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
(五)信息公開
1. 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保證各方面安全穩定。
2. 信息公開內容和方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信息管理要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
(六)變更或終止
辦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依法保障 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切身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辦理。
1. 應當由學校董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審批、核準。其中,營利性民辦本科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名稱變更事項,須由教育部審批;其他變更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核準。
2. 在審批機關審批、核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3. 學校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4. 學校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并按隸屬關系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5.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撤銷建制、注銷登記、繳回證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七)監督與規范辦學行為
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公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等工作機制。
2. 加大對教學質量、招生和學籍、證書發放等環節的監管力度。
3. 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管平臺等措施,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財務資產狀況進行監督。
4. 針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可能出現的七種違法違規辦學行為,規定了處罰主體和處罰措施。
5. 明確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負面清單。
三、整體影響評價
(一)《登記細則》對民辦教育行業的影響
《登記細則》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如何設立審批、如何登記等內容作出安排。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地位得以明晰。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產權得以明晰。同時,細則指出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需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使得土地資產較重的高等院校變更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成本較高。該細則的發布,按照民辦學校的市場化程度和資產運作模式,首先利好市場化程度高、輕資產運作的民辦幼兒園,其次利好民辦高中、職業學校。
(二)《監督細則》對民辦教育行業的影響
《監督細則》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申請設立、組織機構設置、教育教學質量把控、財務資產規范、學校信息公開、變更與終止辦理、辦學行為規范等內容做出制度安排。明確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申請設立,與分立、合并、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的具體流程;規范了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例如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籌設期內不得招生,明確了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主體,如外資不得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該細則表明了國家對于非義務教育階段,高水平、有特色導向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呈支持態度,利好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