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反壟斷立法、執法、司法進展回顧與2024年展望
作者:萬江 王瑞 2024-02-042023年的總體回顧
2023年無論是中國還是歐、美,反壟斷領域的進展可以用“平穩”來形容。2022年中國《反壟斷法》首次修訂,2023年是中國反壟斷法體系全面完善的一年。在立法方面,2022年發布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六項規范在2023年全面完成修訂任務,同時年底發布的“三書一函”制度也全面完善了反壟斷執法程序。執法方面,無論是經營者集中審查還是壟斷案件查處都相對平穩,對涉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領域的并購審查更為嚴格,醫藥行業和公用事業仍然是執法的重點行業。司法方面,盡管司法案件不多,但不乏如京東訴阿里等有巨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出現,司法機關在逐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司法裁判規則。國際方面,美國修訂了《合并指南》,針對數字經濟巨頭的反壟斷行政監管仍在艱難前行中,歐盟《數字市場法》正式實施,并明確了六家“守門人”企業,其實施效果還有待檢驗。
反壟斷立法的進展
2023年4月及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稱“市監總局”)先后發布了《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五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12月,國務院審議通過《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于2024年1月正式頒布實施)。至此,2022年《反壟斷法》修訂后市監總局即發布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六部配套性規范于2023年全部修訂完成。
另外,5月至9月,市監總局相繼發布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征求意見稿)》《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關于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等,其中《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于2024年1月正式頒布實施。
最后,2023年市監總局還發布了《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指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約談工作指引》等規范性文件。
基于以上新規,反壟斷法規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發展(具體內容還可參閱:《橫看成嶺側成峰——四項反壟斷新規帶來的九個變化》)。
1.明確了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和調查程序。2022年之前,關于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是否有需要申報,在實踐中存在模糊空間。2022年《反壟斷法》修訂后明確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也可被審查,而《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就此做了細化規定。
2.調高了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調高了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最新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將此前的20億/4億和100億/4億元人民幣的營業額門檻標準,調整成40億/8億和120億/8億元人民幣的營業額門檻標準。據預估,未來申報量有望減少30%
3.明確要建立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明確提出要針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制定具體審查辦法。目前主要體現為經營者集中委托授權地方執法機構審查制度,其他有關分類分級審查制度還有待執法機構逐步完善。
4. 增加經營者集中審查“停鐘”制度。“停鐘制度”屬于新《反壟斷法》重大修改內容之一。《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詳細規定了停鐘制度的觸發情況、期限計算、材料提交、恢復條件、起止時點等。
5.縱向協議“安全港”豁免規則仍待出臺。新《反壟斷法》明確增加了縱向協議的“安全港”制度,《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中曾列明了“安全港”的份額標準,但最終刪除了。但在知識產權領域,“安全港”的份額標準仍然是可適用的。(可參見《知識產權反壟斷新規解讀及對標準必要專利指南的建議》)。
6.平臺經濟的反壟斷規則系統化。新《反壟斷法》第9條增加了關于網絡平臺壟斷行為的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中都有具體落實條款。《禁止壟斷協議》新增了第13條(“算法共謀”)和第15條(“MFN協議”)。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自我優待”的條款。
7.出臺“三書一函”執法制度。2023年末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及市監總局發布通知,建立“三書一函”制度(即《提醒敦促函》《約談通知書》《立案調查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營主體)/行政建議書(行政機關)》),是為反壟斷行政執法措施法治化的大進步。
反壟斷執法的進展
2022年反壟斷修法的一大要點在于新增及大幅提高了多類行為的法律責任,多維度提高了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違法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強了《反壟斷法》的威懾力。此外,2023年作為《反壟斷法》修訂后首個執法年,在經營者集中審查方面出現了一些執法先例。
(一)經營者集中審查
1.總體情況
根據市監總局的官方數據,2023年全年共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797件,略多于2022年,其中11件主動撤回申報;平均審結時間25.7天,略短于2022年。市監總局官網共公布了782起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其中,簡易案件707件,非簡易案件79件,無未依法申報的處罰案例。
2.附條件批準案件
2023年有4起附條件批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3起案件附行為性條件,1起案件附行為性、結構性條件,總體態勢與2022年類似。其中,博通公司收購威睿公司股權的交易也獲得歐盟附條件批準,所附限制性條件與中國基本相同;先聲藥業收購托比西藥業股權案為首例未達標準主動申報的案件。此外,2023年8月17日,英特爾宣布終止收購以色列半導體代工廠高塔半導體(Tower Semiconductor)。據稱是因為英特爾未能及時獲得中國監管機構的批準。

值得注意的是,先聲藥業曾在2021年因拒絕向托畢西公司供應“巴曲酶”原料藥被市監總局調查處罰,2022年托畢西公司訴先聲藥業拒絕交易案因管轄權異議被最高人民法院選為典型案例。2023年先聲藥業收購托畢西公司案,市監總局要求集中后實體剝離“巴曲酶”注射液相關業務等。
3.解除限制性條件案件
2023年10月,市監總局解除了2013年附加給丸紅公司收購高鴻公司100%股權案的限制性條件,原因是丸紅公司已出售高鴻公司全部的糧谷和配料業務(包括大豆業務)。
(二)反壟斷案件執法
2023年,市監總局共發布三批涉及民生領域的典型案例,共有18起壟斷協議案件和11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其中,市監總局官方網站公布了14起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有3起在2024年1月公布)[1],1起涉及縱向協議壟斷案,8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批公布的典型案件中,有1件是2019年立案的,3件是2020年立案,2件為2021年立案,4件為2022年立案,僅5件是2023年立案;且三批典型案件中有6起案件未在市監總局官方網站公布。其中,鄂州市4家保險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早在2016年5月便已由彼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啟動調查,直至6年后的2023年6月才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2015年銷售額的1%,共計534萬元。暫未公布的幾件案例多存在處罰時間過長的問題。
此外,江西祥宇醫藥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焦作市二手車流通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硯山縣11家制磚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大同華潤燃氣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中均未沒收違法所得。具體情況見下表。


以上案件中,涉及醫藥行業的案件8件,涉及公用事業的案件8件,可見2023年的處罰仍然主要圍繞這兩個行業。我們總結了這兩個行業涉及到的主要壟斷行為分別如下。
醫藥行業的壟斷行為具體表現為:不公平高價行為。東北制藥和天津金耀案中,兩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都極高,在成本穩定甚至有所下降的情況下,將產品價格提高至數倍;附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行為。遠大醫藥壟斷案中,遠大醫藥在相關市場具有接近100%的份額,既是原料藥生產者也是制劑生產者,與其他制劑企業具有競爭關系。遠大醫藥以原材料供應為制約,要求其他制劑企業向其低價銷售相關制劑產品、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區域和價格銷售制劑,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
公用事業領域的壟斷行為主要表現為:不公平高價行為。日照水務案中,當事人在直飲水機立戶過程中,向直飲水機經營者收取本應由當事人自身承擔的管道接入、改造、水表井建設施工等工程費用、如不交納則無法開戶用水,進而無法開展直飲水機制售純凈水經營;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主要涉及在用戶申請用氣時搭售燃氣服務類商品,要求用戶必須購買其指定的壁掛鍋爐、報警器、報警器、波紋管等。
(三)行政壟斷案件執法
2023年,市監總局公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共21起。大部分針對的是地方政府部門的指定交易行為,涉及的行業主要集中在建筑行業、公用事業,其他還包括保險、網約車、共享單車服務等。
反壟斷司法的進展
2023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反壟斷典型案例,涉及橫向協議和縱向協議案件各1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3件。此外,今年影響較大的司法案件還有李某訴支付寶壟斷案、京東訴阿里巴巴壟斷案等。司法機構通過發布典型案件澄清了以下幾個問題。
明確縱向壟斷協議民事案件中證明事項、侵權認定及賠償計算等問題(繆某訴上汽通用、上海逸隆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本案裁判明確:(1)原告可依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決定主張相關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該壟斷行為成立,無需再提交證據證明;(2)消費者作為受害人提起的后續民事賠償訴訟,賠償金額應當為經營者之間限定的非競爭價格與競爭價格之間的差額。
專利權的正常行使不構成排他或限定交易(“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本案主要確定了如下裁判規則:(1)因正常行使專利權而產生的市場封鎖效果如果未超出專利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圍,則不構成反壟斷法規制的限定交易;(2)謹慎認定不公平高價行為,不能簡單以價格漲幅高于成本即認定不公平高價。法院認為,擁有專利權保護的創新產品應允許獲得合法的超競爭利潤。
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拒絕交易行為構成違法(“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法院判決指出,具有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如果是交易相對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務的唯一提供者,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下游企業開展服務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務,沒有替代選擇,其拒絕交易行為很可能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拒絕交易行為。
明確固定價格、分割市場協議的司法判定標準(“商砼聯營”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29號】)。本案主要確定了如下裁判規則:(1) 約定價格變動幅度、采用標準公式或算法計算價格的、未經協議方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亦屬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 約定劃分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等亦構成“分割銷售市場”。
澄清拒絕交易糾紛的管轄權確定規則(“巴曲酶”原料藥拒絕交易糾紛管轄權異議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號】)。本案中,北京托畢西藥業有限公司訴先聲集團公司及江蘇先聲藥業有限公司拒絕向其供應“巴曲酶”原料藥,導致起北京工廠停產。本案被訴拒絕交易行為對托畢西公司直接產生的結果是其作為下游制劑企業因沒有原料藥而停產,托畢西公司的生產工廠位于北京市,故托畢西公司因被訴拒絕交易行為而遭受的直接侵權結果發生地為北京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定駁回先聲集團公司的管轄異議。先聲集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此外,在李某訴阿里系壟斷案((2021)滬 73 知民初 690 號)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網絡零售平臺服務與其所涉支付服務并非獨立產品或服務,且只接入支付寶作為付款方式并未有證據證明存在拒絕第三方支付機構接入的行為,李某已經提起上訴。而關于京東訴阿里巴巴壟斷案的具體裁判分析還有待文書公布才能一窺究竟。
美國、歐盟反壟斷法的進展
(一)美國
2023年美國反托拉斯法最大的變化是頒布了新的《合并指南》。12月18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司法部(DOJ)聯合發布《2023年合并指南》(2023 Merger Guidelines),取代了此前的《橫向合并指南(2010年)》和《縱向合并指南(2020年)》。而2010年的《橫向合并指南》曾被視為經典版本之一。《2023年合并指南》被認為是拜登政府強化反托拉斯法背景下的舉措之一,將使得執法機構對并購交易的審查擁有更大靈活性,在一些具體審查原則和政策導向上更顯出擴張性。由于《2023年合并指南》引用了更多久遠的(1960年以前)司法先例,有人對該指南可否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說服法院時提供足夠的支撐持懷疑態度,這也與部分人對拜登政府強硬的反托拉斯政策持疑問態度類似,畢竟近年來FTC對GAFA的強力監管行動并不是很順利,尤其是并未得到司法機構足夠的支持。
(二)歐盟
2023年3月27日,歐盟委員會修訂了2008年《對排擠性濫用行為執法優先性指引》,并啟動了關于排擠性濫用行為指南的起草工作,預計于2024年發布征求意見稿,2025年正式實施,以替代目前的的工作指引。這是歐盟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監管政策的重大進展,因為歐盟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具體規范(即《歐盟運行條約》102條)僅有針對排擠性行為的一項指引(Guidance)而已,而關于橫向協議、縱向協議等則頒布了大量由規定(regulations)、指南(Guideline)、通知(Notice)等構成的龐大規則體系,因此,新指南的出臺將意味著歐盟委員會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有了更為明確的監管政策和規則。
其他歐盟競爭法值得關注的變化還包括:5月《數字市場法》施行,9月歐盟委員會認定Alphabet、亞馬遜、蘋果、字節跳動、Meta和微軟等六家企業為“守門人”(gatekeeper),該等企業提供了22項核心平臺服務(core platform service);6月,歐盟委員會修訂了關于研發協議和專業化協議的橫向集體豁免規則;10月,歐盟委員會決定不再延長集裝箱班輪運輸協會集體豁免條例(CBER),這意味著2009年頒布并實施的這項行業豁免例外行為在2024年4月之后將不再會免受歐盟競爭法的約束。
2024年的展望
2023年是中國反壟斷法律與政策發展承前啟后的一年。持續三年的互聯網反壟斷強監管逐步完成使命,監管措施回歸常態化,針對醫藥行業特別是原料藥行業的執法仍在持續,公用事業成為各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重點執法領域,市監總局迎來了新的反壟斷業務的負責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變更為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2024年,《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預計將完成起草,一些新的指南和規則有望出臺,反壟斷案件的執法將繼續以地方反壟斷機構為主力,隨著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的變化,經營者集中審查的案件數量有望回落,同時我們期待適應新《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司法解釋二能在2024年出臺。在國際方面,美國針對互聯網巨頭的強力行政執法路線面臨檢驗,歐盟的《數字市場法》究竟將給歐盟的數字經濟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也有待觀察。
參考文獻:
[1] 2023年共公布了三批針對民生領域的專項執法行動專項報告,其中鄂州市4家保險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湖南省爆破器材行業協會組織部分會員企業達成壟斷協議案、荊門市11家混凝土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江西祥宇醫藥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山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大同華潤燃氣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上林縣三里六仙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共6件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在市監總局官方網站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