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醫藥企業贊助學術活動的“雷區”
作者:吳鵬飛 林靜 2023-09-012023年國家對醫療領域腐敗問題開展整治工作:5月10日,國家衛健委等十四個部門聯合印發《2023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7月21日,國家衛健委會同九個部門召開視頻會議,部署開展為期1年的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7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召開動員會,部署紀檢監察機關配合開展全國醫療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
贊助或資助學術活動中的違規行為是本輪醫療反腐行動關注的一個重點。全國多場醫學會議被取消或延期,醫藥企業的小伙伴們也在議論學術會議還能不能舉辦。本文嘗試從政策文件、行政處罰案例中找到一些思路。
一、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違規贊助學術活動
(一)政策文件中的相關表述
我們注意到政策文件側重規范管理行業組織、學會、會議主辦單位的行為,而關于企業贊助學術會議中的違規行為,僅籠統地提到編造虛假學術會議的名頭、非法輸送利益的行為。
政策文件 | 具體內容 |
《關于落實為基層減負措施改進繼續醫學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科教函﹝2019﹞702號) | 四、加強規范管理,切實改進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化原則,強化監督管理。各項目申報單位對所開展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負主體責任,按照“誰申報、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公益性,嚴格規范醫藥相關企業對學術會議的捐贈資助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將項目轉包謀利。 |
《2023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國衛醫急函〔2023〕75號) | (五)整治行業組織存在的不正之風問題。重點是各級各類行業組織或學(協)會在工作或推進業務主管部門委托事項過程中的不正之風問題,尤其是以“捐贈”、學術活動、舉辦或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攤派,為非法輸送利益提供平臺,違規接受捐贈資助等問題。 |
《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有關問答》(2023年8月15日發布) | 我們注意到媒體反映一些學術會議在醫藥領域反腐的形勢下,宣布暫停、延期,但同時我們也了解到一些學術會議正常進行、未受影響。醫藥行業的學術會議是學術交流、經驗分享、促進醫藥技術進步和創新發展的重要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開展的學術會議和正常醫學活動是要大力支持、積極鼓勵的。需要整治的是那些無中生有、編造虛假學術會議的名頭,進行違法違規利益輸送,或者違規將學術會議贊助費私分的不法行為。 |
近期圈內熱傳的一份文件,即國家審計署針對“廣東省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生產經銷使用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后出具的一份調查報告列舉了一系列與贊助學術會議相關的違規行為,可以參考:
1. 醫療器械經銷商通過旅行社為參加學術會議的醫生、專家及相關人員支付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包括為權威專家提供專人跟進、專車接送、贈送禮品等;
2. 醫藥企業為參加學術會議的醫護人員繳納會議注冊費;
3. 醫藥企業通過廣東省醫學會下屬基金會向指定醫學專家定向捐贈;
4. 醫藥企業通過向廣東省醫學會交納贊助費,在學術會議召開期間指定醫生或研發人員對本企業產品進行宣傳(行業統稱為“衛星會”);
5. 醫藥企業通過廣東省醫學會,弄虛作假向醫學專家違規發放講課費、會議籌備勞務費。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違規贊助行為
實踐中,醫藥企業可能會因贊助醫療學術活動的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我們選取了一些典型案例摘錄如下:
案件 | 處罰決定內容 | 備注 |
杭州果果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杭市監罰處﹝2020﹞1015號) | 2018年11月初,雷李培提出贊助其11月中旬主辦的學術會議“學術費”,為搞好關系并感謝雷李培在公司銷售超聲診斷系統過程中給予的關照,當事人同意贊助2萬元。2019年3、4月份,張健在位于麗水市蓮都區后甫一區9幢6號401室的茶室內將2萬元送給雷李培,雷李培予以收受。當事人通過餐飲、住宿、客運服務費等各類費用發票將贊助的2萬元入公司財務賬“管理費用”科目進行報銷。 當事人從中國儀器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購進超聲診斷系統銷售給麗水市中心醫院,利潤125730.51元被認定為違法所得。 | 假借“學術費”的名義支付2萬元現金 |
衛材(中國)藥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滬市監機處〔2023〕202022000020號) | 當事人向使用衛材(中國)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材藥業)注冊藥品的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鄭大一附院)介入科主治醫師**以“勞務費”“講課費”的名義支付費用14筆,共計24000元(人民幣,下同)。 | 借該醫生14次于工作時間在醫院內部場所開展工作例會的名義,支付“勞務費”“講課費” |
凱西醫藥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普市監案處字〔2017〕第070201710624號) | 當事人為提高固爾蘇和倍優諾藥品在中國市場的銷量,邀請醫院相關醫生開展學術會議的過程中外出旅游。2014-2016年共計花費503859.02元。 當事人組織上述會議共計向凱西集團取得收入803117.08元,扣除成本之后違法所得為299258.06元。 | 學術會議過程中外出旅游 |
中美上海施貴寶制藥有限公司違規銷售藥品案(楊市監案處字〔2017〕第100201610082號) | 在藥品銷售過程中,當事人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心血管內科主任參加“歐洲心臟病學會”往返英國倫敦的商務艙機票費用共計人民57095元,期間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心血管內科向當事人采購“福辛普利鈉片/蒙諾”等6種藥品合計價值人民幣772536.25元。至案發,當事人違法所得為人民幣772536.25元。 | 往返英國倫敦(參加境外學術會議)的商務艙機票費用 |
關于上海首聲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案(滬市監楊處〔2021〕102020000201號) | 當事人為開拓市場,獲取競爭優勢,并維護長期合作關系,邀請23名醫務人員,在2020年1月3日至5日,參加“i相隨,共贏未來——2020佳能超聲Aplioi系列新產品用戶會”。當事人支付了往返機票費用,并為部分醫務人員支付了住宿和旅游費用。 | 參加會議的往返機票費用,住宿和旅游費用 |
阿爾法韋士曼(北京)醫藥咨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滬監管靜處字〔2019〕第062018004224號) | 當事人在推廣藥品過程中,以組織召開相關會議的形式或者直接對臨床主治醫師以上級別的醫生支付所謂的講課費,從而增加醫生的處方量。 自2018年1月至案發,當事人通過推廣服務活動形式為意大利阿爾法韋士曼(ALFAWASSERMANN)制藥公司實現產品銷售金額共計1,170,503.44元。 | 有真實的會議講課費;也有假借會議名義的所謂的“講課費” |
關于樂普(上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賄賂案(滬監管青處字〔2018〕第292018000076號) | 2017年4月8日,主題為“開啟國產起搏器應用和精準醫療新時代”的樂普衛星會召開。當事人自行制定了樂普衛星會的具體會議日程,邀請了8位前來參加南方會的專家作為樂普衛星會的主持和授課專家。當事人為了達到宣傳其產品的目的,會議前幫助專家制作上述授課的講義、PPT等并將樂普心臟起搏器產品的基本情況、數據等內容提供給專家。在樂普衛星會舉行期間,當事人以現金形式向到會的7位專家支付了講課費,金額總計24000元。 | 專家實際參加會議,部分專家做了授課;但當事人通過向授課專家給付講課費、幫助制作講義、PPT等形式,影響專家授課內容,達到向參會醫生宣傳產品、影響參會醫生專業判斷的目的,從而獲得競爭優勢 |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中被處罰的行為形式多樣,包括:假借學術會議或醫院內部工作會議的名義給付所謂“講課費”、“學術費”;醫藥企業為醫生支付參加會議期間的高昂出境機票、旅游、住宿等費用;向未參會的專家和實際參會的專家均支付“講課費”;專家均有實際參會,可能講課費也并未超標,但是講課內容是醫藥企業幫忙準備的、包含宣傳產品的內容。這些行為與上述審計調查報告中列舉的違規行為多有重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個別案件里醫藥企業已經按照捐贈的方式與醫院簽署了捐贈協議、醫院也開具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2.部分案件里醫藥企業在相關醫院未實現實際的產品銷售。
二、贊助學術會議的法規依據
立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向醫療機構進行公益捐贈,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主席令第十九號)和《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國衛財務發〔2015〕77號),該等法律法規除鼓勵企業的公益捐贈行為外,也從原則、程序上對捐贈進行了一系列規制,包括捐贈預評估、簽訂捐贈協議、捐贈接受、受贈單位財務管理和使用管理等義務。
立法并未對贊助醫療學術活動的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但是我們注意到國家有關規定是支持和鼓勵規范開展學術會議和正常醫學活動的,同時對醫療機構內部如何管理參加醫藥企業舉辦或贊助的學術活動做了規定,即醫療機構統籌安排,并公示、備案備查。實踐中一般認為直接向醫生、專家個人提供學術贊助、資助是違規行為。
政策文件 | 具體內容 |
《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05號) | 第三條醫藥代表可通過下列形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一)在醫療機構當面與醫務人員和藥事人員溝通; (二)舉辦學術會議、講座; (三)提供學術資料; (四)通過互聯網或者電話會議溝通; (五)醫療機構同意的其他形式。 |
《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國衛醫發〔2020〕2號) | (十六)規范藥品推廣和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管理。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參加涉及藥品耗材推廣的學術活動的管理,由企業舉辦或贊助的學術會議、培訓項目等邀請由醫療機構統籌安排,并公示、備案備查。堅持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的公益性,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營利性藥店。公立醫療機構與企業合作開展物流延伸服務的,應當按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向企業支付相關費用,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工作。 |
三、總結
從上文提到的政策文件、行政處罰案例可以看出醫藥企業贊助學術活動的若干雷區,以及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參加此類活動的規范,希望相關企業和機構能參考這些案例、規范,發揮醫療學術活動的正面作用,推動醫學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