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筆記2:11月1日實施的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企業要關注什么?
作者:寧靜 蘇璟禎 2021-10-26再過幾天,現行的《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就要被《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統稱“新辦法”)所取代。新舊辦法的區別,新辦法的制度變化以及諸多亮點,海關官媒、同行律師已經做了很多總結,這里不贅述。本期海關筆記聚焦于,在新舊辦法交替之際,在相關海關配套管理制度或措施還不完全明朗的情況下,企業在政策過渡期內應該關注什么?
基于以上,從企業合規應對角度,本期聚焦以下3點,供企業參閱。
關鍵詞:海關企業信用管理 新規 焦點
焦點一:簡化信用等級后,一般認證企業何去何從 這是新辦法最受關注的焦點之一。海關基于“簡單管用”的制度安排,將原來的企業信用等級由四級簡化為三級。調整后的海關企業信用等級如下: 1.高級認證企業。新辦法實施后,高級認證企業仍然需要同時符合海關規定的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當然具體的認證標準會隨著制度變化進行相應調整,但原先的標準框架不會有顛覆性變化。 2.常規企業(非官方稱謂)。如上圖所示,這次海關信用等級的簡化,實際上就是把原先的一般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進行了整合歸并,對其實施常規的管理措施,也是基于此,本文中將這兩類企業稱為“常規企業”。 3.失信企業。見焦點二。 簡評:高級認證企業、失信企業原本就是海關企業信用等級的兩頭,一般信用企業之前實施的就是常規化管理,只有一般認證企業似乎有點兒茫然。 對此,日前海關在官宣文章中說:“對于其他在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毋須認定或認證,海關實施常規的管理措施,同時釋放改革紅利,保留或提升便利措施。改革后,海關企業信用等級更加簡化,普惠措施適用除失信企業外的所有企業。”(引自“中國海關信用管理”《聚焦新版<信用辦法>的七點辦法》) 看起來,新辦法實施后,一般認證企業在被歸并成“常規企業”后,其出路就在“保留或提升便利措施”,以及“普惠措施”的表述中。但是,這些措辭具體是什么含義,有待進一步明確。 聚焦建議: 1.一般認證企業需要關注,對于企業原本享有的優惠措施以及可預期利益,在新政實施后如何處理,是保留還是提升? 如果保留,如何保留,需要遵循什么程序和要求? 如果想要提升為高級認證企業,則可跟進海關信用培育機制相關內容,善加利用。 2.普惠措施的內容有哪些,怎么實施?與原先一般認證企業享有的優惠便利措施怎么區分? 總之,在目前海關政策規定還不明朗的情況下,企業需要密切跟進,以便應對可能的風險或利益損失。 焦點二:失信企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聯合懲戒措施如何銜接 失信企業是海關信用等級的最底端,這次修改,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或細化了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同時增設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如圖所示,失信企業如果違反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規定、進出口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或者走私固體廢物、以及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符合規定情形的,將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簡評: 1.從法條表述來看,“失信企業……,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也就是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本質上是失信企業。 2.增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可以看做海關進一步細化了失信企業的管理,在失信企業內部再細分出失信程度更嚴重的企業,對這些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3.如此,新辦法縮小了實施聯合懲戒的企業范圍,將范圍由原來的全部失信企業調整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 4.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不僅適用失信企業的管理措施,還會面臨來自海關以外其他部門的聯合懲戒措施。 聚焦建議: 1.新辦法與《關于對海關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銜接問題,需進一步關注。 比如,原辦法并沒有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新辦法實施后,只有嚴重失信企業才被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那么此前不屬于嚴重失信主體情形的失信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取消聯合懲戒? 2.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如何確定,確定程序是什么樣的,海關會通過什么方式告知企業?需進一步關注相關標準和權利路徑。 3.要愛惜羽毛。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的企業只有屆滿兩年的情況下,經海關主動做出信用修復決定才能恢復信用,這意味著企業需要耗費更長時間方能擺脫失信處境。 焦點三: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 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是需要關注的又一焦點。信用修復機制實質上是一種失信整改過程,允許失信企業通過自我糾錯,在消除不良影響并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實現企業信用的修復。 簡評: 1.對于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企業,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海關書面申請信用修復。 2.海關在設定信用修復條件時,充分體現著“過罰相當”的理念。圖示中,右圖方框中是導致被列入失信企業的不同情形,左側為實施失信企業管理后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的最短期限。可以看出,右圖方框中的情形越嚴重,與之對應的信用修復等待期越長。 概括一下右框中的情形: (1)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繳納稅款或罰沒款被認定為失信企業 (2)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行政處罰被認定為失信企業 (3)因構成走私行為被行政處罰以及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認定為失信企業的 與之對應,提出修復申請的等待期分別為:3個月、6個月、1年。 3.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在信用修復路徑選擇以及等待時間上都更不利。 嚴重失信主體無法通過“依企業申請”的方式實施信用修復,只有在連續2年未再發生失信情形的情況下,由海關對其主動作出信用修復決定,可以被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聚焦建議: 1.新辦法信用修復的條件主要集中在時間上,還有沒有其他實質性的條件,具體是怎樣的? 2.企業申請信用修復時,具體需要提交什么證明材料,海關的審核程序是怎樣的? 筆記小結: 本期關注的三個焦點均關乎企業切身利益,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鑒于立法的滯后性,在新舊辦法過渡期乃至新辦法實施后相當一段時間內,需要企業主動關注,以便提前預判,提前應對。 此外,新辦法對中介機構就高級認證企業、復核等相關問題出具的專業結論的效力予以了明確,即可以作為海關認證、復核的參考依據。這對企業借力第三方資源助力合規應對是個好消息,企業可以關注相關政策規定。








