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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帶訴過會”的典型案例看未決訴訟對A股IPO申報的影響

作者:石育斌 唐紀遠 崔莉文 2020-06-23

第一部分 背景



6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發布公告,蘇州敏芯微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敏芯股份”)科創板首發過會,這是敏芯股份第二次上會。時間回到4月22日,上交所發布《科創板上市委2020年第22次審議會議公告》,預告了敏芯股份將在4月30日上會。不過,4月30日當天,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上市委”)發布公告,因敏芯股份在本次上市委審議會議公告發布后出現重大事項,根據相關規定,取消了敏芯股份的上會安排。所謂的“重大事項”其實就是敏芯股份與競爭對手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歌爾股份”)之間的專利訴訟案件。


此次敏芯股份上會雖成功通過,但在審議會議上,科創板上市委充分關注敏芯股份所涉及的上述訴訟情況,要求敏芯股份進一步詳細披露有關訴訟爭議情況,同時問詢了訴訟的進展、不利訴訟結果的影響以及相關的投資保護措施(如有)等。


在回復審核問詢函時,敏芯股份表示,公司目前涉及的侵權訴訟及權屬訴訟均不涉及公司主要資產或核心技術,對公司財務報表與生產經營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公司的專利風險控制機制保證公司不存在侵權情況;已初步取得的結果及外部證據證明公司敗訴風險很小;專利訴訟即使敗訴,也不會因此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會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這為公司順利過會奠定了基礎。


敏芯股份“帶訴過會”的背后不禁讓我們思考:目前在注冊制充分強調信息披露的大環境下,帶著未決訴訟申報上會到底會對發行人產生多大的影響?



第二部分 監管部門要求



我們分別從主板/中小板、注冊制創業板(2020年6月12日正式落地)及科創板中梳理涉及對發行人持續經營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的相關條文。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條:“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钡谌畻l:“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p>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p>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三)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2020年6月10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對《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部分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和修訂。其中,問題13提到:“對于發行人的訴訟或仲裁事項,應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解答如下:


(1)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股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未來發展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包括案件受理情況和基本案情,訴訟或仲裁請求,判決、裁決結果及執行情況,訴訟或仲裁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等。如訴訟或仲裁事項可能對發行人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充分披露發行人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有關風險。


(2)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全面核查報告期內發生或雖在報告期外發生但仍對發行人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的相關情況,包括案件受理情況和基本案情,訴訟或仲裁請求,判決、裁決結果及執行情況,訴訟或仲裁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等。


發行人提交首發申請至上市期間,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當持續關注發行人訴訟或仲裁的進展情況、發行人是否新發生訴訟或仲裁事項。發行人訴訟或仲裁的重大進展情況以及新發生的對股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未來發展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應當及時補充披露。


(3)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涉及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比照上述標準執行。


(4)涉及主要產品、核心商標、專利、技術等方面的訴訟或仲裁可能對發行人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者訴訟、仲裁有可能導致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或者其他可能導致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形,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在提出明確依據的基礎上,充分論證該等訴訟、仲裁事項是否構成本次發行的法律障礙并審慎發表意見。


從上述部門規章的相關條文中,我們不難發現,監管部門在發行人IPO過程中對未決訴訟問題的審核重點一般在于該等訴訟是否會對發行人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進而影響發行人的持續經營或者知識產權的權屬糾紛是否會影響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


在IPO核準制的年代,擬IPO企業若在申報階段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未決訴訟,往往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而對于涉及專利訴訟的擬IPO企業,發審委往往會以比較審慎和保守的態度應對,通常都會等到訴訟終結之后才繼續企業的IPO進程。但正如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于2019年6月28日所表示的,注冊制是一種不同于審批制、核準制的證券發行監管制度,它的基本特點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通過要求證券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資者可以獲得必要的信息對證券價值進行判斷并作出是否投資的決策,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的價值好壞、價格高低不作實質性判斷。為此,我們理解,注冊制的推行進一步提升了交易所對待未決訴訟問題的包容性。


眼下,科創板如火如荼,而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以科技創新企業為主,由于這類高科技企業依賴專利技術發展的特性,企業面臨的訴訟糾紛大多為知識產權領域(特別是專利方面)。這是該類型企業所無法避免的一個問題,若敗訴可能會帶來賠償問題以及專利權的喪失,這必然會影響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以及未來的經營穩定性。那么企業涉訴會必然阻礙IPO上市的步伐嗎?我們先來看看以下幾則案例。



第三部分 相關案例



除敏芯股份外,我們還檢索到如下二則“帶訴過會”的案例。


(一)晶豐明源


2019年7月23日,科創板開市交易第二日,上交所官網公告稱,因上海晶豐明源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晶豐明源”)在科創板上市委審議會議公告發布后出現涉訴事項,根據相關規則規定,取消審議晶豐明源發行上市申請,成為科創板首家取消審核案例。晶豐明源此次涉訴與其競爭對手矽力杰半導體技術(杭州)有限公司(“矽力杰”)此前發起的一起發明專利侵權訴訟有關。


在最后一輪問詢回復中,晶豐明源將自己的產品和優勢與主要競爭對手矽力杰進行了全方位的比對,列明了自己與矽力杰競品主要技術指標對比詳細情況,通過對比兩類競爭產品證明晶豐明源在智能LED產品的技術優勢,側面展示了晶豐明源與矽力杰在專利訴訟中的信心。同時,晶豐明源還強調,涉案專利不涉及核心技術,上述訴訟案件不構成對發行人業務經營或收入實現的重大影響,也不構成對發行人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的重大影響。


2019年8月26日晚間,上交所發布科創板上市委第19次審議會議結果,同意晶豐明源的首發上市申請。2019年10月14日,晶豐明源(證券代碼:688368)正式登陸科創板。


(二)鴻合科技


成立于2010年的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合科技”),在2019年1月IPO的最關鍵時刻,遭遇同行業企業廣州視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視源股份”)(002841.SZ)的專利訴訟“狙擊”,后者分別在國內與海外發起訴訟,要求鴻合科技停產、停售訴訟中涉及的專利產品,并主張巨額侵權賠償。


關鍵時刻蒙上專利訴訟陰影的鴻合科技,就在不被市場看好的情況下,最終在2019年4月4日發布的《第十八屆發審委2019年第15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中宣告了IPO“闖關成功”,上演了一場“負案過會”大逆轉。究其原因,我們發現,視源股份在這次“阻擊”鴻合科技IPO的專利訴訟過程中,行業競爭的色彩十分濃重。由于上會在即,監管部門顯然也注意到了視源股份“明顯”妨礙鴻合科技過會的意圖,從而對專利糾紛進行了相對理性和謹慎的評估,沒有放大專利訴訟對鴻合科技的負面影響,也沒有因此中斷其IPO進程,使得這起疑似的惡意訴訟沒有得逞。


鴻合科技(證券代碼:002955)于2019年5月23日登陸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



第四部分 實質原因分析



通過研究敏芯股份、晶豐明源和鴻合科技的三則過會案例,我們總結了以下三點企業可“帶訴過會”的原因分析。


(一)訴訟不是干擾發行人合法權益的工具


從上述三個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為了阻止競爭對手成功上市,知識產權訴訟,特別是專利訴訟已成為阻礙競爭對手經營發展的重要策略。監管審核部門對于這種商業意圖明顯的“專利戰”也一定也會結合招股說明書、中介機構給出的意見等首發上市材料盡到詳盡審查的義務。若訴訟情況本質上屬于同業競爭對手的打壓手段,那么該情況并不會對企業上市發行審核造成影響。


2019年6月1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服務保障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若干意見》第12條強調,將強化涉科創板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審慎處理涉發行上市審核階段的科創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加強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溝通協調,有效防范惡意知識產權訴訟干擾科創板順利運行。


(二)企業涉訴情況風險可控,對于企業持續經營未產生重大影響


這里的涉訴情況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已決訴訟。針對這類訴訟,由于需要承擔的權利義務已明確,對于企業持續經營的影響可預見,對于企業IPO上市時的影響程度較??;另一類是未決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九條:“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被蛴性V訟在財報中可能體現在“或有負債”或者“預計負債”中,未來可能會對公司的持續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但是對于高科技企業而言,若自身研發技術過硬,已建立起了自己的核心的技術,企業有著完整的知識產權專利保護體系,未來敗訴可能性較小,或者企業對特定的專利或技術沒有形成依賴,訴訟情況所帶來的風險在可控范圍內,對企業的持續經營影響較小,那么只要如實披露企業涉訴情況,并不會必然給企業IPO上市審核帶來影響。


(三)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的說明/回復思路


根據相關案例的公開資料顯示,若擬IPO企業存在未決訴訟情況,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的說明/回復思路也極其關鍵。通常的處理思路總結如下:1)充分說明未決訴訟發生的事實情況及訴訟進展;2)說明發行人如何有效應對未決訴訟,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應對措施;3)通過分析未決訴訟的各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性來判斷各種情況對發行人是否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4)結合案件的各種可能性做好充分謹慎的計提壞賬準備;5)對各訴訟結果予以測算及分析,說明訴訟金額占發行人經審計財務數據的比例較小或對發行人影響較小,最終得出未決訴訟對發行人不構成重大實質性影響。



第五部分 結語



我們理解,如果發行人存在未決訴訟,對于監管部門而言,其審核的重點并不在于這個訴訟情況本身的存在與否,而是訴訟所帶來的風險的可控性以及該訴訟對于發行人的實質影響大小。


因此,對于擬在A股(尤其是科創板、注冊制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而言,我國監管部門對待未決訴訟的態度系決定企業能否順利過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注冊制大趨勢下,信息的全面披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于發行人而言,所要做的就是對訴訟的發生及進展情況進行如實的說明,特別是針對未決訴訟可能會對企業的持續經營帶來的影響作出合理的預判,并給出相應的應對措施。我們建議,企業不能因為擔心涉訴情況可能會導致監管層關注而不進行完整披露或僅做部分披露。


而對于監管層而言,也要堅持注冊制改革大背景下注重信息披露的理念,重點關注未決訴訟是否會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實質性問題。在信息充分披露、中介機構和發行人均承擔合理責任的情況下,企業涉訴不應成為阻礙發行人上市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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